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創新及科技基金

引言 本文件旨在闡述設立創新及科技基金的架構建議。

背景

2.行政長官特設創新科技委員會(委員會)首份報告建議設立創新及科技基金,以顯示政
府推行促進創新及科技的政策和策略的決心,並為落實有關工作提供所需的穩定資金來
源。委員會建議,創新及科技基金應用作資助有利製造業及服務業創新和提升技術水平
的非經常性項目。舉例來說,這些項目可包括︰

  1. 與工商業有關的研究發展活動;

  2. 人力資源發展活動;

  3. 旨在提高市民對創新及科技的認識的活動;

  4. 加強科技基礎設施的活動;

  5. 鼓勵或協助大學與產業合作或香港與內地合作的活動;

  6. 鼓勵或協助技術擴散、找尋並獲取技術資源的活動;以及

  7. 提倡科技創業的活動。
行政長官在其《一九九八年施政報告》內接納了委員會的建議,並承諾會向創新及科技
基金注資50億元。

創新及科技基金︰建議架構

(a) 使命及基本原則

3. 我們建議創新及科技基金應採納以下的使命宣言︰

"作為政府支援創新及科技工作的其中一環,創新及科技基金旨在資助由政府或非政府
組織進行、有助產業創新或提升技術水平,以及對產業升級和發展非常重要的項目。"

4. 我們建議創新及科技基金的運作應採納以下的基本原則︰

  1. 獲資助的項目應配合經濟所需;

  2. 基金不應區別製造業和服務業,因為現代經濟已趨全球化,兩者之間
    的界線亦越來越難劃分;

  3. 獲資助的項目應集中於香港擅長的範疇,以充分發揮現有公共投資所
    能產生的作用;

  4. 基金的管理當局應對公眾負責,並應制定具公信力的機制,以便對獲
    資助項目進行評審,並對基金的成效作出全面評核;

  5. 在不損及公眾問責的原則下,基金管理應有效率,程序不應繁複;以

  6. 基金應盡量培養和提倡科技創業精神。

  7. 與現有資助計劃的關係
5.現時,工業署推行三個支援製造業及服務業的資助計劃,分別是工業支援資助計劃、
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及應用研究基金1。工業支援資助計劃及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現時亦
有資助若干有利推動創新和提升技術水平的項目,但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在有關方面的
資助較少。委員會建議,創新及科技基金應取代工業支援資助計劃及服務業支援資助計
劃,作為這些項目的資金來源。

6.現時有若干獲工業支援資助計劃及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資助的項目,雖未必直接與創
新及提升技術水平有關,卻對提升本港產業的技術水平及日後的發展有裨益。我們建議
擴大基金的範疇,以涵蓋這些項目。

7.至於應用研究基金方面,該基金有頗明確的目標,就是填補私人資本市場不大喜歡投
資科技業務的缺口,通過提供資本,鼓勵科技創業。應用研究基金的管理已外判給三間
私營創業基金公司。由於應用研究基金的性質及運作模式有所不同,我們認為在現階段
應該把它與創新及科技基金分開。然而,創新及科技基金將來可能成為應用研究基金的
資金來源。

(c) 涵蓋範圍

8. 我們建議,創新及科技基金應資助以下四大類活動︰

  1. 創新及科技支援活動︰這類活動的資助範圍包括各間大學、產業支援組織
    、商會、私人企業及應用科技研究院2所進行的中游/下游研究及發展項
    目。

  2. 大學與產業的合作活動︰這類活動的目的,在於激發私營公司在研究發展
    方面的興趣,並在推行科技項目時善用大學的科技研究知識及資源。根據
    委員會的建議,我們初步打算把下述三個計劃納入這類活動︰

      - 廠校合作研究計劃

      - 合作研究的等額補助金

      - 客席研究員產業研究計劃

    上述計劃詳情載於附件A。這類活動項目可能屬專用性質,因此,會以等
    額補助金形式對這些項目提供資助款項。

  3. 一般支援活動︰這類活動的資助對象,是那些有助本港培育創新和科技文
    化的項目,例如會議、展覽會、研討會等。此外,這類活動也包括那些並
    非與創新及提升科技水平有直接關係,但對提升本港製造業及服務業的質
    素和推動其未來發展有裨益的項目。

  4. 科技創業促進活動︰這類活動資助的項目,旨在鼓勵具備科技知識及商業
    頭腦的人發展科技業務。小型科技企業將可獲得財政支援,以進行仍未有
    創業資金投資的商業性科技創業研究發展活動。合乎申請資格而其項目又
    獲評審為具有科技優點的公司,可獲得以等額補助金形式提供不超過某個
    上限 (如200萬元)的資助款項。假如有關項目在商業上取得成果,所批出
    的資助款項便會逐步收回。
(d) 設立形式及管理安排

9.我們建議立法會以通過決議方式,根據《公共財政條例》成立創新及科技基金,使它
成為法定基金。有關決議擬稿載於附件B

10.我們建議把控制和管理基金的權力授予工業署署長,由工業署署長就基金的支出向
立法會負責。我們也建議,耗資超逾1,500萬元的個別項目,須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申
請批准。

(e) 項目評審和監管工作

11.我們建議設立一個適當的諮詢架構,以進行有關項目的評審和監管工作。諮詢架構
的成員應包括商界人士、學者和政府人員,俾能在商業、技術和政策方面,為評審和
監管工作提供所需的意見。制定這個架構的細節時,我們會考慮到委員會最近就本港
科技基礎設施的架構安排所提出的意見。這些討論意見認為,我們有需要繼續透過按
行業劃分的委員會來評審和監管創新及科技基金的支援項目。

12.我們建議,評審準則應包括與以下範疇有關的若干因素︰有關項目對本港在創新和
科技提升方面所能作出的貢獻、把項目成果轉化為商品的潛質、有關項目工作小組的
能力等等。有關評審準則載於附件C

13.為利便項目評審工作,我們會要求基金申請人盡可能臚列擬進行的項目期望能達到
的可以量化的目標,例如,可能會採用某種技術的公司數目、參與受資助活動的預計
人數等等。這些目標亦會作為日後評估項目成果的依據。為了確保申請項目切合產業
的需要,我們會規定申請人在提交建議時,必須有私營機構參與其事。參與的公司亦
須以金錢或物資資助有關項目,以提高項目成果獲私營企業採用的機會。因應情況所
需,我們會徵詢獨立專家的意見。

14. 我們會採取下列措施,監察項目的進度。

  1. 定期檢討︰有關項目的工作小組須定期(例如每半年一次)提交進度報告。
    因應情況需要,我們也會安排實地考察有關項目,以及安排工作小組匯報
    進展。

  2. 按項目的實際進展發放撥款︰為配合上文(a)項所述的監察措施,除非有關
    項目能按項目的進度指標取得進展,否則當局不會發放撥款。

  3. 中期評估︰對於那些與發展技術有關的項目,特別是開拓新技術領域的項
    目,應作中期評估。進行評估時,應估計有關項目的成功機會,以及再詳
    細研究全球在該技術領域的最新發展趨勢。

  4. 保留款額︰對於一些項目,應把項目的部分撥款(例如項目成本的5%)扣起
    作"保留款額",待有關項目圓滿達到所有進展指標和完成一切既定的要求
    後才予發放。
(f) 評核已完成項目的成效

15.我們必須制定衡量表現的標準,來評核項目的成效。所有項目都必需根據原定目的
和目標作出評核。在進行評核時,我們會先徵詢項目工作小組、其合夥人/贊助公司、
有關業界和協助評審該項目的專家的意見。由於各個項目的性質互異,為所有項目制
定一套劃一的評核準則是不可行,亦不適宜的。在評核已完成項目成效時會考慮採用
的一些標準列載於附件D

(g) 定期檢討創新及科技基金

16.我們建議定期檢討創新及科技基金,例如每三年檢討一次。定期檢討有助發展一套
管理方法,使創新及科技基金能夠順利達成使命和有更高的運作效率。此舉可讓基金
因應社會不斷轉變的需要而作出調整,並能符合外界對計劃成果的種種要求。

17.此外,我們考慮選取一些項目進行"影響力研究",以探討有關項目較為長遠的成效
。我們會衡量該項目在完成數年後其成果所帶來的經濟效益(例如製造的職位數目、衍
生的投資/營業額),與及一些間接和非實質的回報(例如有關項目對擴闊本港知識基礎
的貢獻)。對於風險較高的中游研究項目來說,這方面的考慮尤其重要。舉例說,即使
科技發展項目最終未能轉化為商品,這些項目仍有助擴闊本港的知識領域和加強本地
的技術研究能力,從而能夠在創新和提升技術水平方面作出莫大的貢獻,而且從長遠
來說,更可產生外溢利益。

18.在考慮創新及科技基金的成效時,我們需要接受一項事實,就是並非所有項目均能
夠達到所有目標 - 創新和提升技術水平、開創知識、建立研究能力、及時把研究成果
及服務轉化為商品,以及由科技擴散產生其他外溢利益。因此,如能以影響力研究和
全面檢討來清楚反映基金在一段較長時期的整體效用,將會是更佳的做法。

(h) 避免利益衝突

19.為確保能夠在評審、監管和評核階段中保持公正,並使其他人亦有同感,我們認為
,有關人士必須在所有討論中嚴格遵守避免利益衝突的規則。有關人士是指直接或間
接與被考慮項目有關的諮詢組織的成員3。即使有關人士已憑專業知識並誠意進行評估
工作,此等利益衝突仍會造成有理說不清的問題。我們認為,直接或間接參與項目的
成員應避免參加討論。我們在工業支援資助計劃和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所得的經驗顯
示,這是一項有效的措施,有助各成員自由和坦誠地討論有關項目是否可取。

資金和人手的安排

20.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如批准撥款,我們便會設立創新及科技基金,初步會為基金注資
50億元。利用該筆撥款作投資賺取的收入和來自基金批出的款項所得的一切收益,均
會歸入基金的結存撥款項下,留待日後使用。現時負責管理工業支援資助計劃和服務
業支援資助計劃的員工會重新調配,以管理創新及科技基金。除此之外,我們還會重
新調配現有資源,增設一個貿易主任職位,以應付設立創新及科技基金所帶來的額外
工作量。

應用科技研究院

21.創新科技委員會建議設立的應用科技研究院,將會是創新及科技基金的一個重要的
使用者。應用科技研究院將履行下列職能-

  1. 進行中游研究發展項目,集中開發和引進改造尚未進入競爭階段的通用
    技術,並向產業提供研究成果;

  2. 提供途徑,讓有志成為從事研究開發的科學家或工程師的大學畢業生,
    獲得工業研究方面的訓練;

  3. 作為吸引海外研究發展專才來港工作的中心點;以及

  4. 為將來的香港科學園提供科技開發能力和人力資源,以收相輔相成的效
    果。
根據委員會的建議,應用科技研究院的營運預算費用可來自以下三方面-
  1. 政府的經常撥款,用以支付其核心營運費用和部分研究發展活動費用;

  2. 創新及科技基金或其他撥款來源,用以資助大部分的研究發展項目(包
    括研究人員費用);以及

  3. 為產業進行合約委托研究項目和提供技術轉移服務所得收入。
我們現正制定應用科技研究院的規劃準則,並會向委員滙報有關的進展。

未來路向

22.為確保創新及科技基金能在本立法年度成立,我們建議盡早提請立法會通過有關的
決議。此後,我們會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五十億元,向創新及科技基金注資。

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

附件A

大學與產業合作計劃建議
廠校合作研究計劃

此計劃鼓勵公司聘請修讀研究生課程的大學生,在一段期限內進行指定的研究發展項目
。有關大學負責為學生提供指導,協助他們進行研究項目,而參與的公司和創新及科技
基金則會分別支付聘用學生所需的一半費用。

合作研究的等額補助金

2.顧名思義,此項補助金的目的是鼓勵私人企業與大學在專用研究發展項目方面互相合
作。有關公司須支付研究項目的一半費用。至於研究成果涉及的知識產權誰屬和使用問
題,則由公司和大學在展開計劃之前商談妥當。

客席研究員產業研究計劃

3.此計劃旨在協助大學和產業界就本港尚未起步,但長遠而言具極大發展潛力的科技項
目,進行研究。有關項目應屬於自然科學或工程學,資助款項同樣會以等額補助金形式
發放,可用來支付客席研究人員在一段固定期限的薪金。有關人員會主力進行研究,而
只可兼負小量教學工作。

4.就上述三項計劃而言,我們認為申請人/公司或許毋需經過具競爭性的評核,因為有
關建議方案都需經由參加計劃的大學及公司達成協議,才能進行。大學需主動挑選學生
和項目,亦需積極運用其教學和研究資源。與此同時,基於參與計劃的公司對項目的財
政負擔和直接利益,公司亦會參加制定和監管項目的工作。再者,由於涉及專用權的緣
故,有關公司或許不願讓其他人士知悉其項目的詳細資料。因此,我們認為可以每年設
立資助額上限,並由大學負責向工業署署長提交合作項目建議。只要建議能夠符合有關
計劃的宗旨,便會按先到先得的方式獲得處理。有關大學也須定期就項目提交報告。

附件C

創新及科技基金
項目評審準則須包括的考慮因素

  1. 有關項目對本港在創新和科技提升方面所能作出的貢獻;

  2. 有關項目能否擴大本港的科技知識基礎;

  3. 有關項目能否有助產業內一個或多過一個行業提升整體質素和繼續發展;

  4. 如屬產品/服務發展項目,把項目成果轉化為商品的潛質和把商品推出市
    場的可能渠道;

  5. 有關公司作為申請人、私人贊助商或項目合作夥伴,在技術問題得以解決
    的情況下,對繼續跟進產品、服務及工序未來發展的誠意;

  6. 市場上是否已有類似的產品、技術或服務存在;

  7. 有關項目的規劃及組織架構,包括推行時間表、進度指標等等;

  8. 有關項目的工作小組在技術和項目管理方面的能力,即有關申請人的經驗
    、資格、過往的記錄,以及可以為項目提供的資源;

  9. 建議的預算是否合理可行;

  10. 有關項目應否由其他資金來源撥款資助,例如研究資助局或應用研究基金;

  11. 有關項目是否重複或可能重複其他機構進行的工作;以及

  12. 有無經常支出。

附件D

評核已完成項目成效的建議標準

(a) 創新及科技支援活動 : 我們會根據已採用有關科技/產品/服務/工序的公司數目,如
可能的話,亦會按該項目成果所衍生的投資金額,作出評核。由於牽涉機密的商業資
料,再加上資金可能在一段長時間分批投入,因此要按後者作出評核,殊不容易。

(b) 大學與產業的合作活動:我們會根據參與公司的數目、這些公司投入有關項目的研究
發展開支、參與的學院和學生,以及合作雙方的科技水平藉有關項目而提升的程度,作
出評核。

(c) 一般支援活動方面:我們會根據某項活動的參與人數,以及向產業界分發的刊物數目
,作出評核。

(d) 科技創業促進活動方面:我們會根據將會取得創業資本或可從其他途徑取得資金的公
司數目,或經過一段時間仍未被市場淘汰等,作出評估。

在考慮過上述各項因素後,每個已完成的項目將予以評級,評級最低的項目/項目工作
小組或會列入"黑名單"。

1.工業支援資助計劃於一九九四年成立,旨在支援有助香港工業及科技發展的項目。服務業支援資
助計劃於一九九六年成立,旨在支援有助本港服務業整體發展和提升競爭力的項目。應用研究基金
於一九九三年成立,基本上是一個創業基金,目的在鼓勵私人企業推行技術開發項目。

2.設立應用科技研究院是創新科技委員會提出的另一項建議。請參閱下文第21段。

3.這些成員包括申請機構的職員和理事、項目工作小組的成員,以及贊助機構或合作夥伴的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