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
資料文件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註冊計劃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議員匯報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註冊計劃的進展和未來路向。

背景

2.目前,政府採取多元化策略,提供不同模式的戒毒治療和康復服務,以配合濫用
藥物者的不同需要。懲教署為觸犯輕微罪行而被定罪的有毒癮者推行強迫戒毒計劃
;衞生署為有海洛英毒癮者推行自願美沙酮門診戒毒治療和代用治療計劃;醫院管
理局在轄下醫院開設六間物質誤用診所,為濫用精神藥物者提供門診服務;受政府
資助的香港戒毒會為自願戒毒者提供醫療戒毒和住院康復服務。此外,還有多間非
政府機構,包括福音戒毒機構,為自願戒毒者提供以基督教信仰為本的非醫療住院
戒毒和康復服務。這些機構有部分獲政府資助。

政策檢討

3.一九九七年,政府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檢討現行的戒毒治療和康復政策,以及
為這政策提供法律依據的有關條例。檢討結果摘要如下:
  1. 《有毒癮者治療及康復條例》(第326章)已不合時宜

    第326章於一九六零年制定,旨在"為有毒癮者和有酒癮者的治療及康復設立
    中心,以及為與此相關的目的而訂定條文"。第326章的條文反映了當時的戒
    毒治療和康復理念。當時的做法是把有毒癮者羈留在戒毒中心並限制他們的
    個人自由最長達六個月,確保他們在完全康復之前,沒有機會接觸毒品。迄
    今,經第326章之下的《戒毒中心宣布(綜合)令》宣布為"戒毒中心"的只有香
    港戒毒會轄下兩所分別位於石鼓洲和沙田的中心。由於香港戒毒會目前以"自
    願"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的形式運作,有關"羈留"的規定已不合時宜,而第326
    章也不再適用。

  2. 提供自願住院戒毒治療和康復服務的中心缺乏劃一的管制

    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凡照顧病人、傷者、衰
    弱者或需要醫療人士的機構,均須向衞生署署長註冊為醫院或護養院。基於這
    法定條文,香港戒毒會在石鼓洲、沙田、上水及元朗的中心,以及明愛在西貢
    的中心(將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啟用),都因為提供醫療戒毒服務而須註冊成為護
    養院。這些中心在房舍、人手、設備、備存病人紀錄,以及由發牌當局視察等
    各方面,均受到法定管制。至於不提供醫療戒毒服務的中心則無須註冊,也無
    須受到規管。這情況一直備受批評,原因是這些中心很多都得到政府各種補助
    ,例如財政資助、用地、戒毒康復者可享有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和教育津貼等
    。除了受資助的中心外,政府並無規定其他中心備存運作紀錄或統計數據。

  3. 非醫療戒毒和康復中心的環境狀況和運作方式

    據我們所知,香港目前約有11所非醫療戒毒和康復中心。這些中心大多地處偏
    僻,其院舍以石頭或木材蓋建而成,內裏的建築物安全和消防安全設施往往有
    欠完善,部分更欠缺合規格的水電供應,因此極有可能出現建築物安全、消防
    安全和環境衞生等問題。此外,這些中心的管理和運作方式各有不同。曾經為
    人關注的是,戒毒者在此類中心接受治療期間,在出現戒癮癥狀或患上其他疾
    病時,未能得到妥善的醫療照顧。
4.鑑於上述各點,政府在一九九八年五月發出的諮詢文件(見附件)中,建議為戒毒治
療和康復中心制訂註冊計劃,藉以:
  1. 確保戒毒者能在管理妥善和安全的環境中接受治療和康復,從而
    保障他們的身心健康;

  2. 維護戒毒者的權益。戒毒者在治療和康復過程中,可能要面對心
    理壓力和健康問題,因此這些中心應僱用合適的員工,照顧戒毒
    者的需要;以及

  3. 讓政府可備存包括戒毒者紀錄的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資料紀錄冊
    ,並在有需要時就中心的運作訂立規則和標準。
5. 該文件還建議廢除第326章,另行就註冊計劃制定新法例。 公眾諮詢

6.註冊計劃的公眾諮詢期應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的要求,延至六個月,於一九九八
年十月三十一日結束,其間政府共收到24份意見書。除書面意見外,當局還通過與
有關組織舉行的會議聽取意見。這些組織計有禁毒常務委員會及其轄下小組委員會
、毒品問題聯絡委員會(委員包括來自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的代表)和五個臨時區議
會(轄下選區設有戒毒治療和康復服務機構)。此外,又特別與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
的管理層進行會議,徵詢意見。當局收集所得的意見大多支持註冊計劃的基本原則
。回應者關注的事項摘要如下:
  1. 部分回應者關注到把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明確區分為醫療和非醫療兩
    類的做法。一些回應者質疑應否採用這種二分法,因為戒毒者可能同
    時需要醫療和非醫療服務。部分回應者認為所有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
    的發牌事宜應由單一發牌當局負責,並歸同一法例管制;

  2. 回應者普遍贊成擬議的建築物和消防規定,但大多數戒毒治療和康復
    中心都指出,部分中心除非重建院舍或大事進行改善工程,否則難以
    符合有關規定。它們認為政府應加以協助,提供搬遷或改善工程所需
    的資金和土地;

  3. 持牌人須為"適當"人選這項規定過於嚴苛。回應者認為戒毒康復者或
    在註冊前一段時間,例如十年內沒有犯罪紀錄的"清白"人士應有資格
    成為持牌人;

  4. 有小部分中心關注其服務和員工安排可能受到註冊計劃過度管制,認
    為政府應確保這類中心日後可繼續自行決定運作模式和員工聘用事宜;

  5. 大多數回應者認為建議的四年寬限期可以接受;

  6. 為確保毒品無法流入醫療戒毒和康復中心,中心管理層認為它們應獲
    賦予第326章目前授予戒毒中心的同類法定權力,例如限制未經授權人
    士進入中心;對入住者進行人身搜查;檢查衣物;審查信件、包裹和訪
    客等;以及

  7. 部分回應者不肯定為戒毒康復者而設的中途宿舍應否包括在擬議註冊
    計劃之內。
跟進工作

7.政府已整理和分析各方意見,並分別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和一九九九年一月再次
諮詢禁毒常務委員會和受影響的機構。政府正根據所得意見,擬備註冊計劃的最終
建議,方向如下:
  1. 為免出現雙重標準,及為對提供自願住宿服務的戒毒治療和康復
    中心實施劃一規管,新法例會規定這類中心的發牌事宜由單一發
    牌當局,即社會福利署署長負責。至於那些同時提供醫療服務的
    中心,則像現時一樣,必須根據第165章多申請一個牌照;

  2. 為協助因註冊計劃而需進行改善工程的中心解決財政困難,禁毒
    處曾與獎券基金和禁毒基金等管理層聯絡,預早知會它們該等中
    心可能需要財政資助。此外,禁毒處又與地政總署和政府產業署
    聯絡,希望它們承諾協助因註冊計劃而需搬遷的中心;

  3. 為確保持牌人在提供戒毒治療和康復服務方面可取信於人,以及
    給予戒毒康復者或毒品罪行釋囚貢獻社會的機會,註冊計劃中有
    關持牌人資格的準則將會修訂,加入十年的時限,即在註冊前十
    年內,申請人必須保持"清白",意思是沒有接受任何戒毒治療,
    以及沒有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因製造、販賣和管有危險藥物及/或
    觸犯其他嚴重罪行而被定罪的紀錄;

  4. 註冊計劃的目的,不在於過度嚴格管制戒毒和康復中心現時提供
    的服務。社會福利署署長,即日後的發牌當局會確保中心繼續享
    有聘用員工的自主權,而自主程度不超過現時一些適用於它們的
    指引所訂的限度。不過,中心在註冊時,仍須向發牌當局證明所
    聘用的員工有能力或適合執行中心的職能和提供有關服務。社會
    福利署署長也會發出一般指引和工作守則,詳述註冊計劃的建築
    物和消防安全規定,以及其他運作上的要求,例如必須在戒毒者
    入住前徵得他們同意遵守中心規則等。註冊計劃在中心僱用心理
    學家、社工和醫生等專業人士方面並無嚴格規定。中心在申請註
    冊時,發牌當局會要求中心提供有關的資料和統計數據(例如可容
    納戒毒者數目、服務使用情況、戒毒者的統計資料和濫用藥物的
    種類等詳情),以便備存中央註冊紀錄冊和進行有效的監察;

  5. 為符合註冊規定,部分中心可能需要進行改善工程,所以政府有
    必要給予它們足夠時間為註冊作準備。鑑於尋求財政資助需時,
    加上部分中心可能需花時間物色搬遷地點和就此進行地區諮詢,
    因此註冊計劃會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以現時受政府資助的
    中心為對象,並設四年寬限期;第二階段則以現時不受資助的中
    心為對象;

  6. 至於法定權力方面(即拒絕訪客探訪和病人使用電話、審查信件和
    包裹、充公任何未獲中心院長授權的物品,以及禁止無合法授權的
    人進入中心等權力),由於所有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香港戒毒會除
    外)都沒有被刊登憲報,成為第326章之下的"戒毒中心",因此它們
    目前並不享有該等權力。根據律政司司長的意見,不少該等權力,
    尤其是有關審查信件和包裹方面的權力,可能會因不符《公民權利
    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基本法》的規定而受到質疑。因此,新
    法例不會授予中心任何法定權力,但發牌當局則會就處理上述問題
    的可行方法向中心發出指引;以及

  7. 由於中途宿舍除了為戒毒康復者提供宿位外,大多數還設有類似戒
    毒治療和康復中心所提供的輔導服務,因此也須註冊。
未來路向

8.禁毒處已就上述修訂建議再次諮詢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而各中心均表贊同。政
府現正擬備註冊計劃的最終建議,稍後會展開法例草擬工作,以期在下一年度立法
會期提交草案予立法會審議。另一方面,社會福利署署長會擬備上文第7(d)和7(f)
段所述的指引和工作守則,並會在適當時候徵詢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對指引和工作
守則的意見。

保安局 檔號:NDJ/3/12(97)
禁毒處 一九九九年二月
(draft-c/lb1233/p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