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會議
討論文件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警方設置錄影會見室事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議員有關警方設置錄影會見室一事。

背景

2.早在一九九三年,警方便以試驗計劃的形式開始使用錄影會見室,並在有組織罪案
及三合會調查科設置了一間錄影會見室。錄影會見室的數目分期增加,至一九九八年
十二月,完成裝置並全面投入運作的錄影會見室增至60間。為盡量令這項設施遍及各
區和能夠配合行動上的需要,目前每間主要的分區警署都最少設有一間錄影會見室。
錄影會見室的數目應足以應付兩所較高級法院(即區域法院和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所
預計帶來的一切會見工作,並讓警方處理嚴重案件時可以同時會見多名疑犯。錄影會
見室的分布情況見附件A

3.錄影會見疑犯的過程由接受過深入訓練的警務人員負責進行。會見疑犯完畢後,有
關的警務人員必需覆檢錄影帶,以決定釋放或檢控疑犯。如果決定檢控疑犯,警方需
預備一份有關會面的逐字原文的謄本。如果處理該宗案件有外籍律師或法官,亦需提
供翻譯文本。普遍來說,一小時的錄影會面記錄需要約三小時的謄錄工作,繼後還有
翻譯工作。翻譯並需法庭傳譯主任辦事處核證。

4.至於未設置錄影會見室的警署的分布情況,則載於附件B。該等警署並未於錄影會面
室計劃擴展時被包括在內,是因為它們位於人口稀疏的地方,使用錄影會面室的需要
很低,或者是因為該等警署實際環境所限制,無法裝置錄影會面的設施。故此,就當
時可用的資源而言,該些警署並沒有納入附件 A內。雖然那些警署沒有錄影會面室設
施,它們仍然可以利用附近警署的錄影會面室,故此工作情況不受阻延。需要注意的
是,在一九九九年第三季,錄影會面室將會設置於附件 B中的其中三間警署(分別是
大嶼北、機場及中區)。在資源許可及實際環境許可的情況下,預計其餘的警署也將
會在其樓宇內設置錄影會見室裝設錄影會面室在其處所內。

使用錄影會見室的準則

5.自一九九九年一月起,對於有理由相信會交由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審理的嚴重刑事
案件,警方必須把會見所有被捕疑犯的過程錄影下來。按照警方的一般指引,在下列
一種或多種情況下,警務人員也可使用錄影會見室替疑犯錄取口供:

  1. 有關罪行可判處五年或以上的監禁;

  2. 有關案件,因性質的關係可能為公眾所極度關注;或

  3. 負責指揮調查工作的總督察或以上職級的人員指示這樣做。
檢討

6.警方打算在今年年底/明年年初檢討錄影會見室的計劃,以便有充分時間讓該計劃
在檢討前進行徹底試驗。在計劃增設錄影會見設施時,我們要研究司法機構、律政司
、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的意見,因為廣泛採用錄影會見會對它們的工作帶來影響。司
法機構更要確保具備必需的設施,以應付錄影會見日益增加的情況。同時,我們也要
兼顧對警隊資源的影響。

7.增設錄影會見室會為警方帶來四方面的主要費用,分別是裝修及裝備錄影會見室的
建設費用、會見設施每年的維修費用、會見工作所需的費用(消耗品及謄錄工作),以
及讓員工暫時放下手頭職務參加為期兩天訓練課程所涉的估計費用。若要把錄影會見
室的數目由60間增至120間,以應付所有案件(即由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及原訟法庭審
理的案件)的會見工作,便需要1,700萬元的裝修及購置設備費用和5,120萬元的培訓錄
影會見技巧的估計費用。每年的經常費用則為3,110萬元,包括消耗品開支500萬元,
謄錄費用 2,570萬元和維修費用41萬元。不過,我們要強調,上述估計費用是依據若
干假設計算出來的,包括罪案及拘捕數字。由於此等數字可變性甚高,因此估計費
用只可視為粗略的估計。

保安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附件A

錄影會見室的分布情況

主要單位/總區科/區錄影會見室數目
刑事部毒品調查科4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3
商業罪案調查科 2
總數9
訓練部偵緝訓練學校2
港島總區東區3
灣仔區2
中區2
西區2
總數9
東九龍總區黃大仙區2
觀塘區4
秀茂坪區3
總數9
西九龍總區油尖區2
旺角區1
深水埗區3
九龍城區5
總數11
新界北總區大埔區4
屯門區3
元朗區1
邊境區1
總數9
新界南總區荃灣區2
葵青區2
沙田區4
*大嶼山區-
總數8
水警總區水警總部2
懲教署#荔枝角收押所1

* 大嶼山區 - 大嶼山區(大嶼北警署)將設置一間錄影會見室

# 這間錄影會見室是設在懲教署地方的警方設施

附件B

未設置錄影會見室的警署

總區警署總數
港島山頂3
赤柱
*中區
東九龍慈雲山1
西九龍0
新界北元朗6
八鄉
沙頭角
打鼓嶺
落馬洲
流浮山
新界南田心4
大嶼南
*大嶼北
*機場
水警長洲6
水警東
水警北
水警西
水警南
水警港口
20

* 中區、大嶼北及機場警署將於一九九九年第三季各自設置一間錄影會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