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秘書處譯本,只供參考用)


發文者:香港光碟製造商會主席

溫錦強
受文者:香港中區
昃臣道8號立法會大樓
立法會
(經辦人:事務委員會秘書陳慶菱女士)

日期:1999年6月4日


陳女士:

有關1999年6月7日舉行的
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會議


1999年 5 月31日的來函收悉,並感謝閣下接受本會提出於1999年6月7日出席立法會事
務委員會會議的要求。

然而,本人因急務而未能按原定安排出席上述會議,但仍希望藉此機會指出,本會曾
於1999年 4 月30日向工商局提交意見書,回應當局就打擊侵犯版權行為的各項額外措
施進行的公眾諮詢。該份意見書撮述了本會的立場,以及列出本會對諮詢文件所列各
個方案的回應。

簡要而言,本會相信,市面上廣泛的盜版行為,是當局必須處理的首要問題。我們需
要更多資源進行執法行動,以及對消費者施加最低限度的法律責任。警方亦需要參與
查封進行盜版活動的店舖。我們相信,在經審慎定義的法律下,對消費者施加最低限
度的法律責任是可行的。

另一方面,由於本港已有非常嚴密的法律制度,對光碟製造商進行規管,當局不應再
增加新措施,加重光碟製造商的責任及影響他們在運作方面的靈活性。

隨文附上本會向工商局提交的意見書,請代分發予事務委員會委員,以便各委員瞭解
本會的立場。

(溫錦強)

m927/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