立法會

立法會CB(2)920/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MP/1

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0月29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李啟明議員(主席)
劉千石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卓人議員
呂明華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單仲偕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缺席委員 :

何敏嘉議員
梁智鴻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張建宗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悦賢女士

政府經濟顧問
鄧廣堯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
曾健和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張建宗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悦賢女士

高級勞工事務主任
梁棉章先生
應邀出席者 :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香港社會保障學會

副主席
莫泰基先生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宣傳主任
吳慧儀女士

幹事
李強增先生

香港職工會聯盟

組織幹事
麥德正先生

組織幹事
苗絲敏女士

香港僱主聯合會

僱傭關係及勞工法例委員會副主席
麥建華博士

行政總監
周美兒女士

香港建造商會

會長
謝禮良先生

秘書長
陳永桐先生

香港總商會

人力資源委員會主席
潘潤先生

機構發展顧問有限公司董事
畢烈先生

比歐西氣體有限公司

北太區人力資源董事
符樹聯先生

香港工業總會

幹事
陳梓華先生

高級統籌主任
譚佐平先生

香港中華總商會

會董
簡衛華先生

副會長
王敏剛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5
吳月華女士
I. 確認通過1998年9月24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496/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495/98-99(01)號文件)

2.由於原訂於1999年3月25日舉行的定期會議與立法會會議撞期,主席建議,該次會
議改於1999年3月23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舉行,委員同意此項建議。

3.委員察悉,由於政府當局正就劉千石議員擬就年齡歧視問題提交的法案與劉議員作
出澄清,該項法案需押後提交立法會,直至另行通告。

4.事務委員會決定在訂於1998年11月26日舉行的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以下4個項目:

  1. 為創造就業機會及應付失業問題而採取的措施的進展情況;

  2. 處理裁員減薪的指引;

  3. 檢討工作時間的安排;及

  4. 公用事業機構的專營權變動後對現有僱員及將來的僱主的影響。

    (會後補註:應政府當局的要求,第(c)項將押後至日後的會議席上討論。)

5. 關於上文第4段(a)項,教育統籌局(下稱"教統局")副局長表示,當局打算定期匯報
就業專責小組的工作進展情況。委員因而同意把此事納入日後會議的議程,直至另
行通告。關於上文第4段(b)項,當局在席上提交名為"僱主與僱員指引 -- 如何處理減
薪及裁員"的小冊子,供委員參考。司徒華議員建議就該等指引能否有效保障僱員的
權益進行討論,委員表示同意。應委員的要求,當局將會告知委員,勞工處自從發
出該等指引以來,所處理的涉及僱主單方面削減僱員工資而引發糾紛的個案數目。

6.主席提及當局在會議舉行前不久才發出關於最低工資的資料文件,並提醒當局應
在會議舉行日期 7天前把有關文件送交立法會秘書處,以方便把該等文件派發予委
員。當局答允盡量遵從此項規定。

III. 在香港設立最低工資的方案

與團體會商

7.主席提醒與會各團體的代表謂,他們並不享有《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
章)所提供的保障及豁免。

香港社會保障學會(下稱"保障學會")
(立法會CB(2)87/98-99(01)號文件)

8. 莫泰基先生應主席所請,向委員簡介保障學會在其意見書內所提出,在香港訂
定每月為5,850元的最低工資的建議。他亦在席上提交一頁統計資料及兩則剪報。
他提及各個僱主團體的意見書(不包括隨立法會CB(2)514/98-99號文件發出的香港
地產建設商會的意見書,該意見書只限於供委員參閱),並回應了工商界的各點關
注及當局在其資料文件提出的各項觀點。他的其他意見如下:

  1. 根據保障學會最近對商業鋪位業主進行調查所得的結果,調低商業樓
    宇的租金較削減僱員的薪金更能有效減低公司的經營成本;及

  2. 當局根據舊有的數據釐定貧窮線,缺乏前瞻性。對於當局估計,本港
    若設立最低工資制度,只會令貧窮家庭中18%的成年人口(即低薪人士)
    得益,他並不同意這看法。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立法會CB(2)495/98-99(02)號文件)

9.港九勞工社團聯會的代表在席上闡述載於該會意見書內的意見,表明支持在本港
設立最低工資制度。他們不同意某些僱主團體的看法,該等僱主團體認為,倘若所
訂定的最低工資較市值工資為低,便會成為工人的最高工資。他們認為,不論最低
工資制度是否存在,本港的僱主亦會考慮有關職位的工作性質和要求,根據市場價
值,釐定支付予工人的工資。

香港職工會聯盟(下稱"職工盟")
(立法會CB(2)495/98-99(03)號文件)

10.除遞交意見書外,職工盟亦在席上提交一份文件,以回應僱主團體的各項觀點。
麥德正先生闡述了文件所列述的各點意見,表明支持本港設立最低工資制度。

香港僱主聯合會(下稱"僱主聯會")
(立法會CB(2)456/98-99(01)號文件)

11.僱主聯會的代表闡述了該會所提交意見書的要點,提出反對設立最低工資制度的
論據。

香港建造商會(下稱"建造商會")
(立法會CB(2)362/98-99(01)號文件)

12. 謝禮良先生表明建造商會反對設立最低工資制度的立場。除闡述建造商會在其
意見書內列明的觀點外,他並指出,為建造業訂立最低工資的做法,既無意義,
亦非實際可行。根據僱主的經驗,雖然他們願意付出較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
援助金為高的薪金,但即使在經濟蓬勃發展時期,建造業亦無法招聘得足够的非
技術工人。

香港總商會(下稱"總商會")
(立法會CB(2)495/98-99(04)號文件)

13. 總商會的代表特別說明該會所提交的意見書的要點,提出其反對設立最低工資
制度的論據。他們指出,即使屬於同一行業,在不同地區的工資亦有差異,因此,
為所有行業採用劃一最低工資的做法並不可行。他們認為,應為工人提供培訓,以
便他們可在就業市場提高競爭力,最終令他們有能力賺取較高的薪金。

香港工業總會(下稱"工業總會")
(立法會CB(2)510/98-99(01)號文件)

14.陳梓華先生向委員簡介了工業總會在其意見書內詳述的各項觀點,表明反對設
立最低工資制度。

香港中華總商會(下稱"中總")
(立法會CB(2)480/98-99(01)號文件)

15.中總的代表闡述了載於該會的意見書內的觀點,表明反對在本港設立最低工資
制度。

16. 莫泰基先生在回應陳鑑林議員的詢問時證實,保障學會建議為所有行業制定單
一個劃一的法定最低工資。他在回應陳鑑林議員的進一步詢問時表示,實施最低
工資制度不會對本港各行各業的生產力造成不良影響。由於某些行業已就工資事
宜達致共識,該等行業的勞資雙方可透過磋商,為其行業釐定較法定最低工資為
高,並獲雙方接受的最低工資。政府因而無需為這些行業規定最低工資。

17. 丁午壽先生認為,工資應由勞動市場透過供求情況釐定。他以美國新澤西州為
例,指出當地把最低工資提高後,失業率隨即急升。麥德正先生在回應時表示,
由於本港的公司一直以最低限度的人力水平運作,沒有可能再裁員,因此,這種
情況不會在本港發生。莫泰基先生在回應丁午壽議員的跟進問題時表示,實施最
低工資不會增加經營成本及因而導致企業倒閉。他認為,市場競爭是導致公司停
止經營的原因。由於在商業市場上競爭力較強及效率較高的公司會吸納競爭力較
弱的公司的業務,本地的失業率不會上升。

18. 周美兒女士在回應鄭家富議員的詢問時,重申僱主聯會的觀點,即工資應由自
由市場決定,市場會以本身的方式平衡勞工的供求情況。工資水平由多項因素決
定,包括僱員的生產力、技能、能力及有關公司的經營情況。訂立最低工資只會
令那些在勞工市場的競爭力較弱的人得益。家庭主婦及青少年得以在快餐店、超
級市場等地方覓得兼職工作,是由於存在這方面的需求。然而,倘若實施最低工
資,他們便會被擠出就業市場。莫泰基先生就此指出,年青人現時的失業率主要
與市場情況有關,而非他們的能力或技能所致。莫泰基先生在回應呂明華議員的
詢問時表示,他認為本港若設立最低工資制度,失業率不會因而上升。

19.陳婉嫻議員詢問可如何保障僱員的利益,王敏剛先生在回應時澄清,中總並不
認為現時的工資水平不公平。中總認為應訂立一套有效的機制,以平衡勞資雙方
的利益,同時應檢討現行制度所提供的保障是否足够。

20.關於僱主聯會的意見書,李卓人議員詢問,僱主聯會在經濟蓬勃發展時期會否
支持設立最低工資制度。周美兒女士在回應時澄清,僱主聯會並無此意。僱主聯
會認為,在目前經濟不景氣的環境下,勞資雙方應為促進本港經濟的復甦而合作。

21.關於訂立最低工資制度以提供社會保障的問題,周美兒女士解釋,僱主聯會雖
然認為,僱主應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但並不同意應在釐定工資時把社會保障視
為主要考慮因素。僱主在社會保障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只屬有限,他們不應承擔政
府為工人及其家屬提供基本生活水平的責任。周美兒女士在回應劉千石議員的詢
問時進一步表示,僱主聯會並不支持個別僱主以低得不合理的工資蓄意剝削僱員
的做法。她指出,某些工種的市場工資不高,有關僱主只是據此支付市場工資。

22.田北俊議員詢問,保障學會有否調查中小型企業能否負擔擬議的最低工資。莫
泰基先生答稱,可能會在1998年11月進行該項調查。他補充說,根據第8段(a)項所
述調查的結果,僱主較希望透過獲得租金寬減來降低生產及經營成本,而削減僱
員的薪金只屬次選。倘若租金下降20%,僱主便有能力向僱員支付擬議的最低工
資。

23.潘潤先生在回應劉千石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總商會認為無需研究僱主會否因本
港設立最低工資制度而結束業務,因此亦無意進行該項研究。

政府當局的回應
(立法會CB(2)495/98-99(05)號文件)

24.教統局副局長向委員簡介資料文件的內容,他強調,由市場釐定工資的機制,
是自由市場經濟體系的基石,在本港推行任何形式的最低工資制度,都會擾亂這
個機制,是毫不值得的做法。他特別強調以下各點

  1. 雖然保障學會建議在本港設立最低工資制度乃出於好意,表面上
    亦可能即時帶來某些有限度的裨益,例如可紓緩貧窮問題及改善
    收入分配狀況,但這些益處卻會被隨之而來所須承受的沉重代價
    所大幅抵銷。該等代價在於本港工人(尤其是技術水平和工資較低
    的工人)日後的就業機會將會減少;以及令久經考驗和經過時間印
    證,由市場釐定工資水平的制度被扭曲。而該套制度是本港賴以
    成為全球最開放及最具彈性的自由市場經濟體系的成功因素;及

  2. 關於保障學會建議本港設立工資委員會,新加坡政府於1972年設
    立國家工資委員會,目的是確保能"按部就班地增加工資",當時
    新加坡的勞工市場日趨緊絀,工人對於工資的期望越來越高。因
    此,當年成立國家工資委員會的主要目的並非訂立最低工資,而
    是遏抑工資的上升幅度。國家工資委員會主席在1998年1月的文章
    中指出,由於工資指數化及訂定最低工資均令工資制度的靈活性
    減少,工資委員會反對該兩項措施。近年來,工資委員會已不再
    以量化的形式制訂工資增幅的指引。反而傾向發出重視質素的指
    引,強調工資增幅與生產力之間的關係。因此,將該模式引用於
    本港,藉以釐定最低工資,並非恰當的做法。
25.政府經濟顧問(下稱"經濟顧問")表示,當局曾參考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下稱"經合
組織")最近進行研究的主要結果,研究若訂立法定最低工資,對於貧窮問題、某類
別人士的就業及收入分配情況會有何影響。以下的研究結果進一步支持當局認為不
宜訂立最低工資的觀點
  1. 訂立法定最低工資對於紓緩貧窮問題只會產生十分輕微的作用;

  2. 訂立法定最低工資可能會減少技術水平較低的工人(例如青少年)的就業機
    會;及

  3. 訂立法定最低工資對於令收入分配更為平均方面只會產生有限的作用。
26. 關於較早時就經合組織的研究所提出的問題,經濟顧問表示 --
  1. 本港若設立最低工資制度,失業問題將會惡化;

  2. 實施最低工資制度的國家傾向放寬對工資的限制,希望藉此提高
    僱員的生產力;

  3. 新加坡在八十年代曾嘗試採用高工資政策,希望藉此提高國家的
    生產力。然而,此舉卻把因果關係錯配,結果由於經濟不景氣,
    該國最終被迫放棄高工資政策;及

  4. 工資應由市場根據僱員的生產力釐定。因此,以立法手段人為地
    把工資推高的做法並不可取。
27.經濟顧問在回應李卓人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根據經合組織的定義,貧窮家庭是
指人均家庭收入少於工資中位數一半的家庭,而低工資工人則指收入少於整體工
資中位數三分之二的工人。根據這樣的定義,本港現有700 000的貧窮家庭成年人
當中,只有大約150 000或18%屬每月薪金少於6,700元的低薪工人。本港若訂立最
低工資,這些人表面上會從中得益。不過,這仍取決於僱主或有關公司能否負擔
擬議的最低工資。倘若在訂定最低工資制度後,他們不願或不能聘用工人,後者
便無法賺取任何工資,更遑論會因為實施最低工資制度而賺取更高的工資。

28.關於補充勞工計劃,陳婉嫻議員指出,政府為某些行業訂定工資,是推行計劃經
濟而非自由市場經濟的表現。教統局副局長回應說,補充勞工計劃之下各個工種的
每月工資中位數只適用於根據該計劃所輸入的勞工,其目的是防止本地工人被來自
外地的"廉價"勞工所取代。政府是參照擔任相若職位的本地工人的月薪,訂定該等
每月工資中位數。因此,不應把法定最低工資與補充勞工計劃的非法定工資中位數
混淆。教統局副局長在回應陳婉嫻議員的跟進問題時表示,本港不適宜訂定法定最
低工資。

29.經濟顧問在回應田北俊議員的詢問時指出,倘若所訂立的法定最低工資高於市場
的調節水平,便會造成失業問題,反之,最低工資便毫無意義。對於那些普遍實施
最低工資的國家,則有必要研究其所訂定的最低工資的水平。

30.鄭家富議員認為,某些國家儘管實施最低工資,但仍能保持完整的自由市場經濟
制度。他對於當局反對在本港訂立最低工資制度所持的理據提出質疑。經濟顧問在
回應時表示,當局就此問題的立場雖然確實與僱主相同,但這是以理性的經濟論據
為基礎所得出的結果。關於在基本上奉行自由市場經濟的環境實施最低工資制度的
問題,他指出,即將採用歐羅的歐洲國家已察覺有需要放寬對工資的管制,而美國
在九十年代早期經過有效的經濟重整後,目前可依靠強勁的經濟增長承受較高的工
資。然而,香港目前正面對經濟不景的情況。

31.梁耀忠議員指出,當局於1940年制定《行業委員會條例》,以便在本港設立工資
委員會。他質疑,當局既然不支持訂立法定最低工資,因何讓《行業委員會條例》
繼續存在。教統局副局長表示,《行業委員會條例》自從於1940年6月21日制定以來
,一直未被引用。該條例是參照英國於三十年代的一項類似條例而制定,屬於歷史
遺留下來的產物。當局不排除在適當時候廢除該項條例。

32.關於當局應否研究最低工資的問題,教統局副局長認為,由於本港不宜訂立任何
形式的最低工資,他懷疑是否值得花費資源進行這樣的研究。主席建議由立法會秘
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研究海外設立最低工資制度的經驗,委員同意此項建
議。該項研究的範圍應包括以下各方面--

  1. 已採用最低工資制度的海外國家一覽表;

  2. 該等國家如何釐定最低工資水平;

  3. 該等國家實施最低工資制度至今情況如何,例如在設立和實施後有
    否出現糾紛或問題;

  4. 該等國家採用最低工資制度後能否達致保障學會在其方案第8段所列
    舉的好處;及

  5. 有關該等國家的工資委員會的資料。
VI. 為創造就業機會及應付失業問題而採取的措施的進展情況
(立法會CB(2)495/98-99(06)號文件)

33.教統局副局長表示,多項積極的跡象,包括物業價格趨向穩定、外圍經濟因素
改善及利率下降等均顯示,失業情況似乎已穩定下來,而就業不足率亦已由2.6%
下降至2.5%。不過,當局將繼續致力採取各種可行方法,紓緩失業問題。雖然19
項改善措施業已落實,但當局仍將繼續努力,在有需要時制訂更多措施,以應付
失業問題及創造職位。

34.教統局副局長應主席所請,向委員簡報就業專責小組所採取的改善措施的下述
進展情況 --

  1. 在創造職位方面,就100 000個預計由1998年5月至1999年年底創造
    的新職位而言,直至1998年9月中,業已創造其中約15 000個職位
    。當中包括大約3 000個公務員職位,該等職位已由1998年7月初
    開始陸續填補,另外大約12 000個非政府職位則已在1998年9月中
    開設,該等職位是因政府推行各項工程和措施而有需要開設的。
    而由1998年9月中至1998年年底,預料非政府機構會另外創造為
    數約21 000個職位。由於該等統計數字是在1998年5月及6月期間
    所作的預測,因此可能會隨著1998年施政報告所公布的各項新措
    施和綱領,以及非政府機構的其他新建設項目(例如地鐵將軍澳
    支線、馬鞍山新鐵路計劃等)的落實而有所變化。政府將會因應
    1998年施政報告所公布的各項措施和綱領,在1998年年底前,編
    製創造職位情況評估的整體最新資料。

  2. 社會上存有一些誤解,認為政府在創造新職位方面步伐緩慢。除上
    述100 000個大部分因政府的重要政策措施及大型基建或其他工程而
    創造的職位外,資料文件第2頁至第4頁所述的額外措施,亦會創造
    其他新職位。該等措施包括加快撥款進行政府小型工程,提前展開
    工務工程,擴展及加快進行各區的環境改善工程,直接把前添馬艦
    用地撥予香港旅遊協會,用作舉辦各類康樂、文娛和以旅遊業為主
    導的活動,以及為資助學校進行大型的維修保養工程。

  3. 勞工處繼續加強和改善所提供的就業輔導及就業選配服務。該處推
    行的就業選配計劃平均每月為約4 000名失業人士安排就業。而持續
    提供的電話轉介和處理職位空缺服務則有助求職者可無需親自前往
    勞工處轄下的就業輔導組辦事處,而直接與僱主聯絡。由1998年10
    月開始,所有就業輔導組辦事處及勞資關係辦事處陸續加裝自助觸
    幕式電腦,這亦為求職者帶來方便;

  4. 在加強職業培訓及僱員再培訓方面,職業訓練局(下稱"職訓局")及僱
    員再培訓局已分別開辦訓練課程。由僱員再培訓局開辦的家務助理和
    保母特別再培訓暨就業選配計劃已獲得700名僱主登記職位,並已為
    176名接受再培訓的學員覓得家務助理的工作。成績令人鼓舞。事實
    上,當局發現,該行業在創造新職位方面有巨大的潛力。為宣傳此
    項培訓計劃,當局業已設計宣傳單張,訂於1998年10月底發出。而
    由1998年10月19日開始,在電視播放有關僱員再培訓計劃的政府宣
    傳短片,會特別集中講述為家務助理提供的訓練;及

  5. 至於為協助中小型企業向貸款機構獲取貸款而提供的港幣25億元,截
    至1998年10月24日為止,共接獲 244宗申請。除兩宗由申請人自動撤
    回的申請外,其餘的申請均獲批准,所涉及的貸款總額為4億400萬元。
35. 教統局副局長在回應陳婉嫻議員的詢問時表示--
  1. 由財政司司長領導的就業專責小組正監察19項措施的進展情況。該等
    措施是由政府有關的決策局及部門推行,目的是創造職位及應付失業
    問題。有關決策局的局長,包括工商局局長、工務局局長及教統局局
    長及各部門首長均有出席專責小組的會議。當局每月均會向人力事務
    委員會匯報有關改善措施的最新情況,亦可監察推行各項措施的進度
    ;及

  2. 由統一電話熱線及僱員再培訓局的轉介服務組成的"一站式"服務令更多
    求職者,尤其是婦女可覓得家務助理和保母的工作。當局將會為家務助
    理的推廣和培訓工作加強宣傳,以推動這個行業創造更多職位。
36.關於資料文件第4頁第7項,李卓人議員注意到,就業選配服務所提供的職位空
缺有下降的趨勢,反映這趨勢的數據,是1998年9月的職位空缺共有3 449個,但由
1998年10月1日至20日期間則只有1 688個職位空缺。此外,電話轉介服務的成功率
低至4%至6%。如此低的成功率將會令求職者灰心,因而把他們擠出勞工市場。高
級勞工事務主任解釋,由於部分已登記的求職者未有參加求職面試,因而拉低了電
話轉介服務的成功率。目前,已登記的求職者可直接與僱主聯絡,這令他們有更多
的職位可供選擇。不過,由於該項服務既方便又能節省時間,因此仍很受求職者歡
迎。當局應李卓人議員的要求,同意就電話轉介服務的成功率提供書面答覆,列明
在已登記的求職者當中,曾獲轉介參加求職面試的人數以及確有參加該等面試的人
數。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表示,李卓人議員所引述的職位空缺數字是就業輔導
組辦事處接獲的公開空缺(即提供該等空缺的僱主,已同意把其姓名及聯絡
方法置於就業輔導組辦事處所展示的職位空缺卡及互聯網上)。就業輔導組
辦事處在1998年9月及10月期間實際上接獲的職位空缺總數分別有10 666個
及7 992個。)

37.關於資料文件第10頁第2項,鄭家富議員認為,中小型企業向貸款機構借貸時,
倘若無須呈交信用狀,對它們會更有幫助。教統局副局長回應說,工商局將於1999
年年初檢討該項計劃。他答允把這項意見轉達予工商局考慮。

38. 鄭家富議員表示,部分僱主認為,刊登職位空缺的廣告較在就業輔導組辦事處
登記職位空缺更為有效,高級勞工事務主任在回應時指出,該兩種服務在本質上截
然不同,前者是由商業機構提供的收費服務,後者則是由勞工處提供的免費服務。
因此,不宜把兩者加以比較。

39.何世柱議員表示,部分建築工程,尤其是涉及填海的工程,出現延誤。他建議
加快落實建造工程,藉以在建造業創造更多職位。教統局副局長表示同意。

40.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5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