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資料文件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第59章)
1998年建築地盤(安全(修訂)規例)

引言
現行規例的缺點


目前,在建築地盤高空工作的人士的安全由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VA部規管。
規例自一九八三年開始實施,當中的條文訂明有關棚架、工作平台及梯子等的安
全規定,以規管涉及工人在可能導致他們從高空墮下的地點或位置操作的各種工
作環境。

2.當局認為高空工作人士應盡可能使用適當的工作平台。如這個做法不可行,則
應選用安全網。如使用安全網亦不可行,才可使用安全帶/安全吊帶。

3.不過,現行規例使用的字眼未能清楚表達這種新的風險管理概念。結果,在很
多高空工作的情況下,建造業承建商選擇了較廉宜的辦法,就是向工人提供安全
帶/安全吊帶作為防護措施。此外,現行規例的用詞亦過於複雜,令人難以理解,
而且亦包含過多技術性資料。

4.在採取執法行動時,控方必須證明承建商遵守某些規例(例如提供工作平台)
是可行的,這規定令到我們在執行現行規例方面遇到很大的因難。

建議

5. 在建造業的意外中,工人從高空墮下是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有鑑於此,現行
規例須予修訂,以處理有關問題,而這亦是我們在一九九七年定下的其中一項政
策綱領。

6.我們建議以修訂規例中新的第VA部(見附件)取代現行規例有關部分,藉以-
  1. 界定高空工作;

  2. 界定要達到的安全標準;

  3. 說明法例的目的,是盡量減少高空工作(即兩米或以上)。如工人需要
    在高空工作,承建商須提供適當的工作平台。如這不可行,承建商應提
    供安全網及安全帶/安全吊帶 。只有在不可能這樣做的情況下,才可單
    獨使用安全帶/安全吊帶;及

  4. 要求承建商(在審理罪項的司法程序中)證明使用工作平台或安全網是
    並不可行的。由於承建商最清楚是否可使用工作平台或安全網,我們認
    為這項要求是合理的。
7.此外,我們建議修訂規例應只包含基本的規定,有關技術的細則應載列於經當
局批核的工作守則中。這樣,即使日後因為技術發展以致安全措施有變,當局亦
可迅速將有關的修改納入工作守則中而毋須修訂法例。

修訂規例

8.修訂規例的主要條文如下 -
  1. 列明承建商必須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基本責任,以及採取足夠的步驟以
    防止任何工人從高度不少於兩米之處墮下(規例第38A及38B條);

  2. 列明高空工作人士所需的防護措施和適當的工作平台 (規例第38C及38D
    條);

  3. 棚架必須由曾受訓練的工人在合資格的人士監督下搭建 (規例第38E條)
    ;及

  4. 棚架在使用前或在作出相當大程度的更改後,必須經由合資格的人士檢
    查(規例第38F條)。
9.此外,我們在現行規例內加入一個全新的附表3,訂明新安全措施的技術細則。

立法程序時間表

10.修訂規例會在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審批。

實施

11.我們建議修訂規例在制定為法例的六個月後生效,讓建造業有足夠時間,熟習
在本港並不常用的安全網的安全標準。

對經濟的影響

12.提供適當的工作平台或安全網的費用,與工程的承造費相比,實屬小數目。因
此,上述修訂建議預料不會對承建商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就竹棚架而言,新的
規定會導致承建商須在棚架搭建階段多付一點費用,並需要在後期就建築方法作
技術調整。由於預期新訂條文可減少意外數目,醫療服務、補償和社會保障津貼
的需求因此而降低,讓整體社會受惠。這筆減省的費用,足以抵銷承建商為遵守
有關規例而需要支付的額外費用。

公眾諮詢

13.我們已徵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及其轄下的工業安全及健康委員會對有關建議的意
見,並獲得他們的支持。

教育統籌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