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 193/98-99(03)號文件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摘錄

日 期: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IV. 檢討火器發牌政策及《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757號文件附錄IV)

20.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曾在一九九四年六月討論射擊會問題。他歡迎當局檢討
事務委員會感關注的火器發牌政策,並邀請議員發表對諮詢文件的意見。

21.一位議員談到諮詢文件第8段講述的氣槍問題,他詢問當局可否更嚴格管制氣
槍的入口及使用。黃家樂先生回應時表示,香港已實施嚴格的管制措施,禁止沒
有申領牌照的人士使用槍口能量超過 2焦耳的氣槍。警方只接獲13宗涉及氣槍但
互不關連的投訴,看來氣槍並無嚴重危害公眾安全。陳積志先生特別指出,諮詢
文件建議修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使在公眾地方發射氣槍,以致對
任何人構成危險及煩擾,即屬違法。由於議員擔心氣槍的槍口能量可改裝至超過
2焦耳,故陳先生答應考慮議員的建議。

22.關於諮詢文件第14段建議對槍械經營人施以管制,一位議員表示,他甚為關
注槍械運離認可處所而造成的安全問題。他詢問當局可否在這方面施加管制,
又可否強制規定有關人士保存在認可處所外運送槍械的紀錄。

23.黃家樂先生向議員保證,當局同樣關注運送槍械的問題,並因而建議修訂法
例,規管處理火器的代理人的委任。過往經驗顯示,火器牌照持有人一般皆遵
守發牌規定。陳先生補充,發牌當局經已實施多方面的管制,包括詳細審查持
牌人的背景,例如他們有否刑事紀錄,以及突擊搜查持牌人。警方亦會加強執
法行動,對付非法管有火器的人士。

24.關於強制保存運送槍械紀錄這項建議,黃家樂先生表示,進行檢討的工作小
組認為,現階段毋需實施這項建議,原因是現時可使用的手槍數目龐大,一九
八五年只有500支,一九九六年已增至2 000支;況且,當局現已強制規定這些
槍械只准在認可的處所存放。然而,當局會在下一階段的檢討考慮該名議員的
建議。

25.黃家樂先生回應關於仿製火器的問題時證實,使用仿製火器冒充真正武器,
即屬犯罪,可被法庭重罰。然而,管有模型火器但不進行犯罪活動,則不屬違
法。

26.一位議員問及發牌規定是否適用於駐港英軍。他又希望當局詳細說明諮詢文
件第13段所述與失效火器有關的建議。關於第一點,陳積志先生表示,那些規
定主要針對射擊會。尤曾家麗女士補充,法例的目的是規管民間機構,因此發
牌規定不適用於英軍。關於第二點,黃家樂先生解釋,上述建議旨在為失效的
火器訂立標準守則,以防止作裝飾用途的火器被改裝成真正武器。

27.議員關注到影視界會否遵守在影視製作中使用火器的標準。為釋議員的疑慮
,黃家樂先生證實,當局已為影視界使用火器訂立嚴格的標準,而影視界人士
大都樂意遵守。警方已有龐大的網絡,提供這方面的情報;倘若有證據顯示任
何人使用仿製火器進行犯罪活動,警方必定毫不猶豫採取執法行動。

28.主席總結前促請當局考慮規定現時已持有牌照及新申領牌照的人,均須通過
安全使用火器的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