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823/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P/1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5月28日(星期五)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劉健儀議員(主席)
劉江華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啟明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宏發議員
劉千石議員
鄭家富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陳婉嫻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運輸局

運輸局局長
吳榮奎先生

運輸局副局長
方志偉先生

運輸署

運輸署署長
霍文先生

運輸署副署長
陳阮德徽女士

首席行政主任∕牌照
馬羅道韞女士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運輸局

運輸局局長
吳榮奎先生

運輸局副局長
黎蕙明女士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何宗基先生

運輸署

運輸署署長
霍文先生

運輸署助理署長
黃振亞女士

署理運輸署助理署長
歐永禧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運輸局

運輸局局長
吳榮奎先生

運輸局副局長
黎蕙明女士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何宗基先生

運輸署

運輸署署長
霍文先生

運輸署助理署長
黃振亞女士

應邀出席人士 :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香港貨櫃車教師公會有限公司

會長
鄧磐根先生

副主席
區健強先生

汽車駕駛教授商會有限公司

會長
譚森先生

主席
曾松慰先生

公共及私家小型巴士教師公會有限公司

顧問
梁志成先生

主席
馬興忠先生

貨櫃車及商用汽車教授從業員協會

副主席
趙董清先生

副會長
吳欽成先生

香港商用車輛駕駛教師協會有限公司

主席
鄭楚光先生

副主席
林駒先生

香港汽車駕駛教師聯會有限公司

副會長
黃彪先生

港九教授貨車大小巴士同業會有限公司

主席
衛守勳先生

秘書
古志成先生

駕駛教師協會

理事長
王松生先生

會務主任
黎文錦先生

九龍汽車駕駛教師公會有限公司

受薪行政董事
張大偉先生

香港教車協會有限公司

副主席
黎兆鈞先生

會長
林秉德先生

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

總幹事
尹錦安先生

九龍分會理事
梁爵華先生

前香港駕駛學院駕駛導師代表

代表
林鶴鳴先生

秘書
黃樂勤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綠色專線小巴總商會有限公司

主席
邱茂秀先生

列席秘書 :

署理總主任(1)3
劉國昌先生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4
袁家寧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1329/98-99號文件 —— 1999年3月26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1)1390/98-99(04)號文件 —— 跟進行動一覽表)

1999年3月26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2. 委員察悉事務委員會的跟進行動一覽表。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會CB(1)1286/98-99號文件 —— 有關東涌道禁區一宗投訴個案的通信)

3. 委員察悉上述參考文件的內容,並同意把該份文件的議題(東涌道禁區)納入事務委員會的待議事項一覽表。他們特別希望政府當局向事務委員會簡報把東涌道列為禁區的原因、許可證制度的運作情況及大嶼山南北部之間的道路改善計劃。

III. 1999年6月25日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立法會CB(1)1370/98-99(01)號文件 —— 待議事項一覽表)

4. 鑑於何承天議員關注到規劃興建新道路及實施道路改善工程的機制,特別是在落成後將道路擴闊與最初建造雙程三線分隔道路二者在成本效益方面相比,委員同意在1999年6月25日舉行的下次會議中討論道路及公路的規劃事宜,包括在興建道路工程前須進行的程序。

5. 除上述項目外,委員並同意在下次會議中討論下列事項:

  1. 九廣鐵路公司(九鐵公司)、地下鐵路公司(地鐵公司)及聯俊達有限公司(八達通系統)在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上的進展情況;

  2. 地下鐵路公司私有化;及

  3. 就《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提出的修訂建議。

(會後補註:會議議程其後經修訂,加入一項議題“馬鞍山至大圍鐵路線和九廣鐵路尖沙咀支線的融資安排”。)

6. 委員並同意把“公路及道路的設計”納入待議事項一覽表,以便日後討論。有關議題將包括道路的設計標準與特點、提供交通噪音紓緩措施及為封閉道路而訂定的應變計劃。

IV. 駕駛教師執照的政策
(立法會CB(1)1370/98-99(02)號文件 —— 申訴部把“爭取重發教車師傅牌聯會”的請願信轉交事務委員會處理的便箋
立法會CB(1)1390/98-99(01)號文件 —— “爭取重發教車師傅牌聯會”提交的意見書)

7. 主席請委員參閱民主黨在會議席上就上述議題提交的函件,該函件已在會後隨立法會CB(1)1406/98-99(02)號文件分發予各委員。

與代表團體會晤

8. 主席歡迎代表團體出席會議,並邀請他們就討論中的議題發表意見。

香港貨櫃車教師公會有限公司
公共及私家小型巴士教師公會有限公司
貨櫃車及商用汽車教授從業員協會
(立法會CB(1)1390/98-99(02)號文件 —— 貨櫃車及商用汽車教授從業員協會提交的意見書)

9. 梁志成先生代表上述3個團體發言,並要求政府當局對他們提出重新簽發私人駕駛教師執照的要求作出確切的答覆。他並認為當局應就此事制定長遠的政策,而非每年檢討私人駕駛教師執照的數目,以評估是否有必要重新簽發私人駕駛教師執照。他指出,非佔路面駕駛訓練的市場佔有率從50%下跌至40%,加上香港駕駛學院因業務欠佳而一再裁員,他進一步質疑當局擬增設駕駛學校的計劃。他認為任意設立新的駕駛學校不但會影響現職私人駕駛教師的生計,更會對現有3所駕駛學校的業務構成影響。鑑於市民對佔路面駕駛訓練有一定的需求,他促請政府當局以公平的方式增發私人駕駛教師執照,維持佔路面駕駛訓練及非佔路面駕駛訓練並存的雙重制度,從而為消費者提供選擇,讓他們獲得更佳的服務。

汽車駕駛教授商會有限公司
(立法會CB(1)1370/98-99(03)號文件 —— 汽車駕駛教授商會有限公司提交的意見書)

10. 汽車駕駛教授商會有限公司會長譚森先生解釋汽車駕駛教授商會有限公司在其意見書所述立場。鑑於現時經濟衰退,導致學習駕駛的人士數目下降,他促請政府當局暫緩設立荃灣駕駛學校的計劃。他指出,當局簽發予受僱於駕駛學校的駕駛教師的駕駛教師執照具有一定的限制,即該類執照只限在有關教師受僱於指定駕駛學校的期間有效。因此,他促請政府當局向所有合資格的申請人(包括所述的駕駛教師執照持有人)簽發私人駕駛教師執照,從而不致浪費了在他們身上耗用的訓練與簽發執照資源。

香港商用車輛駕駛教師協會有限公司
(立法會CB(1)1370/98-99(04)號文件 —— 香港商用車輛駕駛教師協會有限公司提交的意見書)

11. 香港商用車輛駕駛教師協會有限公司主席鄭楚光先生向委員簡介其協會的意見書。該協會促請政府當局容許現有的私人駕駛教師申領所有種類的駕駛教師執照。他指出,其協會與政府當局於1998年1月13日舉行會議時,後者曾答應容許商用車輛駕駛教師申領輕型貨車駕駛教師執照。就政府提出協助私人駕駛教師謀生的擬議措施的成效,鄭先生指出,在荃灣設立的駕駛學校未必能夠吸納所有有需要的私人駕駛教師,因而對私人駕駛教師幫助不大。鄭先生提及另一相關事項,認為單憑筆試的成績簽發的士司機執照是相當冒險的,他並把的士意外率偏高的現象歸咎於當局以此一措施簽發執照。他又認為,所有具備3年駕駛經驗的司機,均應獲准申領各種商用車輛司機執照,而規定掛接車輛司機執照申請人必須先具備當貨車司機的資格是不公平的。

12. 陳榮燦議員問及,向所有車輛種類的司機簽發新的私人駕駛教師執照,會否影響現職私人駕駛教師的生計。鄭楚光先生回應時表示會有影響。他進一步指出,由於駕駛學校教師的數目僅為1 400名,因此,當局只向他們簽發新的私人駕駛教師執照,便可把私人駕駛教師的供應維持在一定的水平,而不會令道路上因有太多駕駛訓練學員而出現擠塞的情況下。

香港汽車駕駛教師聯會有限公司

13. 香港汽車駕駛教師聯會有限公司副會長黃彪先生認為,設立新的駕駛學校及重新發出私人駕駛教師執照,均會嚴重影響私人駕駛教師的生計,更遑論現有的駕駛學校所構成的影響。他並指出,邀請私人駕駛教師在駕駛學校投資亦不理想。反而,政府當局應撥出場地,供他們進行駕駛訓練,從而協助他們保存謀生之道。

港九教授貨車大小巴士同業會有限公司
(立法會CB(1)1370/98-99(07)號文件 —— 港九教授貨車大小巴士同業會有限公司提交的意見書)

14. 港九教授貨車大小巴士同業會有限公司主席衛守勳先生表示,雖然駕駛教授市場日趨萎縮,該會支持以公平及公正的方式,向所有合資格的申請人全面開放私人駕駛教師執照。他又投訴當局因偏袒駕駛學校而遏抑佔路面駕駛訓練的發展。他以前荃灣訓練及考試場地為例,該場地自1999年4月30日關閉,但取代的場地卻需到1999年5月10日才開放使用。在過渡期間,巴士及重型貨車均沒有進行司機訓練的場所。此舉對有關駕駛學員是不公平的,因為他們需要佔路面駕駛的訓練。

駕駛教師協會
(立法會CB(1)1370/98-99(05)號文件 —— 駕駛教師協會提交的意見書)

15. 駕駛教師協會黎文錦先生對政府當局以佔路面駕駛訓練會導致路面擠塞為藉口,決定停止簽發私人駕駛教師執照表示不滿。他強調在公用道路上進行駕駛訓練的經驗對駕駛學員十分重要,以及有必要維持私人駕駛教師及駕駛學校此一雙重制度,從而為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及把學費維持在低水平。因此,他促請政府當局在本港經濟好轉以致人們對駕駛考試需求有所增加時,以公平及合理的方式,重新簽發一定數量的私人駕駛教師執照,使所有合資格的人士均可申請,並且不會給予個別類別人士優先處理的優待。他更指出,駕駛學校得以順利經營,只因為政府當局對其偏袒,確保其學員獲得駕駛考試排期較快的優待。

香港教車協會有限公司
(立法會CB(1)1370/98-99(06)號文件 —— 香港教車協會有限公司提交的意見書)

16. 香港教車協會有限公司副主席黎兆鈞先生向委員簡介其協會的意見書。他重申香港教車協會有限公司基於意見書所列原因,反對重新簽發新的私人駕駛教師執照。

17. 陳婉嫻議員問及,如果當局推行較妥善的交通管制措施,盡量減少交通擠塞情況,香港教車協會有限公司會否仍然反對增發私人駕駛教師執照。黎先生回答時指出,鑑於香港的道路容車量有限,一旦讓大量人士可以申請私人駕駛教師執照,增發私人駕駛教師執照將會對交通構成影響。他認為,政府當局應制定長遠的解決方案,以盡量減少重新簽發執照帶來的影響。

18. 陳婉嫻議員回應時表示,如果政府同樣重視佔路面與非佔路面駕駛訓練,使兩者並存,佔路面駕駛訓練將可獲得足夠的營業額,足以支持重新簽發更多私人駕駛教師執照。此外,私人駕駛教師執照的申請人數目亦不一定會如香港教車協會有限公司預期那麼多。黎先生對此並未信服;他請委員察悉市民對駕駛考試的需求正持續下降。

九龍汽車駕駛教師公會有限公司
(立法會CB(1)1390/98-99(03)號文件 —— 九龍汽車駕駛教師公會有限公司提交的意見書)

19. 九龍汽車駕駛教師公會有限公司張大偉先生向委員簡介該會提交的意見書。簡而言之,該會並不認為現時是重新簽發私人駕駛教師執照的適當時機。該會只會在時機適當時,以及政府當局考慮過其意見書所列的所有因素後,才會支持當局進一步簽發私人駕駛教師執照。

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

20. 尹錦安先生撮述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的意見如下:

  1. 政府應盡快以問卷方式進行全面檢討,以徵詢駕駛教師及學員對其簽發私人駕駛教師執照的政策的意見,以便當局就簽發私人駕駛教師執照一事作出決定前,能夠兼顧各有關方面的意見。

  2. 政府應審慎評估設立小型駕駛學校對簽發私人駕駛教師執照制度、道路容車量、以及私人駕駛教師的權益的影響,並應就此等小型駕駛學校提供更多資料,以協助駕駛教師了解此一駕駛訓練新模式。

  3. 政府應就其重新簽發私人駕駛教師執照計劃提供具體詳情,從而協助現職私人駕駛教師掌握更多有關資料,以研究當局應否在現行經濟情況下推行該項計劃。

前香港駕駛學院駕駛導師代表

21. 前香港駕駛學院駕駛導師在會議席上提交一份意見書。該份意見書已在會後隨立法會CB(1)1406/98-99(01)號文件分發予各委員。

22. 前香港駕駛學院駕駛導師林鶴鳴先生認為,簽發予駕駛學校導師的執照只限在有關導師受僱於指定駕駛學校的期間有效,是不公平的做法。他指出,此等導師經驗豐富,並完全符合運輸署簽發執照的規定,他們的執照不應只因駕駛學校的裁員決定而被吊銷,況且,裁員的決定基本上只是一項商業上的安排。此外,導師被裁退只是因為駕駛學校業務欠佳,而不是因為他們違反了任何規例。他表示,香港駕駛學院的導師當中,有30%是兼職導師。他並指出,裁員只是駕駛學校要把職員成本保持在低水平的技倆;如果不是這個原因,該學院因何繼續僱用兼職導師,甚至在1995年裁員後不久,在1996年還招聘新導師。

23. 林先生接著表示,鑑於不少現職私人駕駛教師行將退休,他支持重新簽發新的私人駕駛教師執照。根據運輸署的資料,私人駕駛教師當中,只有約30人的年齡在50歲以下,年齡在50歲至60歲之間的教師佔47%,60歲以上的教師則佔50%。當此等現職私人駕駛教師退休時,倘當局不再增發新的私人駕駛教師執照來填補市場空缺,佔路面駕駛訓練的市場佔有率勢將萎縮。為確保業內維持競爭,私人駕駛教師在市場上的供應應予持續,讓佔路面及非佔路面駕駛訓練此一雙重制度得以繼續運作。

與政府當局會晤
(立法會CB(1)1370/98-99(08)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整體政策

24. 周梁淑怡議員把上述意見分歧現象歸咎於政府的駕駛訓練政策含糊不清及舉棋不定;有關政策令業內出現利益衝突,特別是目前本港處於經濟不景時期,私人駕駛教師及駕駛學校兩者的業務均受到影響。為了改善情況,她強調政府當局有必要明確解釋其駕駛訓練政策,包括交代一方面暫緩簽發新的私人駕駛教師執照而另一方面又設立駕駛學校的原因、設立駕駛學校的目的與目標、以及當局有否評估駕駛學校對私人駕駛教師的影響等。

25. 運輸局局長回應時強調,正如代表團體提出的意見所反映,簽發私人駕駛教師執照是複雜的事情,因此需要審慎研究。就政府的整體政策而言,基於道路安全的理由,駕駛訓練的首要目標,是確保所有學習駕駛人士在自行駕駛前,均曾接受全面而符合標準的訓練。由於海外國家的駕駛學校經證實在提高訓練標準方面相當成功,因此,當局在80年代引進駕駛學校。此等駕駛學校營運成功,令私人駕駛教師及駕駛學校兩者之間的市場佔有率出現變化,亦為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運輸局局長接著重申,只要市民認為現行雙重制度可取,儘管當局在物色適當的新學校地點方面遇到困難,以及政府自1972年實施暫緩簽發私人駕駛教師執照以來,私人駕駛教師的數目正日漸下降,當局仍會承諾致力確保佔路面駕駛訓練與非佔路面駕駛訓練模式均會獲得分配足夠的場地及人力資源。他又向委員保證,一般來說,學習駕駛人士不會無法從上述兩個途徑覓得導師;政府當局亦會繼續同樣重視該兩種駕駛訓練模式。

雙重制度

26. 陳婉嫻議員指出,政府當局的確特別優待駕駛學校,而非同樣重視兩種模式的駕駛訓練。舉例說,政府不但准許駕駛學校屢次藉裁員及削減成本得以繼續運作,當局更藉停止簽發私人駕駛教師執照,使駕駛學校在競爭對手減少的情況下取得較佳業績。運輸局局長回應時強調,政府當局有必要按照需求及用地供應情況,進行設立駕駛學校的統籌工作,而當局會視乎需要簽發私人駕駛教師執照,使雙重制度得以繼續推行。不過,委員並不信服,他們促請當局給予私人駕駛教師一如駕駛學校的同一的待遇。

27. 陳婉嫻議員並指出,規定私人駕駛教師的駕駛學員需要輪候較長時間才可進行駕駛考試,是不公平的做法。應陳議員的要求,運輸署副署長就此一不公平現象作出解釋時表示,自首間駕駛學校設立以來,已實施此一排期安排,目的是鼓勵設立駕駛學校,因為駕駛學校與私人駕駛教師不同,需涉及大量投資及更多營運上的限制。她又指出,現時兩者的排期時間差距不大,僅略多於一個月的時間。

28. 主席贊同陳議員的意見,認為政府當局應以切實行動,向業內人士及委員證明私人駕駛教師與駕駛學校可如何並存。運輸署副署長回應時指出,位於荃灣的駕駛學校是一所新式駕駛學校,設立該校的目的,是要讓小本經營者及私人駕駛教師亦可參與非佔路面駕駛訓練模式。事實上,政府當局已安排業內人士(包括私人駕駛教師)實地參觀該校,以了解此一嶄新的個人化駕駛訓練模式。不過,主席認為,為了使雙重制度發揮真正的成效,當局必須為私人駕駛教師提供額外的援助。她並強調,當制定明確的長遠駕駛訓練政策,以確保私人駕駛教師得以繼續執業是十分重要的。

29. 陳榮燦議員亦促請政府當局以公平的方式推行雙重制度。他並質疑政府自1972年暫緩簽發新的私人駕駛教師執照,是否當局打算逐步淘汰佔路面駕駛訓練的手法。

30. 鄭家富議員質疑政府當局是否有維持雙重制度的決心。他指出,鑑於駕駛考試的需求下降,私人駕駛教師現正掙扎求存。他認為當局不應計劃設立更多駕駛學校,使情況更趨惡化。

31. 黃宏發議員亦認為政府似乎無意推行此一雙重制度。他認為只要政策公平而明確,該制度是單管抑或雙管性質並不重要。

32. 為了確保雙重制度得以推行,周梁淑怡議員強烈要求政府當局採取下列措施 ——

  1. 只要申請人能符合簽發執照的規定,當局便應簽發私人駕駛教師執照,而不應以簽發執照的方法來規管市場;

  2. 把現時的私人駕駛教師執照及駕駛教師執照以單一種類的駕駛教師執照予以取代;

  3. 透過批出用地,讓私人駕駛教師參與經營駕駛學校,而非邀請他們在駕駛學校投資;
  4. 藉廢除所有偏袒駕駛學校學員的一切不公平措施,確保私人駕駛教師與駕駛學校獲得同等待遇。

協助私人駕駛教師的措施

33. 對於陳榮燦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問及當局因何自1972年以來(即甚至早於引進駕駛學校的日期)停發私人駕駛教師執照,運輸局局長回應表示有必要這樣做,以維持供求之間的平衡。

34. 在考慮到私人駕駛教師日漸老化的問題,委員認為當局應適當地發出新的私人駕駛教師執照,使本港能繼續提供充足的私人駕駛教師,有利該行業的健康發展。對於此項要求,運輸局局長指出,本港對駕駛考試的需求持續下降,由1993年的近220 000次下降至最近不足170 000次,因此目前並無充分理據,支持發出新的私人駕駛教師執照。他亦請委員注意,業內人士在此方面所持意見並不一致。不過,委員並不信服。其中,陳婉嫻議員指出,如私人駕駛教師在公平競爭的情況下獲保證前景穩妥,他們不反對當局發出新的私人駕駛教師執照。

35. 在回答主席問及私人駕駛教師執照的適當數目為何時,運輸局局長強調此一數目須由市場決定,但政府當局會樂意聽取業內人士的意見。委員並不接受此一答覆。陳榮燦議員表示只須參照退休私人駕駛教師的人數,便可輕易計算出應發出新執照的數目。鄭家富議員亦指出,政府當局可堅持自己制訂政策的角色,而不是在找尋未來路向時要求公眾人士協助。他促請政府當局評估現時的情況,然後才作出明智的決定。運輸局局長回應時匯報,政府當局已計劃在荃灣駕駛學校開始運作後,深入分析市民對駕駛訓練的需求及選擇意願。他向委員保證,在作出有關重新發出執照的決定時,各委員在會議上發表的意見會獲得適當的考慮。

36. 至於周梁淑怡議員及鄭家富議員建議在郊區為私人駕駛教師提供非佔路面的駕駛訓練場地,運輸署副署長表示,當局可以把空置的政府地段批出作短期租約之用,駕駛教師團體可以提出建議,供政府當局研究。

駕駛學校

37.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成立駕駛學校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訓練水平,還是為了減輕因佔路面的駕駛訓練所引致的交通阻塞情況。她認為,兩種理由都不能成立,因為有關問題可藉施加更嚴謹的發牌條件及要求私人駕駛教師在市中心以外地區進行駕駛訓練輕易獲得解決。因此,她認為引進駕駛學校,以及限制私人駕駛教師執照數目增長,均屬干預市場的行為。運輸局局長回應時證實,上述兩項目的均為開設駕駛學校背後的原因。儘管他承認私人駕駛教師有其貢獻,但他亦指出駕駛學校在達到上述目標方面委實功不可沒。運輸署副署長補充,在1997年,現有的駕駛學校進行了430 000個小時的非佔路面的駕駛訓練;因此,駕駛學校實在大大減低了交通負荷,也減低了對其他路使用者構成的不便。

前香港駕駛學院導師的不滿

38. 對於前香港駕駛學院導師遭解僱後其駕駛教師執被吊銷的遭遇,運輸署副署長回應陳婉嫻議員的查詢時強調,私人駕駛教師與駕駛學校導師二者並不相同,後者乃受僱於駕駛學校,其執照只具備為駕駛學校舉辦訓練課程的資格。她進一步指出,香港駕駛學院在1998年的裁員行動中,其導師其實曾獲給予選擇,在縮減工作時間及薪金與被裁退之間二擇其一。此外,被駕駛學校因財政因素解僱的導師如在3年內再度獲駕駛學校聘用,可無須通過任何考試即可再度獲發駕駛教師執照。

跟進行動

39. 主席要求當局全面檢討現行的駕駛訓練政策,包括私人駕駛教師及駕駛教師的發牌問題,就此,運輸局局長指出政府當局一直有檢討上述政策。周梁淑怡議員及陳婉嫻議員對此回覆表示不滿,要求當局在一定的時限內向事務委員會匯報處理有關問題的具體措施。

40. 主席同意,當局既容許佔路面及非佔路面的駕駛訓練並存,便應制定具體措施,落實此一政策目標。她進一步表示,政府當局在研究此事時,應考慮以下事項:

  1. 現時私人駕駛教師日漸老化的問題;

  2. 被香港駕駛學院解僱的導師的發牌安排;

  3. 鑑於人們對公共小巴及掛接車輛駕駛考試的需求持續下降,私人駕駛教師日後前景問題;

  4. 為私人駕駛教師提供非佔路面駕駛訓練用地;及

  5. 業內人士提出的意見。

41. 政府當局答應在1999年11月匯報檢討結果。陳婉嫻議員要求在政府當局就此事向事務委員會進行匯報時,非委員的議員亦應獲通知出席會議。

V. 檢討往返機場的公共交通
(立法會CB(1)1284/98-99號文件 —— 立法會議員與北區臨時區議會議員在1998年 11月5日討論北區與機場的直接巴士服務問題的會議紀要摘錄

立法會CB(1)1370/98-99(09)號文件 —— 由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立法會CB(1)1390/98-99(05)號文件 —— 顯示重組赤?角穿梭巴士網絡的圖表)

42. 委員察悉當局擬備的參考文件。鑑於時間所限,他們同意暫時不討論此一議題,如有需要,他們會向政府當局以書面提出問題,讓當局跟進處理。

43. 陳鑑林議員表示,若干機場員工曾建議更改E22號巴士的行車路線,使行走該線的巴士在機場航膳西路三號閘口附近靠站。應主席提出的要求,政府當局同意就此事提交書面回覆。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的回覆已在1999年6月11日隨立法會CB(1)1500/98-99號文件發給各委員。)



VI. 檢討綠色專線小巴的運作情況
(立法會CB(1)1370/98-99號文件--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44. 主席請委員參閱綠色專線小巴總商會有限公司(綠色專線小巴總商會)在會議席上提交的意見書;該份意見書已於會後隨立法會CB(1)1406/98-99(03)號文件發給各委員。)

綠色專線小巴總商會的關注事項及要求

45. 綠色專線小巴總商會主席邱茂秀先生向委員簡介 該會提交意見書的內容,特別指出綠色專線小巴營辦商現時面對來自專利巴士服務的競爭越來越大。他要求當局重組巴士及綠色專線小巴,以協助後者在逆境中繼續經營。此外,綠色專線小巴與巴士一樣,都是按照運輸署訂定的車費、路線及時間表提供指定時間的行車服務,因此亦應享有專利巴士現時享有的燃油稅項的減免。

46. 運輸署助理署長回應時強調,政府的公共小巴政策並無改變,公共小巴的總數仍會維持在4 350輛,並會繼續推行把紅色小巴轉為綠色專線小巴的政策。政府當局亦已致力引進可行的綠色專線小巴路線,並在審批開設新的居民巴士服務及專利巴士服務時加倍小心處理,以確保該等新增巴士服務不會影響現有綠色專線小巴路線的業務。不過,鑑於本港道路的容車量及地理情況,有關服務路線部分出現重疊是無可避免的。儘管存在著此等路線重疊的情況,但據1994至1998年期間的統計數字顯示,綠色專線小巴業務的增長率與巴士大致相若。

47. 對於綠色專線小巴營辦商聲稱當局往往不接納他們提交的建議及擬作出改善的要求,蔡素玉議員表示關注,並促請政府與業內人士進行直接對話,以便能迅速處理他們的要求。她亦認為事務委員會應跟進業內人士所提要求的進展情況。運輸署助理署長在回應她表示關注的事項時強調,政府當局已盡可能接納綠色專線小巴營辦商的要求,而當局的政策一向是盡量使綠色專線小巴的業務有利可圖。主席建議透過立法會申訴制度下的當值議員,跟進蔡素玉議員提出雙方進行直接對話的建議,蔡議員對此表示贊同;委員察悉當值議員將在1999年6月1日舉行個案會議,以研究業內人士面對的各項問題。

增設綠色專線小巴路線的範圍

48. 就進一步拓展綠色專線小巴路線的問題,主席提述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第13段,並促請政府察悉,儘管政策沒有改變,但道路網絡及巴士服務兩方面的改進,令拓展綠色專線小巴港島新路線的工作受到限制。運輸署助理署長報告,為協助改善綠色專線小巴業務的財政可行性,運輸署已委託顧問公司就綠色專線小巴的業務進行一系列研究。在港島區進行的首項顧問研究已告完成;在該項研究的結果中,已確定可採取若干措施,改善綠色專線小巴虧蝕路線的業務效率及財政可行性。雖然九龍及新界區的顧問研究尚未展開,但她預計綠色專線小巴在九龍及新界區會有較大的發展空間,尤其在提供往返火車站的接駁巴士服務方面而言。

49. 周梁淑怡議員申報利益,表明本身居於某旅遊區;鑑於旅遊區街道狹窄,以大型巴士行走該等街道實在並不安全,因此她支持增設行走旅遊區的綠色專線小巴路線。運輸署助理署長回應表示,政府當局很樂意聽取公眾人士提出的建議。

限制小巴的總數

50. 委員察悉,當年的行政局作出把小巴總數凍結為4,350輛的限制命令在1976年開始實施,有效期將在1999年6月屆滿。就此,政府當局將在1999年6月16日動議一項決議案,把該項限制命令的有效期延續兩年。委員並獲當局保證,該項限制不會影響擴展綠色專線小巴服務的工作,因為在推行此項工作時,可以把原有紅色小巴更改為綠色專線小巴。

居民巴士服務的競爭

51. 鄧兆棠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均關注到,居民巴士服務大行其道,可能會影響綠色專線小巴的業務。周梁淑怡議員並問及居民巴士服務會否被非居民人士所使用,如有的話,政府當局有否在規劃階段已審慎地採取避免服務重疊的措施。運輸署助理署長回應時表示,提供居民巴士服務,只是為了照顧居民的運輸需要,而此類巴士的數目在去年已告減少。如有明確的詳情,政府當局會因應投訴採取適當的行動。就鄧兆棠議員提出以綠色專線小巴取代居民巴士的建議,運輸署助理署長表示此事須就每宗個案的情況個別考慮。她並指出,人們對居民巴士服務的需求只集中在繁忙時間,因此,財政上可能不足以支持設立綠色專線小巴的業務。此外,鑑於此等服務是由居民本身自行籌組,而屋苑內的道路如屬私家路,因此政府當局應顧及有關居民的選擇。

VII 其他事項

52.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時1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