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會議
討論事項

立法會保安事務小組
建議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引言

本文件載述我們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的建議,以期使香港聯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聯交所)、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以及其屬下各結算所成為該條
例所指的公共機構。

背景

香港聯合交易所、香港期貨交易所,以及其屬下各結算所

2.根據《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聯交所具有在香港營辦一個證券市場的
法定獨有權利。聯交所的職能,包括批准上市申請、監管經紀會員及確保維持一個
公平交易的市場,均對投資大眾有重大影響。聯交所的會員,只限於本身是經紀的
股東。聯交所由31人組成的理事會負責管理。理事會包括18位由聯交所會員選出的
代表,以及11位根據第361章並非聯交所會員的理事(包括9位由聯交所於徵詢證券及
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意見後,從上市公司及市場用戶中委出的理事,以及兩位由
行政長官委任的獨立人士)。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的行政總裁是理事會的
當然理事。

3.期交所是由行政長官根據《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發給牌照的。期交所經營一
個期貨及期權合約市場,期貨及期權合約以恆生指數、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及一
系列個別公司的股票為基礎。與聯交所一樣,期交所的職能也對投資大眾有重要影
響。期交所的會員只限於本身是經紀的股東。期交所的管理由董事會負責,董事會
包括8位期交所會員代表、4位由董事會於徵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意見後
委任的獨立董事,以及由期交所行政總裁擔任的當然成員。

4.本港共有三間結算所分別為兩間交易所(即聯交所和期交所)進行結算和交收,詳
情如下:
  1.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這是由聯交所及5家銀
    行提供擔保的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由一個董事會管理,22位
    董事分別由聯交所、5家成員銀行及財政司司長委任。

  2. 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期權結算所):由聯交所全
    資擁有。期權結算所由一個董事會管理,10位董事分別由聯交所
    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委任。

  3. 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期貨結算公司):由期交所全資擁有。期
    貨結算公司由一個董事會管理,13位董事分別由期交所及證券及
    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委任。
5. 三間結算所(即中央結算公司、期權結算所、期貨結算公司)為用戶提供結算服務
,用戶須分別向有關的結算所登記。現時,中央結算公司共有1 746位本身為投資者
的參與者和564位市場中介人士。他們被統稱為參與者。期權結算所共有67位直接結
算會員和兩位全面結算會員。期貨結算公司共有114位個人結算會員和5位全面結算
會員。上述用戶分別是三間結算所的會員,但不參與這些結算所的管理。

指明兩間交易所及三間結算所是《防止賄賂條例》條文所指的公共機構

6.目前《防止賄賂條例》條文所指的公共機構的僱員和成員屬"公職人員",《防止賄
賂條例》規定對他們實行的監管,較對於其他機構的僱員和成員實行的更為嚴格
。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亦特別注意公共機構,協助它們檢討其工作程序,以防止
貪污。除了政府、行政會議、立法會、兩個市政局、各區議會,以及由行政長官
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委出,或由他人代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委
出的各類委員會之外,還有共88個機構被指明為"公共機構",這些機構列於《防
止賄賂條例》的附表,副本載於附件A。

7.在考慮某機構應否被指明為《防止賄賂條例》條文所指的"公共機構"時,公眾利
益是主要的考慮因素。在界定公眾利益時,當局會考慮以下各點?
  1. 該機構是否收取大筆公帑;

  2. 該機構是否具有提供某項公共服務的獨有權利或部分獨有權利;及

  3. 該機構是否處於一個由政府特別信託的地位。
8.鑑於兩間交易所及三間結算所對香港金融市場極為重要,我們認為,把它們指明
為《防止賄賂條例》條文所指的公共機構,是符合公眾利益的。獲賦予責任控制和
管理這些機構的人士,將會因而成為《防止賄賂條例》條文所指的"公職人員",接
受更為嚴格的監管。在這方面,我們必須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1. 兩間交易所的普通經紀會員及三間結算所的普通結算會員並不參與
    這些機構的控制和管理;及

  2. 負責控制和管理兩間交易所及三間結算所的人士,並非全部都是這
    些機構的"會員"。
9.現時公共機構(會社、協會或教育院校除外)的所有成員均屬《防止賄賂條例》條
文所指的"公職人員"。如某公共機構本身為會社或協會,則只有其僱員、擔任幹事
的成員,以及獲賦予責任處理或管理該機構事務的成員,才屬"公職人員"。如某公
共機構本身為教育院校,則只有其僱員、該院校的人員,以及身為該院校轄下的各
類委員會成員並獲賦予責任處理或管理該院校事務的人士,才屬"公職人員"。"公職
人員"現時的定義載於附件B。然而,如某公共機構並非會社、協會或教育院校,則
沒有對應的條文界定這類機構的"公職人員"。兩間交易所及三間結算所的情況就正
是如此。

10.因此,我們必須在《防止賄賂條例》中"公職人員"的定義之下加入一個新類別,
指明兩間交易所及三間結算所的所有僱員,以及這些團體轄下的各類委員會內的人
士,包括那些並非這些團體的會員,但獲賦予管理責任的人士,均屬"公職人員"。
在作出界定時,應確保"公職人員"的定義,並不包括兩間交易所的普通經紀會員及
三間結算所的普通結算會員,因為他們並不參與這些機構的管理工作。

建議

11.現建議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使兩間交易所(即聯交所及期交所)和三間結算所
(即中央結算公司、期權結算所和期貨結算公司)成為該條例所指的公共機構。

12.我們亦建議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中"公職人員"的定義,以規定增設另一附表
(附表2)。就列於該附表的公共機構而言,只有其僱員、擔任幹事的成員,以及獲
賦予責任控制或管理該公共機構事務的人士,才會成為"公職人員"。兩間交易所及
三間結算所應列入該附表。

13.我們亦建議對現有載列公共機構的附表稍作修訂。這些修訂都是名稱上的更改及
其他技術性修訂。

時間表

14.我們打算在今個立法會會期(即一九九八/九九年度)內提出各項立法修訂。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
行政署
一九九九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