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803/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SE/1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7月13日(星期二)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呂明華議員
張文光議員
程介南議員
楊孝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何秀蘭議員
李啟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靄儀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陳婉嫻議員
劉慧卿議員

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李卓人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保安局局長
葉劉淑儀女士

保安局副局長
湯顯明先生

入境事務處處長
李少光先生

律政司民事法律專員
溫法德先生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
黎棟國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2)1
馬淑霞小姐
I. 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及審批程序
(立法會CB(2)2548/98-99(01)及CB(2)2548/98-99(02)號文件)

政府當局作出匯報

保安局局長表示,入境事務處處長已與內地有關當局進行多次討論,擬定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程序。由於雙方已達成共識,當局已擬備憲報公告擬稿及有關居留權證明書申請及審批程序資料的文件,供議員參閱。

討論過程

申請及審批程序

2. 劉慧卿議員詢問如申請人身處香港,有關的居留權證明書申請程序為何,因為有為數不少聲稱擁有香港居留權的內地人士,目前均身處香港。保安局局長表示,憲報公告第甲(i)段明確訂明,如申請人居住在中國大陸,他必須通過當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根據上述公告第甲(ii)段,如申請人居住在中國以外地方,他必須通過當地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或以郵遞方式直接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申請。至於在香港逗留而須受入境事務處處長指明的逗留條件規限的人士,則在該段逗留香港期間仍被視為居住在中國大陸。因此,根據該公告第丙段,此類人士須通過內地有關的公安機關辦事處申請居留權證明書。

3. 劉慧卿議員詢問現時可有任何機制,讓聲稱擁有居留權而目前實際上身處香港的內地居民,在本港申請居留權證明書。保安局局長答稱,居留權證明書計劃的主要特點是,包括因旅遊或過境而在香港逗留的內地人士在內的內地居民,均必須通過內地有關的公安機關辦事處提出申請。在有關居留權問題的訴訟進行期間及結束後,政府當局均曾強調此項規定的重要性。若不作出此項規定,將會導致嚴重的出入境管制問題。

4. 法律顧問表示,在Ng Ka Ling一案中,終審法院認為,居留權證明書計劃中有關申索人必須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及取得居留權證明書,以及申索人必須持有此證明書,其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才得以確立的規定,均是符合憲法的安排。居留權證明書計劃中有關申索人在申請此證明書時必須在內地逗留的規定亦符合憲法。任何要求獲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索,均須先經過審批。

5. 關於上述的終審法院判決,劉慧卿議員詢問法院是否認為,任何聲稱擁有居留權的人士即使實際上身處香港,仍須先行返回內地以便當局核實其身份。法律顧問表示,上述判決並無直接處理此種情況。法院僅就有關此方面事宜的憲報公告是否不符合憲法作出裁決。

6. 何俊仁議員指出,在有關Ng Ka Ling及Lau Kong Yung的個案中,法院並沒有就雙程通行證持有人可否要求在香港進行其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核實工作,作出明確的裁決。法院亦沒有說明,為領取居留權證明書的目的而進行的身份核實工作,是否只可在內地進行。

7. 律政司民事法律專員回應時表示,關於Lau Kong Yung一案,上訴法庭作出的唯一寬免,是撤銷入境事務處處長把有關的人遣送離境及羈留的決定。法院拒絕作出其他寬免,特別是強令入境事務處處長指明個別申請人的身份或就其身份作出聲明。就該案作出的唯一一項命令是,基於入境事務處處長在發出遣送離境令前並未考慮所有有關資料,該遣送離境令須予撤銷。法院並未處理申請人的身份問題。

8. 何俊仁議員質疑倘聲稱擁有居留權的人士擬對公告第丙段所載規定提出反對,有關規定是否有可能受到挑戰。律政司民事法律專員表示,根據《入境條例》第2AA(2)條,聲稱擁有居留權但其權利未經確立的人,須受到出入境限制的規管。他補充,終審法院拒絕宣布該條文不符合憲法。在Ng Ka Ling一案中,終審法院維持了有關條文及審批規定的合法性。

9. 關於Lau Kong Yung一案的判決,主席指出主審法官認為,"本人雖然接納入境事務處處長有權享有一段合理時間,以便制訂一套新的安排,但卻並不認為他可以在此段時間內把所有人拒諸門外。他若不盡快制訂新的安排,便須批准人們以不遵循任何特定方式的做法提出申請,因為現時根本並未訂定任何特定的申請方式。"主席表示在公布該憲報公告後,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程序可能會有所改變。

10. 何俊仁議員從憲報公告第甲(iii)段得悉,如申請人在申請時居住在台灣或澳門地區,他必須以郵遞方式直接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他詢問持雙程通行證前往澳門或台灣觀光的內地人士,是否須遵守公告第丙段所載的申請規定。入境事務處處長表示,倘內地人士因過境而身處所述地區,他必須在內地申請居留權證明書。倘內地人士已在台灣或澳門居住了一段時間,並持有工作許可證或身份證,他將被視為在台灣或澳門居住,因而可根據公告第甲(iii)段所載程序申請居留權證明書。

11. 鑑於曾報稱出現關於內地當局在處理單程通行證申請時貪污瀆職的投訴,鄭家富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澄清,內地居民可否直接向入境事務處索取申請表,以及當局會否同時考慮把公告第甲(iii)段所載申請程序的適用範圍擴大至適用於內地申請人,亦即讓也們以郵遞方式直接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申請。保安局局長表示,雖然曾出現關於內地當局在處理單程通行證申請時貪污瀆職的投訴,但自從內地當局於1997年5月實施計分制度後,情況已大有改善。此外,政府當局既未聽聞亦無接獲任何投訴,指內地當局在處理居留權證明書計劃的申請時貪污瀆職。至於提出申請方面,內地居民須向其所居住地區的有關公安機關辦事處提出申請的規定,被視為有效的安排,因為內地有關當局必須核實申請人的個人資料,然後才可把申請表送交入境事務處作進一步處理。申請人必須填寫一式兩份的單程通行證申請表,其中一份將用作申請居留權證明書。為進一步提高此制度的透明度,政府當局與內地有關當局就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程序進行討論後,將會實施各項改善措施。舉例而言,申請表將印上序列編號,以作核實之用。入境事務處處長補充,內地當局會印發有關居留權證明書計劃的小冊子,藉以就申請人資格、具體申請程序及投訴渠道作出解釋。該小冊子將於內地及本港派發。

12. 呂明華議員建議由獨立組織如大學進行定期調查,以了解新來港人士在申請居留權證明書時所面對的困難,從而加強公眾人士對申請程序的信心。保安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考慮呂議員的建議。

13. 何秀蘭議員詢問當局會否檢討申請安排,以及可否把申請過程中每一步驟所需的處理時間告知申請人。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及內地有關當局會不斷檢討申請程序。入境事務處處長補充,在過去兩年,入境事務處通常需要6至9個月時間審批一份申請。何秀蘭議員及主席要求政府當局繼續向議員匯報單程通行證及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安排的發展。入境事務處處長答應印製有關如何申請居留權證明書及現有投訴渠道的小冊子。保安局局長補充,在實施各項申請安排後,當局會在6個月內提交文件,供事務委員會參閱。

14. 法律顧問指出,憲報公告第丙(i)段屬推定條文。根據該項條文,任何非法進入香港及在香港逗留的內地人士將被視為在中國大陸居住,因而須根據公告第甲(i)段在內地申請居留權證明書。然而,公告第甲(i)段並無清楚述明此類人士是否須返回內地提出其申請。此外,公告第甲(i)段指明,申請人須通過其所居住地區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法律顧問詢問,如某人實際上身處香港,儘管其並無親身向有關當局提出申請,他是否仍可按照"通過中國大陸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香港提出申請,亦即透過代理人的協助、以郵遞或專人派遞等方式提出申請,而其本人無需實際上身處內地。

15. 律政司民事法律專員回應時表示,憲報公告第丙段是對申請居留權證明書的人士作出的身份描述。作出此項描述的原因是,任何人的居留權申索即使未獲核實,亦不一定表示其不能根據雙程通行證制度進入香港。此項描述使他們不致因為持雙程通行證在香港逗留,而不能提出居留權證明書申請。至於法律顧問提述的情況,律政司民事法律專員表示,儘管此情況在技術上可行,內地當局會要求申請人親身前往辦理有關手續,然後才受理及審批其申請。

16. 法律顧問表示,政府當局可考慮下述兩項技術問題

  1. 內地有關當局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代理,可否拒絕並非由申請人親身提出的申請;及

  2. 對於某些類別的申請人,其身份可無需藉核實文件的方式核證,因此,實際上身處內地的要求可能並非核實其身份的絕對必要條件。
保安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注意法律顧問所提各點。

17. 主席認為憲報公告和法律有所抵觸,因為該公告既非主體條例的一部分,亦非一項附屬法例。他表示,上訴法庭在1999年6月11日就Lau Kong Yung一案作出的判決中,一位法官曾對憲報公告的法律效力提出質疑。主席促請政府當局考慮把憲報公告的內容制定為附屬法例。

18. 法律顧問應劉慧卿議員所請表示,該公告是根據《入境條例》第2AB(ii)(a)條作出的。關於Lau Kong Yung一案的判決,法律顧問表示,其中一位法官在該判決的附帶意見中對公告表示有所保留,此項意見並不構成具約束力的判決的一部分。倘日後出現任何爭議,將交由法院處理。

內地審批單程通行證的申請

19. 對於報稱內地當局在處理單程通行證申請時貪污瀆職,因而導致申請人須等候多年,其申請才獲批准的投訴,劉慧卿議員表示關注。她詢問當局與內地當局進行討論時有否處理該問題,以及入境事務處如何確保內地當局公平處理單程通行證配額的分配事宜及公平對待所有輪候人士。入境事務處處長表示,自從內地當局於1997年5月實施計分制度後,單程通行證申請的處理及審批工作的透明度已有所提高。以廣東省為例,他表示有關當局會在告示板張貼單程通行證申請進度的資料,例如何時接獲申請、申請人在輪候名單上的位置,以及簽發單程通行證的日期。因此,個別申請人可監察有關的內地當局處理單程通行證申請的表現。入境事務處處長進一步表示,自1999年7月推行居留權證明書計劃以來,當局已簽發約50 000份居留權證明書,約有47 000名居留權證明書持有人已來港。在此等新來港人士中,並無任何人指稱內地當局在處理單程通行證申請時貪污瀆職。入境事務處會把所接獲的任何投訴轉交內地有關當局跟進。當局認為該計劃相當成功。保安局局長補充,自內地於1997年5月實施計分制度以來,單程通行證一直按照5個單程通行證申請人類別分配。申請人的資格準則會定期修訂,並公布周知。廣東省有關當局會受理有關的投訴。

20. 何秀蘭議員對於在單程通行證申請表印上序列編號的做法雖表欣賞,但她表示曾接獲和內地當局分配單程通行證配額有關的投訴。據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後,往往會在短期內接獲內地有關當局的來函,表示該年的單程通行證配額已告用罄。她詢問現時可有任何渠道,讓內地申請人查證有關配額是否確已悉數分配,或查核其在輪候名單上的位置。入境事務處處長表示,他並不知道有此種現象。單程通行證申請表可免費向公安機關辦事處索取。內地當局已作出保證,表示不會拒絕擁有居留權人士所提出的申請。在入境事務處處長的要求下,何秀蘭議員答應把有關的投訴個案中所提及的信件送交入境事務處處長,以供參考及跟進。

21. 呂明華議員詢問申請表上的序列編號是否獨一無二,或只適用於內地的有關省份。只有在序列編號屬獨一無二的情況下,申請人才可查證其申請的進度。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答稱,單程通行證連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將由北京的出入境管理局,以及廣東省和福建省的公安機關辦事處處理。各辦事處會就分配單程通行證排列先後次序。呂議員進一步詢問,每日的60個指定分額如何分配予合資格人士。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表示,每一負責部門均有指定的分額。大部分分額會分配予廣東省,因為該省的申請人數較多。呂議員要求當局提供分項數字,列出在每日60個指定分額中,分配予3個處理中心的分額數目。由於政府當局並無此方面的資料,保安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可能須與內地有關當局聯絡,以便在內地如有所需資料時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22. 張永森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採取了何種具體行動,促請內地有關當局加快審批單程通行證。入境事務處處長表示,政府當局一直有向內地當局重覆傳遞以下信息:在收到入境事務處發出的居留權證明書後,內地當局必須在一段合理時間內簽發單程通行證。當局注意到單程通行證通常會在居留權證明書發出後數個月內簽發。

23. 保安局局長回應主席時表示,屬配偶團聚類別的單程通行證申請,須根據計分制度處理。因此,子女獲發居留權證明書,並不一定會導致其母親的單程通行證獲得加快審批。

24. 保安局局長回應張永森議員時表示,任何擁有居留權的人士在申請單程通行證時均不受計分制度所限。分配予此一類別人士的指定分額為每日60個。入境事務處處長補充,內地當局已對家庭團聚予以適當的重視,故此會優先考慮擁有居留權而父母居於香港的申請人。

25. 劉慧卿議員詢問,申請人如未能從內地當局查證其單程通行證申請的進度,可否向入境事務處查核有關情況。入境事務處處長表示,就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而言,申請人可向入境事務處提出查詢。

讓擁有居留權的合資格人士來港

26. 何秀蘭議員指出,終審法院已裁定,擁有居留權的合資格人士應獲准在一段合理時間內來港。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屬第一代合資格人士的內地人士數目估計約有690 000人,而指定分配予此類人士的分額數目為每日60個。按照此數目計算,此等合資格人士將需時26年始可悉數來港定居。她詢問此項時間安排會否被視為合理,此情況又會否引起關於上述問題的訴訟。入境事務處處長回應時表示,截至1997年7月1日為止,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而屬於合資格兒童(20歲以下)的人士估計約有66 000人。其中約47 000人已根據居留權證明書計劃來港,另有約3 000人亦已在並無居留權證明書的情況下來港,因為他們已根據其母親所持有的單程通行證獲批准來港。因此,當局認為在3年內讓該66 000名合資格人士以有秩序的方式來港,是一項合理的時間安排。保安局局長補充,鑑於居留權證明書及單程通行證的安排重新掛鈎,申請人必須向所居住地區的公安機關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按照每日的配額規定獲批准來港。年齡在14歲以下的年幼合資格兒童,將需時少於4年便可獲批准來港,但屬於配偶團聚類別的成年女性申請人,則需要超過10年的較長時間才可獲批准來港。然而,等候審批來港的時間與獲批准移民至海外國家的時間相若。舉例而言,根據美國的家庭團聚計劃(United States Reunion Programme),直系家庭成員的團聚安排須受到配額制度的限制。有關的入境安排與加拿大及澳洲的做法相同,根據該兩個國家的做法,年幼的合資格兒童會獲得優先批准入境。

27. 張永森議員詢問政府當局基於何種理據,得出每日單程通行證配額即使維持不變,合資格人士仍能在一段合理時間內來港的結論。保安局局長表示,在1982至1995年間,每日的單程通行證配額是75個。政府當局於1993年與內地當局商討增加每日的單程通行證配額數目,以應付根據《基本法》擁有居留權而申請來港的內地人士,以及分配予已分隔兩地多年的配偶。此後,每日的單程通行證配額遂增加至150個。除輪候時間外,增加每日單程通行證配額的主要考慮因素是,為新來港人士提供的服務如教育、醫療服務等所受到的影響。

28. 吳亮星議員詢問每日單程通行證配額的分配情況,以及當局會否考慮增加該配額。入境事務處處長表示,當局最近曾與內地當局進行磋商,所得結果是每日的單程通行證配額暫時會維持不變。當局會在實施新安排後的若干時間進行檢討。他表示倘有需要增加居留權證明書的配額,當局可透過增加分配予按《基本法》屬合資格人士的分額數目,或增加每日的整體配額數目而達到該目的。然而,現時處理此問題實屬言之過早。

在未註冊婚姻下出生的子女所提出的申請

29. 張文光議員詢問為鑑證非婚生子女的親子關係而進行遺傳基因測試的詳細安排為何。入境事務處處長回應時表示,內地當局同意,任何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擁有居留權的人士,包括在未註冊婚姻下出生的子女及私生子女,均可申請居留權證明書。為證實雙方的親子關係,有關人士將需進行遺傳基因測試。內地及本港專家將於短期內進行討論及制訂有關安排的細則,並可望於1999年10月提出有關的法例修訂建議前達成協議。

30. 張文光議員及楊孝華議員關注到遺傳基因樣本可在途中被人掉換。入境事務處處長向議員保證,當局會制訂嚴格程序處理遺傳基因樣本,以免出現任何流弊。

31. 楊孝華議員詢問,抽取遺傳基因樣本以鑑證親子關係,是否須經申請人及其父母雙方同意方可進行。保安局局長表示,鑑於單程通行證及居留權證明書申請是由申請人主動提出,如申請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以支持其申索,便可能需要進行遺傳基因測試。為顧及個別人士的人權,對於強制進行遺傳基因測試的建議,必須予以審慎的考慮。

32. 李啟明議員詢問在事實婚姻中所生的子女,是否須進行遺傳基因測試以鑑證其親子關係。入境事務處處長表示,事實婚姻雖非已註冊的婚姻,但卻獲得社會的認同。在事實婚姻中所生的子女既有戶籍登記紀錄,其出生證明書上亦有父母姓名的登記。由於有充分證據確立此類子女的身份,他們通常無需進行遺傳基因測試。

不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1999年6月26日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作出的解釋影響的內地人士的入境安排

33. 李啟明議員指出,約有1 800名擁有居留權但在終審法院於1999年1月作出判決後已返回內地的人士,並不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6月26日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作出的解釋影響。他詢問讓該等人士來港的時間安排為何。入境事務處處長回應時表示,內地當局同意為此類內地居民作出特別安排。然而,在他們逗留香港期間,其永久性居民身份尚未獲得核實。因此,入境事務處會聯絡其在港的父母,要求提供證明文件以核實其身份。其身份一經核實,內地當局即會向此等合資格人士簽發單程通行證。當局估計他們可於一段合理時間內來港。

34. 入境事務處處長回應陳婉嫻議員提出的跟進問題時表示,讓該1 800名合資格人士來港的安排將不受每日150個單程通行證配額的限制。內地當局已同意作出有關安排。

居留權證明書與單程通行證安排重新掛鈎

35. 關於憲報公告的擬稿,吳靄儀議員詢問以往的申請程序和新申請程序有何分別,以及有關的制度可有任何轉變。入境事務處處長表示,以往的申請程序和新的申請安排基本上相同。當局對憲報公告文本作出若干修訂,藉以改善公告的草擬方式。新加入的第庚段指明,此公告取代在1997年7月刊登的前一份公告。

36. 吳靄儀議員詢問,在入境事務處簽發居留權證明書和內地當局簽發單程通行證之間,是否存在時間上的差距。入境事務處處長答稱,入境事務處在完成核實程序後,便會向合資格人士發出居留權證明書。居留權證明書會送交有關的公安機關辦事處,由該辦事處轉交申請人。整個過程將與簽發單程通行證的工作分開進行,其間可能會有數個月的時間差距。

37. 吳靄儀議員進一步詢問,在入境事務處已核實申請人的身份並相應簽發居留權證明書,但內地有關當局仍未發出單程通行證的情況下,如有關的申請人實際上身處香港,他可否被視為已獲得居留權證明書。保安局局長重申,政府的一貫立場是,任何人士均須向其所居住地區的公安機關辦事處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關的辦事處或管理部門會核實申請表所載資料,然後將有關個案轉交入境事務處,以供審批其居留權證明書申請。在審批工作完成後,入境事務處會發出居留權證明書,並將之送交有關的公安機關辦事處,以便轉交申請人。居留權證明書將附貼於單程通行證上,當申請人離開內地來港定居時,該兩份文件須一併提交邊防出入境檢查站的人員查驗。為確保合資格人士循合法及有秩序的方式來港定居,當局認為有需要作出上述安排。

38. 主席認為儘管居留權證明書與單程通行證已按照人大常委會所作解釋而重新掛鈎,但這不一定表示居留權證明書與單程通行證配額安排掛鈎是符合憲法的做法。因此,倘因為上述後一項安排而引起訴訟,政府當局未必會獲判勝訴。保安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注意主席所提觀點。

39. 主席詢問居留權證明書申請安排的法律根據為何,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當局是在考慮《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6月26日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所作解釋,以及《入境條例》第2A及2AA條的規定後,才訂出有關安排。

40. 主席詢問在終審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及之後,把居留權證明書與單程通行證掛鈎的法律效力為何。法律顧問表示,在終審法院於1999年1月29日作出判決前,把居留權證明書與單程通行證安排掛鈎的規定,已在《入境條例》第2AA條加以訂明。根據該條文,任何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只可藉其持有附貼於單程通行證上的居留權證明書、有效的香港特區護照或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而確立。在終審法院的判決中,法庭裁定《入境條例》中有關居留權證明書計劃與單程通行證規定掛鈎的條文不符合憲法,因此屬於無效。然而,法庭並無就《入境條例》第2AA(2)條作出任何宣告。

41. 吳靄儀議員詢問,在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後,《入境條例》中有關居留權證明書與單程通行證掛鈎的條文是否已恢復其法律效力。法律顧問表示,人大常委會並無就《入境條例》第2AA條的詮釋問題作出具體的聲明。不過,人大常委會所作解釋已非常清楚地指出,內地居民無論基於任何目的進入香港,均須從內地有關當局獲得所需的批准。他指出,當局尚未就《入境條例》及《入境規例》提出法例修訂建議。對於該條例有關條文的法律效力,現時意見紛紜。保安局局長表示,憲報公告擬稿並無提述單程通行證與居留權證明書計劃掛鈎的問題。該憲報公告的目的僅在於公布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程序。

42. 保安局局長回應吳靄儀議員時表示,其中一項意見是,《入境條例》中被終審法院裁定無效的條文,並不會在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後自動恢復其法律效力。政府當局將於下一立法會期展開後盡早提交有關的立法建議,在有關建議生效後,當局可能需要在《入境條例》中明確訂明居留權證明書與單程通行證掛鈎的安排。關於規定把居留權證明書附貼在單程通行證上的法律根據,入境事務處處長表示,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6月26日作出的解釋中已非常清楚地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中國其他地區的人"所指的是來自中央政府轄下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巿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他們無論基於任何目的進入香港,均須向內地有關當局申請作出所需的批准。因此,他們只有在同時取得單程通行證及居留權證明書時,才可被視為合法進入香港。

憲報公告中"居住在中國大陸"一語的定義

43. 關於憲報公告第甲段,何俊仁議員認為"居住在中國大陸"的提述可被視為在中國大陸暫時或永久居住。為免出現任何含糊之處,他建議政府當局考慮與內地當局澄清該用語的釋義,並相應通知申請人。法律顧問指出,所採用的似乎是香港常用而和居住有關的概念,就此,當局有必要與內地當局澄清在此問題上會否採用普通法的釋義。保安局局長表示,有關在某些地方居住的提述是《入境條例》的常用語句。在此方面將採用在本港一般會獲得接納的釋義。政府當局認為在此方面應不成問題。

44. 何俊仁議員進一步詢問,在申請人所居住地區具有戶籍登記紀錄,是否在內地提出申請時所須符合的居住準則的一項先決條件。入境事務處處長答應與內地有關當局澄清此問題。

45. 會議於下午6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