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修訂本)

立法會CB(1)1748/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P/1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6月25日(星期五)
時 間 :上午10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劉健儀議員(主席)
劉江華議員(副主席)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啟明議員
陳榮燦議員
劉千石議員
鄭家富議員
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張永森議員

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馮志堅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運輸局

運輸局局長
吳榮奎先生

運輸局副局長(1)
何鑄明先生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4)
鍾沛康先生

運輸署

運輸署副署長
甘偉業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運輸局

運輸局局長
吳榮奎先生

運輸局副局長(1)
何鑄明先生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鄧忍光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運輸局

運輸局局長
吳榮奎先生

運輸局副局長(1)
何鑄明先生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4)
鍾沛康先生

庫務局

庫務局副局長
郭立誠先生

路政署

鐵路拓展處處長
麥齊光先生

參與議程第VII項的討論

運輸局

運輸局局長
吳榮奎先生

運輸局副局長(1)
何鑄明先生

運輸署

運輸署副署長
甘偉業先生

參與議程第VIII項的討論

運輸局

運輸局副局長(3)
方志偉先生

運輸署

運輸署副署長
甘偉業先生

運輸署助理署長
譚澄邦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地下鐵路公司

車務工程設計經理
麥國琛先生

資訊科技主管
黎錫璋先生

九廣鐵路公司

東鐵總監
李鏡權先生

資訊科技服務總經理
鄧華厚先生

聯俊達有限公司

總經理
陳弼時先生

系統設計經理
甘志深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九廣鐵路公司

新鐵路工程高級總監
詹百樂先生

東鐵總監
李鏡權先生

署理財務總監
李振邦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6
劉國昌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1563/98-99號文件 -- 1999年4月23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1)1560/98-99號文件 -- 跟進行動一覽表)

1999年4月23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2. 議員察悉秘書處擬備的跟進行動一覽表。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會CB(1)1449/98-99號文件-- 地下鐵路公司提供有關地下鐵路公司1999年車
費檢討結果的參考文件

立法會CB(1)1561/98-99(01)號文件-- 政府當局就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所提供的參
考文件

立法會CB(1)1561/98-99(02)號文件-- 一群坪洲居民就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公司提
供的渡輪服務提交的意見書)

3.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了上述參考文件。

III. 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立法會CB(1)1559/98-99號文件 -- 待議事項一覽表)

4.議員同意在1999年7月28日上午10時45分舉行的下次會議中討論下列事項:

  1. 大嶼山的運輸網絡;

  2. 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公司的渡輪服務;及

  3. 道路與公路的規劃及設計。
5.議員同意把"就擬在北角興建郵輪碼頭的發展計劃進行交通影響評估"納入待議事項一
覽表。

IV.九廣鐵路公司、地下鐵路公司及八達通在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上的進展
情況

(立法會CB(1)1564/98-99(01)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地下鐵路公司(地鐵公司)

6.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4)表示,除九廣鐵路、地下鐵路及聯俊達有限公司提交詳盡的
報告外,政府當局亦有向事務委員會提交有關各交通營辦商在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
題上進展的最新情況。整體而言,各交通營辦商大都會在 6月底完成修正工作,並正
積極籌備或測試應變計劃,以確保不會出現任何因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引發的服務中
斷或重大的延誤。至於未能及時完成修正工作的個別或連接系統電腦,均不會對主要
交通服務有任何重大影響,或不會對公眾人士安全有任何影響。

7.地鐵公司車務工程設計經理向議員簡報,地鐵公司已對所有操作關鍵系統進行測試
,以確保該等系統已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為進一步保證可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
,地鐵公司現正安排列車服務在操作系統的日期調校至公元2000年以後的情況下進行
2000年數位聯機測試。地鐵公司並安排進行資訊科技及商業資訊系統的綜合測試,有
關測試工作會在本月稍後時間完成。地鐵公司就操作控制系統、資訊科技及商業資訊
系統、物業及屋邨摟宇設施系統制訂應變計劃及復原程序的工作,進展相當順利,有
關工作將在 1999年6月完成。地鐵公司並特別成立 2000年數位問題控制中心,在所有
2000年數位有關的重要日期為各部門及外間的工作夥伴統籌有關處理工作。至於員工
就2000年數位問題作出準備的情況,地鐵公司已舉辦訓練課程,確保有關員工熟悉應
變計劃的程序。各項應變計劃的演習將於1999年9月進行。隨著本港的情況不斷轉變,
地鐵公司會因應情況修訂此等計劃。

8.何鍾泰議員指出,鑑於1999年9月9日為2000年數位問題的其中一個高風險日期,當
局應作出安排,把應變計劃的演習時間提前,以測試當日會否出現服務中斷的情況。
地鐵公司車務工程設計經理表示,地鐵公司已就各個不同系統的應變計劃及復原程序
進行測試。在 1999 年9月進行的演習只是作進一步保證的綜合測試。他察悉議員的建
議,並表示會重新考慮舉行演習的時間。

九廣鐵路公司(九鐵公司)

9.何鍾泰議員詢問九鐵公司有否對2000年數位問題進行獨立的風險評估。九鐵公司東
鐵總監表示,九鐵公司已完成 2000 年數位問題的修正工作,現時所有系統均已符合
2000年數位標準。九鐵公司曾安排列車服務在操作系統的日期調校至公元2000年以後
的情況下進行2000年數位聯機測試,並無發現任何不規則的情況。九鐵公司已就鐵路
運作的重要商業程序制訂應變計劃,並正進行應變計劃的測試工作。九鐵公司會因應
參加者的回應,對應變計劃作出更新的工作。為作出進一步的保證,九鐵公司會在
1999年12月31日午夜,把所有列車服務中斷1分鐘。

10.鄧兆棠議員察悉,在一名外界顧問的協助下,九鐵公司已徹底測試東鐵的列車自動
保障系統是否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他詢問九鐵公司曾否就輕便鐵路系統進行類似的
評估。九鐵公司東鐵總監表示,東鐵與輕鐵基本上是兩種不同的系統,而後者的運作
無須設置列車自動保障系統。他向議員保證,為確保運作安全,該兩個系統均已經過
徹底測試。

聯俊達有限公司

11.議員察悉,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公司(油蔴地小輪)在1999年4月1日首日營運當日
,八達通售票系統發生故障,該公司需改用人手售票。主席對日後可能再度發生同類
事件表示關注,並詢問油蔴地小輪進行2000年數位修正工作的進度,以及當2000年數
位問題引致服務中斷時,有關事故會對乘客有何影響。聯俊達有限公司總經理表示,
八達通系統的設計雖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但聯俊達有限公司仍就系統符合2000年數
位標準進行額外測試,以確保所有系統確實不會出現因2000年數位標準引起的問題。
然而,由於涉及大量系統,有關測試須分期進行。他有信心八達通售票系統可以正常
運作。至於主席引述1999年4月1日發生的個別事件,他表示有關事件與2000年數位問
題無關。該系統發生故障,是由於誤用已告損壞的檔案所致。

12.聯俊達有限公司總經理並表示,該公司已擬訂應變計劃,把系統的日期撥回上一個
預設的日期。該公司已就此計劃安排測試,結果令人感到滿意。聯俊達有限公司將成
立緊急應變中心,為1999年12月31日高風險日當日實施應變計劃進行統籌工作。技術
人員亦會在當日候命,以遠程接達方法查究問題。此外,有關公司將設有其他收取車
費的方法,以應付緊急情況。

13.運輸局局長向議員保證,若八達通售票系統未能正常運作,各公共交通機構亦會備
有應變措施。其中一個可行方案,是免收乘客車費。

14.儘管各公共交通機構承諾其系統均已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並表示備有應變措施以
應付緊急情況,鄭家富議員仍詢問政府有否設立機制,監察各公共交通機構進行有關
工作的進度。運輸局副局長(1)表示,政府同樣關注此事,並正密切監察有關事宜。政
府當局除定期收到該等公司提交的進度報告外,並在此等公司進行視察,以核證其進
度報告的真確性。如有需要,當局會要求個別公司採取跟進行動。舉例說,雖然新世
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系統已報稱符合2000年數位標準,但政府當局仍要求
該公司進行獨立測試,以取得進一步的保證。運輸局副局長(1)補充,運輸署將啟動緊
急運輸統籌中心,以監察整體交通情況,並在有需要時,統籌個別營辦商實施的應變
措施。各區的交通控制中心亦設有閉路電視,以監察交通情況。

15.鑑於難以確定2000年數位問題所涵蓋的範圍,劉江華議員促請有關方面規劃全面的
應變計劃,以應付可能出現服務中斷及混亂的情況。經商議後,議員同意在夏季休會
後跟進此事。與此同時,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就應變計劃的測試結果及有關詳情提供最
新資料。

16.在回應主席詢問有關2000年數位問題對私家車的影響時,運輸局局長表示,駕駛人
士如對其汽車會否受2000年數位問題影響有任何疑問,應直接向製造商查詢。但主席
表示,政府當局應展開宣傳活動,讓公眾認識此一問題。

V. 地下鐵路公司(地鐵公司)私有化
(立法會CB(1)1564/98-99(02)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17.主席請議員參閱民主黨在會議席上提交的一份意見書。

18.運輸局副局長(1)向議員簡報政府有意通過公開招股的形式,把地鐵公司的部分股權
私有化的建議。他表示,地鐵公司目前是一家法定公司,不宜摻入私人股本。為此,
政府會成立一個稱為"地下鐵路有限公司"(地鐵有限公司)的新機構。這家公眾有限公司
須受《公司條例》(第32章)規管,而地鐵公司的所有資產及負債亦會在《 地下鐵路條
例草案》獲得通過後,轉歸這個新的法人團體。為推行上市的計劃,現行每股100 000
元的股值將需分拆,政府將需遵守所有由有關規管機構制定的上市條件。為加強投資
者對地鐵有限公司的信心,政府當局認為把地鐵公司的全盤業務私有化,會是較適當
的做法,而不是為了上市此一目的,把資產分拆出售。

車費規管

19.議員對政府日後如何監察地鐵公司在私有化後的車費深表關注。運輸局副局長(1)表
示,過往地鐵公司主動就增加車費事宜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及交通諮詢委員會
,而一直以來,地鐵車費的平均增幅較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平均增幅為低。此外,公
共交通工具之間的業務競爭激烈,也可令地鐵車費保持在一定的上限。他表示,互相
競爭可繼續為地鐵有限公司提供主要誘因,促使該公司把票價維持在合理的水平,以
及把服務的質量維持在高水平。因此,政府認為地鐵公司私有化後,應繼續保留自行
釐定車費的權利,因為此舉會有助地鐵有限公司以較優惠利率取得商業貸款,繼續在
鐵路系統的發展及維修作出投資,並為股東提供合理回報。

20.儘管如此,政府會考慮在《地下鐵路條例草案》或政府與地鐵有限公司簽訂的營運
協議中,制訂適當的條文,訂明後者在釐定車費時,須藉主動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
員會及交通諮詢委員會,考慮市民的接受程度。

21.在審議增加車費事宜方面,劉江華議員並不贊同政府當局指立法會的監察角色純為
壓抑票價。

22.鑑於地鐵公司的內部回報率僅為8%至9%,相對於西區海底隧道16% 的回報率,或
其他私營公司更高的回報率,李永達議員憂慮在地鐵公司私有化後不久,一方面投資
者會要求其投資能獲得較高的回報率,而另一方面,市民卻會要求維持較低的車費。

23.運輸局副局長(1)回應時表示,視乎作出投資的時間性而定,不同的投資計劃會有不
同的回報率,。至於地鐵公司與地鐵有限公司的內部回報率的差距,他表示,地鐵有
限公司的預計回報率,起初會在公開招股時的股價上獲得反映。不過,隨著私有化,
資產價格與股價均有可能有所變動。

24.李永達議員憂慮地鐵公司私有化後,政府將不再以優惠土地補價方式向其提供補貼
。此一情況會導致地鐵有限公司將須在公開市場收購土地,形成資本成本劇增。在此
等情況下,若議員反對地鐵有限公司提出的加費申請,便會被譴責為延誤了發展及改
善鐵路網絡的工作。另一方面,作為該公司的大股東,政府或會被迫在私有化後增加
鐵路網絡的車費,以維持或盡量增加該公司的利潤及保持股價的水平。

25.運輸局副局長(1)表示,政府的現行政策,是因應情況,以正式市價把地鐵車站及車
廠上蓋的物業發展權批給地鐵公司。此一政策在私有化計劃實施後仍繼續。政府將繼
續在鐵路的未來發展扮演一個重要角色,並在有需要時,為資本計劃提供資金,以支
持鐵路的未來發展。另一方面,私有化會加強鐵路運作的市場規律。地鐵有限公司會
按照審慎的商業原則運作,只會考慮推行具有商業回報的可行計劃。至於增加車費的
壓力,他表示,公共交通工具之間的業務競爭激烈,因此,地鐵有限公司在增加車費
時,不會不考慮市民的接納程度。

26.至於未來的發展,運輸局副局長(1)表示,私有化之後,地鐵公司在計劃興建新支線
時,必須緊守商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及規律,即所興建的支線,必須能夠與其他公共交
通工具競爭,商業回報亦必須合理。

27.劉千石議員指出,相對於現時巴士公司的的情況,地鐵有限公司實在沒有任何理據
支持其加費申請可獲豁免政府的審核。他又關注到小股東可能會反對發展一些可為市
民帶來具體好處但利潤較微的路線。他提出警告,他本人不會接受參考文件所載的擬
議車費規管安排,並促請政府當局在向立法會提出正式建議前,首先修訂該項建議。

28.運輸局副局長(1)強調,在所有集體運輸工具當中,地鐵的整體車費最高。即使巴士
車費向上調整,仍會較地鐵車費廉宜。因此,地鐵有限公司調整車費時將不能不考慮
市民的接納程度。至於未來的發展,他表示該公司會按商業的原則運作。因此,該公
司在開始實施任何計劃時,將會先仔細研究其財政可行性,然後才作出最後的決定。

29.鄭家富議員強調,有必要在地鐵有限公司及市民的利益兩者之間尋求適當的平衡,
並建議當地鐵有限公司提出加費建議時,舉行正式的聆訊,以聽取公眾的意見。運輸
局副局長(1)察悉鄭議員的建議,並重申地鐵有限公司所簽訂營運協議中有關訂定車費
的條文,將訂明地鐵有限公司有需要就釐定車費事宜主動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及交通諮詢委員會,藉以考慮市民的接受程度。雖然如此,他承諾會研究如何進一步
改善就車費規管事宜向公眾諮詢的機制。

30.運輸局副局長(1)回應鄭家富議員的要求時,答應提供資料,介紹海外國家推行公共
交通機構私有化的經驗,特別是有關各個不同的私有化模式及釐定車費的監察機制等
方面的資料。

31.議員察悉政府當局除就《地下鐵路條例草案》提供資料外,並將提供有關營運協議
的條文,供議員參考。

32.就議員建議在《地下鐵路條例草案》中加入一項條文,訂明地鐵有限公司在釐定車
費前,須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及交通諮詢委員會,而並非在營運協議中加入此
一條文,運輸局副局長(1)表示,《地下鐵路條例草案》及營運協議均為法律文件,不
過,如果議員強烈要求政府當局把此一條文加入條例草案內,政府當局會願意研究該
項建議。

披露資料

33.鑑於政府仍會是地鐵有限公司的大股東,並同時擔任鐵路運作的規管機關,劉江華
議員對在披露資料方面可能會有利益衝突表示關注。

34.運輸局副局長(1)澄清,當局會在《地下鐵路條例草案》或營運協議中訂定條文,規
定該公司須向政府提供所有與規管有關的資料。如認為有需要,此等資料會向市民披
露。至於商業上敏感的資料 (如借貸的條件),地鐵有限公司將按照法例對上市公司的
規定,披露有關資料;因此,在此方面,政府將不會與其他股東有任何分別。

35.由於地鐵公司私有化計劃的建議並無任何詳細資料,李啟明議員關注到此一情況可
能會影響地鐵公司現時的發展計劃。運輸局副局長(1)回應表示,政府與地鐵公司保持
密切的聯繫。因此,擬議的私有化計劃不會在任何方面影響地鐵公司的發展計劃。

員工問題

36.劉千石議員關注到地鐵公司在進行私有化計劃時對員工日後有何安排,並詢問地鐵
公司有否向員方進行諮詢。運輸局副局長(1)表示,諮詢工作由地鐵公司負責,他手上
並無有關詳情。但他補充,當局將設有保障地鐵現有員工權益的措施。一般而言,員
工在地鐵公司的僱用條件及服務年資將繼續獲得地鐵有限公司認可。

37.李啟明議員指出,地鐵公司私有化後,勞資關係將出現具體的轉變。地鐵公司目前
是一家政府全資擁有的公共機構。但日後該公司將根據《公司條例》轉為一家私營機
構。鑑於兩者有著基本的分別,實有必要就地位的轉變預先取得員方的同意。

38.運輸局副局長 (1) 表示,地鐵公司的資方曾與員方討論此事。為更能保障現有員工
的權益,當局正考慮在《地下鐵路條例草案》中加入適當條文,使該公司轉為私營機
構後,員工的僱用條件與條款將維持不變,員工在地鐵公司的服務年資亦將獲得地鐵
有限公司認可。

39.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要求地鐵公司提供資料,說明該公司就私有化計劃向員工
進行諮詢的程序。

推行私有化計劃

40.就推行私有化計劃的詳情,運輸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仍未決定公開招股的時間。
然而,基於規劃的原因,《1999年政府財政預算案》已假定公開招股中所得的現金將
可在 2000/01年度及2001/02兩個財政年度中入帳。政府當局現正與地鐵公司共同擬備
《地下鐵路條例草案》及營運協議的擬本。政府當局會盡快向立法會提交該法案。政
府當局希望該法案可在1999年年底前在立法會通過,使當局可展開上市所需的籌備工
作,但一切須視乎議員商議的結果而定。至於有關現有員工的過渡安排,他表示這是
政府及地鐵公司兩方面均表關注的其中一個主要項目。資方雖已安排與員方進行初步
磋商,但具體的建議仍有待稍後提出。他在總結時表示,政府當局必須承認,地鐵公
司提供了經營有效率及有利可圖的鐵路服務的全球最佳例子之一。私有化計劃並不打
算改變此一成功企業的運作模式。政府當局相信擬議的立法及規管架構,將在協助政
府監察地鐵服務方面發揮有效的作用,一如當局監察其他公共交通機構一樣,當局並
會確保地鐵公司在為乘客提供安全、有效率及可靠的服務方面,繼續擔當重要的角色。

41.關於立法時間表,李永達議員指出,鑑於把政府資產私有化的個案並無先例可援,
議員將需要逾 6個月的時間,以徹底研究此種性質的首項建議。他認為政府當局提出
的擬議立法時間表不切實際。他指出,釐定加費的機制、董事局的成員及其權力、以
及私有化後政府的角色等多個事項仍需詳細討論。

42.何鍾泰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曾否就擬議的地鐵公司私有化計劃與主要的信貸評級機構
進行商討,以及該項建議會否對該公司日後在融資方面有任何影響。運輸局副局長(1)
表示,該項建議不應對日後地鐵有限公司在籌集資金方面有任何負面的影響。

43.至於地鐵有限公司會否就其未來融資計劃(例如借貸或配售新股)諮詢事務委員會,
運輸局副局長(1)表示,雖然政府是地鐵有限公司的大股東,但由於該公司是一家上市
公司,在進行任何投資或融資計劃時,必須遵守由規管機構訂定的規例。關於取得有
關該公司在借貸或配售新股方面的資料,政府當局與其他小股東應享有同等的權利,
可在股東大會上提出有關此等事宜的問題。

44.譚耀宗議員詢問有關地鐵有限公司董事局成員的組成問題。運輸局副局長(1)回答時
表示,《 地下鐵路條例草案》將訂定條文,賦予政府權力,委任人士出任地鐵有限公
司董事局的增補成員,以承擔監察的職責。

45.主席察悉,《地下鐵路條例草案》將訂明此一專營公司如嚴重違反專營權條款,便
會一如其他公共交通專營權持有人般遭到罰款,暫時中止專營權或撤銷專營權的處罰
;她詢問,政府既身為地鐵有限公司的大股東,並有權委任該公司的董事局成員,上
述規定應如何落實。運輸局副局長(1)表示,政府當局的原意,是希望把政府同時擔任
規管機構及投資者的角色分開。有關條文的目的,是把政府現有的規管權力編纂為成
文法則。鑑於此等條文影響重大,政府當局只會在別無其他方法的情況下運用此一權
力。主席表示,她並不反對此一條文,但她要求政府當局進一步研究該問題,以研究
可如何達到目的,把角色分開。

46.鑑於該項建議影響重大,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在向立法會提交正式立法建議前,有必
要就具體的建議再次諮詢事務委員會。主席補充,根據過往的經驗,政府當局會以條
例草案擬稿的形式,向立法會提交有關建議,以期在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前,聽取
議員的意見。運輸局副局長(1)察悉主席的意見,並回答表示,政府當局在研究該個案
時,會考慮到立法時間表,並會在稍後時間諮詢事務委員會。

VI. 馬鞍山至大圍鐵路線和九廣鐵路尖沙咀支線的融資安排

47.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擬在財務委員會1999年7月2日會議上要求批准從資本投資基金
撥出不超過85億元,以股本的方式注資給九廣鐵路公司,以興建馬鞍山至大圍鐵路線
(馬鞍山鐵路)和九廣鐵路紅磡至尖沙咀支線(尖沙咀支線)。

48.應主席的邀請,庫務局副局長向議員簡介在會議席上提交的參考文件的重點:

(會後補註:該份文件在會議後隨立法會CB(1)1612/98-99號文件發給各議員。)

49.劉江華議員表示,雖然他支持當局興建為馬鞍山地區服務的鐵路建議,但對建議中
的鐵路連線表示不滿,因為這條鐵路並未能解決區內居民的交通需要,而且亦不具成
本效益。根據他在公開論壇中收集所得的資料,居民不願意乘搭馬鞍山鐵路以轉乘東
鐵。他們寧願乘坐直接的巴士服務前往大學站轉乘東鐵。對於政府當局在較早時的會
議中不接納議員提出把馬鞍山鐵路伸延至市區的意見,他亦表示不滿。在此等情況下
,他促請政府重新鄭重考慮把馬鞍山鐵路延線至市區,並就實施日期提供進一步的資
料。否則,他將別無選擇,只好反對該工程計劃的撥款建議。他並質疑該計劃能否達
致當局估計的8.4%內部回報率,以及要求政府當局提供九廣鐵路就馬鞍山鐵路及尖沙
咀支線建議所擬備的整份報告。

50.九廣鐵路新鐵路工程高級總監回答時表示,在評估馬鞍山鐵路的可行性時,該公司
曾進行整體運輸研究,所得結論是該項鐵路計劃在財政上是可行的。至於鐵路連線的
問題,他表示馬鞍山鐵路乘客可在大圍站轉乘東鐵往九龍市區。為方便乘客在東鐵及
馬鞍山鐵路之間轉車,在大圍站將會設置跨月台的轉乘設施。除此之外,大部分車站
都是在住宅區附近,居民只需步行便可到達車站。根據他們的估計,馬鞍山鐵路乘客
前往尖沙咀最高可節省40分鐘。

51.運輸局副局長(1)在回答時表示,政府當局原則上同意在長遠而言有需要考慮把馬鞍
山鐵路由大圍伸延至市區,但他們尚未確定最佳的連線為何,而他們亦未就此一連線
進行可行性研究。除此之外,東鐵在未來10年仍有充足的載客量,可以應付乘客的需
要,因此,目前並沒有興建大圍至市區鐵路延線的即時需要。隨著東鐵實施多項加強
載客量的改善措施,東鐵在2011年前應仍可應付馬鞍山鐵路帶來的額外載客量。因此
,馬鞍山鐵路將採取分兩個階段進行的發展模式,即第一階段是在2004年前完成馬鞍
山鐵路,而把鐵路線伸延至市區的工程則列為第 2階段,留待日後再行興建。就此,
何鍾泰議員支持政府的建議,以盡量善用資源。

52.運輸局局長補充,由於東鐵在大約2011年前仍可應付馬鞍山鐵路帶來的額外客運需
求,故此並不適宜在現階段進行把馬鞍山鐵路伸延至九龍市區的工程,因為這樣做會
浪費資源,而且很可能會令乘客須付較高的車費。他指出,政府當局將在未來數年間
撥出1,300億元興建5條鐵路線。鑑於把馬鞍山鐵路伸延至九龍市區在財政方面的影響
,現階段如把資源用於馬鞍山鐵路,將對居於其他地區對鐵路服務有更迫切需要的居
民實在並不公平。

53.對於劉江華議員表示馬鞍山鐵路的使用率可能不足,因為馬鞍山居民會選擇在大學
站轉乘東鐵,運輸局副局長(1)回應表示,由於馬鞍山人口日漸增加,實不宜假設接載
乘客由馬鞍山至大學站的巴士服務仍足以應付越來越大的需求。但馬鞍山鐵路在繁忙
時間每小時可提供20 000 至 30 000名乘客的載客量,足以應付有關需要。

54.鄭家富議員表示,假如政府當局不承諾在馬鞍山鐵路第1階段撥款計劃獲得通過後
馬上展開第2階段延線至九龍市區的規劃工作,民主黨將不支持馬鞍山鐵路第1階段的
撥款建議。他並表示該黨支持尖沙咀支線建議,因而詢問馬鞍山鐵路及尖沙咀支線的
撥款計劃可否分為兩份文件,供財務委員會獨立考慮。他亦十分關注兩項工程計劃的
內部回報率。

55.至於把馬鞍山鐵路及尖沙咀支線分開處理的建議,運輸局副局長(1)表示,九廣鐵路
尖沙咀支線是馬鞍山鐵路的組成部分,而一向以來,在進行交通評估時,兩條鐵路線
的乘客都是合併計算的,運輸局副局長(1)答應在會後提供有關兩項工程計劃內部回報
率的資料。

(會後補註:所需資料已於1999年6月30日隨立法會CB(1)1648/98-99號文件發給各議員。)

56.李啟明議員表示支持把馬鞍山鐵路伸延至九龍市區。他表示擔心東鐵載客量不足以
全數應付馬鞍山鐵路帶來的客運需求,更遑論上水落馬洲延線(延線)帶來的額外客運
量。他並認為政府當局可就馬鞍山鐵路伸延至九龍市區的工程建議加快進行規劃工作
,情況就像處理興建延線的建議一樣。如此一來,將不會因規劃延線工程而須耗用超
過10年的時間。他並認為把所有工程集中在2001至2003年期間進行並非上佳的處理方
式。

57.運輸局副局長(1)表示,一般來說,當大部分延線乘客正前赴國內,馬鞍山鐵路的乘
客應正在乘坐南行列車往九龍市區。因此,這兩條新鐵路線帶來的客運量,應不會達
到東鐵無法接受的水平。

58.至於規劃一條新鐵路的工程所需時間,運輸局副局長(1)表示完成一項鐵路工程需時
約 10年。此一過程包括鐵路的初期設計、確定最適當的連線、車站設計、交通影響及
環境影響研究及擬備技術性圖則。至於因何延線可在短時間內動工,他解釋該項建議
計劃是西鐵(第II期)的其中一部分,其中不少初步設計已在西鐵研究中完成。

59.運輸局局長補充,在收到第二份鐵路發展研究的結果及建議後,政府當局將需詳細
研究此等建議連線及選擇,並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更詳細地對個別工程項目進行評估
,然後才可決定下一批鐵路計劃的與建次序及時間表。把伸延至市區的延線列入馬鞍
山鐵路計劃內的建議,會令馬鞍山鐵路的整體計劃受到延誤。鑑於其他陸上交通服務
有著種種限制,較理想的處理方式,應是盡快讓馬鞍山鐵路(第一期)投入服務,以應
付預期的需求。

60.劉江華議員指出,該區的預計人口300,000至400,000可能是被高估了。他詢問,假
如延遲進行馬鞍山鐵路第一階段工程,以待第二階段的詳細設計完成,使兩期工程可
同時動工,此舉將會有何影響。

61.運輸局副局長(1)表示,除馬鞍山地區外,城門河以東的居民亦是馬鞍山鐵路的部分
服務對象。不過,主席認為居於城門河以東的居民可能不願意乘搭馬鞍山鐵路,因為
他們需要在大圍站轉車。此外,他們亦可選擇乘搭其他交通工具。

62.在總結時,主席促請政府當局察悉議員的意見,以及在1999年7月2日向財務委員會
會議提交建議讓其考慮前,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所需資料。

VII. 道路規劃的政策事宜
(立法會CB(1)1564/98-99(03)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資料)

63.由於時間所限,主席建議把此議題延至下次會議討論,屆時將與有關道路及公路設
計的議題一併討論,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VIII.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的建議修訂項目
(立法會CB(1)1564/98-99(02)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64.議員對政府當局建議就《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作出的修訂並無任何異議。主
席繼而問及有關立法時間表。

65.運輸局副局長(3)表示,如議員沒有異議,政府當局將進行法律草擬工作,以期在下
個立法會會期初段 把有關立法建議提交立法會。

66.主席指出,的士行業已在本年月 1 月接獲通知,有關放寬處理路旁上落客貨活動的
建議將在3個月內實施。因此她促請政府當局把擬議的立法時間表推前。運輸局副局長
(3)回答表示,將與法律草擬專員聯絡,以了解可否優先處理此宗個案。主席進一步建
議,政府當局可在夏季立法會休會期間先行把有關建議刊憲,以便稍後經由立法會以
如不廢除或不提出修訂即屬通過的程序予以通過。運輸局副局長(3)察悉主席的意見,
並答應研究加速處理有關工作的方法。

IX. 其他事項
(立法會CB(1)1564/98-99(05)號文件-- 交通事務委員會向立法會提交的報告擬稿)

67. 議員贊同交通事務 委員會向立法會提交的報告擬稿的內容。

68. 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1時0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