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資料文件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會議)


黑色暴雨警告期間的工作及工資安排


發出黑色暴雨譥告的情況

暴雨警告系統是在一九九二年六月才施行。自從實施以來﹐香港天文台曾發出六次
黑色暴雨警告。

立法規定黑色暴雨警告期間的工作及工資安排並不可行

2.> 沒有規定在黑色暴雨警告期間的工作及工資安排。當局認為以立
法方式規定暴雨時的工作及工資安排﹐並不可行﹐因為:

  1. 每個行業的工作性質及要求各有不同;

  2. 在惡劣天氣情況下,部分機構有必要繼續提供重要服務,例如醫療、緊急救
    援,而一些行業(例如酒店業)亦須維持服務;以及

  3. 很難決定法例應適用於何種行業,或哪些行業不應受法例規管。

在 > 下僱主的責任

3.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發
出期間,如僱員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正在往返其居所或工作地點
途中而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在這些情況下,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僱主及僱員的預先協定

4.為避免產生無謂的誤會,以及防止出現不必要的混亂或爭執情況,僱主和僱員應
就熱帶氣旋和暴雨期間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預先達成協議。

5.關於熱帶氣旋和暴雨期間的工作安排協議,須視乎工作性質和個別行業的需要而
定,但應包括四個主要範疇:

  • 關於上班的規定;

  • 在工作期間提早休班的規定;

  • 關於復工的規定;以及

  • 工資計算的方法。

6.制訂有關的工作安排﹐是僱主的責任。這樣做亦是良好的管理方法。因為沒有這
種安排﹐機構的運作將受到影響﹐此外,亦會引起僱主和僱員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我們積極建議僱主在訂定協議時,應採取靈活變通的態度,並充分顧及僱員在工作
地點和往返工作地點途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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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勞工處在一九九二年九月已印制了一本名為《颱風襲港有關工作安排》的小冊子。

8.這本小冊子在一九九四年被大幅修訂成為一份工作守則,並派發給超過二萬間僱
用二十名員工或以上的機構。該守則內有就各方面的工作安排及應變措施提供較為
詳細的意見及指引,當中包括上班的規定、提早休班的規定、復工的規定、工資的
計算方法等。守則內亦提供了暴雨下工作安排的樣本。

9.這守則經勞工處各辦事處廣泛派發予公眾,勞工處亦已將該守則上網。勞工處會
根據實際的經驗﹐定期修訂守則﹐以確保能為僱主和僱員提供清晰和實用的指引。
上次的修訂﹐是在一九九八年三月(附件甲)。

勞工處的推展活動

10.除了印備工作守則外﹐勞工處亦舉辦了一連串的推展活動﹐以提醒僱主制訂適當
工作安排的重要性。勞工處近期舉辦的活動包括﹕

  • 在一九九八年的上半年為僱主及人力資源從業員舉辦了14次的簡報會

  • 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份發放新聞稿﹐接受電台及電視節目訪問

  • 在三個大型商場內舉行的展覽中﹐展示有關的資料

  • 在一九九八年七月份的勞工處季刊>內﹐刊登關於這題目的特稿
    (附件乙第6頁)。這份季刊是郵寄給所有聘請五名或以上僱員的機構。

勞工處提供給僱主及僱員的協助

11.勞工處除了印備上述>﹐為黑色暴雨警告時的工作及工資安排提供
廣泛的指引外﹐該處勞資協商促進組的職員﹐亦很樂意為有需要的僱主提供意見﹐
協助他們制訂預先的工作安排。

12.僱主及僱員如對在黑色暴雨警告期間的工作及工資安排有任何疑問﹐可向勞工
處的電話普通諮詢服務查詢﹐或可向勞資關係組各分區辦事處要求協助。勞資關
係組亦為僱主及僱員提供免費的調解服務﹐協助他們解決因黑色暴雨警告發出而
引起在工作或工資安排上的糾紛。


勞工處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