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73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第32至35段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S/1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4月29日(星期四)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梁劉柔芬議員(副主席)
李卓人議員
李啟明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榮燦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涂謹申議員
劉慧卿議員

缺席委員 :

譚耀宗議員(主席)

出席公職人員:

公務員事務局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
栢志高先生

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何綺文女士
應邀出席者 :
香港政府華員會

會長
蘇肖娟女士

副會長
黃河先生

副會長
李平汝先生

副會長
林鴻鈞先生

副秘書長
利葵燕女士

副秘書長
李偉麟先生

理事
關耀榮先生

理事
劉紹賢先生

政府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

發言人
陳桂強先生

主席
黃偉雄先生

副主席
王廣松先生

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

主席
梁子超醫生

副主席
彭達材先生

理事
馬紹良先生

香港公務員總工會

主席
張國標先生

副主席
安慶彪先生

公務員工會聯合會

主席
梁籌庭先生

第一副主席
劉錦耀先生

秘書長
林本榮先生

政府人員協會

主席
陳志光先生

副主席
鍾樹春先生

文書職系公務員總會

第一副會長
陳偉強先生

第二副會長
陳雪琼小姐

政府機電監工技工職員協會

主席
董成根先生

副主席
馮兆銘先生

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

主席
陳長義先生

副主席
陳鉅先生

香港職工會聯盟

副主席
文銳光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5
陳美卿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7
盧思源先生
I. 《公務員體制改革諮詢文件》
(隨立法會CB(2)1436/98-99號文件發出的《公務員體制改革諮詢文件》)

鑑於主席因另有要事而未能出席會議,是次會議由副主席主持。

舉行特別會議的目的

2.副主席表示,舉行是次特別會議旨在讓事務委員會與各個代表團體就《公務員體制改
革諮詢文件》交換意見。將會有9個公務員工會及一個工會的代表出席這次特別會議。
其中9個工會已向事務委員會提交意見書。

與代表團體會晤(第一節)

3. 副主席歡迎香港政府華員會、政府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及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的代
表出席會議。她提醒各代表團體,他們向事務委員會發言時,並不享有《立法局(權力
及特權)條例》(第382章)所提供的保障及豁免,其意見書亦不會由該條例涵蓋。

香港政府華員會
(立法會CB(2)1695/98-99(01)號文件)

4. 香港政府華員會會長蘇肖娟女士表示,雖然該會亦認同有需要進行改革,但對當局
提出的改革方案及公務員事務局提出有關方案的手法,則表示有所保留。她特別指出
下列3項主要的問題:

  1. 公務員事務局並無全面而客觀地分析現行的公務員體制,以致未
    能正確辨析現行體制的問題所在;

  2. 由於當局未能正確辨析問題所在,以致公務員事務局提出了下述
    令公務員感到震驚的改革方案:

    1. 以合約條款聘用基本職級的公務員,取代現行以長俸永久
      聘用條款受聘的制度;

    2. 各層監督職級的空缺,不再只局限由現職公務員晉升,亦
      可向外界直接招聘;

    3. 設立公務員公積金制度,取代長俸制度;

    4. 引入新的離職機制,容許個別部門/職系首長指令在職長
      俸公務員提前退休;及

    5. 採納與表現掛鉤的薪酬制度。

  3. 政府當局只是將公務員視作改革對象,在發表該份諮詢文件前,
    並無徵詢公務員對改革方案的意見。這項安排令公務員感到不滿
    ,更令公務員士氣受損。
(會後補註:香港政府華員會會長所發表的演辭文本,於1999年5月3日隨立法會
CB(1)1254/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政府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
(立法會CB(2)1695/98-99(02)號文件)

5.政府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的陳桂強先生表示,該會贊同香港政府華員會提出的大部
分意見。政府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認為有需要進行改革,但質疑政府當局是否有誠意
徵詢各個公務員工會對改革方案的意見。陳先生又特別指出該會的意見如下:

  1. 紀律部隊不適宜以合約條款聘用員工;

  2. 該會強烈反對將表現評核制度與薪酬掛鉤的建議;及

  3. 政府當局應就各個改革方案訂定先後次序,優先推行引起較
    少爭議的方案,例如有關精簡紀律處分程序及改善員工表現
    評核制度的建議。
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
(立法會CB(1)1206/98-99(01)號文件)

6.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主席梁子超醫生表示,該會認為有需要進行公務員體制改革,
並提出下列意見:

  1. 聘任機制是公務員體制的重心,因此政府當局不宜在這方面作
    出太急劇的改變。至於建議以合約條款聘用基本職級公務員,
    此舉將會導致監督職級與基本職級員工的聘用條件各有不同,
    造成員工高低分化,從而影響公務員發揮團隊精神;

  2. 該會並不反對為新入職的公務員引入公務員公積金制度,但認
    為公積金制度的設計必須具吸引力,才能令具經驗的員工留在
    公務員隊伍;

  3. 至於人力資源管理方面,該會認為問題核心在於管理文化過於
    保守,並認為應下放權力至前線的管理層,這樣才能有效地實
    施現行的紀律處分機制及表現評核制度;及

  4. 公務員的積極參與,是改革成敗的關鍵。公務員事務局應視公
    務員為改革夥伴,而非改革對象。
與香港政府華員會、政府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及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進行討論

7.陳榮燦議員請香港政府華員會的代表澄清,在公務員體制引入與表現掛鉤的薪酬制
度所涉及的困難。他又邀請上述 3個代表團體就諮詢文件建議的新訂入職和離職安排
提出意見。關於與表現掛鉤的薪酬制度,香港政府華員會副會長黃河先生指出,要制
訂清晰的標準及指引以評核表現,實在困難。據他所知,雖然曾有其他國家引入與表
現掛鉤的薪酬制度,但卻證實未能取得成功。黃先生亦提出警告,指出引入與表現掛
鉤的薪酬制度或會使公務員變得唯利是圖,更可能影響向市民提供服務的質素。至於
擬議的新訂入職和離職安排,黃先生表示,為使公務員體制的聘任制度具有一定程度
的靈活性,香港政府華員會接納以合約條款聘用有限數目的公務員,但若以合約條款
聘用的員工取代所有基本職級的公務員,此舉未免流於急進。這個方案無疑會影響公
務員隊伍的穩定性。

8.張文光議員及劉慧卿議員察悉,據政府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提交的意見書第9及12頁
所述,紀律部隊內的表現評核制度及晉升制度千瘡百孔、流弊叢生;他們對這種情況
,尤其是貪污舞弊的問題,深感驚訝,同時又請該會提出意見,指出應如何解決該等
問題。政府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主席黃偉雄先生澄清,該會只想在意見書內指出,現
時的表現評核制度及晉升制度存在漏洞。該會已修改了意見書內若干字眼,並會向事
務委員會提交經修訂的意見書,供議員參閱。黃先生表示,在未來路向方面,政府紀
律部隊人員總工會支持諮詢文件第4.2段所載的方案,其中一項是推行"公務員廉潔守
正計劃"。

(會後補註:政府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提交的修訂意見書,已於1999年4月30日隨立法
會CB(1)1237/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9.劉慧卿議員請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的代表就如何精簡紀律處分程序提出意見。梁子
超醫生認為,應把處理紀律處分事宜的權力下放予個別部門的前線管理層。為確保個
別部門在處理紀律處分事宜時均採用劃一的標準和程序,政府當局或可在中央層面設
立紀律處分機制,讓各部門有所依循。在中央層面的管理層只應擔當監察角色,並在
有需要時支援有關部門。

10.李卓人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諮詢公務員對改革方案的意見。黃河先生回應時表
示,雖然香港政府華員會曾提出關注,但公務員事務局在1999 年3月8日發表諮詢文件
前,並無諮詢該會的意見。儘管如此,香港政府華員會已於1999 年3月8日向公務員事
務局提交意見書,表達對改革方案的意見。此外,該會一直有諮詢公務員對改革方案
的意見,稍後會把結果告知事務委員會。

(會後補註:香港政府華員會會長於1999年6月1日致函全體立法會議員,並在信中臚
列該會對《公務員體制改革諮詢文件》的意見。)

11.副主席多謝香港政府華員會、政府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及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的代
表出席會議。

與代表團體會晤(第二節)

12.副主席歡迎香港公務員總工會、公務員工會聯合會及政府人員協會的代表出席會議
。她提醒各代表團體,他們向事務委員會發言時,並不享有香港法例第382章所提供的
保障及豁免,其意見書亦不會由該條例涵蓋。

香港公務員總工會

13.香港公務員總工會主席張國標先生表示,該會支持改革的原則和目標,但對改革方
案則有所保留。香港公務員總工會的意見撮述如下:

  1. 應保留現時的長俸永久聘用制,原因是此制度十分穩定,對挽留優秀
    及經驗豐富的員工至為重要;

  2. 以合約條款聘用基本職級公務員的建議會製造分化,出現兩類基本職
    級公務員,即按長俸永久聘用條款聘用的現職員工,以及按合約條款
    聘用的新入職員工。這個方案會影響公務員隊伍的穩定性;

  3. 關於管理層指令在職公務員提前退休的個案,管理層應與有關員工商
    討,而不應自行作出決定;

  4. 公務員的薪酬不應與工作表現掛鉤,原因是表現優秀的員工應透過晉
    升得到獎勵,而每年的增薪點則是認同員工所累積經驗而給予的獎勵;

  5. 現行發放予公務員的津貼可因應環境變遷而予以調整,但不應一次過
    全部取消;

  6. 應設立上訴機制,讓公務員可就管理層對其採取紀律處分行動的決定
    提出上訴。當局可為此設立一個成員包括律師在內的獨立委員會;

  7. 政府當局一方面正在就公務員體制改革進行諮詢,另一方面卻引入措
    施,招聘非公務員合約員工,並計劃把公共服務公司化/私營化。此等措
    施令人懷疑政府當局進行諮詢的誠意;及

  8. 政府當局制訂了更具體的改革方案後,應進行另一輪諮詢工作。
公務員工會聯合會
(立法會CB(1)1206/98-99(02)號文件)

14.公務員工會聯合會主席梁籌庭先生表示,該會支持改革的原則,但認為部分方案對
公務員有欠公允。他特別指出:

  1. 以合約條款聘用員工的制度並不適合公務員體制。在不穩定的工作制
    度下,合約員工難以培養歸屬感,公務員體制亦難以招攬及挽留優秀
    和經驗豐富的員工。合約員工流動性偏高的現象,亦會浪費培訓資源;

  2. 將薪酬與表現掛鉤的方案並不切實可行,原因是難以量化公務員所履
    行的職責,亦難以制訂客觀的評核表現準則;及

  3. 管理層為配合人力資源管理的需要而指令在職公務員提前退休的安排
    ,只應適用於首長級人員。
政府人員協會
(立法會CB(1)1206/98-99(03)號文件)

15.政府人員協會主席陳志光先生表示,該會認為政府當局在制訂改革建議時,應恪守
諮詢文件內所載的6項基本原則:"穩中求變"、"循序漸進"、"通盤構思"、"群策群力"、
"切實可行"及"合理合法"。政府人員協會的意見撮述如下:

  1. 部分改革方案實在過於急進,例如以合約條款聘用基本職級公務員、
    採用與表現掛鉤的薪酬制度,以及由管理層指令在職公務員提前退休
    等。這些方案最終或會導致公務員體制出現"革命"而不是"改革";

  2. 以合約條款聘用基本職級公務員對該等員工有欠公允,亦會影響公務
    員隊伍的穩定性;

  3. 當局應為管理層指令提前退休的公務員提供上訴渠道;

  4. 應設立上訴機制,讓公務員可就表現評核結果提出上訴;

  5. 現行釐定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的機制行之已久,又廣為公務員接納。
    若當局擬對此機制作出任何改動,應先行諮詢公務員的意見;

  6. 關於建議成立一個獨立的常設秘書處,處理所有公務員的紀律處分個
    案,職方代表應獲准參與有關過程;及

  7. 應為公務員提供多元化培訓活動,並應優先考慮擢升曾接受培訓的員
    工。
與香港公務員總工會、公務員工會聯合會及政府人員協會進行討論

16.陳榮燦議員請各代表團體就公務員體制的高層職級是否也需要進行改革提出意見。
張國標先生回應時表示,由於大部分改革方案只涉及低、中級公務員,令人覺得當局
只是針對他們作為改革對象。其實,高級公務員也應包括在內。

17.劉慧卿議員詢問,現時為公務員而設的附帶福利和津貼是否過於慷慨。梁籌庭先生
和張國標先生認為有關福利和津貼並非過於慷慨。梁先生指出,低級公務員只享有極
為有限的附帶福利。舉例說,工作滿20年的低級公務員有資格申請每月港幣4,000元的
房屋津貼,為期10年。然而,在10年期限屆滿前,有關員工也許已屆退休年齡。張先
生補充,為挽留優秀及經驗豐富的員工,公務員所享有的附帶福利和津貼,應較私營
機構所提供的附帶福利和津貼為佳。

18.劉慧卿議員亦請各代表團體就處理紀律處分個案的過程是否冗長提出意見。張國標
先生認為,處理紀律處分個案所需的時間不算太冗長,但當前的問題在於有關當局並
沒有嚴格執行《公務員事務規例》的有關條文。

19.李卓人議員詢問各代表團體對諮詢過程是否感到滿意,以及3個月的諮詢期是否恰
當。梁籌庭先生及張國標先生質疑政府當局進行諮詢的誠意。他們指出,政府當局在
發表諮詢文件前,並未與公務員討論其改革方案的內容。此外,諮詢工作尚未結束,
當局便已經推行部分新措施,例如招聘非公務員合約員工等。他們又認為,這次是大
刀闊斧的改革,3個月的諮詢期未免太短。

20.副主席多謝香港公務員總工會、公務員工會聯合會及政府人員協會的代表出席會議。

與代表團體會晤(第三節)

21. 副主席歡迎文書職系公務員總會、政府機電監工技工職員協會、第一標準薪級公務
員評議會(職方)及香港職工會聯盟的代表出席會議。她提醒各代表團體,他們向事務委
員會發言時,並不享有香港法例第382章所提供的保障及豁免,其意見書亦不會由該條
例涵蓋。

文書職系公務員總會
(立法會CB(1)1206/98-99(04)號文件)

22.文書職系公務員總會第二副會長陳雪琼小姐認同公務員工會聯合會梁籌庭先生在上
文第17段的意見。她又指出,文書職系公務員享有的附帶福利非常有限。文書職系公
務員總會第一副會長陳偉強先生認為,政府以合約條款聘用員工會成為不良先例。私
營機構可能會仿效這種聘用方式,因而大大影響了本港勞工市場的穩定性。

政府機電監工技工職員協會
(立法會CB(1)1206/98-99(05)號文件)

23.政府機電監工技工職員協會副主席馮兆銘先生表示,該會支持諮詢文件所載的3項
改革原則,即"穩中求變"、"循序漸進"及"合理合法"。政府機電監工技工職員協會的意
見撮述如下:

  1. 現行的公務員體制並非如諮詢文件第2.2段所述是永久聘用制度。其
    實,公務員不但有可能面對紀律處分程序,亦有可能被解僱;

  2. 諮詢文件第2.4段所述現行公務員體制的缺點,實有誤導成份;

  3. 最初入職的基本職級公務員可以合約條款聘用,但在合約屆滿時,表
    現良好的員工應可轉為永久聘用制;

  4. 該會贊成設立公務員公積金制度。現職公務員應有權選擇是否參與此
    制度;

  5. 該會對諮詢文件第2.11段所述的引進自願退休安排的建議,表示極大
    保留;

  6. 管理層指令在職公務員提前退休的安排,只應適用於首長級人員;

  7. 公務員的入職薪酬檢討應以過去3年的有關數據作為基準,而不是以1
    年的有關數據作為依據;

  8. 關於薪酬與表現掛鉤的方案,政府當局可考慮給予在評核報告取得"優"
    或"良"的公務員一個增薪點,以示獎勵。然而,當局應維持現行每年按
    照薪酬趨勢調查釐定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的機制;

  9. 政府當局就《1997年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及《公務人員(紀律)規例》
    的條文進行檢討時,應徵詢各公務員工會的意見。為處理就紀律處分
    個案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當局擬議設立一個獨立的覆核機制,該會
    認為各工會代表亦應參與其中;及

  10. 在表現管理方面,該會贊成設立一個由上級人員組成的評核委員會的
    建議,以監察表現評核制度,以及處理有關上訴。然而,該會反對訂
    定評級分布比率的構思。
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
(立法會CB(1)1206/98-99(06)號文件)

24.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主席陳長義先生指出,諮詢文件所載的大部分改
革方案對公務員有欠公允。他特別指出:

  1. 所有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均屬招聘職級。以合約條款聘用基本職
    級公務員的建議,意味第一標準薪級的員工即使表現非常出色,
    也沒有機會改為永久聘用制;

  2. 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不獲安排在職訓練;

  3. 在表現管理方面,訂定評級分布比率實在不合情理;

  4. 假如當局引入與表現掛鉤的薪酬制度,但卻沒有訂立公平機制
    以評核表現,這樣便有欠公允;及

  5. 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擔心改革方案會引致多個部門進行改組及
    架構重整,最終須遣散過剩的員工。
香港職工會聯盟
(立法會CB(1)1206/98-99(07)號文件)

25.香港職工會聯盟副主席文銳光先生表示,該會認同需要改革公務員體制,但促請政
府當局慎重考慮其改革方案對公務員以至整體香港社會所產生的影響。此外,這次改
革事關重大,3 個月的諮詢期未免太短,他認為當局應延長諮詢期。香港職工會聯盟
的意見撮述如下:

  1. 以合約條款聘用基本職級公務員的建議會影響公務員的穩定性,亦會
    打擊公務員的士氣;

  2. 在公務員體制內,實難以採用與表現掛鉤的薪酬制度,原因是公務員
    的職責和表現均不能量化;及

  3. 擬議引進由管理層指令在職員工提前退休的安排,對公務員有欠公允。
與文書職系公務員總會、政府機電監工技工職員協會、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評議會(職
方)及香港職工會聯盟進行討論

26.劉慧卿議員請文書職系公務員總會的代表澄清,政府當局以合約條款聘用員工的建
議對私營機構有何影響。陳偉強先生在回應時表示,由於政府一直被視為"良好僱主",
以致許多私營機構的公司在訂定其僱用政策時均仿效政府的做法。若私營機構的僱主
仿效政府的做法,以合約條款聘用員工,這樣便會影響本港勞工市場的穩定性。

27.馮兆銘先生在回應李啟明議員的意見時表示,部分公務員已表明,假如有人員在獲
得擢升以出任其他職系或其他部門的職位時,其聘用條款須由長俸永久聘用制改為合
約制,他們寧可拒絕晉升。

28.關於政府機電監工技工職員協會在上文第23(a)段提及的意見,楊孝華議員請該會澄
清,為何該會認為公務員體制並非永久聘用制。政府機電監工技工職員協會主席董成
根先生指出,諮詢文件的表達方式或會令公眾誤以為,一加入公務員隊伍,有關員工
便可一直獲得聘用直至退休,但事實並非如此,公務員亦有可能遭解僱。

29.陳榮燦議員詢問,若政府當局堅決推行改革方案,各代表團體會如何回應。文銳光
先生要求政府當局延長諮詢期。馮兆銘先生促請政府當局在確定改革方案之前,進行
另一輪諮詢。

30.黃宏發議員表示,在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於1979年成立以前,政府當
局的慣常做法是委託獨立的專責委員會,就公務員體制改革提出意見。然而,現行的
改革方案是由公務員事務局提出,連諮詢工作也是由該局負責進行。馮兆銘先生認為
應交由獨立的委員會擬訂改革方案及進行諮詢,這樣會較為恰當。

31.副主席多謝文書職系公務員總會、政府機電監工技工職員協會、第一標準薪級公務
員評議會(職方)及香港職工會聯盟的代表出席會議。

與政府當局會晤

32.副主席邀請公務員事務局的代表扼要回應各代表團體的意見。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2)表示,欣悉所有代表團體均認同有需要改革公務員體制。他亦察悉各代表團體對改
革方案意見紛紜。儘管如此,政府當局可在這初步的 3 個月諮詢期內蒐集公務員及各
有關方面的意見。政府當局繼而會就改革涉及的每個範疇設定一些方案,並會再進行
諮詢工作。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強調,雖然這次改革是一項繁複的工作,但政府當
局會以開誠布公的態度推行改革。政府當局會定期發表一系列的"公務員體制改革通訊"
,讓公務員得悉改革的最新進展,並回答他們的問題。

33.黃宏發議員指出,各代表團體對某些方案有一致意見。舉例說,大部分代表團體均
反對以合約條款聘用基本職級公務員的建議。他促請政府當局慎重考慮代表團體的意
見。

34.李卓人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就建議以合約條款聘用基本職級公務員的理據作出澄清,
並解釋為何監督職級的公務員不包括在內。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在回應時表示,引
入以合約條款聘用員工的建議,旨在使公務員的聘任制度更加靈活。一如諮詢文件第
13頁的圖表所示,監督職級的公務員亦可能會以合約條款受聘。

35.在未來路向方面,副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在先前的會議席上已承諾將於1999年6月
,向事務委員會匯報諮詢工作的結果。此外,劉慧卿議員建議邀請學者就諮詢文件所
載的改革方案提出意見。

(會後補註:經事務委員會主席譚耀宗議員同意,事務委員會在1999年5月31日舉行特
別會議,與多位學者會晤。)

II. 其他事項

36. 會議於下午1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