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香港商標法律的現代化

引言

本文件向議員簡介有關香港商標法律現代化的立法建議。

背景

2.香港自一八七三年起已設有一套保障商標的獨立註冊制度。《商標條例》(第
43章)闡述商標註冊和備存的準則和程序。目前,有超過10萬個註冊商標載於香
港商標註冊紀錄冊內。

3.因應在一九九六年實施的一項綜合修訂條例,香港所有知識產權法例已符合
《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規定。但除此以外,
《商標條例》自一九五五年制定以來,大致上沒有變更。

4.一九九三年三月,政府發出一份有關香港商標制度現代化的諮詢文件。政府
在考慮有關意見後,在一九九七年二月把商標條例草案擬稿發給超過40個團體
,包括主要的商標擁有人、有關界別的使用者,以及法律和學術界人士,徵詢
他們的意見。

商標條例草案擬稿

5.根據在一九九七年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我們草擬了一份全面的商標條例草
案。新條例草案旨在使香港的商標法律現代化,並符合國際間在保護知識產權
方面的現行發展,以及為商標擁有人提供更大的保障。此外,新條例草案亦務
求簡化和加快商標申請程序和已註冊商標的備存程序。

6.商標條例草案擬稿的主要條文現總結如下。

可予註冊的商標

7.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擬稿中擴大「商標」的定義,刪除商標必須「在視覺上
可茲辨別」才可予註冊的規定。根據新定義,商標是指能夠藉圖象表示的標誌
,這個定義使更多商標可予註冊。不過,某些形狀仍然不得予以註冊,以防有
人利用商標制度,把專利、外觀設計或版權法律所賦予的專有權利自動無限期
延續。這項規定符合目前國際間普遍奉行的標準。

8.為簡化申請程序和註冊制度,我們建議取消註冊紀錄冊上甲部與乙部的區別
,即只會有一類已註冊商標。

9.條例草案擬稿亦為多類別申請訂定條文,在同一項申請中可申請把商標歸入
數個類別。

拒絕註冊的相對理由

10. 根據在先商標的原則,拒絕商標註冊申請理由的適用範圍會擴大,包括由於
商標、貨品或服務相似,以致有可能令公眾產生混淆的情況。舉例來說,擬申請
註冊商標的貨品或服務雖然與已註冊在先商標的貨品或服務並不相似,但會不公
平地利用在先商標的獨特性質,則我們可反對該商標的註冊申請。

註冊商標的侵犯

11.我們建議為註冊商標所有人提供更大的保障。「侵犯」一詞的定義將會擴大,
以反映擴大適用範圍後的拒絕註冊的相對理由。條例草案擬稿亦有明訂條文,使
註冊商標所有人可就侵犯商標的貨品、物料和物品,向法院申請擦除令、交付令
及處置令。此舉可將令商標所有人可採取的補救方法,與版權、專利和註冊外觀
設計被侵犯的補救方法一致。

12.條例草案擬稿對無理的威脅訂有補救方法,令商標與專利和外觀設計等其他知
識產權的處理方法一致,以為確保不會有人在缺乏充足因由的情況下亦威脅提起
侵犯註冊商標的法律程序。

商標的轉讓和授予特許事宜

13.我們建議簡化註冊商標的轉讓和授予特許的程序。不過,條例草案擬稿載有條
文,鼓勵有關人士為符合透明度的原則起見,向商標註冊處處長註冊這類轉讓和
特許。

分拆和合併

14.條例草案擬稿載有條文,處理由一項商標申請分開為兩項或以上的獨立申請事
宜。舉例來說,如商標面對的反對法律程序只涉及原有申請內某些貨品或服務的
申請,則可讓商標繼續進行註冊程序。此外,亦可合併一個商標的多項獨立申請
,並可合併多個獨立的商標註冊。

公約申請的優先權

15.根據現行的《商標條例》,已向巴黎公約締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和地區
提交的申請,香港均給予優先權。我們會繼續給予這些申請優先權,同時在制訂
條例草案擬稿的有關條文時,我們會讓條文具足夠靈活性,以便配合日後區內可
能設立的任何商標制度。

註冊商標所得保障的有效期

16.在香港註冊的商標,有效期為十年,由註冊日期起計。商標所有人可以申請
續期,並須繳付訂明的續期費用,有效期每次可延長十年。

馳名商標的保障

17.我們建議,倘使用任何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可能會引致混淆的情況,
則馳名商標的所有人有權藉強制令限制該商標在香港使用。無論這些馳名商標的
擁有人有否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具有商譽,這項權利一概適用。此外,馳名商標亦
可註冊為防衞商標。根據新訂的條例草案擬稿,防衞商標仍然可予註冊。

集體商標

18.我們建議,首次就集體商標的註冊訂明條文。集體商標的作用,是顯示有關貨
品和服務與身為商標所有人的團體在貿易上的聯繫。集體商標亦可用以註冊地理
徵示。

過渡性和相應安排

19.為了確保對商標的保障得以延續,在新法例實施後,現有的註冊商標會轉移到
在新法例下的註冊紀錄冊。至於那些尚未刊登憲報而等候註冊的申請,申請人可
選擇要求按照新法例決定商標是否可予註冊。

跟進事項

20.我們計劃在十二月初向專業團體諮詢商標條例草案擬稿及商標規則擬稿(即闡
述商標的註冊和備存的技術和程序事宜的附屬法例)。依照諮詢的結果及議員所
提意見,我們計劃在本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商標條例草案和商標規則擬稿。

徵詢意見

21. 請議員審閱本文件。

工商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

[D1/#7/lb1167-c]

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香港商標法律的現代化

引言

本文件向議員簡介有關香港商標法律現代化的立法建議。

背景

2.香港自一八七三年起已設有一套保障商標的獨立註冊制度。《商標條例》(第43
章)闡述商標註冊和備存的準則和程序。目前,有超過10萬個註冊商標載於香港商
標註冊紀錄冊內。

3.因應在一九九六年實施的一項綜合修訂條例,香港所有知識產權法例已符合《世
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規定。但除此以外,《商標條
例》自一九五五年制定以來,大致上沒有變更。

4.一九九三年三月,政府發出一份有關香港商標制度現代化的諮詢文件。政府在考
慮有關意見後,在一九九七年二月把商標條例草案擬稿發給超過40個團體,包括主
要的商標擁有人、有關界別的使用者,以及法律和學術界人士,徵詢他們的意見。

商標條例草案擬稿

5.根據在一九九七年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我們草擬了一份全面的商標條例草案。
新條例草案旨在使香港的商標法律現代化,並符合國際間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現
行發展,以及為商標擁有人提供更大的保障。此外,新條例草案亦務求簡化和加快
商標申請程序和已註冊商標的備存程序。

6. 商標條例草案擬稿的主要條文現總結如下。

可予註冊的商標

7.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擬稿中擴大「商標」的定義,刪除商標必須「在視覺上可茲
辨別」才可予註冊的規定。根據新定義,商標是指能夠藉圖象表示的標誌,這個定
義使更多商標可予註冊。不過,某些形狀仍然不得予以註冊,以防有人利用商標制
度,把專利、外觀設計或版權法律所賦予的專有權利自動無限期延續。這項規定符
合目前國際間普遍奉行的標準。

8.為簡化申請程序和註冊制度,我們建議取消註冊紀錄冊上甲部與乙部的區別,即
只會有一類已註冊商標。

9.條例草案擬稿亦為多類別申請訂定條文,在同一項申請中可申請把商標歸入數個
類別。

拒絕註冊的相對理由

10. 根據在先商標的原則,拒絕商標註冊申請理由的適用範圍會擴大,包括由於商
標、貨品或服務相似,以致有可能令公眾產生混淆的情況。舉例來說,擬申請註冊
商標的貨品或服務雖然與已註冊在先商標的貨品或服務並不相似,但會不公平地利
用在先商標的獨特性質,則我們可反對該商標的註冊申請。

註冊商標的侵犯

11.我們建議為註冊商標所有人提供更大的保障。「侵犯」一詞的定義將會擴大,
以反映擴大適用範圍後的拒絕註冊的相對理由。條例草案擬稿亦有明訂條文,使
註冊商標所有人可就侵犯商標的貨品、物料和物品,向法院申請擦除令、交付令
及處置令。此舉可將令商標所有人可採取的補救方法,與版權、專利和註冊外觀
設計被侵犯的補救方法一致。

12.條例草案擬稿對無理的威脅訂有補救方法,令商標與專利和外觀設計等其他知
識產權的處理方法一致,以為確保不會有人在缺乏充足因由的情況下亦威脅提起
侵犯註冊商標的法律程序。

商標的轉讓和授予特許事宜

13.我們建議簡化註冊商標的轉讓和授予特許的程序。不過,條例草案擬稿載有條
文,鼓勵有關人士為符合透明度的原則起見,向商標註冊處處長註冊這類轉讓和
特許。

分拆和合併

14. 條例草案擬稿載有條文,處理由一項商標申請分開為兩項或以上的獨立申請事
宜。舉例來說,如商標面對的反對法律程序只涉及原有申請內某些貨品或服務的申
請,則可讓商標繼續進行註冊程序。此外,亦可合併一個商標的多項獨立申請,並
可合併多個獨立的商標註冊。

公約申請的優先權

15. 根據現行的《商標條例》,已向巴黎公約締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和地區
提交的申請,香港均給予優先權。我們會繼續給予這些申請優先權,同時在制訂條
例草案擬稿的有關條文時,我們會讓條文具足夠靈活性,以便配合日後區內可能設
立的任何商標制度。

註冊商標所得保障的有效期

16.在香港註冊的商標,有效期為十年,由註冊日期起計。商標所有人可以申請續
期,並須繳付訂明的續期費用,有效期每次可延長十年。

馳名商標的保障

17.我們建議,倘使用任何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可能會引致混淆的情況,
則馳名商標的所有人有權藉強制令限制該商標在香港使用。無論這些馳名商標的
擁有人有否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具有商譽,這項權利一概適用。此外,馳名商標亦
可註冊為防衞商標。根據新訂的條例草案擬稿,防衞商標仍然可予註冊。

集體商標

18.我們建議,首次就集體商標的註冊訂明條文。集體商標的作用,是顯示有關貨
品和服務與身為商標所有人的團體在貿易上的聯繫。集體商標亦可用以註冊地理
徵示。

過渡性和相應安排

19.為了確保對商標的保障得以延續,在新法例實施後,現有的註冊商標會轉移到
在新法例下的註冊紀錄冊。至於那些尚未刊登憲報而等候註冊的申請,申請人可
選擇要求按照新法例決定商標是否可予註冊。

跟進事項

20.我們計劃在十二月初向專業團體諮詢商標條例草案擬稿及商標規則擬稿(即闡
述商標的註冊和備存的技術和程序事宜的附屬法例)。依照諮詢的結果及議員所
提意見,我們計劃在本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商標條例草案和商標規則擬稿。

徵詢意見

21. 請議員審閱本文件。

工商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

[D1/#7/lb1167-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