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887/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SE/1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4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何俊仁議員
李卓人議員
張文光議員
程介南議員
楊孝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呂明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禁毒專員
盧古嘉利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禁毒)
李美美女士

警務處毒品調查科總警司
古樹鴻先生

警務處毒品調查科警司
韋能善先生

香港海關毒品調查局高級監督
陳漢傑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陳鈞儀先生

警務處水警總區指揮官
傅俊康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D
蘇錦成先生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行政及策劃)
卓觀暫先生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聯絡及支援)
麥桂炘先生

建築署副署長
關柏林先生

建築署總建築師
袁家達先生

建築署高級工程策劃經理
高嘉禮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馬淑霞小姐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2)1375/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7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1374/98-99(01)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2.主席告知與會各人,保安局局長當日須進行一項職務訪問。由於她極之希望能親自
就"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提供免簽證入境的安排"一事向議員作出闡釋,主席
同意將此項議題押後至下次會議討論。

3.議員同意下次會議改期於1999年3月31日上午10時45分舉行,並在會議上討論下列事
項 --

  1. 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提供免簽證入境的安排;

  2. 打擊走私香煙進入香港的問題的措施;及

  3. 有關禁區許可證的政策。
(會後補註:"有關禁區許可證的政策"的議題已由"香港警務處辦公室自動化計
劃"取代。)

事務委員會日後會議的討論事項

4.何俊仁議員對英國最近一宗有待歐洲聯盟(下稱"歐盟")法庭作出裁決的上訴個案表示
關注。該宗上訴個案和英國海外公民會否獲歐盟給予正式公民身份有關。倘法庭裁定
申請人得直,申請人便可以歐盟公民的身份,有資格自由進入英國及在當地居住。在
考慮到該項裁決將會造成的影響後,他建議事務委員會討論此事。鑑於歐盟法庭不會
在短期內作出裁決,在議員的建議下,何俊仁議員答應提供英國就該案作出裁決的判
決書,供議員參閱。議員同意如認為有此需要,便會就此事進行討論。

5.何俊仁議員進一步表示,他曾接獲若干投訴,指警方的商業罪案調查科進行調查工
作的所需時間過長。他認為政府當局應檢討商業罪案調查科的人力狀況及辦案能力。
主席建議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說明該科的運作情況及所處理的個案數目,並附以
每宗個案的平均處理時間及成功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議員可於稍後決定是否有需要
跟進此事。

III.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修訂建議
(立法會CB(2)1374/98-99(02)號文件)

政府當局作出匯報

6.禁毒專員向議員闡述參考文件的內容。建議作出的法例修訂,旨在規定貨幣兌換商
及匯款代理人採取反清洗黑錢的措施。

7.禁毒專員表示,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下稱"特別組織")已確定貨幣兌換商
及匯款代理人是清洗黑錢連鎖活動的重要環節。根據現行法例,所有人士包括金融機
構及貨幣兌換商和匯款代理人,均須報告可能涉及清洗黑錢罪行的可疑交易。雖然本
港的金融機構須受到多條條例的法定管制規限,並須遵守各金融規管當局發出的行政
指引,但匯款代理人卻不受任何法例規管。貨幣兌換商雖受到《貨幣兌換商條例》規
管,但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消費者,而並未訂有任何反清洗黑錢的具體規例。政
府當局已向貨幣兌換商及匯款代理人發出行政指引,建議他們採取反清洗黑錢的措施
。當局發現大部分商戶雖有保存某些客戶及交易資料,但此等資料通常不足以用作調
查可疑的清洗黑錢活動。在此情況下,政府當局遂建議修訂有關法例。是項建議的要
點載於參考文件第9段。

8.禁毒專員補充,政府當局已就上述建議徵詢業內人士、禁毒常務委員會及法律專業
團體的意見。他們均原則上支持有關建議。

討論過程

和觸犯法定規定有關的刑罰

9.張文光議員認為,建議對不遵守第9(a)至(c)段所載法定規定的貨幣兌換商及匯款代理
人施加的刑罰過輕,根本不能發揮阻嚇作用。鑑於業內欠缺規管組織,張議員對各項
建議的成效表示懷疑。禁毒專員回應時表示,當局已採取行政措施,對付利用貨幣兌
換商及匯款代理人進行清洗黑錢活動的問題。然而,因應向業內人士發出行政指引後
所得的經驗,當局認為有必要修訂有關法例。根據當局的建議,估計有關方面將可獲
得足夠資料,用以調查懷疑的清洗黑錢活動。政府當局對於所施加罰款的級別及監禁
期的長短持開放的態度。建議的罰則與其他和販毒或買賣危險藥物有關的罪行的罰則
相若。她補充,根據現行法例,倘貨幣兌換商及匯款代理人未就清洗黑錢活動作出報
告,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

10.周梁淑怡議員從參考文件第6段得知,匯款代理人處理的平均款額,約為每日每宗
交易83萬元。她表示利用匯款代理人進行清洗黑錢活動的情況日趨猖獗,可能由於當
局未有對匯款代理人作出規管所致。她認為應對該行業施加更嚴格的規管。主席對周
梁淑怡議員表達的意見亦有同感,並認為建議中的刑罰過輕。

11. 警務處毒品調查科總警司表示,根據對匯款代理業進行的實務調查顯示,匯款代理
人每月處理的交易數目由兩宗至約100宗不等,所涉及的金額則由每月10萬元至超過3
億6,000萬元不等。由此推算,匯款代理人每日處理的每宗交易所涉及的平均金額約為
83萬元。

12.禁毒專員察悉議員的意見,並答應進一步研究和觸犯法定規定有關的刑罰。

訂定最低金額所採用的準則

13.楊孝華議員詢問當局採用何種準則,為貨幣兌換商及匯款代理人訂定20,000元的最
低金額。禁毒專員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是在參考海外國家有關法例及本地營運經驗
後,建議將最低金額訂為20,000元。另一主要考慮因素是避免對業內人士造成太多不
必要的干擾。楊孝華議員認為,為免對遊客造成過多不便,政府當局應顧及遊客所進
行每宗交易的平均金額,將最低金額設定在合理的水平。主席指出,倘任何人蓄意利
用匯款代理人進行清洗黑錢活動,即使訂定20,000元的最低金額,他們仍可進行此類
活動。禁毒專員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或會進一步對最低金額作出研究。

執行對匯款代理人進行規管的機制

14.周梁淑怡議員表示,鑑於目前並無用以規管匯款代理人的法例及發牌制度,她質疑
政府當局如何能確保匯款代理人遵守參考文件第9(e)段所訂的通知規定。鄭家富議員對
執行規管機制一事亦表關注。

15.禁毒專員回應時表示,特別組織並未訂定具體的規定,以供因應各地情況對貨幣兌
換商及匯款代理人的運作進行規管。特別組織各成員皆自行訂定不同方式的規管機制
。鑑於匯款代理人目前不受任何法例規管,規定匯款代理人把經營匯款業務一事通知
一名公職人員的建議,已是向前邁進了重要的一步。在建議的法例中,當局會界定匯
款代理人的定義。匯款代理人如不把經營匯款業務一事通知由保安局局長委任的指定
公職人員,即屬犯罪。由警方及海關人員聯合組成的聯合財富調查情報組,是本港接
收以披露形式舉報的可疑交易報告的中央單位。建議的法例獲得通過後,聯合財富調
查情報組將負責備存法例所規定的紀錄冊。警務處毒品調查科總警司補充,警方可在
進行例行調查的過程中,發現未經舉報的懷疑清洗黑錢交易。

16.關於執法工作的成效,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禁毒)表示,有關的通知規定使政府當
局可備存一份綜合及包含最新資料的貨幣兌換商及匯款代理人紀錄冊。新規定將會配
合當局現正積極考慮的若干相應行政安排一起實施。目前,警方向貨幣兌換商及匯款
代理人發出的行政指引,只在有限程度上被認為有效。在發出該等行政指引前,此類
機構中只有約25%備存客戶及交易資料。雖然有備存此類紀錄的機構的比例已上升至
80%,但各機構所備存的資料種類及數量相差甚遠。她補充,當局會透過發出隨附的
行政指引、由執法機關進行的探訪,以及為業內人士提供的教育,加強日後的執法工
作。

17.周梁淑怡議員認為參考文件第9(e)段並未清楚述明未有遵守有關規定是否屬於犯罪
,以及會被判處何種刑罰。她要求政府當局檢討對匯款代理人作出的擬議規管是否足
夠。何俊仁議員贊同周梁淑怡議員的意見。

實施特別組織的建議

18.鄭家富議員注意到,特別組織就規管貨幣兌換商及匯款代理人而提出的第11及12號
建議,與政府當局的立法建議出現分歧,他詢問當局未有嚴格遵從特別組織所作建議
的原因何在。關於實施特別組織第12號建議一事,禁毒專員表示,為與本港金融機構
的做法一致,貨幣兌換商及匯款代理人必須把客戶及交易紀錄備存一段時期。當局已
就有關建議徵詢業內人士的意見,他們對此並無提出反對。

匯款代理人的業務運作

19.何俊仁議員就匯款代理人的業務運作情況提出查詢,警務處毒品調查科總警司回應
時表示,匯款代理人通常會要求客戶購買一張抬頭人為該代理人的銀行匯票。因此,
即使銀行嚴格遵從香港銀行公會發出的指引行事,當局仍不能獲得有關該宗交易受益
人身份的更多資料。這是對可疑交易進行調查時所欠缺的一環。儘管如此,政府當局
可透過此等交易得知有不同匯款代理商從事匯款業務。

20.禁毒專員補充,本港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及保險公司等,均有嚴格遵守其所
屬行業的金融規管當局所發出的行政指引。特別組織在1998年詳細審查本港對付清洗
黑錢活動的措施後,對該等行政指引表示滿意。特別組織只認為,欠缺用以規管貨幣
兌換商及匯款代理人的具體反清洗黑錢措施,將不足以協助執法機關進行執法行動。
因此,當局便擬訂各項反清洗黑錢的建議。然而,這並不一定表示貨幣兌換商及匯款
代理人參與清洗黑錢活動的情況已非常嚴重。

匯款代理人的定義

21.何俊仁議員詢問,偶爾進行匯款交易的人士,是否亦屬有關立法建議中所指的匯款
代理人;若然,他認為除非設立發牌制度,否則當局不可能知道其存在。主席進一步
詢問,根據當局的立法建議,並非在進行業務的過程中作出的匯款交易,是否亦須受
到規管。禁毒專員表示,當局目前的建議是,所有從事匯款代理業務的人士,不論其
作出此類交易的次數若干,均被視為有關法例所指的匯款代理人。她補充,政府當局
現時並無計劃為匯款代理人訂立發牌制度。有關的立法建議的目的,是向不屬銀行但
有進行貨幣兌換或匯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施加若干法定規定。新規定提供追查及審計有
關業務或交易的渠道,因而被認為是簡單、易於執行,而又足以打擊清洗黑錢活動的
措施。

22.周梁淑怡議員認為,鑑於匯款代理業所處理的金錢涉及龐大數額,當局須在法例內
就匯款代理人訂定清晰的定義。

23. 何俊仁議員對於香港與內地居民的業務交易日趨頻繁,因而造成的某些最新貨幣兌
換趨勢表示關注。以下是一種相當常見的現象:欲以港幣兌換人民幣的香港居民,會
先在本港把港幣支付予某人,然後在內地收取兌換所得的人民幣,反之亦然。整個過
程完全不經貨幣兌換商或匯款代理人處理,顧客身份及交易詳情亦因而無從確定。保
安局首席助理局長(禁毒)表示,鑑於當局發現貨幣兌換商及匯款代理人曾經參與清洗
黑錢的活動,或被利用作為清洗黑錢的渠道,當局遂制訂有關建議。此等建議的主要
目的是規定貨幣兌換商及匯款代理人採取反清洗黑錢的措施,而並非旨在規管其運作
。當局目前的構思,是向所有進行貨幣兌換或匯款代理業務的人士施加有關的法定規
定,但當局可因應議員提出的意見改善有關的建議。

為匯款代理人訂立發牌制度

24.張文光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如不同時為匯款代理人訂立發牌制度,便無法執行有關
的建議。犯罪份子極有可能不會把經營有關業務一事通知有關當局。他認為執法機關
將難以確知其是否存在。他表示,政府當局應在法例內清楚訂明在何種情況下,例如
在達到哪一交易金額及次數後,匯款代理人即須向有關當局進行登記。保安局首席助
理局長(禁毒)重申,根據建議的法例,任何人從事貨幣兌換或匯款代理業務而不將此
事通知有關當局,即屬犯罪。考慮到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政府當局會檢討建議中的
罰則。

25.張文光議員強調,能否有效執行新訂規定,在很大程度上視乎當局有否訂定相應的
發牌制度。他詢問為貨幣兌換或匯款代理業訂立發牌制度的困難何在。

26.主席表示議員對於缺乏發牌制度,以便有效實施新訂法定規定一事深表關注。他要
求政府當局進一步考慮議員提出的意見。主席亦促請政府當局注意,由於香港與內地
日趨頻繁的業務交易,因而出現未經報告的貨幣兌換交易。他請當局研究此類交易是
否屬於立法建議所指,須向有關當局報告其交易的貨幣兌換商或匯款代理人的業務。
政府當局在擬訂有關建議時,亦可考慮徵詢內地企業的意見。

27.禁毒專員回應時答應提供更多有關不訂立發牌制度的背景資料。她指出,政府當局
在擬訂有關建議時已參考海外國家的經驗。舉例而言,英國的貨幣兌換商及匯款代理
人無需為經營業務而領取牌照,他們亦是藉著備存類似的紀錄冊而受到法例規管。禁
毒專員表示,如實施發牌制度,便須動用額外人手採取執法行動。當局必須同時考慮
其他因素,例如有關制度應包括哪些類別的活動、匯款代理人或貨幣兌換商在何時及
何種情況下須申領牌照等等。

IV. 更換水警輪的計劃
(立法會CB(2)1374/98-99(03)號文件)

政府當局作出匯報

28.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向議員匯報更換水警巡邏警輪的整體計劃。是項計劃的目的
是最終更換現有的35艘巡邏警輪,因為每艘巡邏警輪的預計服役年期約為18至22年,
在此年期過後繼續對其進行保養,是不符合經濟效益的做法。

29.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表示,第一批需要更換的船隻是6艘達汶一型巡邏警輪。6艘
新警輪的速度將較高,並配備先進的科技設施。政府當局會在本立法年度向財務委員
會申請批准撥款,以便購入該6艘新警輪。當局估計此項計劃的非經常費用約為2億
9,484萬元,但仍須視乎購買警輪的招標結果而定。

討論過程

提高新警輪速度對進行入境管制工作的影響

30.張文光議員詢問,新警輪的速度更高,能否協助水警執行其反偷渡職務。就此方面
,他希望得知該等警輪的速度(25海里)是否及得上用作偷運非法入境者的船隻的速度。

31.警務處水警總區指揮官回應時表示,巡邏警輪所配備而速度為35至40海里的小型船
隻,可用作進行高速追捕行動。為進行高速追捕行動,水警亦配備最高速度可達50 海
里的船隻,並會購入最高速度達到60海里的船隻。事實上,將巡邏警輪的速度提升至
任何較高水平,是非常昂貴之舉。

32.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補充,當局已實施其他措施以對付偷渡活動,例如與內地當
局保持緊密聯繫,藉以加強邊境巡邏及地段巡邏工作。除用於執行反偷渡工作外,新
警輪亦將用於執行其他水警職務,例如海上安全、海洋護理及執行海事法例的工作。

新警輪的價格

33.主席詢問,當局預計的新警輪單位價格是否物有所值,批出大宗採購合約會否吸引
投標者以更具競爭力的價格參與競投。警務處水警總區指揮官回應時表示,巡邏警輪
的買價將視乎招標結果而定,而全球各地有興趣的人士均可參與競投。倘招標工作同
時包括將於稍後階段更換的第 2批巡邏警輪,投標者或會以較具競爭力的價格參與競
投。然而,科技上的進步或可使投標者以較低價格出售配備更先進科技設施的巡邏警
輪。而且,分階段更換警輪可使水警與科技發展同步並進、在充分評估新警輪的性能
及效用後才發出新訂單,以及檢討目前及將來的運作需要。

計算新警輪所需費用時採用的通脹率

34. 李卓人議員詢問 --

  1. 計算新警輪所需費用(參考文件附件二)時採用的每年8%的通脹率,是
    否已經過時;及

  2. 政府當局在計算上述費用時,有否參考以往購買類似船隻所需的費用。
35.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作出以下回應:
  1. 由於巡邏警輪在海外建造,政府當局必須把海外國家的通脹率計算在內;及

  2. 一如參考文件第11段所述,政府當局曾參考財務委員會於1996年12月批准
    的撥款建議。該項建議是由香港海關購買兩艘巡邏艇,其單位價格與水警
    欲購置的新警輪的價格相若。
他強調,參考文件所載的採購費用僅屬預算,實際所需費用仍須視乎公開招標結果而
定。

36.主席表示,預算中的費用是購買警輪所需費用的上限。他表示,由於從保安角度而
言,更換巡邏警輪是必要安排,故此事務委員會支持有關建議。

V. 入境處訓練學校及掃管笏入境事務中心
(立法會CB(2)1374/98-99(04)號文件)

政府當局作出匯報

37.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D表示,參考文件旨在介紹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擬在屯門
青山道前軍事用地一部分的掃管笏軍營,興建一所入境處永久訓練事校及一間設有羈
留設施的入境處處理中心的建議。

38.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D就當局有必要進行建議的建築工程計劃一事作出以下解釋 --

訓練學校

  1. 入境處目前以臨時性質使用英軍留下的掃管笏軍營進行入職及在職訓練。
    該等訓練設施不但已屬過時,而且不敷應用。入境處亦需與其他使用者共
    用步操場、體育館及其他設施。此等提供設施的安排對資源調配構成困難
    ,並影響教官及學員的士氣,削弱他們對部門的歸屬感。

入境處處理中心

  1. 目前,入境處並未設有用作羈留等候遣返的觸犯入境條例者的專用設施。
    該等違犯者被羈留在域多利監獄內的入境處域多利中心。域多利監獄除了
    用作羈留因觸犯入境條例而被羈留的人外,還用作羈留已被裁定觸犯其他
    刑事罪行的犯人。懲教署計劃收回入境處域多利中心,藉以紓解懲教機構
    過分擠逼的問題。鑑於入境處域多利中心的收容額有限,入境處須作出安
    排,讓超額的被羈留者在擔保後獲得釋放。在這些獲得釋放的被羈留者中
    ,有部分曾經潛逃,入境處因而須加派人手追查潛逃者的下落。為了改善
    此種情況及紓緩對入境處資源造成的壓力,入境處有必要另行興建一所獨
    立的入境處處理中心。該所可羈留400名觸犯入境條例的被羈留者的處理中
    心,將被用作取代現時的入境處域多利中心,以及提供足夠的設施,應付
    現時在執行工作上的需要。在同一幅用地上興建訓練學校及處理中心的建
    議,既可使入境處更能靈活調配人員,亦方便入境處調動人員前往處理中
    心應付緊急事故。
招聘中心
  1. 為了提高運作效率及發揮土地的最佳效用,當局亦建議將入境處招聘組遷
    往新校址。招聘組在行政管理上隸屬入境處訓練學校。
39.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D指出,政府當局已就有關建議徵詢屯門臨時區議會的意見,
該會原則上支持是項建議。工程的建設成本有待稍後階段的進一步精確計算才可確定
。政府當局打算分別於1999年4月及5月,向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建議及向財務委員會
申請撥款,以便把部分工程提升為甲級工程,從而進行合約前的顧問設計工作。入境
處處理中心預計可於2003年年初建成,入境處訓練學校則可望於2004年年初落成。

討論過程

應急費用

40. 關於是項工程計劃的財政影響,張文光議員對於合約及工程應急費用高昂,其數
額達到工程建設費用 15%以上一事感到關注。建築署副署長認為,工程及合約應急費
用分別用作應付使用者須支付及工程合約中出現的未可預見的開支。應急費用佔工程
建設費用15%以上的確偏高。當局向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此項目的撥款申請時,工程
應急費用的數額或可減少,因為屆時或許已可落實使用者的規定。

41.張文光議員表示,根據他審核工務計劃的經驗,應急費用總是偏高。鑑於工程建設
費用中已包括顧問費,他詢問何以不能準確估計委聘顧問的費用。建築署副署長解釋
,當局目前提出的撥款申請旨在取得支付部分顧問費用的撥款,以便進行截至招標階
段為止的顧問設計服務。當局將於撥款申請獲得批准後,才委聘顧問進行有關工作。
工程計劃進入招標階段時,當局將可更準確計算工程的建設費用。參考文件第17段所
列費用,只是根據工程計劃所涉及的樓面面積,並在不包括任何設計工作的假設之下
計算所得的粗略預算而已。

員工開支

42.張文光議員指出,根據參考文件第18段所載,訓練學校、入境處處理中心及招聘辦
事處每年需要約4,300萬元的額外員工開支(從78,990,942元扣除從被取代的建築物/資
產節省所得的35,469,521元)。他詢問出現此項額外開支的原因何在,並表示工程計劃
所涉及的唯一一項員工方面的轉變,是在入境處處理中心增設100個職位,使處理中心
的員工數目較入境處域多利中心為多。

43.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D解釋,節省所得的員工開支,是指入境處管理現有訓練中心
、處理中心及招聘辦事處所需的員工開支。新建的入境處處理中心的收容額較現有處
理中心為高,可羈留更多觸犯入境條例的被羈留者。為管理新的入境處處理中心,當
局必須增聘員工。至於訓練學校的員工需求,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行政及策劃)表示
,除現有的約30名員工外,當局還須增聘22名員工。鑑於在1997年開始恢復招聘入境
事務主任職級的人員後,對現有及新聘人員進行培訓的需求不斷增加,當局有必要為
訓練學校增聘員工。關於入境處處理中心的員工需求,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 (聯絡及
支援)表示,估計須額外招聘的員工數目為199名。在擬訂人員編制建議時,入境處曾
參考懲教署的人員編制,該署共調派182名人員,以便24小時駐守入境處域多利中心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D回應主席的查詢時表示,當局會循正常渠道設立新增職位。
張文光議員質疑是否有必要為訓練學校增聘數目相等於原有人員編制三分之二的員工
。他又詢問在入境處域多利中心的工作轉交新入境處處理中心負責後,是否仍需要保
留原來負責管理入境處域多利中心的182名懲教署人員。

44.關於從被取代的建築物/資產節省所得的35,469,521元的員工開支,入境事務處助
理處長(聯絡及支援)表示,該筆員工開支包括訓練學校現有32名職員、招聘組16 名職
員及70名在入境處域多利中心工作的入境處職員的開支。該70名入境處職員主要負責
處理與遣返、上訴及呈請有關的行政事宜,而並無參與管理觸犯入境條例的被羈留者
的工作。因此,如入境處須同時負責執行管理職務,便需增加人手。在主席的要求下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D答應提供參考文件第18 段所列員工開支的分項數字,以及管
理入境處域多利中心的182名懲教署人員的員工開支詳細資料。

45.張文光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對工程的建設費用及經常開支感到關注。張議員懷疑當
局能否在1999年4月向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撥款建議時,及時作出更準確的開支預算。
周梁淑怡議員指出,參考文件載列的工程費用開支預算是按照1997年12月價格計算的
,因此,如按目前的價格計算,工程費用可能會有所不同。她認為應告知工務小組委
員會有關的開支預算未經事務委員會審議。張文光議員表示,他會從政策及衡工量值
的角度研究該項工程計劃。因此,當局有必要提供大致上準確的開支預算。

46.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D強調,由於在撥款申請獲得批准前,當局並未委聘顧問公司
提供工程設計服務,故未能提供準確的開支預算。建築署副署長補充,當局會在提交
工務小組委員會的撥款申請文件中,提供更多有關工程費用的詳細資料。在顧問完成
工程設計的工作後,當局將可提供更準確的開支預算,然而,工程的建設成本將約為
每平方米建築樓面面積18,000元。

47.主席注意到入境處共有約5600名員工,因此他原則上支持為入境處興建一所訓練學
校,因為人員編制約為6 000人的懲教署亦獲提供一所訓練學校。政府當局應解答議員
對有關工程提出的各項關注事項,例如訓練學校的規模是否適中。周梁淑怡議員原則
上亦支持為入境處興建一所訓練學校。然而,她認為工程的建設費用及經常開支偏高
。她要求當局提供有關該等費用的更詳細資料,以及支持批撥有關費用的理據。

48.主席總結有關此事的討論時建議,政府當局向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撥款申請文件時
,必須解答事務委員會就工程計劃是否物有所值及符合經濟效益而提出的一般關注事
項。申請文件內尤其須加入下述資料 --

  1. 政府當局就議員在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所提關注事項作出的回應;

  2. 分別就工程開支預算和入境處訓練學校及入境處處理中心的員工開
    支提供有關的分項數字。在此方面,當局須提出理據,支持為新訓
    練學校增設199個額外職位的建議;及

  3. 在入境處域多利中心交還懲教署後,懲教機構過分擠逼的情況將獲
    得何種程度(以百分率顯示)的紓緩。
49. 會議於下午4時4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