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51/99-0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I/1

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6月14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主席)
呂明華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吳亮星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家祥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永森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慧卿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吳清輝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項目I

工商局局長
周德熙先生

工業署署長
何宣威先生

工商局副局長
張少卿小姐

工業署助理署長
蔡淑嫻女士

議程項目II

工商局局長
周德熙先生

工商局副局長
蔡瑩璧女士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甄美薇女士

貿易署副署長
邱騰華先生

議程項目III

工商局副局長
張少卿小姐

署理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
李德輝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 創新及科技基金
(立法會CB(1)1483/98-99(01)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

工商局局長介紹設立創新及科技基金的建議時表示,設立創新及科技基金是行政長官特設創新科技委員會首份報告的其中一項重要建議。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已載列創新及科技基金的建議架構。他特別指出,創新及科技基金會用作資助資料文件第8段詳列的4類活動,以利製造業及服務業的創新及提升技術水平。政府當局會設立適當的諮詢架構,負責進行項目評審及監管的工作,以及評核已完成項目的成效,根據項目原來的目的衡量其成果。此外,政府當局會定期檢討創新及科技基金,確保該基金能達到目的及有效率地運作。政府當局會建議立法會通過決議,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成立創新及科技基金,使該基金成為法定基金,其後將會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批准撥款50億元予該基金。他希望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的委員會支持設立創新及科技基金的建議,而此項建議應有助提高本港製造業及服務業的競爭力。

創新及科技基金的基本原則及涵蓋範圍

2. 單仲偕議員詢問,設立創新及科技基金會否被人們視為偏離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宣稱的不干預經濟政策。工商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擬議的新措施不應被視為干預措施。當局建議設立創新及科技基金及應用科技研究院,只是為從事創新及科技發展活動的行業及個人提供恰當的基礎設施。擬設的應用科技研究院與政府在多年前成立的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及貿易發展局相似,應視為額外的基礎設施。

3. 呂明華議員歡迎政府當局推出新措施,以支持香港特區境內的創新及科技發展。他認為以50億元為這類活動提供支援,只是杯水車薪而已。比較來說,其他國家,包括日本、新加坡、美國及南韓,在類似的開支撥款中,研究及發展工作方面的開支佔各自的國內生產總值大約2%。他提及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第8(a)段時,質疑當局把創新及科技支援活動限制在中游/下游研究及發展項目的理據。他認為,上游研究及發展項目在創新及科技方面更為重要。他亦詢問有關決定研究及發展項目重點範疇的準則,以及建議創新及科技基金可以撥款進行一般推廣活動的理據。工商局局長表示,把香港在創新及科技基金方面的擬議開支,與例如美國及日本等外國已公布的研究及發展開支比較並不恰當,因為此等國家的研究及發展開支包括有關的國防開支及私營機構方面的開支。至於將由創新及科技基金撥款資助的研究及發展項目的種類,工業署署長表示,根據美國等已發展國家的經驗,上游研究及發展項目須大量撥款,而且很少會涉及商業機構。由於可提供予創新及科技基金的撥款額有限,他懷疑香港在上游研究及發展項目投入大量資源是否可取的做法。此外,他指出,由本港大專院校進行的部分研究及發展項目屬上游研究及發展項目。至於創新及科技基金日後將會資助的研究及發展項目的重點範疇,他表示,有關成立應用科技研究院的工作小組認為,由於技術發展的轉變日新月異,因此很難在這方面給予詳細的建議。但工作小組認為在資訊科技及生物科技的研究,應予優先考慮。然而,這兩大範疇下的較精細研究目標仍有待探討。關於一般的創新及科技推廣活動的撥款,他解釋,創新及科技基金會取代現時由工業署負責推行的部分撥款計劃。此等現有的撥款計劃曾贊助多項和創新及科技發展有關的國際會議,而此等會議被認為有助創新及科技提升。此項政策應在創新及科技基金下繼續保持。

4. 丁午壽議員提及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第17段時表示,他贊成在評核項目的成效時,不單只根據財政上的回報,亦應計及間接及無形的回報,例如該項目在擴闊本港科技層面或加強我們的技術能力等方面的貢獻。他詢問,政府當局有否以任何行業為目標,有意提高該行業的技術水平。工業署署長表示,評核項目成效的準則已計及立法會議員在討論工業支援資助計劃時的意見。政府當局同意項目成效應根據財政及非財政的準則進行評核。至於創新及科技基金將會資助的項目,他表示,該基金其中一名重要用戶會是擬設的應用科技研究院,此研究院由創新科技委員會建議成立。獲資助的項目應集中於香港擅長的範疇,以充分發揮現有公共投資所能產生的作用。

5. 梁劉柔芬議員關注資料文件第8(b)段所載列大學與產業的合作活動的功用。工業署署長答覆時表示,合作活動的主要目標是創造機會,使私營機構可利用各大學在研究及發展工作方面的知識及資源,以及讓大學畢業生獲得處理研究項目的經驗。

擬設的應用科技研究院

6. 張文光議員指出,創新及科技發展的步伐非常快速,他亦認為,應用科技研究院的組織及職員架構須維持高度的靈活性,以確保應用科技研究院進行的研究及發展項目不會與市場需要脫節。他建議,應用科技研究院的研究人員應以合約形式招聘,以維持靈活性。梁劉柔芬議員贊同有關的關注,即應用科技研究院可能只成為各大學的另一所研究院。工商局局長表示,當局已成立由工業署署長擔任主席的工作小組,研究設立應用科技研究院的細節。政府當局明白有需要在該研究院的組織方面維持靈活性。除行政人員外,其他人員,包括研究人員的聘用條款應具靈活性。工業署署長補充,應用科技研究院會採用以下方法,確保其進行的項目不會落後於市場需要:首先,各項研究會以項目形式進行,有關的研究人員亦會專門負責某一個項目。其次,應用科技研究院在甄選項目的過程中,會採取高瞻遠矚的態度,使將要發展的科技會有助香港各行業將來的發展。最後,應用科技研究院的研究應集中於發展一個科技層面,而此一層面可廣泛應用於不同的的生產過程,而不是集中發展針對某一項產品的科技,因為此等科技的用途會受產品周期的影響。

7. 部分議員關注到,在財務委員會可審議創新及科技基金的撥款建議前,需要知道擬議成立的應用科技研究院的詳情,因為該研究院是創新及科技基金之下有關款項的主要使用者。工商局局長回應時表示,雖然有關成立應用科技研究院的細節仍有待制定,但政府當局認為該研究院應是法定機構,類似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及其他相若機構。在當局向立法會提出有關的立法建議時,立法會議員可進一步研究成立應用科技研究院的事宜。他亦表示,政府當局希望盡早成立該基金,以便及早開始為並非由應用科技研究院負責進行的項目提供財務支援。

項目評審及監管

8. 梁劉柔芬議員認為,確保創新及科技基金得以成功運用的其中一項要素,是應把甄選資助項目的責任,交予在創新及科技方面具有深入認識及遠見的人士。她詢問,把負責管理現有資助計劃的現有員工重新調配,以及開設一個貿易主任職位,會如何有助提高項目甄選過程的質素。工業署署長表示,貿易主任及支援人員會負責創新及科技基金的行政工作。政府當局會設立適當的諮詢架構,負責項目評審及監管工作。此一架構應包括商人、學術界人士及政府官員,以便在評審及監管過程中,在商業、技術及政策方面提供必需的意見。

9. 許長青議員提及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附件A第4段時關注到,每年為大學與產業的合作活動設立資助額上限,以及只要建議能夠符合有關計劃的宗旨,便會按先到先得的方式獲得處理,此等做法可能會引致在同一時間湧現大量申請撥款的建議。工業署署長回應時表示,由於大學與產業的合作活動須得到有關行業的合作,因此,訂明提交建議的限期會是過於僵化的做法。反之,當局認為,要滿足各行業的需要,按先到先得的方式處理是較恰當的做法。

10. 周梁淑怡議員指出,過去的經驗顯示,企業及大學在商談研究及發展合作專利計劃的知識產權擁有權時會遇到困難。她認為,由於"合作研究的等額補助金"計劃下的項目撥款會由有關公司及創新及科技基金等額分配承擔,因此,倘若該計劃訂明項目結果的知識產權會由該公司及大學平均分享,會有助商談知識產權的事宜。工業署署長回應時表示,知識產權擁有權是一項敏感的問題。倘若項目涉及兩個或以上的機構,有關機構須就項目結果的知識產權擁有權進行商談。無論如何,政府會繼續工業支援資助計劃方面的現有政策,無意分享任何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擁有權。

11. 周梁淑怡議員關注到,根據資料文件附件C所載列,有關機構根據創新及科技基金計劃提交撥款建議時,須經過繁瑣的程序及提供大量資料。工業署署長回應時表示,當局需要一定數量的資料,才可就項目建議的優點進行有系統及有意義的評審。他亦表示,附件C載列的所需資料,已計及審計署署長對工業支援資助計劃的管理方面提出的有關意見。此外,項目建議中提供的部分資料,會有助監察項目進展及評核已完成項目的成效。然而,他強調,在不損及公眾問責的原則下,創新及科技基金的管理應有效率,程序不應繁複。

12. 周梁淑怡議員察覺,資料文件附件D載列的評核已完成項目成效的建議標準,似乎特別強調數量上的因素。她認為,在許多情況中,不能純粹根據數量上的標準衡量項目的成效。工業署署長察悉周梁淑怡議員的意見,並且表示,當局建議該等標準時,已計及審計署署長在工業支援資助計劃方面的有關意見。然而他同意,數量上的標準不應作為評審項目成效的唯一準則。

13. 吳亮星議員支持設立創新及科技基金的建議,因為該基金會有利各行業的整體發展。他詢問當局有否設立機制,以確保公平,尤其是在項目評審時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由於來自商界的人士會參與評審有關項目,因此,他對如何保護項目建議中提供的敏感性商業資料表示關注。關於在項目評審過程中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工業署署長表示,工業支援資助計劃及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的秘書處在管理該等計劃時,在評審、監察及評核的各個階段,均嚴格實施有關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規則。與被評審的項目直接或間接有關的諮詢機構成員,會放棄參與討論該等項目。根據現有資助計劃的管理經驗,防止出現利益衝突的現行機制是有效的,而創新及科技基金亦會採用此機制。關於保護敏感性商業資料的問題,工業署署長表示,當局須在提高對公眾的透明度及保護敏感性資料方面求取平衡。他同意當局須根據個別項目獨有的不同情況,審慎處理有關問題。

其他問題

14. 單仲偕議員察悉,有關設立創新及科技基金的建議,已納入創新科技委員會首份報告內。他懷疑,政府當局就創新及科技基金申請通過撥款前,先等待當局發表委員會第二份報告,是否會較為恰當。工商局局長回應時表示,該委員會首份報告是一份完整的報告。第二份報告會處理首份報告中並未完成處理的事項。此外,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1998年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已表示,他接納創新科技委員會的建議,尤其是有關設立創新及科技基金和應用科技研究院的建議。因此,政府當局已按照委員會首份報告的內容採取行動。

15. 單仲偕議員詢問,在創新科技委員會停止運作後,政府當局在創新及科技方面會設立何種諮詢架構。工商局局長答覆時表示,該委員會並非常設的諮詢委員會,並會在其完成第二份報告後終止運作。他亦表示,該委員會第二份報告會就創新及科技政策方面的諮詢架構提出建議。他並且表示,在該委員會停止運作後,當局的創新及科技政策的諮詢架構會有所改變,但新的諮詢架構的細節仍有待決定。

16. 陳國強議員詢問,創新及科技基金所得的利息會否放回該基金,以供資助各種項目。工商局局長確定此做法,並表示這會意味著可作資助用途的撥款額會超過50億元,此一款額應足夠資助未來5至7年申請撥款的項目。工業署署長補充,根據供未來5至7年進行撥款的50億元及利息收入,創新及科技基金之下可供各項目申請的撥款額會達到每年約10億元,遠遠超過現時工業支援資助計劃下,每年可提供的2億5,000萬元。但他強調,儘管可供運用的財政資源增加,當局仍會嚴格遵守資助高質素及有價值項目的政策。

17. 關於張文光議員就科技創業促進活動提出的問題,工業署署長澄清,此類項目會為小型技術企業提供財政支援,以供進行仍未有創業資金投資的商業性科技創業研究發展活動。當局會以等額資助金形式提供資助款項。不過,當局不會排除在提供資助款額之外再向企業提供貸款的可能性。

18. 主席詢問有關設立擬議的創新及科技基金的時間表,工商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有意在1999年6月30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提出議案,要求批准設立創新及科技基金,並會在1999年7月2日的財務委員會會議上申請通過撥款。

    (會後補註: 政府當局其後表示,將會在1999年7月9日的財務委員會會議上申請通過撥款。)

II 戰略性物品的出入口管制
(立法會CB(1)1483/98-99(02)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

19. 涂謹申議員提及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第12段,該段內容關乎現時駐軍人員及車輛在進出香港特區/國內邊境時須辦理的海關清關手續。他知道香港海關人員會根據情報,決定是否在出入境管制站檢查駐軍人員及車輛。然而海關人員會對非駐軍人員及車輛進行抽樣檢查。他認為,倘若駐軍人員及車輛亦須接受抽樣檢查,香港在跨境交通海關管制方面的可信程度會大為提高。他亦要求當局澄清,根據現行安排搜查及檢查駐軍車輛的工作,由香港特區駐軍總部派遣的駐軍人員進行,抑或由香港海關人員進行。工商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根據現行安排,駐軍在進出邊境前,會事先通知香港特區政府,並提供詳細資料,說明所涉及的人員及車輛。如有懷疑違反香港特區法律的情況,香港特區海關人員會與香港特區的駐軍總部聯絡。駐軍總部會派員到現場,在香港特區海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搜查及檢查。他補充,當局提供予駐軍的特權,與回歸前英國駐軍所享有的特權相同。他亦表示,美國駐香港總領事知悉有關檢查過境駐軍人員及車輛的現行安排。該總領事曾讚揚香港的戰略性物品貿易管制制度。

20. 涂謹申議員認為,有關的檢查工作應由香港海關人員在香港特區駐軍總部駐軍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因為香港海關人員會更適合就香港特區法律進行執法職務。工商局局長回應謂,派駐香港特區的駐軍須遵守《基本法》及《駐軍法》,兩套法律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香港特區政府須就戰略性物品的進出口設計一套管制制度,而這套管制制度一方面要使香港的貿易夥伴可以接受,另一方面不會影響駐軍作為國家主權的象徵意義。他認為,就駐軍進出邊境的海關管制作出的現行安排十分清晰,香港的貿易夥伴亦可以接受。他重申,美國駐香港總領事最近接受記者訪問時,曾讚揚香港的戰略性物品管制制度。總領事指出,美國仍會繼續其現行政策,對香港特區及國內實施不同的戰略性物品出口管制制度。工商局局長指出,考克斯報告只代表小部分美國國會議員的意見,該份報告的重點是針對中國國內,而並非針對香港特區。

21. 張文光議員指出,香港亟需確保繼續獲得美國供應高科技產品,香港特區政府不應如此輕率處理考克斯報告可能帶來的負面後果。他認為,儘管美國政府對香港的管制制度給予正面評價,但當局應認真考慮美國國會現時的情緒。他詢問,香港特區政府會否與派駐香港特區的駐軍研究有關向進出邊境的駐軍人員及車輛進行抽樣檢查的事宜。工商局局長回應時指出,政府當局並未對考克斯報告掉以輕心,但政府當局的評估認為,由於美國政府支持香港的戰略性物品貿易管制制度,美國國會若要根據考克斯報告所聲稱的情況,對香港採取行動,應不會獲得充分支持。他亦表示,由眾議員貝羅伊特(BEREUTER)擔任主席的美國國會香港過渡事宜專責小組製備的報告,包含有關香港管制制度的正面評價。至於在駐軍人員及車輛進出邊境時,由海關人員進行抽樣檢查的建議,工商局局長強調,現行安排與《基本法》及《駐軍法》一致,而本港的管制制度亦獲得香港的貿易夥伴接受。他認為現行安排已經足夠,並表示有信心中央政府會繼續竭力實施"一國兩制",而駐軍亦會繼續遵守香港特區法律。

22. 劉江華議員提及考克斯報告所述的37部高性能電腦。美國在1992至97年間向香港出口該批電腦。他詢問有否任何證據顯示其中任何電腦被轉運到其他地方。他亦關注美國是否由於考克斯報告而正在考慮收緊向香港輸出高科技產品的管制。工商局局長答稱,考克斯報告所述的數個違反香港管制制度的個案,事實上正好反映本港制度的優點,因為在每個引述的個案中,香港特區海關人員均能展開積極調查,並以真憑實據檢控有關的罪犯。他引述在回歸後發生的一個個案:一輛人民解放軍的裝甲車被發現未領有許可證而經香港轉運到其他地方,儘管有關方面曾向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提出呈請,但該輛裝甲車最終仍被充公。他指出,上述個案反映香港制度的嚴格管制及公正無私。至於美國在公布考克斯報告後會否採取進一步行動,工商局局長表示,迄今並無證據顯示美國會就此方面向香港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

23.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有關美國人民對於考克斯報告的反應。工商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當局並未就此方面進行調查,但根據從美國報章報導的資料,美國人民似乎普遍對於向中國國內輸出高科技產品的議題有興趣,但大部分受訪者表示他們並未閱讀該份報告。他亦表示,美國傳媒對該份報告的焦點,主要集中於有關國內的部分,而不是香港特區的部分。

24. 涂謹申議員認為,香港特區政府應要求美國海關澄清考克斯報告的一項陳述:"海關人員亦同意,經香港作轉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法轉運科技的常見方式",因為這與美國政府滿意香港管制制度的立場並不一致。工商局局長回應謂,香港政府駐華盛頓經濟貿易辦事處曾要求美國海關作出澄清。該部門表示,考克斯報告引述的陳述,只是從美國海關官員在國會聽證會上發表的演辭中斷章取義。

25. 馬逢國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會持續進行向美國游說的工作,並詢問當局有否任何計劃,加強其特別針對考克斯報告的工作。工商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在回歸前已展開大量游說活動,確保已發展國家接受香港的戰略性物品貿易管制制度,使香港特區政府在回歸後仍可繼續獲得高科技產品。他指出,由於香港在多方面與國內有聯繫,因此,外國貿易夥伴會一如既往,關注香港的管制制度是否足以維持其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他們同意容許繼續向香港輸出戰略性物品,反映他們對香港管制制度的信心。他亦請各委員注意,政府當局會進行資料文件第17及18段所述的額外游說工作。

26. 吳亮星議員表示,由於考克斯報告是美國國會制定的正式文件,他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就考克斯報告向美國政府作出正式回應,或向立法會及中央政府提供有關資料,以便他們製備類似的回應。工商局局長答稱,政府當局不宜就立法會的進一步行動(如有的話)提出意見。他亦指出,雖然他察悉中央政府的外交部已對考克斯報告作出公開回應,但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香港特區政府應避免向中央政府提出意見。當局向立法會提供的資料文件中,已載列政府當局對考克斯報告的回應。此等回應亦已提供予傳媒、美國政府內的主要聯繫渠道、美國國會成員/助理及美國的商業組織。

未來路向

27. 周梁淑怡議員認為,正如政府當局指出,考克斯報告的焦點不在香港,香港特區政府不宜在現階段採取高調的處理方法。梁劉柔芬議員贊同此項意見,並且補充,考克斯報告提出的意見,只代表少數美國國會議員的觀點。

28. 吳亮星議員同意,政府當局應繼續收集更多資料,以評估考克斯報告對香港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在此之前,不宜以高調的方式對考克斯報告作出回應。

29. 單仲偕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加強向國會議員及國會議員助理等的游說工作。他同意,立法會現時不宜採取高調的方式對考克斯報告作出回應。

30. 主席在結束討論前表示,各委員同意,現時不宜以高調的方式對考克斯報告作出回應。他會把事務委員會的決定告知內務委員會。

III 對外訪旅遊業的規管制度
(立法會CB(1)1425/98-99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

31. 張文光議員察悉,外訪旅遊業的運作由《旅行代理商條例》監管。他詢問有否任何法例規管訪港旅遊業。他指出,最近有很多關於舉辦內地人士訪港旅行團的旅行代理商不履行責任的報導。工商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現行的旅行代理商規管制度在80年代設立,當時曾發生一連串舉辦外訪旅行團的旅行代理商不履行責任的事件。她補充,訪港遊客的消費者權益,亦受現行保障消費者的法例保護。此外,據她所知,負責發展訪港旅遊業的政策局,即經濟局,現正考慮是否需要規管舉辦訪港旅行團的旅行代理商。她亦表示,香港旅遊業議會已發出業務守則,本港所有註冊旅行代理商均應遵守。

32. 張文光議員認為,業務守則不足以規管舉辦訪港旅行團的旅行代理商。他指出,國內人士訪港旅行團為香港的經濟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而他不知道本港及國內的機關可否研究各種方法,制裁該等不負責任的旅行代理商。周梁淑怡議員贊同張文光議員的意見,亦認為訪港旅遊業對香港非常重要。她表示,她是香港旅遊協會的董事局成員,該協會非常重視處理遊客的投訴,會對接獲的投訴迅速展開調查,務求在有關的遊客離開香港前向他們提供初步的調查結果。她促請政府當局就訪港旅遊業最近出現的問題迅速採取行動。工商局副局長表示,她會把各委員在這方面的意見轉交經濟局,供該局採取進一步行動。她重申,消費者委員會及香港旅遊協會已設有機制,處理遊客作出的投訴。

33. 張永森議員認為,若可由一個政策局集中規管外訪及訪港旅遊業,將會更有效率。他建議當局進行調查,找出同時舉辦外訪及訪港旅行團的旅行代理商比例。他認為,從事訪港旅行團的旅行代理商亦應受法例規管。工商局副局長察悉張永森議員的意見。

34. 丁午壽議員察悉,截至1999年4月,旅遊業賠償基金的結餘約為2億8,200萬元。他詢問,按包辦旅遊團費收取0.15%的徵費可否予以取消或調低,以便在現時經濟衰退的情況下推廣外訪旅遊業。工商局副局長答稱,當局設有機制,檢討旅遊業賠償基金的徵費。該機制會考慮各項因素,例如基金的結餘、投資收入等。她表示,事實上徵費率在1997年已經調低。她亦表示,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經常檢討徵費率,並會在適當的情況下建議作出改動。

IV 其他事項

35.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