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303/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LW

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9月10日(星期四)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鄭家富議員

缺席委員 :

譚耀宗議員

非委員的議員:

何秀蘭議員
李華明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所有議程項目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地政及規劃)
劉勵超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九龍拓展處處長
余熾鏗先生

拓展處
高級工程師(九龍東)
莫鵬程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九龍拓展處處長
余熾鏗先生

拓展處
總工程師(九龍西)
徐偉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
李忠善先生

地政總署
總地政主任
陳文超先生

地政總署
高級地政主任
潘甜年先生

參與議程第VII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
李忠善先生

屋宇署署長
蔡宇畧博士

屋宇署
總結構工程師
葉配麟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139/98-99號文件)

1998年7月23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在事務委員會定於1998年10月15日舉行的下次會議上,聽取規劃環境
地政局局長及工務局局長就行政長官1998年施政報告作出有關本身政策範疇的政
策簡報。由於政府當局建議在該次會議上討論另外兩項議題,即中央註冊系統與
灣仔填海計劃第II期 ?? 顧問費用及地盤勘測,事務委員會商定會議由上午10時
開始。

I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會CB(1)146/98-99及CB(1)158/98-99號文件)

3. 議員察悉秘書處自上次會議後發出了下列參考文件:
  1. 有關中環灣仔填海計劃諮詢工作的參考文件;及

  2. 有關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的參考文件。
IV. 在啟德機場原址進行的東南九龍發展計劃 -- 地盤勘測及顧問費用
(立法會CB(1)167/98-99(01)號文件)

4.主席請議員留意在會議上提交的東南九龍發展計劃(下稱"發展計劃")總發展大
綱圖。

5.鑑於政府當局在本月較早時曾就擬議發展計劃舉行記者招待會,主席查詢該項
計劃的時間表。九龍拓展處處長回應時作出下述解釋:
  1. 發展計劃所有分區計劃大綱圖在1998年8月獲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
    會")通過,並於1998年9月4日刊登憲報,以作公眾諮詢;

  2. 發展計劃會分4個發展部分進行,計為:

    1. 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

    2. 啟德明渠/觀塘避風塘;

    3. 九龍灣填海工程第1期;及

    4. 九龍灣填海工程第2期。

    上述擬議發展項目均會循正常程序刊登憲報。

  3. 發展計劃第1階段,即啟德機場的淨化及地盤整理工程,是早期發展工程的
    一部分。當局已提出撥款申請,來推行該部分計劃。淨化工程預計在1998
    年9月展開試驗;及

  4. 現行撥款建議將於1998年9月23日提交工務小組委員會研究,涵蓋範圍包括
    北面停機坪的地盤勘測工程,以及各項基礎設施(包括道路、排水系統、污
    水收集系統及供水系統)的詳細設計,以應付停機坪範圍的發展需要。擬議
    工程為發展計劃第1階段其中一部分。由於進行這些工程無須填海,因此可
    在撥款申請獲得批准後立即展開。
6.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地政及規劃)補充,公眾人士可在與發展計劃有關的7份分
區計劃大綱草圖(下稱"大綱草圖")刊登憲報之日起計兩個月內,就大綱草圖向城規
會表達意見或提出反對。在考慮公眾人士提出的反對後,城規會可全盤或局部否決
這些反對意見,又或修訂大綱草圖來處理反對意見。大綱草圖或經修訂的大綱草圖
繼而會連同任何未撤回的反對意見,呈交行政會議作最後決定。所提反對如關乎在
前濱和海床及其上進行填海工程,則會根據《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另行處
理。

7.主席關注到,在諮詢期結束前申請撥款推行發展計劃第1階段是否恰當。他指出,
城規會可修訂大綱草圖來處理反對意見,但此舉可能會影響發展計劃第1階段的地盤
勘測工程及基礎設施的詳細設計。事務委員會其他委員亦有同感,他們擔心大綱草
圖一經修訂,各項擬議工程便會胎死腹中。再者,不同階段的工程應互相關連。除
非整項發展計劃已經落實,否則不宜進行第1階段的工程。

8.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地政及規劃)回應時表示,除非公眾人士提出反對會為發
展計劃整體帶來重大的改變,否則擬議工程應不受影響。九龍拓展處處長補充,擬
議工程包括各項必要的工程,例如改善和擴建宋皇臺道及相關的排水道、污水渠與
水管,以及提供所需的環境保護措施等。無論擬議發展計劃會否作出修改,均須進
行上述工程。為配合北面停機坪範圍的房屋發展計劃,有必要盡早委聘公司進行各
項基建工程。九龍拓展處處長保證發展計劃每個階段都必定是獨立的,尤其是第3階
段及第4階段,亦即九龍灣填海工程第1期和第2期。因此,修改這兩個階段的擬議發
展項目,不會對第1階段的擬議詳細設計及地盤勘測工程有任何影響。

9.至於擬議第1階段基建工程與發展計劃餘下部分的銜接,拓展處高級工程師(九龍
東)請議員參閱在會議上提交的總發展大綱圖。他表示,擬議工程計劃涉及詳細設計
和地盤勘測工程,以便在北面停機坪範圍興建道路,並敷設相關的排水道、污水渠
與水管,從而達到為大約13萬人提供居所的目標。

10.一位議員關注運輸基礎設施可如何配合房屋發展計劃,九龍拓展處處長就此提
出下列各點:
  1. 現有運輸基礎設施的載客量,將足以應付預計在2003年遷入啟德機場原
    址的首批人口的需要,到2006年才有需要擴展運輸網絡;

  2. 在發展計劃4個階段全部完成後,區內預計可容納32萬人,這些人口的交
    通需要已在發展計劃可行性研究所顧及的範圍內;及

  3. 在可行情況下建設鐵路網絡,作為服務整個九龍東南部的集體運輸系統
    一事,會在第二次鐵路發展研究的範圍內進行檢討,當中會探討興建東
    南九龍線及東西線的可行性。有關研究在1998年3月展開,將於1999年9
    月完成。當局會在1999年年初作出初步建議。
11.關於北面停機坪地面的油污問題,議員察悉淨化工程將於1998年9月底展開,
務求日後在沒有危險的環境下進行發展。政府當局會採用最安全的淨化方法,以
期盡量減少對公眾造成的滋擾,並會考慮就停機坪地面受污染一事,向燃油公司
索取賠償。

12.至於啟德明渠發出異味的問題及加建上蓋一事,九龍拓展處處長表示會在發展
計劃第2階段予以處理,並會在1999年年初提出撥款申請。由於在這階段須進行填
海工程,加上需要時間完成諮詢過程及解決反對個案,故此其間會採用生化方法
來處理造成污染的沉積物,以消除明渠發出的異味。當局會分別興建箱形暗渠和
一條新明渠,來取代啟德明渠,以便發展房屋及運輸設施。新的明渠會穿過建議
興建的都會公園。九龍拓展處處長強調,由於需要輸送大量雨水,明渠如設計成
暗渠,其闊度須達110米。此外,明渠會利便進行各項維修及疏濬工程。由於上游
的污水收集系統改善工程會大大減輕污染問題,因此明渠內的水基本上是雨水,
應不會發出異味,而且應達到一定的清潔程度,以至可在明渠上舉行康樂活動。

13.一位議員憂慮發展計劃第1階段的排水系統設計,會對其後各階段的排水系統
設計構成影響。九龍拓展處處長認同每個階段的排水網絡是互相關連,但只要排
水系統的主要網絡維持不變,次要的排水路線可作調整,以應付發展需要。規劃
環境地政局副局長(地政及規劃)補充,完成擬議詳細設計需時12個月左右。在此
之前,城規會應已考慮過所接獲的反對意見,並會就發展計劃作出決定。有關基
礎設施的詳細設計可充分顧及所需作出的調整。

14. 一位議員擔心建議在九龍灣進行填海工程,可能會令腹地的水浸問題惡化。
九龍拓展處處長回應時表示,當局在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中,探討了填海工程對
腹地排水能力的影響,並快將進行一項更詳細的研究,最好能在填海之前展開有
關改善工程。該項研究亦會探討排水系統工程在不同階段的兼容性。政府當局察
悉議員關注排水網絡在設計上必須保持彈性,以配合各個階段的發展。

15.議員認為有必要就擬議發展計劃進行詳細商議,才能決定應否批准第1階段詳
細設計及地盤勘測工程的撥款建議,因此同意在工務小組委員會於1998年9月23
日舉行會議前,召開特別會議。

(會後補註:特別會議已安排在1998年9月17日下午4時30分舉行。)

V. 西九龍填海工程 ?? 南部第4期及道路工程第2階段餘下部分
(立法會CB(1)167/98-99(02)號文件)

16. 九龍拓展處處長應主席所請,扼要解釋西九龍填海工程計劃的進展。他表示,
大部分填海工程已經完成,政府當局現正進行最後一期填海工程,在西九龍填海區
南部提供12.7公頃土地,以興建西鐵西九龍站、發展住宅物業和商業樓宇、作休憩
用途及建設道路網絡。有關工程項目亦包括興建長約兩公里的道路和3條行人天橋,
以及進行相關的排水系統、污水收集系統和環境美化工程。

17.一位議員表示,據他了解,由於沒有道路通往油蔴地水果批發市場,因此日後
無法再運貨入市場內。他就參考文件的隨附圖則詢問,建議的L5路可否作為該批發
市場的通路。拓展處總工程師(九龍西)解釋,興建L5路是為了配合附近的擬議房屋
發展,而不會通往批發市場。

18. 一位議員指出,提交工務小組委員會審閱的文件須載列更多關於建議工程計劃
的資料。至於建議的其餘各項工程,則應分門別類,以便參考。他又強調,道路網
絡在設計上必須充分善用填海土地,特別是連接油蔴地與大角咀的道路。拓展處總
工程師(九龍西)扼要解釋圖則所示西九龍沿岸的建議道路網絡系統。政府當局答應
提供更多關於該道路網絡的資料,包括通往公眾貨物裝卸區的道路容車量。

19.議員察悉,待餘下各項工程峻工後,整項西九龍填海工程計劃便告完成,但卻
不會興建渡輪碼頭,因為運輸署認為暫時無此需要,而在1998年1月擱置了該項計
劃。

VI. 管制展示非商業宣傳品計劃
(立法會CB(1)167/98-99(03)號文件)

20. 一位議員質疑當局選擇在灣仔區推行有關試驗計劃是否恰當,因為該區公共屋
邨甚少,而且展示宣傳品的競爭並不劇烈。他認為,若選擇在人口較稠密的地區推
行該計劃,結果可能會截然不同。

21.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回應時解釋,試驗計劃的目的是管制在公
眾地方展示非商業宣傳品,涵蓋範圍並不包括房屋署轄下的地方,例如公共屋邨。
該計劃亦不適用於由兩個市政局管理的設施。儘管如此,各有關部門一直保持聯絡
,務求對展示非商業宣傳品作出更有效的管制。鑑於試驗計劃取得成功,政府會把
處理申請的工作外判,在全港推行這項計劃。該計劃會分兩期實施,第一期包括新
界區,第二期則包括港島及九龍。政府當局會致力解決在計劃第一期遇到的各項問
題,然後才展開第二期計劃。

22.部分議員對參考文件第7(b)段所述的分配指定地點制度有所保留。他們的意見
綜述如下:
  1. 當局應向由地方選區選舉產生的立法會議員,實施另一套分配指定地點
    制度。循此途徑當選的立法會議員有別於由選民並無地區之分的功能界
    別選舉產生的立法會議員,他們無需在全港18區每區均擁有一個指定地
    點,而寧可在其所屬選區內獲分配數個指定地點來展示宣傳品;

  2. 指定地點在使用上應具彈性,例如讓議員共用獲分配的地點展示宣傳品
    ,又或互相交換指定地點;及

  3. 每位議員應獲分配固定數目的指定地點,但地區由他們選擇。
23.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感謝議員提出上述建議。他解釋,在每區
400個指定地點中,有250個是預留給立法會、臨時區議會及兩個市政局的議員,
其餘150個則分配給公眾人士。增加議員獲分配的地點數目,必然會減少可供公眾
人士使用的地點數目。儘管如此,他明白有需要在分配這些地點時作彈性處理,
並會探討可否增加指定地點的總數。

24.至於把這項計劃所接獲申請的處理工作外判的費用,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
局長(地政)表示,有關費用預計約為800萬元兩年,但確實數額將視乎投標結果而
定。

25.議員要求當局說明把處理申請的工作外判的理由,以及會外判的工作範圍。一
位議員指出,外判的工作涉及審批申請,實際上是政府把權力轉授予私人承辦機
構。他詢問政府當局是否首次這樣做,並關注這會否成為當局的政策。

26.政府當局的代表回應時作出下述解釋:
  1. 目前,處理申請的工作由地政總署內部調配的人員進行。建議外判的工
    作主要屬行政性質,包括邀請各界人士申請使用指定地點、處理申請、
    在有需要時安排抽籤分配地點,以及邀請申請人見證抽籤過程;

  2. 把行政工作外判較具成本效益。地政總署會就處理申請訂立指引。儘管
    處理申請的工作會外判,但對展示非商業宣傳品作出管制,最終仍是政
    府當局的責任;

  3. 政府當局已就建議的安排徵詢法律意見,並獲悉有關安排沒有問題;及

  4. 建議的安排並非首次作出。地政總署已把處理丁屋申請的部分工作外判。


27.一位議員對建議有所保留。依其之見,有關建議是一項政策上的改變,而且
會對政府的編制構成嚴重影響。他表示會考慮就此事向政府當局提出意見。

VII. 建築地盤打樁工程的監察機制
(立法會CB(1)167/98-99(04)號文件)

28. 屋宇署署長應議員所請,解釋現時建築地盤打樁工程的監管機制。根據有關機
制,凡獲建築地盤的發展商委聘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一般建築承建
商及註冊專門承建商,須負起設計和建造私人樓宇樁柱的特定責任。屋宇署署長則
以建築事務監督的身份,擔當監察角色,確保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一
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專門承建商履行其法定責任,而樓宇樁柱又符合安全標準。這
個監察機制自1974年設立至今,在執行上從未遇到任何困難,而樓宇安全亦無出現
嚴重問題。政府當局定期檢討監察機制,並認為其行之有效。

29. 關於現正進行調查的15個建築地盤,屋宇署署長澄清,這些地盤並非每個都有
建造問題或涉及舞弊指控。至於舞弊指控,則會按照內部指引作出跟進,但此類事
宜不在《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規管範圍內。

30. 一位議員關注建築地盤內與打樁工程有關的不當行為。他認為目前樁柱進行驗
證測試的抽樣比率為建造樁柱總數的1%並不足夠,因此建議提高有關比率,以加強
阻嚇作用。

31. 屋宇署署長回應時表示,抽樣比率是指在打樁工程完成後進行驗證測試的樁柱
數目比率。事實上,打樁工程在施工期間各個階段,均會進行混凝土測試。屋宇署
的結構工程師會定期抽查混凝土立方塊和鋼筋測試報告、鋼筋出廠證明書、預鑽記
錄及地盤勘測報告,以確保工程符合安全標準。結構工程師亦會核對這些記錄與先
前所作的記錄,查看有否任何差異。在這個反覆核對的系統下,承建商將難以採取
不法手段,例如利用從其他建築地盤抽取的石芯。

32. 議員指出,房屋署在其建屋工程計劃中施行的管制系統甚為嚴格。屋宇署署長
解釋,房屋署與屋宇署在建造樓宇方面擔當不同的角色。房屋署在其建屋工程計劃
中擔當擁有人的角色,但屋宇署只對私人建築工程進行監察,以確保其符合建築物
安全規例。雖然如此,房屋署和屋宇署須同時確保所建樓宇達到規定標準。據他所
知,兩個部門均採用了類似的工作指引和建築常規。

33. 一位議員關注建造業的分判制度。他認為,由於建造工作可多層分判,要防止
分判人和地盤監督中飽私囊會有困難,結果導致所採用的建築材料質素差劣及/或
建造方法不符水準。他建議增加抽查測試記錄的次數,以加強原擬發揮的阻嚇作用
。他又指出,屋宇署必須堵塞建造指引內的漏洞,防止日後再次出現一個建築地盤
據報存在的嚴重地基問題。

34.屋宇署署長表示,《建築物(修訂)條例》自1997年實施至今,建築地盤的監督
工作一直受到更嚴格的管制,以加強地盤安全。修訂條例改善認可人士及註冊結
構工程師的註冊制度,並為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專門承建商訂立新的註冊
制度,把這些人士的資歷、經驗及能力納入考慮範圍。現時有問題的15個建築地
盤,在條訂條例生效前已展開建造和打樁工程。屋宇署署長又表示,雖然有必要
為建造業制訂防止舞弊的措施,但此事與建築事務監督施行的監察制度應分開處
理。防止舞弊的地盤監督工作,與確保工程符合建造標準的地盤監督工作有所不
同。這兩個地盤監督系統可如何相輔相成,才能提高監察機制的成效,應作深入
探討。

35.一位議員指出,監察機制成功與否,有賴建造界專業人士自律和建築業人士
合作。他認為政府資助的建築工程計劃,監督要求遠較私人建築工程計劃嚴格。
為確保地盤安全,他要求政府當局檢討註冊結構工程師進行定期視察的次數是否
足夠,並研究規定每個建築地盤僱有駐地盤工程師。

36.主席詢問採用不干擾方法(例如激光)為直徑大的鑽孔樁進行測試是否可行。
屋宇署署長證實,監察土地沉降向來都有採用激光,以確定大型打樁工程水準
是否足夠,但在這方面仍有一大困難,就是難以鑽穿直徑大的鑽孔樁來核實樁
柱所需的深度和底層石塊的質素。目前未有其他技術可確保作出準確程度相若
的鑽探。有關方面仍在不斷努力,以確定可否研製出其他較簡單的方法,使所
作鑽探達到同等可靠的程度。

37.一位議員查詢單位質素欠妥此類投訴的處理程序。屋宇署署長解釋,屋宇署
在接獲關於樓宇安全的投訴後,會對有關樓宇的結構進行勘測,並會把勘測文
件公開,以供查閱。然而,屋宇署須徵求業主的同意,才可公開不屬該署的文
件。若單位不符標準的地方是滲漏等輕微建築毛病,而不影響樓宇安全或違反
建築規例,所需的糾正工程須由業主及/或發展商負責。

38.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在廉政公署完成調查後,向事務委員會提交屋宇署對15個
建築地盤進行調查的報告。

VIII. 其他事項

39.議員察悉,自法院裁定鄧兆棠議員在不恰當的情況下當選後,事務委員會副
主席一職便告懸空。議員同意押後選舉副主席,直至立法會議員的補選完成為止。

40. 會議於下午1時0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