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12號文件

檔 號:CB2/PL/HS/1

立法局衛生事務委員會與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III. 緊急救護車服務

兩個職工會的簡介


19.議員察悉香港消防處救護主任協會及香港消防處救護員會聯合提交的意見書(立
法局95-96年度第CB(2)999號文件)。

20.陳繼明先生在會上提交他發言稿的文本,表達兩個職工會的主要關注事項。簡
要而言,他們要求當局以奉召出勤時間作為服務目標、解決人手短缺的問題,以
及訂定緊急救護車服務的長遠目標。

(會後補註:陳繼明先生的發言稿於會後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20號文件送
交缺席議員傳閱。)

21.趙國勳先生補充說,當局自一九九一年起凍結緊急救護服務的資源,引致出現
下述問題:
  1. 在調派救護車以應付與日俱增的緊急救護服務時,遇有實質的運作問題;

  2. 由於過去五年並無招聘新職員,因此出現救護員老化問題;

  3. 由於人手短缺,現行的人手編制未能顧及職員缺勤(包括休假及病假)時的
    人手不足情況;及

  4. 由於人手短缺,救護員須經常超時工作,導致大部份職員患上職業病,例
    如背痛。
政府當局的回應

22.顧立勳先生指出,曾於一九八六年進行一項有關本港救護車服務的顧問研究。
一九九五年當局委聘顧問公司進行第二次顧問研究,目的是修訂一九八六年研究
的結果,以及就如何以合乎經濟效益的方式,改善緊急救護車服務一事,提供意
見。當局就兩個職工會聯合提交的意見書所載各點作出回應,撮述如下:
  1. 服務目標 「10分鐘行車時間」

    一九八六年的顧問研究建議,救護車在10分鐘行車時間內抵達現場的次數,應
    達緊急召喚總數的95%。根據當時就香港整體發展而作出的推測,預計上述目
    標可於五年內達致。然而,香港在該段期間的實際發展甚為迅速,相比之下,
    此等推測甚為保守。近年,10分鐘行車時間抵達現場的次數,只達緊急召喚總
    數的92%。去年,則下降至略低於90%,其後再回升至高於90%。為能最有效
    調動救護車,當局決定非緊急救護車服務應交由其他機構負責,以便緊急救護
    車服務可達致最主要的目標,就是在10分鐘行車時間內奉召抵達現場。一九九
    四至九五年度,醫管局接管大部分非緊急救護車服務。由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起,醫療輔助隊著手接管其餘的非緊急救護車服務。該等服務佔緊急救護車服
    務所處理的召喚的6至7%。當局會繼續努力達致10分鐘行車時間抵達現場的目
    標,並會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資源分配計劃下要求增撥資源。

  2. 奉召出勤時間

    當局現正研究可否以奉召出勤時間,作為緊急救護車服務的服務目標。然而,
    現時緊急救護車服務的電腦系統未能檢索奉召出勤時間的數據,預料在一九九
    六年中電腦系統得以提升後,才有奉召出勤時間的確實數據。

  3. 與消防服務的比較

    就緊急救護車服務而言,全港各地均以10分鐘行車時間內抵達現場為準則,
    至於現場位於何處,則不予考慮。然而,消防服務則採用分級奉召出勤時間
    為服務目標。在繁忙擠迫的市區,奉召出勤時間為6分鐘,在偏遠地區,奉召
    出勤時間最長可為23分鐘。由於兩類服務的性質不同,因此比較並無作用。
討論

緊急救護車服務的服務目標:「行車時間」與「奉召出勤時間」


23.顧立勳先生在回答李華明議員的提問時,澄清當局並非不同意奉召出勤時間是緊
急救護車服務的合適目標。當局接納一九八六年顧問研究報告的建議,以10分鐘行
車時間內抵達現場為服務目標。一九九五年的顧問研究再次確立此目標。顧問指出
,首先應善用現有資源,達致現時10分鐘行車時間內抵達現場的目標。然而,當局
亦接納顧問的建議,即最終應以奉召出勤時間為服務目標。為達致此目標,須訂定
一個可靠的奉召出勤時間的基線。由於現時並無此基線,因此以奉召出勤時間為服
務目標的時機尚未成熟。

24.梁智鴻議員要求當局澄清,10分鐘行車時間內抵達現場的目標,是否只包括救護
車的行車時間,而非起動時間,因為後者可能需時更長。顧立勳先生表示,根據當
局人手收集所得的一九九六年一月的奉召出勤時間,救護車在12至13分鐘內抵達現
場的次數,達緊急召喚總數的90.7%,反映起動時間很短,不超過2分鐘。若得到更
詳細的數據,當局會進一步予以研究,並考慮以奉召出勤時間為服務目標。

25.黃震遐議員指出,一名停止心跳的人士若未能在12分鐘內獲得高級醫療支援,則
生存機會很低。因此,他認為當局應訂定奉召出勤時間為服務目標,例如12分鐘奉
召出勤時間,即起動時間為2分鐘,另加10分鐘行車時間。

26.葉國謙議員支持兩個職工會的意見,認為當局以「行車時間」而非「奉召出勤時
間」為目標,有誤導市民之嫌。他認為當局不應只考慮顧問的建議,同時亦應考慮
議員的意見。顧立勳先生指出,當局並沒有忽視任何人士所提出的意見。當局曾分
別與立法局事務委員會及職工會進行多次討論,在決定採取何種措施最為妥善前,
當局定會考慮各方面所表達的意見。

27.陳婉嫻議員贊同葉國謙議員的見解,認為當局雖然不反對以奉召出勤時間作為服
務目標,但並無計劃予以實施。她要求當局清楚說明實施的時間。顧立勳先生表示
,確實的實施時間須視乎是否獲得資源,當局將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資源分配計
劃下要求提供資源。他向議員保證當局會優先處理此問題。

28.黃偉賢議員亦支持以奉召出勤時間為服務目標。根據政府在上文第24段所提供的
資料,緊急救護人員可在12至13分鐘抵達現場的次數,達緊急召喚總數的90%。他
對此表示關注,並詢問其餘的10%緊急召喚是否來自新界西北部的偏遠地區。他要
求當局作出具體計劃及措施,使緊急救護人員能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應付各項緊
急召喚,包括來自偏遠地區的召喚。

29.李卓人議員指出,公眾主要關注的是奉召出勤時間,而非行車時間。他對當局以
行車時間為服務目標,表示強烈不滿。他建議聯席會議通過一項決議,促請當局採
用奉召出勤時間為服務目標。

30.議員認為行車時間並非緊急救護車服務的有效用目標。他們通過一項決議,促請
當局以奉召出勤時間為服務目標。

改善緊急救護車服務的成效

31.梁智鴻議員詢問為何將非緊急救護車服務交由其他機構負責後,仍未能改善緊急
救護車服務的效率。顧立勳先生表示,上述措施已能改善緊急救護車服務的效率。
然而,由於同期間救護車服務的需求與日俱增,因此難以明確鑑定將非緊急救護車
服務交由其他機構負責後所帶來的改善。當每部分服務均外判後,可整體提高救護
車服務的效率,但由於有其他因素互為影響,因此長遠效用難以得知。

32.顧立勳先生應梁智鴻議員的要求,就將非緊急救護車服務交由其他機構負責後,
救護車服務工作量遞減的百分率,提供資料。

33.在回應部分議員的詢問時,顧立勳先生表示當局已採取非常積極的措施,以改善
緊急救護車服務的效率,例如:

短期措施
  1. 從資源較為充裕的救護局調配救護車與隊員往人手短缺的救護局,以應
    付該區的需求;

  2. 除救護站外,部分消防局亦有救護車,以擴大緊急救護車服務的覆蓋範
    圍;及

  3. 消防通訊中心已精簡調動救護車的行動程序,以提高效率。
長遠措施
  1. 增置31輛救護車;

  2. 策劃在北角、上環、葵涌及九龍塘興建新救護站;及

  3. 擴大輔助醫療服務,以致所有救護車均提供這類服務。
34.顧立勳先生向議員保證,當局已竭盡所能,改善救護車服務的效率。迄今,所有
緊急召喚的求助者,生存率達99.3%。

緊急救護車服務的人手短缺問題

35.梁智鴻議員察悉,根據職工會的陳述,過去數年並沒有增聘人手。他認為應有補
缺人員,以填補因自然流失(例如辭職或退休)而出現的職位空缺。麥桂培先生表示,
由於將非緊急救護車服務轉交其他機構負責,因此並無提供補缺人員。

36.葉國謙議員察悉,根據兩個職工會聯合提交的意見書,救護主任與救護員的人手
比例是1比32。他要求當局澄清,此人手比例是否一如兩個職工會所聲稱,為紀律部
隊中最高者。顧立勳先生表示,緊急救護車服務的人手比例,和其他紀律部隊比較
可能並非太理想。現時消防處正統籌有關緊急救護車服務的管理問題的研究。當局
正等候研究結果。

救護員老化問題

37.顧立勳先生在回答李華明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當局已接納一九九五年顧問研究的
建議,同意應提供更多救護車以達致現行的行車時間目標。當局打算尋求所需的資
源。當取得資源後,便會著手定期舉行招聘工作。

38.麥桂培先生認為,現時救護車隊員老化的問題並不嚴重,因為70%的職員不足40
歲。然而,若不向消防處增撥資源以招聘新隊員,則日後可能會出現老化問題。

緊急救護車服務的規管

39.梁智鴻議員指出,目前緊急救護車服務隸屬消防處的規管範疇,但此項服務的基
本用家是醫院管理局。他要求當局澄清作出有關安排的理據,以及考慮是否合適。
顧立勳先生表示,緊急救護車服務由消防處管轄,因為該處提供緊急召喚服務。當
局會與一如以往,與消防處及醫管局一併研究如何能不斷改善各緊急救護服務單位
的聯繫。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