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94/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SE/1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7月30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呂明華議員
張文光議員
程介南議員
楊孝華議員

出席議員:

何秀蘭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家富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署理保安局副局長
郭譚佩儀女士

署理消防處副處長
許競平先生

屋宇署助理署長
何湛先生

署理機電工程署總機電工程師
陳鴻祥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盧志偉先生

署理民政事務總署高級聯絡主任
羅桂泉先生

署理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
曾愛蓮女士

房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
張冠南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署理保安局副局長
郭譚佩儀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副局長(特別職務)
麥桂培先生

民航處助理局長
關學松先生

香港警務處助理警務處長(行動)
葉國強先生

香港警務處機場警區指揮官
黃家聲先生

機場保安有限公司總經理
周富祥先生

機場保安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黃大能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廉政公署執行處首長
郭文緯先生

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處長
陳志新先生

廉政公署社區關係處處長
余呂杏茜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1
馬淑霞小姐
I. 通過1998年7月14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14/98-99號文件)

1.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121/98-99(01)號文件)

2.議員同意在1998年9月3日舉行的下次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討論下列事項
  1. 《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

  2. 《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建築地盤的非法勞工;及

  3. 兒童色情物料。
3. 議員亦同意把下列課題列入事務委員會日後會議的待議事項內
  1. 有關讓根據《基本法》而獲得香港居留權的內地兒童來港定居的事宜;

  2. 有關為訪港旅客提供旅行便利的事宜;及

  3. 有關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提供免簽證安排的事宜。
4.主席建議,事務委員會應要求政府當局就上述3(a)及3(b)項的議題預先提供資料,
供議員省覽。

5.主席表示,涉嫌干犯一連串嚴重罪案的跨境匪幫最近被捕一事已引起公眾關注。他
會聯絡警務處處長,以研究是否可以邀請警方就該事件為議員舉行閉門簡報會。

6.由於1998年10月第一個星期四是公眾假期,議員同意把10月份的例會改期在1998年
10月8日下午2時30分舉行。

III. 改善私人樓宇消防安全的建議
(立法會CB(2)121/98-99(02)號文件)

7.主席概述在1998年2月25日的特別簡報會上就上述議題進行的討論。

8.張文光議員表示,過去數年曾發生多宗災難性的大火,令公眾關注到從大廈外執行
拯救行動是否有效,尤其是本港很多私人屋苑建於平台上。對於該類樓宇發生火警時
,消防車能否進入樓宇的範圍,以及雲梯的使用情況,議員均表關注。署理消防處副
處長回應時表示,滅火拯救行動主要在樓宇內部展開,換而言之,樓宇內的樓梯是消
防員前往起火單位的途徑及疏散住客的逃生路線。死因裁判官就該數宗釀成慘劇的火
災所提交的報告證實,有關樓宇內雖然設有有效的逃生路線,但導致慘劇發生的原因
卻是消防裝置不足與保養欠佳。至於從大廈外執行拯救行動方面,他指出雲梯主要用
於支援消防車執行消防檢查工作,以及在一定的高度拯救被困人士。目前使用中的雲
梯可延伸的最高高度為50米。根據現行的法例規定,只要任何樓宇有一個正面的範圍
能讓消防車進入,從消防安全的角度而言,該樓宇所在的位置已可以為消防處所接受。

9.署理消防處副處長回應議員的跟進問題時表示,就某些座落於中西區的舊式樓宇而
言,由於固有的地理位置上的限制,消防車無法進入該等樓宇的範圍內。為確保火警
時這類樓宇能獲充分保護,消防處的行動組會定期檢查這類樓宇,並已就緊急情況擬
備合適的應變方案。當這類舊式樓宇進行重建時,消防處會提高對新建成樓宇在消防
裝置方面的規定,例如必須安裝噴灑系統、加長消防裝置的喉管等。署理消防處副處
長補充,屋宇署現正考慮引入有關讓緊急車輛進入樓宇範圍的法例,規定樓宇須有多
於一個正面的範圍能讓消防車進入。為此,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在擬備妥當後,當即向
事務委員會提供有關資料。

10.周梁淑怡議員指出,1973年前落成的綜合用途樓宇的業權問題異常複雜。倘執法
部門規定有關業主須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她質疑政府當局有否低估屆時會遇到
的實際困難。署理保安局副局長表示,執法部門、消防處及屋宇署一向以務實而靈
活的方式執行《消防(商業處所)條例》的規定。執法部門會與樓宇業主或樓宇業主
所委托的認可人士接觸,根據各個案的不同情況,使他們了解消防安全改善工程的
有關規定。如在進行所需的改善工程時遇到實際困難,政府當局會採用防火工程做
法;此一做法容許業主以彌補性措施改善消防安全,而此法亦能同樣達到有關實務
守則內訂明的消防安全目標。

11.至於一幢綜合用途樓宇由多位業主共同擁有的問題,署理保安局副局長表示,民
政事務總署現正積極進行推廣工作,鼓勵私人樓宇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消防處最近
進行的調查顯示,設立業主立案法團或物業管理公司等大廈管理組織,有助改善消
防安全設施的管理。由於預料部分人士在消防裝置及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方面需要當
局提供技術意見,執法部門會在有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協助。由民政事務總署管理的
大廈資源管理中心亦會向有關業主提供相關的資料。

12.署理消防處副處長舉例說明彌補性措施的概念。如某一處所規定須安裝噴灑系統
以改善該處所的消防安全狀況,一般來說,須在該樓宇的天台裝置一個水缸。如天
台並無足夠空間或天台無法負荷這類水缸裝置,有關人士可考慮兩個替代方法。其
一,樓宇的業主可確定樓宇內有否其他消防用的水缸,若然,該等水缸是否可供使
用。另一個代替方法是將有關裝置直接接駁城巿水(主水源)。倘現正使用的消防用
水缸的容量少於噴灑水缸規定的標準容量,業主或需安裝一條直接接駁消防處控制
室的電話線,使有關人士可盡快將緊急的個案向消防處報告。署理消防處副處長表
示,彌補性措施自實施以來,已有12個個案予以採用。

13. 署理消防處副處長回應周梁淑怡議員提出的跟進問題時表示,政府當局可以在
不侵犯個別業主的私人物業的情況下採取代替方法,在樓宇內騰出空間來安裝消防
裝置。署理保安局副局長指出,自1997年開始生效的《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
實施以來,政府當局藉著採用防火工程做法,已將截至目前為止遇到的消防安全問
題一一解決。

14.署理保安局副局長補充,政府當局會加強宣傳及教育工作,藉以提高巿民的防火
意識。

15. 房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回應何秀蘭議員的提問時表示,對於為拆卸天台僭建物
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因而須遷出其居所的人士,屋宇署會與房屋署聯絡並作出安
排,以期為他們提供其他居所。合資格人士會根據現行政策的規定獲分配公共租住
房屋單位或中轉房屋單位。為方便議員研究,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就上述房屋安置政
策提供進一步的資料。

16.注意到政府當局奉行強制性樓宇管理的概念,何秀蘭議員詢問樓宇各業主如何分
攤聘用大廈管理組織所需費用。署理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表示,如有關的樓宇
訂有公契,各業主便可根據公契內所訂的條款分攤大廈管理費用。如有關的樓宇沒
有訂立公契,或者公契內並無訂明有關分攤的規定,各業主則可根據《建築物管理
條例》內所載的條文,按各自所佔該樓宇的業權分數按比例分攤有關費用。何秀蘭
議員認為,某類商業活動如經營餐廳,比其他活動有較高機會發生火警。故此,她
建議政府當局在釐定樓宇業主分攤大廈管理的費用的標準時,應將此因素列入考慮
之列。

17.主席提醒議員,就諮詢文件所載建議進行的公眾諮詢將於1998年8月24日結束。
議員如有進一步意見,應直接向政府當局提出。

IV. 有關赤鱲角機場保安問題的事宜
(立法會CB(2)121/98-99(03)號文件)

18.署理保安局副局長應主席的邀請,向議員簡述有關上述事宜的參考文件的內容
。該參考文件載列有關發出通行證讓紀律部隊及其車輛進入赤鱲角機場(機場)禁
區的安排、辦理通行證的程序和豁免領有通行證的規定,以及警方在機場使用的
通訊系統。署理保安局副局長表示,在機場當值並須經常進入機場禁區執行職務
的紀律部隊人員,已根據《航空保安條例》,獲發所需的通行證。根據《航空保
安條例》第22條的規定,紀律部隊人員如須執行緊急職務,無須領有通行證。為
實施《航空保安條例》第22條的規定,機場保安有限公司已訂定一套運作程序。
1998年7月10日在機場發生的交通事故中,有關的兩輛救護車獲准即時進入事故現
場;而有關警方人員在進入該處時,由於當時有關警務人員的電單車並無響起警
號或亮起燈號,以致與機場有關方面有所誤會。汲取是次事故的經驗後,機場保
安有限公司已與各紀律部隊進一步檢討有關的運作程序。在辦理通行證方面,署
理保安局副局長表示,辦理長期通行證一般需時4天。機場啟用以來,平均的辦
理時間是10天,原因是很多申請者並無在限期前提出申請。然而,急需進入禁區
的人士可申領臨時通行證,這類證件可於 1小時內辦妥。至於豁免遵守通行證規
定方面,航空保安監督可根據《航空保安條例》第21條,豁免任何人士遵守通行
證規定。而根據《航空保安條例》第 5條,真正的乘客和空勤人員無須持有有效
的通行證。最後,署理保安局副局長表示,在機場擔任巡邏工作的警務人員現時
使用的兩套無線電通訊系統分別由機場管理局(機管局)和警方提供。機管局的系
統按設計可覆蓋機場95%的範圍。該系統運作以來,共發現兩處盲點。有關當局
會安裝更多天線以擴大覆蓋範圍。她強調,警方的工作並無因上述情況而受到影
響。

19.議員對機場的保安問題深表關注,且擔心倘現行的保安程序存在漏洞,一旦
出現嚴重的保安失誤,便會招致國際恐怖分子以機場作為襲擊的目標。他們列
舉下列事故,並詢問政府當局是否已制定有關的改善措施。
  1. 一架荷蘭航空公司航機起飛時,只載有乘客的行李,但乘客卻並未登機;

  2. 有人未經授權進入機場禁區;及

  3. 過境旅客在未接受保安檢查的情況下獲准登上一架中華航空公司的班機。
20.保安局首席助理副局長作出以下回應
  1. 民航處已就荷蘭航空公司航機事故展開調查,調查結果將於下星期呈
    交航空保安監督。政府當局在等待有關方面公布調查結果期間,將不
    會就事件發表進一步評論。保安局首席助理副局長強調,所有行李均
    曾經過保安檢查。儘管發生是次事故,機上的行李應屬安全的,而有
    關方面在事件中亦無違反國際規定;

  2. 機場保安有限公司會與警方密切聯繫,以解決有人未經授權進入機場
    禁區的問題,並已制定措施,防止再度發生類似事件。大部分被舉報
    的個案顯示,擅自進入禁區的人士持有已過期的通行證,又或他們獲
    准進入某類禁區,而不慎誤闖其他禁區。機場正式啟用以來,此等未
    經授權進入機場禁區的事件已逐步減少。在機場啟用的首星期內,共
    發生13宗未經授權進入機場禁區的事件,而在第二和第三個星期內,
    數字已分別減少至 10宗和6宗。警方會對所有事件展開調查,以及決
    定是否有人須予檢控;及

  3. 民航處目前正對中華航空公司的事故展開調查,迄今未有定論。
21.保安局首席助理副局長重申,機場的保安措施符合國際標準。有關當局亦為
機場保安人員提供足夠的培訓。機場保安有限公司總經理補充,機場保安系統
的功能已獲提升。新系統包括進出境控制及加強保安檢查的保安禁區。任何獲
授權人士在進入加強保安檢查的保安禁區前,他們攜帶的文件及行李一律須接
受檢查。即使領有通行證的機場工作人員亦須在加強保安檢查的保安禁區接受
X-光掃描。這些安排顯示新機場的保安較以前啟德機場的保安更為嚴謹。機場
保安有限公司每星期均與警方舉行會議,就執行機場的保安工作和防止再度發
生未經授權進入機場禁區的事件,增進雙方的溝通。有關當局並在機場內加豎
標記,警告公眾人士,任何人士未經授權進入禁區均有可能被檢控。機場保安
有限公司總經理指出,在機場啟用的首星期內發生的數宗未經授權進入機場禁
區的事件,主要是由於新機場的面積比啟德機場大數倍所致。譬如說,通往禁
區的閘/門就達100道以上。別說是使用機場的乘客,就連機場工作人員亦需
要時間適應新環境和新的保安程序。機場的保安工作已告納入正軌。

22.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就機場啟用以來發生的所有未經授權進入機場禁區的事件,
提供簡略的報告和已採取的改善措施。

(會後補註:保安局局長其後提供的報告,已於1998年8月26日隨立法會
CB(2) 191/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23.機場保安有限公司總經理回應周梁淑怡議員提問時表示,機場共聘有約2 300名
保安人員,其中1 400多名原在啟德機場任職,而約800名是新聘請的人員。所有保
安人員均須接受機場保安有限公司提供的培訓。

24.機場保安有限公司總經理回應周梁淑怡議員提出的另一問題時表示,有關方面並
非只就緊急事件發出臨時通行證,同時亦會向申請長期通行證但在等候辦理的申請
者發給此類臨時通行證。

25.蔡素玉議員及楊孝華議員對於機場附近的戶外通訊盲點問題表示關注。香港警務
處助理警務處長(行動)回應表示,有關的兩處盲點分別位於機場的東北和東南面,
該兩處盲點並未對警方的工作造成影響。在此期間,警務人員同時將臨時警方通訊
系統作為後備系統繼續沿用(興建新機場期間,警務人員亦採用此通訊系統在該處執
行工作)。他表示,警方正與機管局的通訊部門緊密合作,改善機場內訊號的傳遞。
一俟目前由機管局提供的通訊系統獲得改善,警方便會中止使用臨時的後備系統。

V. 1998年首6個月的貪污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121/98-99(05)號文件)

26.廉政公署執行處首長重點講述有關上述事宜的參考文件的要點。他表示,1998年
上半年接獲的貪污舉報的數字與1997年同期比較,升幅為24%,此一數字並不表示貪
污活動有所增加。根據廉政公署(廉署)的分析,一些備受巿民關注的案件經傳媒報
道後,使巿民對相關行業作出更多舉報。本港受到經濟不景的影響,加上有不少公
司倒閉,導致更多懷疑貪污及欺詐的個案出現。此外,加強收集及分析情報亦鼓勵
有關方面將懷疑個案轉介該署。巿民對廉署的信心增加、當前的經濟狀況,以及廉
署採取的主動出擊的策略都是引致貪污舉報數字上升的原因。他補充,廉署採取三
管齊下的方法,透過調查、預防及教育打擊貪污活動。去年該署對有關架構進行檢
討後,執行處共增加了48名前線調查人員,以便應付日益繁重的工作。執行處目前
調查中的個案達1 500多宗,個案數字比去年多40%。至於公務員方面,雖然舉報貪
污的數字有所增加,但廉署的情報顯示,集團式的貪污未有死灰復燃的跡象。廉署
對政府當局堅決確保公務員隊伍廉潔充滿信心。

27.張文光議員關注到電訊公司或其他提供訂閱服務的公司有可能洩露訂閱者的信
用卡號碼、簽名樣式、身份證號碼等個人資料。廉政公署執行處首長表示,當廉
署發現某公司的職員向他人洩露客戶資料時,只要證實有關行為有貪污的成份,
便會採取行動。倘有關的疑犯只將有關資料用作犯罪用途,廉署便會將該個案轉
介警方的商業罪案調查科跟進。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亦會對在未經授權披露訂
閱者資料的投訴個案進行調查。廉政公署執行處首長續稱,廉署目前正考慮在符
合《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的情況下,將電訊公司納入公共機構的類別,藉以就
防止電訊業內提供電訊服務的公司貪污的規例收緊有關規定。目前,香港電話有
限公司是業內唯一一家被界定為公共機構的電訊服務供應商。

28.廉政公署執行處首長回應楊孝華議員提出的跟進問題時表示,廉署一直與警方
及各電訊公司負責保安的人員就未經授權披露訂閱者資料的問題保持緊密聯繫。
故此,負責電訊公司保安工作的人員完全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應將懷疑未經授權披
露訂閱者資料的個案轉介廉署抑或警方處理。廉署亦會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與有
關方面交換情報。

29.主席提出下列建議
  1. 要求警方提供資料,以確定電訊業業內人士干犯涉及非法使用訂閱
    者資料及欺詐的罪行的數字是否相應增加;及

  2. 要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提供資料,以確定有關未經授權披露訂
    閱者資料的投訴個案是否有所增加,以及表明該署會否與廉署合作
    ,共同對付個人資料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披露的問題。
(會後補註:秘書處已於1998年8月3日發出函件,要求警方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公署提供上述資料。)

30.廉政公署執行處首長回應李啟明議員的提問時表示,香港目前的貪污活動是以
非常隱蔽的方式進行。根據其他國家在這方面的經驗,反貪污機構必須有過人的
能耐,才能偵破這些貪污活動。廉署人員一直努力不懈,並偵破多宗廣受媒介關
注的個案。鑑於本港並無任何機制可準確評定貪污活動的規模,廉署會加強本身
的情報網,以對當前的整體貪污情況作更佳的評估。

31. 梁劉柔芬議員認為,廉署不應過分著重備受公眾關注的個案,因而忽略較輕
微及繁瑣的個案。廉政公署執行處首長向議員保證,廉署對每宗貪污舉報均一視
同仁。只要舉報人的身份獲得證實,廉署一般都會受理該宗舉報個案。

32.主席感謝廉署代表抽空出席會議。他建議秘書處安排廉署為議員舉行簡報會,
讓議員更了解該署反貪污的工作。他亦建議議員日後參觀廉署,議員對此表示贊
同。

33. 會議於下午4時5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