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422/98-99(01)號文件

1998年10月19日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
參考便覽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引言

在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1998年9月21日會議上,議員要求秘書處
確定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是否包括監察法定公共機構如機場管理局(機管局)
的員工服務條件事宜。

背景

2.現時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與1994年10月前立法局內
務委員會所通過的職權範圍相同,現載列如下
    "監察及研究與公務員及政府資助公共機構事宜有關的政府政策及大眾
    關注的事項,以及其他有關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的事宜。

    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
    會前,先行聽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各有關
    政策範圍內廣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3.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前身為前行政立法兩局的公務員事宜小組。
在1988年11月4日前立法局會議上,當時的立法局議員同意將公務員事宜小組的
職權範圍擴大,以包括政府資助機構;議員又同意把該小組重新定名為"公務員
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宜小組"。

現時情況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研究的事項


4.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主要處理有關公務員的事宜。除此之外,自
事務委員會於1994年10月修訂其職權範圍後,曾3度處理有關政府資助機構員工的
服務條件事宜。事務委員會曾在1996年2月26日及1998年1月26日的會議上,討論政
府資助機構職員的附帶福利;及在1997年10月27日的會議上,討論為受聘於津貼中
學內以英語為母語的教師提供房屋福利的問題。

5.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從來沒有處理過法定公共機構(如機管局)員工
的服務條件事宜。直到目前為止,涉及機管局職員的服務條件事宜一直由經濟事務
委員會處理。經濟事務委員會在1995年12月的會議上,曾討論民航處轄下機場管理
部員工納入機管局的安排問題,便是其中一個例子。

6.此外,議員或會注意到,一名議員在1996年11月27日前立法局會議上曾提出有關
九廣鐵路公司董事局主席的薪酬問題,當時回答該項問題的官員是運輸司。
    "公職服務"及"政府資助公共機構"的定義
7. 據法律事務部表示,雖然在《釋義及通則條例》中,"公共機構"一詞設有一個法
定的定義(請參閱附錄I所載的定義),但"公職服務"及"政府資助公共機構"卻沒有一
般性的法定定義。在《退休金條例》(第89章)及《退休金及有關利益條例》(第99章)
中,為了若干特定和退休金有關的原因,"公共機構"一詞訂立了十分詳盡的定義(請
參閱附錄II所載的定義)。為了執行這兩條條例的規定而暫停支付退休金,若干政府
資助公共機構或政府資助機構(publicly-funded organizations)被有關當局公布為"公職服
務"。此等機構名單載列於附錄III

8.核數署署長在1996年10月至1997年2月期間完成的《衡工量值式核數結果報告書》
(1997年2月發表的第28號報告書)中,曾評論政府應對若干公共機構如機場管理局、
香港地下鐵路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進行檢討,決定這些公共機構是否應列為政府資助
機構,並受到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和暫停支付退休金的規則的約束。政府當局的回
應是: " 就香港地下鐵路公司、九廣鐵路公司和機管局的地位而言,這些機構是按照審慎商
業原則營運的法定機構。這些機構及其職員均在公務員制度以外。因此,現時政府就
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和暫停支付退休金向公職服務所實施的政策,並不適用於這些
機構。"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0月14日

附錄III

下列機構/組織已確定為公職服務,以執行《退休金條例》(第89章)及《退休金及
有關利益條例》(第99章) 中有關暫停支付退休金的規定:

生效日期
醫院管理局1991年1月25日
香港城市大學1991年8月1日
香港浸會大學1991年8月1日
香港理工大學1991年8月1日
嶺南學院1991年8月1日
香港中文大學1991年8月1日
香港科技大學1991年8月1日
香港大學1991年8月1日
職業訓練局1991年8月1日
市政局1993年4月30日
區域市政局1993年4月30日
房屋委員會1993年4月30日
香港金融管理局1993年11月12日
香港教育學院1994年4月29日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1994年4月29日
平等機會委員會1996年1月5日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1996年1月5日
申訴專員公署199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