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對外訪旅遊業的規管制度

引言

本文件旨在闡述對外訪旅遊業的規管制度。

規管制度
法律架構

2.現行對旅行代理商的規管制度,旨在盡量減少詐騙事件的發生,以及盡量減輕旅客因
旅行代理商不履行責任而蒙受的損失。規限經營外訪旅遊業的法例條文,載列於《旅行
代理商條例》。該條例規定:

  1. 任何人經營外訪旅行代理商業務,均須向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註冊主任)
    申領旅行代理商牌照;

  2. 旅行代理商牌照所列的其中一項條件,是旅行代理商須成為並一直保持為
    認可機構(即香港旅遊業議會)的成員,從而使有關旅行代理商接受該議會
    的規管;

  3. 設立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以及

  4. 設立旅遊業賠償基金。
3.規管架構因而是由兩個部分組成,分別是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和香港旅遊業議會。此
外,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就規管制度提供意見,而旅遊業賠償基金則提供保障,賠償
旅客因旅行代理商不履行責任而造成的損失。下文闡述有關詳情。

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的規管職能

4.註冊主任負責發牌予外訪旅行代理商。這項發牌規定,是就外訪旅行代理商不履行責
任,為保障消費者而設的第一道防線。發牌的目的在於讓公眾能夠識別真正的旅行代理
商。無牌營辦外訪旅行代理商業務,是違法行為。註冊主任首次簽發旅行代理商牌照之
前,以及在旅行代理商負責人(董事、股東、東主、合夥人及高級職員)有變動時,會審
查有關負責人的品格,這有助防止不良分子營辦旅行代理商業務。此外,註冊主任還會
監察持牌旅行代理商的財政狀況,以及在有需要時,就其財政狀況施加發牌條件。註冊
主任亦獲賦予權力,就旅行代理商涉嫌以有損公眾利益的手法經營業務 (包括不履行責
任的可能性)的個案展開調查,並且審理不服香港旅遊業議會拒絕接納為成員而提出的
上訴。

香港旅遊業議會的規管職能

5.香港旅遊業議會是負責旅遊業自我規管工作的機構,其地位獲得《旅行代理商條例》
的認可。該條例規定旅行代理商牌照的一項條件,就是持牌人在牌照有效期間,須成
為並一直保持為認可機構(即香港旅遊業議會)的成員。加入香港旅遊業議會為成員,
須符合一些條件,例如對最低資本額、員工數目和經驗,以及辦事處規格等的規定。
香港旅遊業議會董事局的 22名成員當中,有4名成員是由財政司司長委任的非業內人
士,而對議會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重要條文作出修改,亦須獲得財政司司長
的批准。香港旅遊業議會負責制定和執行業內的守則和規則,以規管廣告宣傳、營業
手法等業務運作。

6.香港旅遊業議會代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1收取徵費,因此負責監察旅行代理商預
繳的徵費數額,並向註冊主任報告任何不尋常的事項,以便由註冊主任進行調查,或在
需要時聯同議會一起進行調查。

7.香港旅遊業議會透過其申訴機制,協助排解旅客與旅行代理商之間的糾紛。如有對旅
行代理商不良行為的投訴,並証明屬實,可以處分有關旅行代理商。至於對服務質素的
投訴,該議會可設法仲裁,如仲裁失敗,則就和解辦法作出決定。這些決定對旅行代理
商有約束力,但對投訴人則沒有約束力,投訴人士如不滿意有關決定,可尋求其他解決
方法。

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和香港旅遊業議會之間的合作

8.註冊主任和香港旅遊業議會在監察旅行代理商,調查涉及旅行代理商或旅遊人士個案
等各方面的工作上,經常保持緊密的聯絡和合作。

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

9.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可以就與執行《旅行代理商條例》和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有關
的事項,以及委員會認為與旅行代理商和使用外遊旅行服務的人士有關的任何事項,向
行政長官提供意見。委員會由一名獨立於旅遊業的非官方人士出任主席。委員會非官方
成員來自消費者權益組織、銀行、會計、法律專業及旅遊業等各行各業;官方成員則包
括一名工商局官員及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

旅遊業賠償基金

10.若旅行代理商不履行責任,旅遊業賠償基金會提供一項最高相等於所付包辦旅遊團
2九成的特惠賠償。賠償基金的經費來自按包辦旅遊團費收取0.15%的徵費、銀行利息
和投資所得收入。賠償基金自一九九三年成立以來,共發放了520萬元特惠賠償。截至
一九九九年四月底,賠償基金的結餘約為2.82億元。

意見

11. 請議員審閱本文件。

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

檔號:L/M(33)to TAR 2/2091/78 AII

1.請參閱下文第10段。

2.包辦旅遊團指下列任何兩項或全部的組合:

  1. 從香港載運至香港以外的目的地;

  2. 在香港以外住宿;及

  3. 構成該包辦旅遊團主要部分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