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417/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S/1

立法會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4月19日(星期一)
時 間 :正午12時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譚耀宗議員(主席)
梁劉柔芬議員(副主席)
李卓人議員
李啟明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榮燦議員
黃宏發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

楊孝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V及V項的討論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
栢志高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庫務署助理署長(電腦)
程式藩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
盧維思先生

工商服務業推廣署助理署長(特別職務)
戴淑嬈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列席職員 :
總主任(1)5
陳美卿小姐

高級主任(1)7
盧思源先生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9年3月15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694/98-99號文件)

1999年3月15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1695/98-99(01)號文件 -- 香港政府華員會提交的意見書 立法會CB(2)1695/98-99(02)號文件 -- 政府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提交的意見書 立法會CB(2)1695/98-99(03)號文件 -- 一位沒有署名的市民提交的意見書)

邀請各界就《公務員體制改革諮詢文件》提交意見書及與代表團體會晤

2.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曾在本港報章刊登廣告,邀請各界就《公務員體制改革諮詢文
件》提交意見書,並出席在1999年4月29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截至1999年4月
15日限期屆滿當日為止,事務委員會只接獲兩個代表團體及一位沒有署名的市民提交的
意見書。該兩個代表團體為香港政府華員會及政府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他們已表示會
出席該特別會議。

3.經商議後,事務委員會商定把提交意見書的限期由1999年4月15日延展至1999年4月26
日,並邀請各個主要公務員工會就諮詢文件提交意見書及出席該特別會議。

(會後補註:秘書已在1999年4月21日向各個主要公務員工會發出邀請信。)

I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1695/98-99(04)號文件 -- 待議事項)

4.委員察悉,就社會福利署以基本薪金70%僱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一事,議員在1999年
4月14日在申訴部與代表團體會晤及在1999年4月16日財務委員會會議中討論後,已把此
事轉交事務委員會處理。事務委員會同意在1999年5月17日下次例會中討論此一事項及
下列議題:

    (a) 防止公務員及公帑資助機構員工享用雙重 房屋福利;及

    (b) 為公務員隊伍提供的各項與工作有關連及 與工作沒有關連的津貼。

IV.公務員事務局政策範圍內的政府機構及提供重要服務的非政府機構在解
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

(立法會CB(2)1695/98-99(05)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
立法會CB(2)1695/98-99(06)號文件 -- 立法會秘書處提供的文件)

5.應主席的邀請,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向委員簡介該局及在該局局長政策範圍內的部
門在解決電腦系統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上的進展。他表示,公務員事務局所有關鍵電腦
系統及非關鍵電腦系統實際上已確定符合公元2000年數位的標準。尚未符合公元2000年
數位標準的數個軟件將會在1999年6月底前升級或予以取代。

6.庫務署助理署長(電腦)在回應陳榮燦議員的問題時表示,庫務署雖不屬公務員事務局
的政策範圍,但負責處理公務員薪俸、津貼等發放事宜的關鍵電腦系統。他證實,該
等系統的修正/升級工作已告完成,現時所有系統均符合公元2000年數位標準。

7. 李卓人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訂定應變措施,以應付公元2000年電腦系統失效的情
況。公務員事務員副局長(2)回應時表示,公務員事務局預料其電腦系統不會出現任何
問題。雖然如此,大部分數據均有印文本以作備份。關於庫務署的電腦系統,庫務署
助理署長(電腦)表示,該署現正進行模擬測試,以確保電腦系統符合公元2000年數位
標準。

8.李啟明議員關注到初級職級公務員(如文書人員職系的公務員)是否認識公元2000年數
位問題。公務員事務員副局長(2)指出,公務員隊伍各個階層使用獨立電腦的情況已日
趨普遍。政府當局並實行多項措施,培訓公務員使用電腦,以及提高他們對公元2000
年數位標準的認識。公務員一般對此問題的認識相當高。

V.政府當局就建議在工商服務業推廣署開設一個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
作出簡報

(立法會CB(2)1686/98-99(01)號文件 已在1999年4月13日隨立法會CB(2)1686/98-
99號文件發出)

9.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向委員作簡報,以介紹該署擬開設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
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的建議。該職位為期3年,由1999 年4月30日起生效。出任人員
將負責在中央層面處理一切有關公司化的政策、立法及行政事宜。出任該職位的人員
除物色適合進行公司化的項目外,並須採取主動,與有關部門及決策局合作,以探討
公司化所涉及的重要事宜、提出具體建議、擬定詳盡的商業及財務方案、草擬所需的
法例,並在已確定適合改為公共公司的政府部門進行所需的員工諮詢。政府當局計劃
在日後設立數目不多的公共公司,出任該職位的人員會在推行公司化計劃中擔當中央
統籌的角色。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補充,政府當局將於1999 年4月21日向人事編制
小組委員會提交該項人員編制建議,以供討論。

10.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在回應李啟明議員的問題時表示,當局有必要在中央層面開
設一個專責職位,負責協助政策局及部門首長研究公司化的建議。預期各項建議的研
究工作會相當類似,例如擬定商業方案及草擬法例。一個設在中央層面的專責職位可
以從推行公司化過程中汲取及累積寶貴的知識與經驗。因此,出任該職位的人員可協
助各部門首長因應其部門的個別情況進行公司化工作。

11.李啟明議員要求當局澄清該擬設的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所須承擔的職責,即他須
帶動抑或協助部門推行公司化計劃的工作。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出
任該職位的人員須同時負責上述兩項工作。政府當局的計劃是穩步推行個別部門的公
司化計劃。出任該職位的人員會決定推行計劃的次序,以及因應各部門的個別情況協
助部門首長推行公司化計劃,從而帶動整個計劃的推行。

12.主席詢問是否所有已確定為適合的部門均會在3年內轉變為公共公司,他並問及房屋
署(房署)是否包括在該計劃內。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出任該職位的人
員首年的工作,會集中草擬有關成立首批公共公司的立法建議,直至有關法例獲得通過
。預計出任該職位的人員會就已確定為適合公司化的部門或該部門的一部分進行公司化
一事草擬法案,並在2000年首季提交立法會審議。在審議該法案時所汲取的經驗,有關
人員將在擬定第 2份及其後的公司化建議時將之納入考慮之列。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
認為要在現階段確定在 3年後的進展是相當困難的。預期政府當局屆時可能會發出一份
有關公司化的小冊子,概列各項有待解決的問題,以及日後工作路向的可行方案等,供
政策局及各部門參考。

13.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並澄清,該署職員並未涉及房署的公司化計劃;該項計劃是
完全由房屋委員會自行處理的。不過,據他理解,房署的改革工作所涉及的"公司化"
一詞,與公務員事務局所採用的"公司化"一詞,是具有不同意義的。

14.李卓人議員指出,政府就其服務進行公司化會影響為市民提供服務的收費水平及政
府的收入,對本港社會及政府當局均會帶來重大的影響。因此,他強調在政府當局決
定日後工作路向及提出任何人員編制建議前,財政司司長應先與立法會議員就公司化
的範圍及原則進行詳細的討論。他又認為政府當局既已表明會委任顧問,在中央層面
開設一個專責職位實無充分理據。

15.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表示,因應立法會議員及市民的關注,政府當局在為市民提
供服務時,已致力找尋更具效率及更具成本效益的新方法,並確保服務質素維持不變
。當局確定採用的其中一個方法,是把政府的服務公司化。政府當局會與各政策局局
長及部門首長進行討論,然後確定哪些部門可藉公司化提供更物有所值的服務。工商
服務業推廣署署長進一步表示,只有部分公司化計劃會委任顧問協助擬定商業方案,
而非所有部門均會聘用顧問。作為一個起點,政府當局會以法案的方式提出一或兩項
具體建議,從而使有關建議的討論得以更集中及更具成果。

16.李卓人議員認為無需等待當局提出任何具體的立法建議;他以水務署為例,表示該
署的私營化建議便是一個已可進行討論的個案。他重申在政府當局就日後工作路向作
出決定前,財政司司長應先與立法會議員進行詳細的討論。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答
應向財政司司長傳達李議員的要求。

17.李啟明議員質疑,政府當局在公務員體制改革諮詢工作仍未得出結果前,先開設擬
議的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此舉是否適當。公務員事務員副局長(2)指出,開設擬議
的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的目的,在於處理因推行公司化計劃的政策承諾而產生的額
外工作量,有關計劃與公務員體制改革是兩回事。

18. 會議在下午1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