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錄
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90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SE/1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7年11月20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VI. 緊急救護車服務
(臨立會CB(2)618(05)號文件)

(1997年10月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29號報告書第6章第I部分)

由政府當局作出簡介

33.保安局副局長2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所提交參考文件的內容。他強調消防處已
致力達到現時在92.5%的緊急召喚中,救護車在10分鐘行車時間內扺達現場的目
標,並希望最終能在95%的召喚中達到該目標。為此,當局已取得所需資源,在
兩年內分期增設222個職位及添置救護車,有關的詳情如下:

1997年9月招聘人員擔任75個新設職位
1998年3月招聘人員擔任79個新設職位及添置22部救護車
1998年9月招聘人員擔任57個新設職位


34.保安局副局長2指出,當局在1997年9月招聘人員擔任75個新設職位後,消防處
已能在91.6%的緊急召喚中,達到救護車在10分鐘行車時間內扺達現場的目標。當
局預期在1998年獲批撥更多資源後,將可進一步改善緊急救護車服務的表現。

討論過程
緊急救護車服務的表現


35. 議員對緊急救護車服務近年的表現大不如前表示關注。在1994年,緊急救護車
能在91.7%的緊急召喚中於10分鐘行車時間內扺達現場,但是在1996年卻只能在89.7%
的召喚中達到該目標。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議員提出的質疑時表示,消防處已對未
能達到10分鐘行車時間目標的個案進行分析,並確定所涉及的各種原因,例如路
途遙遠及交通擠塞等。主席認為基於路途遙遠而未能達到目標一事,突顯了在調
配救護車處理緊急召喚方面的不足之處。她建議當局進行更深入的分析,以確定
在調配救護車方面所涉及的問題。署理救護總長指出,1995年的顧問研究已曾探
討此事。目前,消防通訊中心是滅火及救護行動的調動及控制中心。通訊中心裝
備了一個電腦輔助調配系統,該系統連接所有消防局、救護站、消防車輛及救護
車。發生意外時,通訊中心的人員會利用電腦輔助調配系統,調動最接近現場並
可立即出動的救護車前往處理。消防處會密切監察救護車的調配情況,確保維持
有效的緊急救護車服務。

36.李啟明議員關注到當局何時才能達到服務表現目標。保安局副局長2向議員保證
,政府當局現正積極實施1995年顧問研究中的各項建議,藉以達到有關的服務表現
目標。

37.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胡經昌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政府當局已按照1995年顧問研究
中所提建議,將救護電單車的出動情況納入緊急救護車服務表現的計算工作中。目
前,可供調配的救護電單車共有13部,政府當局計劃添置11部救護電單車,以擴充
車隊的規模。署理救護總長回應主席時表示,救護電單車通常會被調派處理急需施
以援手的緊急個案,以便在救護車抵達前,於最短時間內為有關病人提供治療,使
其情況保持穩定。

根據反應時間而非行車時間衡量服務表現

38.議員指出市民最感關注的是反應時間。事實上,1995年的顧問研究已提出,反應
時間是衡量本港緊急救護車服務表現的最適當標準。有關各方於1996年討論此事時
,消防處員工及部分前立法局議員均支持採用反應時間作為衡量服務表現的標準。
議員質疑政府當局何以仍然以行車時間作為緊急救護車的服務表現目標。

署理救護總長表示,事實上,1995年的顧問研究所提出的建議如下:

  1. 10分鐘行車時間的目標應予保留,直至全面達到該目標為止;

  2. 應訂定一項計劃,以便採納反應時間作為緊急救護車的服務表現目標。
39.署理救護總長補充,消防處現正積極研究改用反應時間作為服務表現目標是否
可行。消防處已於1997年9月展開一項試驗計劃,利用全新的集束無線電系統記錄
反應時間,並會利用搜集所得的資料,評估是否適宜使用反應時間衡量緊急救護
車的服務表現。部分議員質疑政府當局何以不在較早時實施該項試驗計劃。署理
救護總長表示在計算反應時間方面,當局需要收集數種資料,包括抵達現場的時
間。至於能否準確獲知救護車抵達現場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救護車可否成功透過
無線電系統把抵達現場代號傳送至消防通訊中心的電腦。然而,由於現有的無線
電系統受到干擾,訊息傳送並不穩定。為解決此問題,消防處遂把現有的無線電
系統更換為集束無線電系統。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密切監察試驗計劃的進度,並作
出努力以便及早採納反應時間作為服務表現目標。他們建議讓消防處員工知悉此
事的最新情況,以釋除他們的憂慮。署理救護總長回應主席時表示,每名救護員
每日平均須處理約6宗個案,此工作量應不會對有關員工造成太大的工作壓力。
員工方面亦得知政府當局已取得額外資源,而有關安排將會減輕他們的工作量。

在現場照料病人的時間及由現場前往醫院的行車時間

40.署理救護總長回應馬逢國議員時表示,1995年的顧問研究已提供統計資料,顯
示救護員通常會在現場逗留約10分鐘以照料病人,然後在不超過30分鐘的行車時
間內把病人送往醫院,但實際所需時間須視乎所涉及的地區而定。過往把病人由
新界東送往醫院所需的時間會較長,但位於大埔的那打素醫院落成後,有關情況
已獲得改善。馬逢國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關各區資源分配情況的資料。

政府當局
在救護車上提供必需的醫療設備


41.署理救護總長回應主席時表示,所有救護車均裝置必需的醫療設備。有關方面
會經常檢討各項醫療設備的供應情況,並已作出各種改善。擧例而言,目前只有
124部救護車備有心臟去纖震器,但消防處計劃在1998年為所有救護車裝置此儀器
。此外,消防處已於1997年4月聘請一名醫生擔任其醫學顧問,就輔助醫療訓練計
劃及所需設備提供意見和協助。現時由急救醫療助理駐守的救護車共有33部,這
些人員均具備提供輔助醫療服務的資格。根據急救醫療助理II的訓練計劃,獲選的
救護車主管會接受有關靜脈輸液法、自動體外心臟去纖震法等輔助醫療訓練。在
訓練完結前,他們須在醫院駐守,並須成功施行靜脈液體輸注,以顯示他們已經
掌握靜脈輸液的技術。如日後有更多合資格的急救醫療助理,消防處會擴大輔助
醫療救護車服務。

在調派由急救醫療助理駐守的救護車方面出現救護車與緊急
事故類別嚴重錯配的情況


42.按審計署署長報告書所述,在調派由急救醫療助理駐守的救護車方面,出現救
護車與緊急事故類別嚴重錯配的情況,程介南議員對此表示關注。他要求當局澄
清出現錯配情況的原因。署理救護總長回應時表示,提供緊急救護車服務的主要
目的,是盡快及在盡量安全的情況下料理病人及把他們送往醫院。因此,假如由
急救醫療助理駐守的救護車是當時最接近現場及可以立即出動的救護車,有關方
面便可能會調派該救護車前往處理非急救醫療助理服務召喚。此擧確有可能導致
在接獲急救醫療助理服務召喚時,出現沒有由急救醫療助理駐守的救護車可供調
配的情況。然而,所有救護車已裝置必需的醫療設備,應足可應付一般的緊急個
案。

其他事項

43.在主席的要求下,保安局副局長2同意提供政府當局就此事向政府帳目委員會
提交的文件,供議員參考。

政府當局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