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72/99-0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S/1

立法會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5月17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譚耀宗議員(主席)
梁劉柔芬議員(副主席)
李卓人議員
李啟明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榮燦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至VI項的討論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林煥光先生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1)
王倩儀女士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
栢志高先生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
麥駱雪玲女士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行政)
黎陳芷娟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5
陳美卿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7
盧思源先生
I. 續議事項

主席表示,由於部分委員在1999年4月29日特別會議上提出建議,事務委員會已定於1999年5月31日舉行另一次特別會議,與學術界人士討論"公務員體制改革諮詢文件"。事務委員會將邀請非委員的議員出席是次會議。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1)1290/98-99(01)號文件 -- 待議事項一覽表
立法會CB(1)1290/98-99(02)號文件 -- 跟進行動一覽表)

1999年6月舉行的例會

2. 事務委員會決定,在與公務員工會及學者就《公務員體制改革諮詢文件》舉行會議後,將在1999年6月21日下次例會上,與政府當局討論同一議題。

3. 主席提醒委員,根據《議事規則》第77(14)條的規定,事務委員會在會期內,需最少向立法會提交報告一次。事務委員會同意在下次例會上,審議將於1999年7月7日提交立法會省覽的報告擬稿。

1999年7月舉行的例會

4. 事務委員會察悉待議事項一覽表,並商定邀請政府當局出席在1999年7月19日舉行的例會,向事務委員會簡報公務員體制改革諮詢的結果、1999年公務員薪酬調整及公務員入職薪酬檢討的結果。

(會後補註:應政府當局的要求,並經事務委員會主席同意:

  1. 政府當局在1999年6月21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簡報公務員體制改革諮詢的結果及1999年公務員薪酬調整;

  2. 政府當局在1999年7月22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簡報公務員入職薪酬檢討的結果;及

  3. 1999年7月19日的會議改期至1999年7月22日舉行。)
待議事項

5. 事務委員會並同意在較後時間,討論餘下的待議事項"公務員的諮詢機制"。因應李卓人議員及李啟明議員的建議,事務委員會同意邀請公務員工會在稍後就此議題陳述意見。

III. 防止公務員及公帑資助機構員工享用雙重房屋福利
(立法會CB(2)1638/98-99(01)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

6. 張文光議員察悉,政府當局主要是透過規定有關公務員就其申請表上的資料出現的任何改變作出申報,以及在其居所進行突擊檢查,藉以執行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的規則。張議員建議政府當局考慮採用更有效的措施,如在有關政府部門之間,以及在政府部門與公帑資助機構之間設立電腦網絡,以查核是否有公務員及其配偶正領取雙重房屋津貼。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回應時表示,在公務員隊伍內,政府當局會與房屋署(房署)核實申請人提交的資料,以確保該名公務員及其配偶並非正享用公共房屋福利。政府當局已作出安排,以便公務員事務局可取得房署的有關紀錄。至於獨立於政府以外的公帑資助機構,政府當局沒有權力取得此等機構的員工的紀錄。雖然如此,在政府當局要求此等機構提供有關資料時,有關機構一向十分合作。張議員認為,只要員工的私隱獲得保障,此等機構不會反對他有關設立電腦網絡的建議。應張議員的要求,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同意研究其建議的可行性。

7. 李卓人議員詢問,有關涉及私人僱主的情況,政府當局如何執行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的規則。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表示,一般而言,政府當局會聯絡有關私營公司,查詢有否為其員工提供房屋福利。當局已與若干規模龐大的公司就提供房屋福利的資料作出正式安排,但要向規模較小的公司取得有關資料卻較為困難。楊孝華議員指出,私營公司可能以不同形式提供房屋福利。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持相同意見,並表示雖然若干房屋福利是可以識別的,但某些房屋福利卻是難以識別的。當局一向信賴公務員的誠信,由他們自行申報有關情況的任何改變。當局進行的突擊檢查亦曾發現公務員沒有申報若干已改變的資料。

8.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回應李啟明議員的問題時表示,如有需要,當局便會進行核實申請人所提交資料的工作。但如申請人是單身人士或其配偶沒有就業,便沒有核實資料的需要。

9.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回應部分委員的問題時表示,政府定期傳閱公務員事務局有關通函,提醒公務員有關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的規則及違反規則的後果。應李卓人議員的要求,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答應提供資料,說明在過去3年內,違反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規則的個案數字,以及在每宗個案中給予各有關人員的懲罰水平。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在會後提供有關資料的中英文本已分別隨立法會CB(1)1535/98-99及CB(1)1558/98-99號文件分發予各委員。)

10.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回應陳榮燦議員的問題時表示,違反防止享用雙重福利規則的公務員在被取消所有享用公務員房屋福利的資格後,將不會再有資格享有房屋福利。不過,政府當局會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可能不會向某些個案施行取消資格如此嚴厲的懲罰。

11.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回應楊孝華議員的問題時表示,各項房屋福利計劃均定有時限。舉例說,公務員退出居所資助計劃後,可在6個月內,再次加入該項計劃。否則,他便會喪失繼續參加此項計劃的資格。制定此一規則的基本理據,是使政府當局可把為每名公務員提供房屋福利的責任定在10年的時限內。

12. 應陳國強議員的要求,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答應提供分項數字,列明目前正領取每類公務員房屋福利的人數,供委員參考。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在會後提供有關資料的中英文本已分別隨立法會CB(1)1535/98-99及CB(1)1558/98-99號文件分發予各委員。)

13.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回應黃宏發議員的問題時證實,由1997年起,醫院管理局的員工亦受到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規則的規管。黃議員並詢問,正居於官邸或部門宿舍的公務員是否可同時享有其他形式的房屋福利。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解釋時表示,官邸是為 個別特殊職位提供的住所類別,有關公務員可享有房屋福利。至於紀律部隊及其他部門的若干職位,出任該等職位的人士則需居住於因工作需要而設的宿舍。由於有關公務員在此事上別無選擇,因此,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規則對他們並不適用。不過,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規則將適用於居住在其他部門宿舍的公務員。

14. 黃宏發議員問及,居於官邸的政務司司長是否享有房屋福利。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認為他不宜就個別個案置評。

15. 主席及副主席重點指出委員的關注。委員認為政府當局應採取更有效的措施,以執行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規則,特別是在處理公務員的配偶正在公帑資助機構或私營機構中工作的個案。委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嚴格執行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規則,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持相同意見。他答應在研究如何改善有關情況時,會對委員提供的意見加以考慮。

IV. 為公務員隊伍提供的各項與工作有關連及與工作沒 -- 有關連的津貼
(立法會CB(1)1290/98-99(03)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

16. 張文光議員察悉公務員現時獲發放各類津貼。他質疑政府當局發放若干津貼(如隨時候召工作津貼及颱風當值津貼)的理據。張議員認為,如有關的職務預先納入有關公務員的職責說明,該兩類津貼便可予以廢除。因此,他促請政府當局全面檢討現時為公務員提供津貼的政策。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回應時指出,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不同,私營機構可因應個別員工的特定工作性質而訂定其個人薪酬,但大多數公務員卻是按總薪級表支取其所屬薪級的薪酬。因此,政府當局提供各類津貼,用以補償員工因工作需要而須承擔的額外職務,此等職務並非他們所屬職系或職級的份內工作,而且在釐定正常薪級水平時並沒有計及在內。每類津貼的數額經有關諮詢委員會在年前予以核准。政府當局現正進行一項檢討,以確保在現時的情況下,各類津貼仍維持在適當的水平。

17.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1)回應李啟明議員的問題時表示,若署任期超過指定的期限,獲委署任的人員可支取署任津貼,以反映他們在署任期間負擔的額外工作與責任。若一名人員獲委任署理較高職級的空缺,署任津貼數額將是署任職位的最低薪金與有關人員的實職薪金的差額。若一名人員在擔任其原來職位的工作以外,獲委派臨時兼任另一職位的工作,署任津貼數額將是署任職位的最低薪金的六分之一。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1)進一步表示,政府當局現正檢討安排署任及發放署任津貼的規定,並正向部門管理層進行諮詢。有關諮詢工作會在5月底前完成。

18. 李卓人議員察悉,計至1999年4月1日,共有85名人員派駐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此等人員在1998/99年度各類津貼的開支總額為4,580萬元。應李議員的要求,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答應提供此等人員在1998/99年度獲批的最多及最少津貼額,以及獲發放的外調滋擾補助金及特別外調津貼額。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在會後提供有關資料的中英文本已分別隨立法會CB(1)1535/98-99及CB(1)1558/98-99號文件分發予各委員。)

19.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回應楊孝華議員的問題時證實,派駐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員無須向海外國家的政府繳稅。

20. 陳榮燦議員在提及政府當局所提供的文件的附件中載列的"1998/99年度各類津貼的開支"時,要求政府當局提供分項數字,列明批予高、中及低級公務員每類津貼的開支。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答應查看政府當局是否備有陳議員要求的資料。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在會後提供有關資料的中英文本已分別隨立法會CB(1)1535/98-99及CB(1)1558/98-99號文件分發予各委員。)

21. 陳榮燦議員察悉,需擔任駕駛職務的警務人員獲發放額外職務津貼。他要求政府當局澄清作出此一安排的理據,以及提供公務員獲發放辛勞津貼的例子。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表示,警務人員所擔任的駕駛職務並非其日常職務之一,因此有資格獲發放額外職務津貼。至於辛勞津貼,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以需要潛入海中檢查碼頭地基的工程人員為例。由於這是令人厭惡及危險的職務,而這職務並不屬於其職系的正常工作,有關人員便有資格獲發放辛勞津貼。

22. 副主席認為,向公務員提供各類津貼可能會削弱公務員的責任感。因此,她促請政府當局檢討規限向公務員提供津貼的基本原則。

23. 主席指出,擔任額外或特別職務的人員才獲發放津貼。他建議政府當局就向公務員提供津貼一事進行檢討時,慎重考慮委員的意見,並向公務員工會進行諮詢。應主席的要求,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答應稍後向事務委員會報告是項檢討的結果。

V. 社會福利署以基本薪金的70%僱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

24. 事務委員會察悉下列文件:

  1. 政府當局為是次會議擬備的文件(立法會CB(1)1290/98-99(04)號文件);

  2. 3個代表團體致立法會秘書處申訴部的函件(立法會CB(1)1290/98-99(05)、(06)及(07)號 文件);

  3. 政府當局致立法會秘書處申訴部的函件(立法會CB(1)1290/98-99(08)及(09)號文件);

  4. 1999年1月18日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的摘錄 (立法會CB(2)1466/98-99號文件的摘錄);

  5. 1999年4月16日財務委員會舉行特別會議後政府當局提供的補充資料(立法會FC140/98-99號文件);及

  6. 政府當局為1999年5月7日財務委員會會議擬備的文件(FCR(1999-2000)11號文件)。
25. 對於政府當局引入非公務員合約條款,以及社會福利署決定以相若公務員職級入職薪酬的70%僱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委員質疑當局有何理據。

26. 李卓人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引入非公務員合約條款僱用非首長級的員工是不適當的做法。他從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中察悉,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有別於公務員,他們並非受聘擔任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亦並非按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支取報酬。他指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雖非受僱於公務員編制內,但事實上卻須與相若職級的公務員擔當相同的職務,可是其薪酬及服務條件均比不上公務員。李啟明議員、張文光議員、陳榮燦議員及黃宏發議員與李議員持相同的意見。他們憂慮此一做法會在公務員隊伍中造成不公平的現象。

27.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表示,在暫停招聘公務員期間,部門可以透過其他不會引致公務員編制增長的方法,應付額外或新增的服務需求。其中一個方法是以短期合約形式,招聘公務員編制外的僱員。政府當局已就此發出一份通告,為部門/職系首長就僱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提供指引。該份通告明確列明,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不會佔用其工作所屬部門編制內的職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引述一個例子:某部門需要招聘一名人員,負責執行與人力資源管理有關的職務,此一職務正是行政主任職系的其中一項主要職責。該部門可以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條款招聘一名人力資源主任,而並非以長俸永久聘用制聘請一名行政主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補充,雖然如此,若部門首長認為的確有需要,必須招聘員工填補公務員編制中職位,可向公務員事務局及庫務局申請豁免有關限制。

28. 李卓人議員指出,在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引述的例子中,該名人力資源主任只需擔任一名行政主任的部分職務而非全部職務。在回應李議員的詢問時,社會福利署副 署長(行政)表示,由社會福利署(社署)以非公務員合約條款招聘/將會招聘的324名非首長級僱員基本上須/將須擔任與相若公務員職級大致相同的職務。鑑於該等人員的工作職務屬於非機密性質,加上社署沒有長期保留該324個職位的需要,因此,社署沒有理據申請豁免受到暫停招聘公務員的限制。李議員對此回覆並未感到滿意。他要求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澄清,社署招聘有關人員填補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是否較為恰當的做法。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重申,公務員事務局已提供指引,供各部門遵守;另一方面,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社署違反了該等指引。

29. 李啟明議員及陳榮燦議員察悉,社署是以市場薪酬招聘該等324名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他們質疑當局是如何計出市場薪酬相等於相若公務員職級入職薪酬的70%。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行政)解釋,社署在釐定市場薪酬時,曾參照私營機構在招聘員工填補同等入職需求的職位時所提供的薪酬水平。她並強調,社署把有關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入職薪酬定在市場薪酬水平,是要確保有關部門以具成本效益的方法運用公帑。然而,這只是暫停招聘公務員期間實施的臨時措施。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補充,政府當局是因應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而引入此項措施。社會人士認為當局應靈活處理僱員招聘事宜,例如以市場薪酬聘用員工應付短期的運作需要。然而,委員對政府當局的回應未感到滿意,並認為由於當局沒有提出科學化的理據,因而難以明瞭當局是如何計算出"70%"此一百分率。

30. 應陳榮燦議員的要求,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答應提供資料,列明在過去3年中,以低於公務員相若職級入職薪酬僱用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個案數字,以及所涉及的部門。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已隨立法會CB(1)1931/98-99號文件分發予各委員。)

31. 張文光議員認為,若引入新措施的目的在於使政府當局可靈活處理僱員招聘事宜,那麼,該措施不應只針對相等於非首長級階層的僱員。就此,張議員表示他從政府當局為會議議程第VI項提供的文件中察悉,政府當局建議在公務員事務局保留/開設兩個首長級職位,為期18個月/12個月,以處理公務員體制改革的工作,由1999年 7月1日起生效。由於當局對該兩個職位的需求只屬短期性質,張議員質疑政府當局因何不提出以市場薪酬招聘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執行該等職務。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表示,由於預期該等人員所承擔的職務會與公務員管理問題有密切的關連,當局認為有必要由公務員出任此等職位。他重申,若職務有此需要,部門首長可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豁免受到暫停招聘公務員的限制。舉例說,某些紀律部隊已申請豁免。基於紀律部隊人員的職責性質,政府當局的初步意見是,此等申請值得當局進一步考慮。

VI. 政府當局就建議為公務員體制改革計劃保留/開設兩個首長級編外職位作出簡報
(立法會CB(1)1290/98-99(10)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

32.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向委員簡報政府當局擬在公務員事務局保留1個丙級政務主任職位18個月,以及開設1個首席行政主任職位12個月的建議。該局保留/開設該兩個首長級編外職位,是為了推行公務員體制改革的工作。此項建議將於1999年5月19日提交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以便在獲得通過後提交財務委員會批准。

33. 張文光議員重申他在上文第31段所表達的意見,即當局應以市場薪酬招聘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執行有關職務。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1)及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表示不適宜這樣做,因為該兩名人員須與各部門保持緊密聯絡,並就公務員體制改革與商業團體、顧問及學者會面。因此該兩名人員必須熟悉公務員制度。

34. 張文光議員及李卓人議員對當局的解釋並不信服,因為當局只是以短期性質開設該兩個職位。李議員並認為,公務員以外的人士亦可能會熟悉公務員的制度。不過,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並不同意此點,指出要透徹理解公務員制度並非易事。假如聘請公務員以外的人士出任該兩個職位,他們可能須耗費大量時間,才能熟悉了解公務員制度。

35. 黃宏發議員支持政府當局的建議。不過,他卻關注到18個月的間是否足以讓公務員事務局完成公務員體制改革的工作。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在回應時表示,有關工作時間表無疑十分緊迫,但政府當局如有需要,可再向議員申請進一步的批准,以延長保留該兩個職位的期間。

36. 應黃宏發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答應提供以下資料:

  1. 中央政策組的各個職位是否屬公務員編制;及

  2. 一名公務員是否可以獲委在政府中出任非公務員職位,若然,此一委任的性質為何,以及有關公務員是否仍可享有公務員的附帶福利。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在會後提供有關資料的中英文本已分別隨立法會CB(1)1535/98-99及CB(1)1558/98-99號文件分發予各委員。)

VII. 其他事項

37.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