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783/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SE/1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6月29日(星期二)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張文光議員
楊孝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卓人議員
呂明華議員
程介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1
黃鴻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陳鈞儀先生

香港警務處行動處處長
李明逵先生

香港警務處總警司(支援)
林堅先生

香港警務處
香港輔助警察隊輔警總監
周湛樵先生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D
蘇錦成先生

香港警務處行動處處長
李明逵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馬淑霞小姐
I. 對香港輔助警察隊進行的檢討
(立法會CB(2)2412/98-99(01)號文件)

主席表示輔警改革關注小組(下稱"關注小組")已擬備在會議席上提交的另外兩份意見書。

(會後補註:上述兩份意見書(立法會CB(2)2443/98-99(01)及CB(2)2443/98-99(02)號文件)已送交缺席委員參閱。)

政府當局作出匯報

2. 警務處行動處處長表示,政府當局已擬備參考文件,回應議員在1999年6月10日事務委員會上次會議席上,就有關香港輔助警察隊(下稱"輔警")的檢討提出的若干事項。一如參考文件所載,以自然流失方式把輔警編制員額縮減至4 500人後,可節省的款項總額接近1.7億元。警務處行動處處長強調,對於輔警多年來一直盡忠職守,警隊衷心感謝。進行是次檢討的目的,是為了配合警隊所採取的衡工量值原則。對輔警進行的檢討早於1992年已經展開。

討論過程

經過修改後的輔警角色及訓練

3. 陳婉嫻議員認為警隊管理當局未能就議員在上次會議席上表達的關注事項作出解釋,特別是關於當局已訂定何種具體的計劃,確保輔警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有能力執行行動職務的問題,以及在如此短促的時間內作出重大改變的理由何在。

4. 警務處行動處處長回應時表示,警隊管理當局視輔警隊伍為警隊的珍貴資產。在作出改革後,輔警在支援正規警隊方面將繼續擔當重要的角色。在重新界定輔警人員的角色後,輔警主要是一支曾接受訓練的後備隊伍,在大型公眾活動及節日中協助正規警隊執行管理人群的行動。此外,輔警在內部保安方面的主要職能包括保護重要地點、執行指揮及控制中心的職務、護守警署及保護領事館館舍。為配合經修改後的輔警角色及職能,當局已自1999年4月1日起修訂為輔警人員提供的訓練。除了接受有關巡邏職務的實習訓練外,每名輔警人員於每年服務期間必須達到接受共26天訓練的要求,訓練內容包括靶場課程、有關巡邏職務的實習訓練,以及關於人群管理及預先策劃的行動的實習訓練。

5. 楊孝華議員詢問警隊管理當局在訂定有關建議時,有否研究為正規警務人員及輔警人員提供的訓練的成本效益分別為何。警務處行動處處長回應時表示,為輔警人員提供的訓練僅屬正規警務人員整套訓練的一部分。因此,輔警人員不能執行正規警務人員負責的所有類別職務,例如警察機動部隊的職務或有關刑事調查的職務。此外,輔警人員的當值模式並不固定,大部分輔警人員會在周末及公眾假期執行職務,至於正規警務人員則會全年提供24小時服務。因此,正規警務人員的大部分職責均不能交由輔警人員負責。

6. 陳婉嫻議員質疑正規警隊的人手狀況,是否聘用輔警人員的決定因素。楊孝華議員表示,根據經修改的輔警角色,輔警人員主要負責人群控制的工作,此情況與市民大眾對輔警的觀感有頗大分別。他詢問警隊管理當局在制訂有關建議時,可有認真研究輔警擔當的各種角色。

7. 警務處行動處處長表示,輔警的角色於70年代擴大至包括執行巡邏職務,原因是當時的治安日趨惡劣,而警隊亦遇到招募上的困難。自1996年起,招募問題已大有改善。鑑於正規警隊現已達至編制員額,因而有足夠人手執行前線警務工作,警隊管理當局遂認為有需要對輔警進行檢討,以便對人力資源作出最有效的調配。經考慮正規警隊目前的人手狀況後,進行檢討工作的委員會認為現時已再無強而有力的理據,支持由輔警人員執行巡邏職務。

8. 楊孝華議員及主席就關注小組進一步提交的兩份意見書,詢問當局取消特別職務配額之舉是否為了達到資源增值計劃的目標。警務處行動處處長表示,進行是次檢討的目的,並非為了達到資源增值計劃所訂的節省開支的目標。警隊早於90年代採用衡工量值原則。他指出,在實行資源增值計劃前,警隊早已在其他單位達到節省開支的目標。

正規警隊及輔警隊伍的人手狀況

9. 為評估正規警隊的人手是否足夠,主席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警隊過去數年實際員額的分項數字。警務處行動處處長回應時表示,由1996-97至1998-99年間,正規警隊增設了115個督察級人員及900個員佐級警務人員的職位,作為前線警務工作的後備替假及訓練人員。在同一段時間內,每日的特別職務配額由750個縮減至538個。截至1999年5月20日為止,5個陸上總區的軍裝人員編制員額及實際員額分別為

總區編制員額實際員額
港島3 160 3 546
東九龍2 5252 850
西九龍3 3313 884
新界北3 5643 837
新界南3 0373 593

10. 楊孝華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考慮調配輔警人員擔任正規警務人員的替假人員。警務處行動處處長表示,輔助警察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在制訂有關建議時,已將此項因素納入考慮範圍。當局為前線警務人員增設逾1 000個後備替假及訓練人員職位後,正規警務人員的休假問題已得到紓解。此外,當局現時會按照各區實際需要及輔警人員數目,對輔警人員進行人手調配。

11. 關於關注小組提交的第2份意見書(立法會CB(2)2443/98-99(02)號文件)第3段,鄭家富議員詢問警隊有否訂定任何措施,以便在取消特別職務配額後應付正規警隊內的替假人員需求。由於批撥予正規警隊的人手資源不斷增加,輔警人員就其前途所表達的憂慮是可以理解的。警務處行動處處長重申,警隊管理當局無意解散輔警隊伍。他解釋正規警務人員逾時工作的需要已有所減少,原因是當局已為執行前線警務工作的人員增設逾1 000個額外的後備替假及訓練人員職位。由於執行前線警務工作的人手充足,因此再無需要逾時工作。

12. 陳國強議員表示,每日的特別職務配額達到538個,反映輔警人員並不僅限於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執行職務。警務處行動處處長回應時澄清,上述配額是每日當值的輔警人員的最高人數,並不一定代表在某一日當值的輔警人員的實際數目。然而,輔警總監指出,每日當值的輔警人員的實際數目一般會較每日配額為高,因為有關配額是按照每一更次為時8小時計算的。

13. 主席詢問有關正規警務人員實際員額的預測為何,警務處行動處處長回應時表示,正規警隊在可見的未來不會出現人手短缺的問題。

輔警人員融入正規警隊的建議

14. 陳國強議員詢問,既然輔警人員曾接受適當訓練,而且在進行檢討前獨立執行行動職務,當局為何規定輔警人員須與正規警務人員一起執行行動職務。陳議員詢問,換言之,當局是否認為輔警人員以往接受的訓練並不足夠。警務處行動處處長表示,警隊會為每名警務人員提供足夠的訓練,以便執行特定職務。他強調,將輔警人員融入正規警隊的建議,並不表示輔警人員將須接受正規警務人員的培訓,而僅只意味他們會一起執行巡邏職務而已。

15. 陳國強議員指出,將輔警人員融入正規警隊的人手調配建議,令輔警人員感到憂慮。他得悉不少輔警人員對於在有關執行巡邏職務的新安排下,他們將成為正規警務人員的負累感到不快。警務處行動處處長強調,警隊管理當局提出此項融合建議,並無意令任何人難受。

16. 主席表示,建議的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有別於現行安排,輔警人員在新安排下將不可再獨立執行巡邏職務。既然輔警人員以往有能力獨立執行巡邏職務,他要求政府當局考慮容許在實施檢討所得建議前入職的輔警人員,繼續獨立執行巡邏職務。至於新入職的輔警人員,他們將須達到經修訂的訓練要求,而他們對工作的期望亦與現役輔警人員有所不同。

17. 警務處行動處處長回應時表示,巡邏職務只是輔警人員眾多職務之一。將輔警人員融入正規警隊,與正規警務人員一起執行行動職務的建議,將會在為期6個月的試驗期結束後進行檢討。屆時,當局會考慮議員提出的建議。保安局副局長1補充,部分建議包括檢討基礎訓練課程綱要一事,將有待當局進一步作出研究。

檢討各項建議的實施情況

18. 張文光議員認為問題的關鍵在於找出一個雙方均感滿意的解決方法。他建議警隊管理當局考慮將已於1999年6月1日展開,關於建議將輔警人員融入正規警隊的試驗期,由6個月縮短至3個月。他又建議成立由公務員事務局及庫務局代表組成的獨立委員會,跟進檢討輔警角色的工作。

19. 警務處行動處處長回應時表示,警隊在過去兩個月即1999年4月及5月,已在警區層面盡力向正規警務人員及輔警人員解釋檢討工作的詳情及建議。根據收集所得的意見,進行改革是必需的。然而,當局得悉部分輔警人員對於執行巡邏職務的機會將會減少表示失望。至於成立獨立委員會進一步檢討輔警角色的建議,警務處行動處處長表示暫時無此需要。目前,由總警司(支援)領導的委員會已包括一名輔警隊伍的代表。由派駐每一警區的正規警隊及輔警指揮官組成的總區建議推行小組,將會監察實施檢討所得建議的進展情況,並向委員會匯報其意見。當局歡迎輔警人員就檢討所得建議的實施情況提出意見。

20. 張文光議員表示,由於實施檢討所得建議,警隊管理當局與輔警之間互相信任的關係已在若干程度上遭受破壞,因此,輔警要求由獨立機構擔任有關建議實施情況的仲裁人,亦屬可以理解。保安局副局長1表示,當局會在為時6個月的試驗期結束後進行檢討。當局會在試驗期間收集各方意見,以期於稍後正式實施有關建議。當局會研究如何解決在實施有關建議時出現的問題,然後向保安局提交報告,由保安局從政策角度研究各項檢討結果及建議。

21. 張文光議員指出,輔警成員擔心在為時6個月的試驗期結束後,所實施的建議會成為警隊的既定政策。因此,他要求政府當局考慮縮短試驗期,以及消除輔警人員的疑慮。保安局副局長1表示,政府當局了解輔警成員的憂慮。警隊管理當局會力求在警隊內建立和諧的工作關係。政府當局會進一步考慮張議員的建議。

22. 輔警總監應張文光議員所請表示,鑑於他在警隊扮演雙重角色,對於實施檢討輔警隊伍所得建議,他不會表達任何意見。

23. 主席要求警隊考慮在試驗期結束前,解決輔警人員若干不涉及原則問題的關注事項,例如取消其制服上用以區分輔警人員和正規警務人員的標記。張文光議員對於主席的意見表示贊同。警務處行動處處長表示,警隊會考慮議員的建議。

24. 主席建議在考慮到個別輔警人員擁有的寶貴經驗後,警隊管理當局可考慮保留某些輔警制度,以配合正規警隊的發展。舉例而言,輔警人員的當值模式雖非平均分布,但大部分輔警人員會在某日或某星期若干時間內當值。警隊管理當局在編訂輪值表時可將此項因素納入考慮範圍。

25. 警務處行動處處長強調,維持本港治安的職責應由正規警隊肩負。輔警所擔當的角色是作為一支曾接受訓練的後備隊伍,為正規警隊提供支援。因此,招募正規警務人員應是一項持續不斷的工作,以確保警隊的延續性。倘規定輔警人員執行與正規警務人員相同的職務,則會對前者有欠公允,因為他們的薪酬較後者為低。他重申,在經過修訂的訓練課程下,當局仍會為輔警人員提供96小時執行巡邏職務的實習訓練,以便他們在有需要時可執行行動職務。

總結

26. 主席要求政府當局考慮議員提出的意見,並向事務委員會匯報在為時6個月的試驗期結束後所作檢討的結果。

II. 防止偷渡的措施
(立法會CB(2)2412/98-99(02)號文件)

政府當局作出匯報

27. 警務處行動處處長表示,自終審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作出裁決後,警方及內地有關當局已採取額外的預防措施對付偷渡活動。在陸上邊界當值以執行24小時巡邏職務的警務人員約有1 000名。此外,警方更裝設了多種電子設備,例如熱能探測器及手提紅外線車底探測器。當局亦加強進行海上巡邏工作,總數約有60艘的水警輪已作出全面戒備,監視非法入境活動。在本港其他地區當值的警務人員亦已全面戒備,對非法入境者作出阻截。在1999年2月至5月期間,每日平均拘獲33名非法入境者,較之前數月及1998年同期錄得的每日平均數字為低。

28. 警務處行動處處長表示,自終審法院作出裁決 後,內地有關當局亦已加強其邊境防衞工作。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加強其情報網絡,例如實行向提供資料人士作出酬賞的計劃;推行有關反偷渡的教育宣傳活動;以及為高速船裝置雷達設備以對付偷渡活動。根據內地有關當局提供的統計數字,在1999年2月至4月期間,被拘捕的蛇頭約有700人。根據入境事務處及政府統計處公布的數字,有80%以上的非法入境者是在抵港後首兩天內被警方截獲。由於警方與內地有關當局在預防偷渡方面合作無間,相信非法入境者的數目將會下降。

29.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D補充,在終審法院作出裁決前,各有關部門已採取有效的措施對付偷渡問題。

討論過程

30. 主席詢問,當局為了防止在終審法院作出裁決後有大量非法入境者湧入本港而採取的預防措施,其成效是否端賴內地方面提供的額外人手;若然,他詢問內地有關當局提供額外人手的安排將為時多久。警務處行動處處長表示,警方採取的額外預防措施,是透過重新調配警隊人手及安裝電子設備而實行的。為進一步加強警方的反偷渡能力,當局正在進行陸上邊界圍欄電纜感應器系統的改善工程。整個圍欄保護系統耗資4,200萬元,將於2001年竣工。至於內地有關當局有否調派額外人手執行預防措施,警方並沒有此方面的資料。當局察悉內地有關當局已加強關於非法入境活動的情報網絡,並裝設進行海上巡邏的雷達系統。內地有關當局表示,為現行安排而作出的人手調配最少可再維持6個月。

31. 張文光議員表示,據報有不少內地人士按"香港遊"旅行團計劃持雙程通行證來港觀光,並在雙程通行程有效期過後在港逾期逗留。部分此類人士未必會在港非法受僱工作,但卻純粹基於不同理由在港逗留。他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訂定任何計劃,以堵塞此漏洞。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D回應時表示,入境事務處一直與內地有關當局保持緊密聯繫,盡量減低該計劃被濫用的可能性,例如避免任何人藉該計劃來港非法受僱工作或逾期逗留。政府當局得悉部分內地居民在終審法院作出裁決後希望來港,以便尋找提出居留權申訴的機會。政府當局已提醒內地有關當局注意此種可能濫用該計劃的情況。為對付非法受僱工作的問題,政府當局已加強對黑點進行突擊搜查的工作。此外,當局亦已對《入境條例》有關條文作出修訂,以期打擊非法受僱在建築地盤工作的行為。

32. 鄭家富議員表示,他曾接獲中英街居民或商戶的投訴,指當局收緊對進入禁區的管制後,其生意受到不良的影響。他詢問上述管制措施是否加強陸上管制行動的一部分。警務處行動處處長回應時時示,由於中英街屬於開放式邊界,警方必須在防止非法入境活動,以及為商業經營作出靈活安排兩者之間求取平衡。當局已因應終審法院作出的裁決,加強陸上邊界的管制。此外,當局認為有必要對進入中英街施加管制,以打擊區內的非法受僱及走私活動。然而,警務處行動處處長表示他會聯絡區指揮官(邊境),研究放寬對進入中英街所作管制的可行性,而又不忘防止偷渡工作及維持區內治安的重要。

33. 會議於下午4時1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