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提交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資料文件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的會議)
國際勞工公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情況

《基本法》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保證國際勞工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訂明,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並通
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更訂明,香港特區自行制定
有關勞工的法律和政策。

國際勞工公約的實施情況

2.目前,有46條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這些公約涵蓋多類事項,包括工作情
況、僱員補償、就業政策、人權、勞資關係、勞工行政和三方協商。

3.在46條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國際勞工公約中,31條無須修改而適用(即實施公約內所
有條文),15條則經修改而適用(即公約若干條文為適應本地情況在經修改後而適用)
。很多時,國際勞工公約都是以彈性的條款訂定,以便各締約國在實施公約時,可顧
及該國的特殊情況。

4.如一條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香港特區政府便須通過立法或行政措施或兩
者並用,實施該公約的各項條款。例如,《1964年就業政策公約》(公約第122號)
規定有關當局須宣告及奉行積極的政策,以促進全面就業、具生產效益的就業及自由
擇業,香港特區便透過有關法例實施該公約的條文,包括《學徒制度條例》、《僱員
再培訓條例》、《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條例》、《香港貿易發展局條例》、《工業訓練
(製衣業)條例》、《工業訓練(建造業)條例》及《職業訓練局條例》。此外,勞
工處和法定訓練團體亦實施各項行政措施,以作補充。

5.同樣地,如就某條公約作出了經修改而適用的聲明,也須就已接納的條款採取立法
和行政措施。

6. 這46條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公約一覽表載於附錄。

關於國際勞工標準的三方協商

7.1976年《(國際勞工標準)三方協商公約》(公約第144號)經修改而適用於香港
特區。這條公約規定香港特區政府有義務運用各種程序,以確保政府、僱主和工人
的代表就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進行有效協商,這包括有關國際勞工標準的事宜。根
據這條公約的條文規定,有關在香港特區實施國際勞工公約的事宜,會由勞工顧問
委員會轄下由三方代表組成的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負責審議。該委員會其中的
一項職責,是負責就香港因應國際勞工公約作出的適當聲明,提供意見,並每隔一
段適當時間,重新檢討這些聲明,以便在適當情況下作出改善。

政府對國際勞工組織轄下結社自由委員會有關香港特區政府的報告的回應

8.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國際勞工組織轄下結社自由委員會就香港職工會聯盟投訴
香港特區政府制定《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因而抵觸1948
年《結社自由和保障組織權利公約》(公約第87號)和1949年《組織權利和集體
談判權利公約》(公約第98號)的條文一事,發表報告並提出建議。

9.香港特區政府的立場是,政府並沒有抵觸上述公約的條文。公約第98號自一九七
五年起已無須修改而適用於香港,而公約第87號自一九六三年起則經修改而適用於
香港。就公約第87號所作的修改,包括職工會職員的資格和對職工會經費用於政治
用途的限制。香港特區政府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章程,定期向國際勞工組織提交有關
上述兩條和其他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公約的實施情況報告,並在提交有關報告前,徵
詢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的意見。

10.香港特區政府代表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在日內瓦舉行的國際勞工組織理事
會會議上,解釋了政府的立場。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立法會會議上,教育統籌
局局長亦於鄭家富議員就此事提出議案時作出回應,闡釋了政府對結社自由委員會
報告的立場。

教育統籌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

附錄

46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國際勞工公約

公約編號名稱
2失業公約
*3 保護生育公約
5(工業)最低年齡公約
7(海上)最低年齡公約
8(船舶損毀)失業賠償公約
*10(農業)最低年齡公約
11(農業)結社權利公約
12(農業)工人賠償公約
*14(工業)每周休息公約
15(扒炭工和司爐工)最低年齡公約
16(海上)未成年人體格檢查公約
*17工人(事故)賠償公約
19(事故賠償)同等待遇公約
22海員協議條款公約
23海員遣返公約
29強迫勞動公約
32(碼頭工人)防止事故公約(修訂本)
42工人(職業病)賠償公約(修訂本)
#45(婦女)井下作業公約
50招募土著工人公約
58(海上)最低年齡公約(修訂本)
59(工業)最低年齡公約(修訂本)
64(土著工人)僱用契約公約
65(土著工人)刑事制裁公約
74海員合格證書公約
81勞動監察公約
*87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利公約
*90(工業)未成年人夜間工作公約(修訂本)
*92 船員艙室公約(修訂本)
97就業移民公約(修訂本)
98組織權利和集體談判權利公約
101(農業)帶酬休假公約
105廢除強迫勞動公約
108海員身分證件公約
115輻射防護公約
122就業政策公約
124未成年人(井下作業)體格檢查公約
*133船員艙室(補充規定)公約
*141農村工人組織公約
*142人力資源開發公約
*144(國際勞工標準)三方協商公約
*147商船(最低標準)公約
*148工作環境(空氣污染、噪音和震動)公約
*150勞動行政管理公約
151(公共部門)勞資關係公約
*160勞動統計公約


*經修改而適用的公約;其餘公約無須修改而適用 #公約第45號將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停止適用於特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