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1638/98-99(01)號文件

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資料文件
防止公務員及公帑資助機構員工享用雙重房屋福利

引言

本文件旨在說明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的政策、有關政策在公務員制度中的施行,以
及適用於公帑資助機構的同類措施。

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政策

2.政府為薪酬在總薪級表第34點或以上或同等薪點的公務員提供房屋福利,作為服務
條件。至於其他人員,則會視乎資源多寡,按配額或有關政策提供房屋福利。

3.為了有效運用政府資源,享用房屋福利的公務員必須遵守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的
規則。除非該規則另有說明(例如有關人員因工作理由須按指示入住為職位需要而設
的部門宿舍),否則:

  1. 公務員及其配偶不得在同一時間領取超過一項房屋福利,不論這項
    福利是由政府、公帑資助機構或私人僱主提供;

  2. 公務員或其配偶一旦領取了資助置業的公務員房屋福利,即會喪失
    享用所有其他公務員房屋福利的資格;以及

  3. 如公務員或其配偶正享用公共房屋福利,則該員在這段期間並無資
    格同時領取公務員房屋福利。
有關政策在公務員制度中的施行

4.除了在《公務員事務規例》詳列有關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的規則外,政府每半年
傳閱公務員事務局有關通函一次,提醒公務員有關規則和違反規則的後果。

5.公務員申請房屋福利時,必須申報他們及其配偶是否正領取任何房屋福利,並須聲
明所申報的資料真確無訛。若申請表或申報書上的資料日後有任何改變,申請人須於
30日內向批核當局申報 (例如有關居所資助計劃、自置居所資助計劃等福利計劃須通
知庫務署,而有關部門宿舍則通知部門首長)。

6.如有需要,批核當局會與房屋署、其他政府部門及任何其他有關機構(例如公務員配
偶的僱主)核實申請人提交的資料。

7.批核當局會進行突擊檢查,以確保公務員本人在政府提供房屋資助的居所內居住。

8.公務員如違反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的規則,可能會被取消所有享用公務員房屋福
利的資格,及須把已領取的福利連同利息退還給政府。他們也可能會面對紀律研訊及
/或法律訴訟。

適用於公帑資助機構的措施

9.其配偶在公帑資助機構工作的公務員,亦須遵守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的規則。如
配偶正領取公帑資助機構提供的房屋福利,該公務員不得領取任何公務員房屋福利。

10.公帑資助機構是獨立於政府以外的機構,可自行釐定其僱員的薪酬福利。這些僱員
不是隸屬政府管理的公務員。然而,根據一般資助原則,公帑資助機構僱員的服務條
款及條件不應較公務員的優厚,因此,這些機構理應執行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的規
則。

11.公帑資助機構的定義在《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600條有所訂明(見附件I)。這些機構
均列入《公務員事務規例》/通告的分發名單,故應清楚知道有關防止享用雙重房屋
福利規則的內容以及任何有關的修改。一如上文第 3段所述,公帑資助機構僱員及其
配偶不得在同一時間領取超過一項房屋福利,不論這些福利是由同一公帑資助機構、
另一公帑資助機構、政府或私人僱主所提供。

總結

12.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政策的目的,是確保能夠有效運用政府資源。政府會對公務
員嚴格執行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的規則,並透過有關的決策局,鼓勵公帑資助機構
同樣執行。政府會不時檢討這項政策,並在有需要時因應環境的改變而修訂有關規則。

公務員事務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

附件I

節錄於公務員事務規例

第16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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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帑資助機構」指獲得公帑資助,並可以之協助僱員自
置居所的機構。現時的公帑資助機構包括:
  1. 香港中文大學;

  2. 香港城市大學(前稱香港城市理工學院);

  3. 消費者委員會;

  4. 香港浸會大學(前稱香港浸會學院);

  5. 香港教育學院;

  6. 香港金融管理局;

  7. 香港理工大學(前稱香港理工學院);

  8.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9. 香港旅遊協會;

  10. 香港貿易發展局;

  11. 香港科技大學;

  12. 醫院管理局;

  13.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14. 嶺南學院;

  15. 區域市政局;

  16. 香港大學;

  17. 市政局;及

  18. 職業訓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