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817/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ITB/1

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與
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聯席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4月29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3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單仲偕議員(主席)
馬逢國議員(副主席)
# 何鍾泰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慧卿議員
霍震霆議員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何承天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
李永達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陳鑑林議員

缺席委員 :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丁午壽議員
朱幼麟議員
吳清輝議員
# 涂謹申議員
蔡素玉議員
羅致光議員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鄧兆棠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鄭家富議員
譚耀宗議員

# 亦為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項目II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鄺其志先生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
鄭汝樺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郭立誠先生

工務局總助理局長
鄭定寧先生

港島及離島拓展處處長
張大恩先生

拓展署總工程師
黃銘滔先生

運輸署總交通工程師(港島)
關志偉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署任)
劉國昌先生

列席職員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高級主任(1)4
袁家寧女士

I 選舉主席

單仲偕議員獲選為聯席會議的主席。

II 政府當局簡介數碼港發展計劃
(於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並於會後送交全體議員參閱的一套資料文件)

2. 何承天議員申報利益,表明由他出任董事的公司,曾經就數碼港計劃向盈科拓展集團(下稱"盈科")提交一份建築建議書。

3.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利用投影機,向議員講述數碼港計劃的財務安排及最新進展情況,以及有關該計劃的重要基建配套設施工程。

數碼港計劃的政策影響

4. 李永達議員詢問,政府當局並未透過慣常的土地競投程序,便將數碼港計劃的發展權批予盈科這間私人商業機構,是否意味政府有意改變一貫奉行的批地政策。他並不認同政府當局有充分理由偏離行之已久的公開及公平競爭原則。劉慧卿議員及張永森議員贊同李議員的意見。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解釋,利用物業發展的收益為基建設施工程籌集資金,有先例可援。鑑於數碼港將會成為香港經濟基建的重要一環,而且數碼港亦會令其他經濟行業得益,因此政府當局認為,利用物業發展來推展數碼港計劃,實屬恰當。

5. 張永森議員對上述理由表示懷疑,並指政府當局將合約批予盈科,明顯存在私相授受的情況。他察悉多間物業發展商曾就數碼港另行向政府提交一項建議,為公眾利益着想,他要求政府當局重新考慮此事。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答稱,各物業發展商只是對數碼港的附屬物業發展部分有興趣,直至目前為止,他並無接獲由有關發展商提出的任何正式建議,表示準備發展該計劃的資訊科技部分。

6. 李家祥議員指出,政府是主要的土地供應者,有能力透過多種不同途徑影響物業價格,並因此質疑政府參與地產發展項目的理據,認為此舉可能會導致利益衝突。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強調,政府的主要目標在於發展數碼港。透過發展附屬住宅物業而得到收入,只不過是次要問題。事實上,透過附屬住宅物業獲得收入,只是純粹作為發展數碼港計劃的融資工具。然而,在談判過程中,政府實有需要維護本身的權益。任何透過這個途徑而獲得的額外收益,都會撥歸政府一般收入。

7. 張永森議員指出,政府當局決定將數碼港發展權批予盈科的程序,並無先例可援。他促請政府當局就決定將發展權批予盈科一事作出解釋。為確保有公平的競爭環境及增加透明度,他又強調政府當局有需要就日後以官商合作模式進行計劃制訂政策,並就資本方面的要求及其他程序上的事宜訂明清楚的指引。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答允研究張議員的意見。

其他建議

8. 有議員詢問,如有其他公司願意承擔數碼港計劃的資訊科技及住宅兩個發展部分,而所提出的條件亦不遜於盈科,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將數碼港計劃批予其他公司發展。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表示,數碼港計劃能否成功推行,關鍵在於在數碼港開設辦公室的租戶是否組合得宜,以及能否吸引一流的資訊科技公司在港拓展業務,推展創新的資訊科技應用方法。有鑑於此,政府必須考慮倡議推行計劃的機構是否有能力游說多間大型資訊科技公司成為數碼港的主要租戶。鑑於盈科在資訊科技行業享有很高地位,當局相信由盈科負責推展這項計劃實在非常適當。張文光議員關注,此等先決條件可能會令盈科得以壟斷巿場;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強調,鑑於數碼港部分將由政府全權擁有,壟斷情況絕對不會出現。此外,政府亦有意把其在這項計劃上的住宅發展項目部分的應佔"股份"權益售予第三者,對於各機構可能建議進行的其他資訊科技發展項目,亦會以開明的態度,因應個別項目的情況作出考慮。至於數碼港方面,建築工程將會由盈科負責,並於落成後轉交政府。因此,壟斷情況絕對不會出現。

9. 張永森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考慮要求盈科就住宅發展項目部分的土地預先支付十足或部分地價,以確保當局能夠取回土地現時的十足市值。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答時解釋,從附屬住宅發展項目所得到的收入將用以推展數碼港計劃。在撥出足夠款項來完成該計劃及設立為數2億元的發展基金後,所得利潤將根據雙方各自的出資額攤分。政府的出資額將按附屬住宅項目土地在盈科獲批發展權時的價值計算。盈科的出資額則以其所須承擔的最高投入資金計算。

決策過程

顧問研究

10. 李永達議員及李華明議員指出,由政府當局進行的諮詢工作有誤導之嫌,因為參與人士不知道政府當局有意容許發展商利用從附屬住宅發展項目所取得的收益來資助數碼港計劃。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強調,政府當局容或未能與曾經諮詢的資訊科技公司研究所有可行的發展方法,但卻完全無意誤導這些公司。他請議員參閱由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的附件A,該附件載列該顧問研究及研究結果的詳情。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補充謂,各資訊科技公司就建議的數碼港計劃進行討論時,可以隨意就這項計劃發表意見,顧問公司並沒有為此而訂定固定的議題。事實上,從附屬物業發展得到收益,只不過是其中一種融資方式。進行諮詢工作的主旨,在於徵詢業內人士意見,以了解他們認為怎樣才可以成功推行數碼港計劃。但總括而言,各參與者對興建數碼港所表達的興趣不大。

11. 李華明議員進一步指出,數碼港計劃能否成功推行,關鍵在於附屬住宅發展項目,故此在進行諮詢期間,當局實應盡早強調這點。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堅稱,數碼港計劃能否成功推行,關鍵在於能否在最短的時間內,吸引到一流的資訊科技/資訊系統公司及專業人才滙聚香港。

12. 劉慧卿議員質疑,顧問公司在進行研究時是否只是單靠由盈科提出的意見書來作出評估;若然,該顧問公司能否作出獨立的評估。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表示,就香港發展數碼港一事進行策略性評估時,顧問公司曾進行個案研究,從中汲取其他國家發展同類項目的經驗。經粗略研究後,顧問公司基於各個發展項目的不同背景而挑選了3個海外國家發展項目進行更深入的評估,包括位於印度班加羅爾(Bangalore)的軟件科技園(Software Technology Park)、位於美國紐約的斯塔騰島衛星電訊港(Staten Island Teleport)及位於德國柏林的重點衛星電訊港(Focus Teleport)。顧問公司繼而進行了第二期研究,就盈科所建議的數碼港設計和規格,向有可能租用數碼港的公司收集意見,並徵詢它們對成為數碼港租戶的興趣。由於從事資訊科技/資訊系統業的公司眾多,故此顧問公司在進行諮詢時亦需要鑑定哪些公司屬於有可能租用數碼港的商戶。顧問公司在晤談過程中所接獲的意見,曾用作與盈科進行磋商的基礎,以促進此過程。

13. 劉慧卿議員質疑,該顧問研究於短短數個星期內完成,到底能否準確評估有關情況,以助政府當局作出決定。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強調,顧問公司所諮詢的人士均是不同專業的代表,故此該顧問研究應可得出可靠的結果,以供參考。此外,顧問公司亦會跟進所諮詢人士的意見,以確保數碼港計劃能夠達到預期的目標。鑑於議員一再提出要求,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答允考慮提供顧問研究報告的全文,供議員參閱,但會刪除敏感的資料。

(會後補註:經刪除敏感商業資料的顧問研究報告,已隨立法會CB(1)1314/98-99(02)號文件送交所有議員參閱。)

14. 劉慧卿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委聘進行顧問研究的顧問公司名為安達信企業諮詢部,並得悉有一位行政會議成員是該顧問公司的高級合夥人。她關注到有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以及顧問公司就數碼港計劃進行顧問研究和該位行政會議成員就數碼港計劃作出決定時能否保持不偏不倚。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澄清,政府當局經公開招標程序委聘安達信企業諮詢部進行顧問研究,當時絕無考慮該公司的高級管理層問題。不過,基於保密理由,他拒絕透露有關行政會議的會議過程細節。為此,議員同意由主席致函政府當局,要求澄清該位行政會議成員有否申報其個人利益,以及在討論數碼港計劃時有否避席並於投票時棄權。

(會後補註:主席業已就此致函行政署長。該函件及有關回覆已隨立法會CB(1)1312/98-99號文件送交全體議員參閱。) 議員對決策過程的一般觀察所得

15. 據政府當局文件第3、6、8及9段所滙報的事件經過,劉慧卿議員質疑數碼港計劃發展迅速,竟於短短數個月內決定落實推行。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指出,政府當局採取的迅速行動,足證政府當局辦事極具效率。

16. 劉慧卿議員指出,本港一名主要地產商曾於1998年年底表示,由於香港的政治環境有所改變,他為此而打算取消一項在香港進行的大型投資項目。劉議員進一步質疑,政府在決定把數碼港的發展權批給盈科時,是否因這主要地產商所發表的言論而備受壓力,因而作出這項決定。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強調,在作出決定時,並無將該等公開或私下作出的言論放在考慮之列,而在決策過程當中,亦無受到任何壓力。

17. 李永達議員亦質疑數碼港計劃的決策過程,並指據某些傳媒報道,行政長官和盈科領導人於1999年1月出訪以色列,有助成功落實數碼港計劃。他詢問此事是否屬實,並關注倘若此事屬實,便會令香港一直享有的公平競爭美譽蒙上污點。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由於政府當局早於1998年12月已經在原則上接納了數碼港計劃的構思,因此指政府是在行政長官和盈科領導人出訪以色列之後才作出有關數碼港計劃的決定,與事實並不相符。就此,他指出盈科早於1998年年中已將有關發展數碼港的構思提交政府考慮。政府考慮過整項計劃後,於1998年11月委聘安達信企業諮詢部就在香港發展數碼港的構思及這項計劃可為香港帶來的經濟利益,進行策略性評估。顧問公司於1998年12月向政府提交有關的評估結果。政府當局認為數碼港計劃可為香港帶來經濟利益,遂開始與盈科展開深入的磋商。與此同時,顧問公司着手進行第二期研究,就盈科所建議的數碼港設計和規格,向有可能租用數碼港的公司收集意見,並徵詢它們對成為數碼港租戶的興趣。

18. 陳鑑林議員則對政府當局以極具效率的方法落實數碼港計劃表示讚賞,並鼓勵政府當局繼續積極回應市場需要,以期發展其他更具創意的計劃。陳議員又詢問,如果各界對數碼港計劃的反應熱烈,當局會否擴展該計劃,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指出,政府有意將數碼港計劃發展成為一項旗艦計劃,藉以推動本港資訊科技的發展。他察悉陳議員的意見,就是各現有工業邨內的空置單位應作有效調配,以支援資訊科技業的發展,並滙報政府當局現正考慮將科學園的其中一部分撥作這些用途。他進一步滙報,工商局現正進行評估,以了解政府當局為各類工業及科技提供的不同支援服務,如何能更有效地發揮相輔相成的作用。

有關與盈科達成的現有安排的關注

租用安排

19.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向楊耀忠議員保證,盈科爭取到的租戶會有助達成目標,把香港發展成為薈萃資訊創作人才的中心。他指出,政府除保持對數碼港的管理權外,亦會在甄選申請者方面訂定詳盡的程序,以確定只會讓合適的租戶租用數碼港。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補充,所有準租戶均明白數碼港的發展重點,他們並非只為享受優惠的條款而租用數碼港。事實上,部分租戶現正考慮在數碼港設立多媒體實驗室及拓展業務,以推廣電子商業。因此,從較宏觀的角度來看,數碼港計劃亦有助促使香港的資訊科技公司調整其投資策略。

20. 李家祥議員察悉,當局在訂定數碼港的租金水平時會參考香港競爭對手的同類計劃,以確保所訂租金水平具有競爭力。因此,他認為數碼港本身的設施和租金已相當吸引,盈科在爭取一流的資訊科技公司成為數碼港租戶方面的貢獻只屬有限。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盈科在簽署數碼港意向書時,已成功爭取到8個主要租戶,因此盈科在此方面所取得的成績,與其原先所作承諾比較,可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關於政府當局有否嘗試爭取租戶卻無功而回,以致需要尋求盈科合作才可成功推廣數碼港,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重申,由於盈科致力進行游說工作,共有8間大型資訊科技公司已表明將會成為數碼港的主要租戶。要成功說服這些公司重新部署其業務計劃和經營策略,以配合香港發展數碼港的計劃,絕非唾手可得的簡單工作。盈科所採取的巿場策略,以及盈科本身建立的關係網絡,都是成功取得8間大型資訊科技公司同意成為數碼港主要租戶的關鍵所在。另一方面,政府選擇與盈科合作,也是基於多項因素而非單靠一項因素便作出這個決定(即並非純粹因為盈科有能力游說多間大型資訊科技公司成為數碼港主要租戶而作此決定)。

其他安排

21.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答覆張永森議員時證實,雖然盈科可藉着住宅部分的用地發展權獲得按揭貸款,為數碼港計劃的建造工程融資,但就攤分利潤而言,該筆款項將不會被視作盈科出資額的一部分。鑑於張議員關注這項安排所帶來的風險,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澄清,政府只是將土地發展權批予盈科,而並非批出該幅土地。此外,一如政府當局的文件第9(c)(iii)段所述,若盈科在籌集數碼港計劃所需資金時以有關的發展權作為抵押,就必須提交銀行擔保書(或同類的公司擔保書)。在這個情況下,若盈科違規,政府亦會獲得保障,無須把發展權批予有關銀行。政府當局亦會規定盈科在按揭協議內訂明,如有關銀行因盈科無力償還債務而獲得發展權,該銀行就必須履行盈科在發展該計劃方面所須履行的同樣責任,包括與發展住宅部分無關的責任。

22. 至於計劃協議內是否訂有懲罰性的條款,以備盈科令該計劃有所延誤時可供引用,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表示,在此情況下,盈科須補償政府在租金收入方面所蒙受的損失。此外,盈科作為數碼港其中一個主要租戶,倘該計劃有所延誤,盈科本身亦會因未能按時開展其業務計劃而蒙受損失。對於議員要求獲得該協議的文本,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和副局長解釋,由於該協議將載有盈科其他商業協議的資料,例如盈科與銀行的融資協議,因此實在不宜公布該協議內容。不過,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察悉主席提出的建議,即要求當局提供一份已刪除敏感商業資料的協議文本,供議員參閱。

23. 張文光議員得悉,盈科除負責興建數碼港外,亦獲委託興建造價為7億9,100萬元的相關重要基建工程。他質疑這項安排是否恰當,以及所訂造價的水平是否合理。他認為當局應按慣常做法,把工程項目公開招標,以確保公平。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應時解釋,在向工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提出撥款建議的同類工程項目中,聘用工程項目的承建商承造相關的重要基建工程,是現行的一貫做法。港島及離島拓展處處長證實上述做法並解釋,為確保計劃能順利和迅速開展,實有必要作出這項安排,因為地盤用地往往有所限制,亦須顧及工程規劃等考慮因素。在興建九號貨櫃碼頭及屯門內河船碼頭時亦曾作出這項安排。政府當局應議員的要求,答允提供更多有關這項安排的例子。 (會後補註:所需的資料已於1999年5月5日的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其後並隨立法會CB(1)1275/98-99(03)號文件送交全體議員參閱。)

環境方面的關注事項

24. 劉慧卿議員指出,根據資料文件第28及35段所載,城市規劃委員會已迅速通過有關數碼港計劃的改劃用途地帶要求,而環境諮詢委員會屬下的環境影響評估小組委員會亦已迅速通過有關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她詢問當局有否正式依循有關程序,以及有否向這些委員會施加壓力,以期數碼港計劃可迅速開展。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是依循一般程序向城巿規劃委員會及環境諮詢委員會提交文件的。在這些委員會審批相關文件的過程中,政府並沒有向委員會施加任何壓力。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補充,該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其實花了數個月才擬備妥當,政府亦有依循《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規定的一般程序辦事,包括在提交文件徵求委員會通過前的30天,在報章及互聯網公布工程項目研究概要。工務局總助理局長亦補充,由於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側重於道路及污水處理廠這類相關的基本設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而不論任何發展項目均必須設有這些基本設施,因此即使數碼港計劃當時仍未確定,當局也可預先進行有關的環境影響評估,以便擬備報告。

25. 至於當局有否正視公眾對數碼港計劃表示關注的事項,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在答覆劉慧卿議員時澄清,城市規劃委員會只是同意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可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刊登於憲報,而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公眾隨後可於指明期限內提出反對意見。在指明期限之內,有關方面只可進行土地平整這類預備工程。她亦證實,任何因環境理由而反對數碼港計劃的意見,可轉達城市規劃委員會考慮。

財政方面的關注事項

26. 張永森議員詢問,住宅部分的土地估價為港幣80億元,這數字是否已計及改劃用途地帶的因素及地價。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回覆時澄清,由於有多間上市公司建議當局將用作興建住宅部分的土地以拍賣方式出售,這數字其實是由代表這些上市公司的律師行所提出的保守價格。政府當局本身所訂的估價,會以土地的最終用途(即用作住宅發展)作為依據。

27. 議員詢問當局有否評估位於數碼港鄰近地區物業的現行價格,以及有否預測這些物業在數碼港計劃完成後的價格,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表示,當局並無在此方面作出預測,但為達到財政規劃的目的,當局曾就多種情況擬定多個方案。他進一步表示,因區內沒有新建單位供應,現時並沒有此方面的價格可供參考,不過,區內大部分二手樓宇單位的價格約為每平方呎4,000元,而這些二手樓宇,一般樓齡均較高。

28. 鑑於主席關注數碼港的建築成本偏高,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解釋,當局在設定建築成本上限時,住宅部分是參考優質住宅屋苑的建築成本,而辦公室單位則參考甲級商業樓宇的建築成本。她進一步澄清,建築成本亦包括所提供的設施和電訊基建設施。應主席的要求,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同意就建築成本預算提供分項資料。

(會後補註:所需的分項資料已於1999年5月5日的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其後隨立法會CB(1)1275/98-99(02)號文件送交全體議員參閱。)

總結

29. 鑑於當局很遲才提交文件,而部分委員又未能出席是次會議,議員同意應多舉行一次特別會議,以便在該計劃提交工務小組委員會通過前,議員有機會更深入討論數碼港計劃。

(會後補註:該次會議其後訂於1999年5月5日舉行。)

30. 會議於下午5時5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