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會議
供參考之用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議程項目III - 跟進香港居民
在內地遭扣押的問題
及政府當局為該等在台灣遇到困難的
香港居民提供的協助

I 目的

本文件告知議員在加強協助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的建議措施方面取得的進展。本文件並簡介向在台灣遇到困難或被扣留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的現行安排。

II 關於向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的建議措施的進展

2. 在本年五月二十八日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議員得知政府正在研究各項措施,以期擴大向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的範圍。這些措施包括設立通報機制、探視被扣留或囚禁的香港居民、設立專供香港居民使用的直接投訴途徑,以及移交被判刑人士。

3. 這些措施的最新進展如下︰

  1. 設立通報機制

    內地當局已原則上同意為在內地被拘捕、扣留或囚禁的香港居民設立通報機制。國務院港澳辦公室(港澳辦)現正進行協調公安部、海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多個內地機關的工作,以期制定通報機制,然後與香港特區政府磋商。我們的目標,仍然是盡快設立與內地當局議定的機制。

  2. 探訪被扣留或囚禁的香港居民

    根據內地法律,特區政府在法津上無權要求與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接觸或通訊。儘管如此,鑑於內地與香港特區關係密切,我們已建議內地當局容許特區政府人員探訪被扣留或囚禁的香港居民。內地當局已表示樂意考慮可否及如何彈性處理此事,現正研究有關的原則,可望訂出可行的工作安排,以便在日後進行這種探訪。

  3. 設立專供香港居民使用的直接投訴途徑

    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同意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出版的小冊子為藍本,與特區政府合力製作一份中英對照的小冊子。此舉會大大加強香港居民對內地法律和司法程序,以及投訴途徑的認識。這份小冊子的第一稿現正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擬備,他們希望小冊子可以在短期內備妥,以便與特區政府討論。我們希望小冊子可以在今年年底或之前定稿。

  4. 移交被判刑人士

    目前,《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授權特區政府與香港特區以外地區互相移交囚犯,但不包括內地其他地區在內。我們計劃在短期內與內地有關當局就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展開磋商,作為我們在刑事司法互助方面的計劃的一部分。如果能夠達成協議,亦須透過新法例予以落實。

III 為在台灣遇到困難的香港居民提供的協助

求助的次數及種類

4. 由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九年七月,香港居民在台灣遺失旅行證件或旅行證件期限屆滿而求助的個案,一共有十宗。這類個案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之前的數目,我們則沒有記錄。香港居民在台灣被扣留而求助的個案只有一宗,就是林百欣先生在一九九八年十月要求我們的協助。

提供的協助

5. 目前,根據"一國"的原則,特區政府和台灣當局並無正式的接觸途徑。然而,香港居民如因遺失旅行證件或旅行證件期限屆滿而滯留在台灣,可以直接與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聯絡,或透過在香港的親友求助。入境處會透過這些香港居民的親友,簽發入境證給他們,使他們可以返港。入境處在這些個案中提供的協助,證實甚為有效。

6. 至於在香港參加套式旅行團的旅客如果遇到意外,現時已有應變計劃處理。旅行代理商註冊處和香港旅遊業議會會透過有關旅行社及其在肇事地點的當地代理,盡可能向受影響的旅客提供所有必須的協助。這個應變計劃適用於所有前往香港境外地區的套式旅行團,所提供的協助包括為傷者提供醫療、把死者遺體妥善處理和運返香港、安排死傷者家屬前往意外地點,以及發放緊急援助金等。這些協助是根據"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劃"而提供的。

7. 至於香港居民在台灣捲入刑事訴訟,政府至今只曾收到一次請求,就是林百欣先生在一九九八年提出的。目前,警方、入境處和香港海關與台灣的對等機關在行動上保持聯絡,但只是在工作層面上。這些聯絡只限於交換與偵查和防止罪案有關的情報。至於林先生的個案,在收到他的求助後,行政長官辦公室便把林先生的來信轉介給港澳辦,尋求港澳辦的協助請內地適當機關向台灣相關單位傳達林先生的請求。

8. 鑑於香港居民在台灣遇到困難或被扣留而求助的情況甚少,而且不常發生,政府認為目前無須採取新的安排。香港居民如在台灣遇到困難或被扣留,其家屬在有需要時可以繼續向有關的部門求助。

保安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