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會議

政府就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提交
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文件中所提及的問題的回應

目的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就深水埗在職老人一題目發表了一份文件。本文記載了政府對文件
中所提及的問題的意見。

消除就業方面的年齡歧視問題

2.政府一向決心處理就業方面的歧視問題,尤其是年齡歧視。我們認為推行持續的公
眾教育活動和自我規管是處理這個問題的最有效和恰當的方法。這是由於年齡歧視問
題是一個關於社會整體的概念與態度有關。

3.在這方面,我們在去年二月發表了《消除年齡歧視:僱傭實務指引》,亦從一九九
七年三月起,播放一套電視宣傳片,鼓勵僱主以每一個人的能力,而不是論年齡,去
僱用員工。

4.除了公眾教育外,勞工處本港就業輔導組(以下簡稱"就業輔導組")亦有實行措施
去打擊歧視求職者的行為。這些措施包括確保處方從僱主收到的招聘廣告沒有包涵年
齡限制或任何其他歧視條件。其他措施的資料現載於本文的第22段。

設立老年退休金計劃

5.為確保長者能安享晚年,當局強調有需要引進一套有效的退休保障制度。我們分別
在一九九二年及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全面諮詢市民對退休保障計劃的意見,並深入考慮
不同的計劃建議。

6.政府其後繼續小心研究外國的經驗,然後建議一个強制性、私人管理的退休保障制
度最能夠給香港帶來長遠的好處。強積金計劃的主要條例(香港法律485章)及附例分別
在一九九五年七月及一九九八年四月在立法會及臨時立會通過。由於已經落實了執行
強積金計劃,現階段即時推出另外一個退休保障計劃並不適當。對於不屬於勞動人口
的長者而言,他們可以受到綜合社會保緩助計劃及高齡津貼的保障。

加強宣傳勞工法例,務求令年長僱員認識應有的勞工法例

7.勞工處十分重視僱員(包括年長僱員)能充分知悉他們根據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
下可享有的權益及保障。為達到此目標,勞工處定期舉辦巡迴展覽會,並透過大眾傳
媒、刊物、電腦網頁、海報及電話諮詢服務,宣傳勞工法例的規定。當中包括在電台
及電視台廣播了的兩套有關僱傭合約的宣傳短片、6個展覽會等。其中一個展覽會正
是於去年9月份在深水埗區舉行。

8.於去年12月份,勞工處職員在一個專為年長僱員而設的電台專訪中,就遣散費及長
期服務金等問題作出詳盡解釋。此外,為協助年長僱員查詢僱傭條例及勞資問題,勞
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為長者提供優先的諮詢服務。

勞工處應加強檢控無良僱主,保障年老僱員不受無理剝削

9.勞工處致力保障僱員(包括年老的僱員)的法定權益及福利。勞工督察負責巡查各行
各業的工作埸所,以確保僱主遵守《僱傭條例》有關僱傭條件的規定,給予僱員應
得的法定權益。對於僱主違反《僱傭條例》的投訴,勞工處亦會盡速進行調查。如
有証據顯示僱主觸犯勞工法例,該處會提出檢控。

10.在1998年,由勞工處根據《僱傭條例》作出檢控並經法庭定罪的傳票總數有3,515
宗,罰款共436萬多元。

加快興建長者住屋

11.政府充份了解到有需要為長者提供充足及備有適當設施和服務的公共房屋,並已作
出下列承諾:

  1. 繼續提供備有適當設施和服務的租住公屋單位,以便編配給高齡人士。

    在1997/98至2001/02的五年內,政府會為高齡人士提供30,000個租住公屋單位。

    目前,單身高齡人士輪候編配長者住屋單位的平均時間為兩年;輪候獨立單位
    則為 4年。到2008年,單身高齡人士只須輪候大約兩年時間,便可獲配租住公
    屋單位。

  2. 擴大現有的長者住屋計劃,為不與家人同住而身體健康的高齡人士提供特別
    設計和附設舍監服務的租住單位。

    根據長者住屋計劃,在1997/98年度,房屋署已一共落成超過1100個此類特別設
    計的長者住屋單位。

將投訴程序簡化縮短,訂立時間承諾,以求提高效率和減低投訴者的損失

12. 若僱員未能享有《僱傭條例》及僱傭合約賦予的權益,他們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
組各分區辦事處諮詢及尋求協助。若個案牽涉索償時,勞資關係組會安排調解會議,
協助勞資雙方解決糾紛。

13.勞工處計劃在1999/00年度改善勞資關係組的諮詢及調解服務,包括調派更多專業
人員在詢問處當值,跨區登記僱員索償個案,及為有特殊需要的服務對象(如年長人
士)提供特快服務。

設立行業性的集體談判權,保障僱員爭取合理福利的權利

14. 政府認為香港毋須立例引進強制集體談判,因為現時僱主和僱員在企業層面上進
行自願和直接協商,附以勞工處提供調解服務的制度,一直行之有效。雖然如此,政
府的一貫政策,是鼓勵及推廣僱主與僱員或其有關組織進行自願協商。

15.勞工處於1998年4月成立勞資協商促進組,藉此加強推廣勞資雙方進行有效溝通、
協商及自願談判。該組的主要工作包括協助僱主建立機制或改善現有機制,以便勞資
雙方進行有效溝通、協商及自願談判及編製有關的實務守則,以供僱主及僱員參考。

檢討最長工作時間和最低工資這兩個建議的可行性

工作時間的檢討

16. 對工作時間施行廣泛的法定管制可能會大幅增加實際的勞工成本,更會把人為的
限制加於勞工市場的生產力以及整體經濟上,以致限制了經濟體系作出靈活調整的能
力。

最低工資

17. 政府的立場是香港無須實施最低工資制度,其主要原因如下:

  1. 在香港訂立最低工資,不但扭曲勞工市場的工資架構,還會令工資
    調整受到更大限制,特別是在經濟衰退期間。本港工商界以至整體
    經濟因應外衝擊作出調整的能力亦會因而受損。

  2. 在香港推行最低工資制度,會削弱工作人口(尤其是技術水平和工
    資較低的工人)對改善和提升工作質素的動力,並不利於本港經濟
    的長遠發展。

  3. 法定的最低工資倘偏離由市場決定的工資水平,不一定對僱員有利
    。相反,這會對他們的就業機會造成不良影響。如最低工資設定得
    比市場的水平低,部份僱主可能拒絕支付高於最低工資的薪酬,最
    低工資實際上變成最高工資。如最低工資設定得比市場的水平為高
    ,對某些行業來說,勞工的成本可能過高,以致這些行業難以維持
    本身的競爭力,或繼續生存,部分公司更會因此縮小規模,甚至結
    業。這會導致整體就業機會下降和失業數字上升。在經濟放緩或衰
    退的時候,這種情況會更為顯著。這個時侯,技能水平或學歷較低
    的工人,特別是高齡、殘疾或工作能力不太高的工人,有最大機會
    被其他同是領取最低工資的僱員所淘汰。
檢討現行的勞工法例,堵塞漏洞,讓合約或外判形式聘請的在職老人,仍可
取得長期服務金

18.合約或非合約制的僱員,均受到《僱傭條例》同等的保障。按合約形式聘請的僱
員,如屬於連續性合約(即連續工作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只
要為僱主服務滿5年,當被僱主解僱(因犯嚴重過失或裁員而被解僱者除外),在職期
間死亡,或因健康理由而辭職,僱主須支付長期服務金。如年滿65歲及服務滿5年的
僱員辭職,亦可獲得長期服務金。

19.《僱傭條例》並不適用於外判合約,因為承包合約並不涉及僱傭關係。我們建議
求職者,包括年長人士,在受聘時應清楚了解自己所訂立的是僱傭合約抑或是承包
合約。如有需要,他們可以諮詢勞工處勞資關係組。

把領取長期服務金的年齡,由65歲降至60歲

20.政府已在1995年將年老退休領取長期服務金的合資格年資規定,由10年減至5年。
政府的一貫政策是逐步改善僱員的權益,改善的措施須配合香港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步
伐,以及在僱主和僱員的利益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

考慮設置老人就業津貼或提供稅務優惠,提高老人就業機會

21.我們認為提高年長人士的就業機會,應以提高他們的工作能力為基礎,並使僱主
認同他們在工作方面亦可以有一定的貢獻。任何財政上的資助會有違這個原則。

22.就業輔導組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給求職人士。該組為年長人士提供特別的就業服
務。這些服務包括:

  1. 提供優先接見服務給與年長求職人士,讓他們毋須先索取預約籌號,
    便可即時獲取工作轉介服務;

  2. 透過就業選配計劃,為在尋找工作方面遇到困難的年長求職人士,提
    供深入及個人化的就業及輔導服務;及

  3. 在有需要時,轉介年長求職人士報讀僱員再培訓局特別為他們而設的
    再培訓課程。

教育統籌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