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1)769/98-99(03)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應付超速駕駛的措施

目的

本文件旨在請委員就一套應付超速駕駛的建議發表意見。

背景

2.超速駕駛仍是本港一大問題。由一九九六至一九九八年,警方以發出定額罰款通
知書方式對超速駕駛罪行提出的檢控,每年平均約有20萬宗,佔定額罰款通知書發
出總數的9%。多條快速公路相繼通車後,這個問題變得尤其嚴重。在快速公路上超
速駕駛的罪行數目急升,一九九七年的增幅為60%,一九九八年更達103%。涉及超
速駕駛的檢控案件和交通意外統計資料,載於附件A。

3. 我們相信,超速駕駛罪行日增的原因如下:
  1. 由於道路設計和建造技術推陳出新,同時車輛性能有所改善,本港一
    些道路的現行速度限制可能過低;

  2. 有關針對超速駕駛罪行的現行執法行動,偵測範圍只包括小部分道路
    ,作用有限;以及

  3. 犯了超速駕駛罪行被記分數,自一九八二年以來不曾修改,而罰款額
    自一九九四年以來也不曾調整。這些罰則可能已失去部份阻嚇作用。
4.運輸局在《一九九八年施政方針》中曾指出,我們打算推行多項措施,改善道
路情況,方便道路使用者。這些措施包括:
  1. 全面檢討各條主要幹路和快速公路的速度限制;

  2. 改善針對超速駕駛罪行的執法行動;

  3. 檢討超速駕駛罪行的罰則;以及

  4. 加強宣傳及教育,讓市民知道超速駕駛的禍害。
(A) 檢討速度限制

5.道路的速度限制,是指法例規定的最高車速,不論何時,車輛的行駛速度都不可
超過上述限制。《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0(1)條規定,除非運輸署署長在憲
報公布某條道路受不同的速度限制,否則所有道路一般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在一些道路,當局准許車速超過每小時70公里,但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
章)第40(5)條的規定,中型貨車、重型貨車和巴士在這些道路上行駛的最高速度限
制,仍為每小時70公里。

6.道路的速度限制,視乎該道路所屬的類別而定。市區大多數道路的速度限制為每
小時50公里;郊區和市區幹道為每小時70或80公里;快速公路則為每小時80或100
公里。經檢討後,我們認為全港的道路可分三大類-
  1. 低速:五十公里;

  2. 中速:七十或八十公里;

  3. 高速:一百公里或以上。
7.《運輸署策劃及設計手冊》載列釐定道路速度限制的準則。這些準則是根據國際
認可的公路設計和工程標準訂定的,其中包括:
  1. 道路所屬類別,如幹道、主要幹路或市區道路等。

  2. 道路的幾何設計標準,如斜度、路線和闊度等。

  3. 路面特徵,例如鋪面材料的防滑程度和厚度。

  4. 其他設計因素,例如路旁出入口,分層道路交匯處,泊車、停車和
    上落貨限制等。
8.當局會在所有新路通車後兩年內,檢討其速度限制,此後每三至六年再行檢討。
當局在考慮下列因素後,可能會把速度限制調高或調低:
  1. 原先設計的行車速度;

  2. 該道路發生意外的次數和意外性質;

  3. 在該道路上行車的實際平均速度;以及

  4. 道路特徵轉變,可能引致行人和車輛流量改變。
進行上述檢討的目的,是確保既能維持交通暢順,又可保障道路安全。

9.運輸署正就全港的主要道路和快速公路進行檢討。檢討工作分三個階段,第一和
第二階段已經完成,第三階段預計會在一九九九年年中結束。現將首兩個階段檢討
所提的建議載於附件B,以供參考。初步檢討結果顯示,部分道路的速度限制可予放
寬。

10.為方便駕駛人士,每條道路均盡量維持一個速度限制。如在某些較長的道路需要
分段設定不同速度限制,而差距為每小時二十公里或以上,當局會豎設新型的告示
標誌,預先告知駕車人士速度限制的變化。

(B) 檢討執法行動

11.吐露港公路和粉嶺公路已裝設全自動偵速攝影機,全日24小時監察兩條快速公路
較長的路段,大大加強了阻嚇作用和警方的執法成效。我們計劃在未來三年,在東
區走廊、屯門公路和北大嶼山快速公路裝設類似的偵速系統。

12.傳統的偵速攝影設備,如雷射測速儀和雷達測速儀,均須以人手操縱。在一小段
道路上進行短時間的車速偵測工作,須由兩名警務人員組成的一小隊負責。我們正
檢討這項工作所需的人手,以確定能否提高工作效率。

13.使用偵速攝影機,只能把執法過程中的偵測工作改為自動化處理。各項檢控工作
,例如鑑定司機身分、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以及在有需要時擬備法律程序文件等
,仍須由警務人員負責。目前,警方處理一宗超速駕駛案件,平均需時約三個月。
政府正研究能否把更多工作改為自動化處理,以提高執法工作的效率。

(C) 檢討定額罰款額和違例駕駛記分制

14.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41條,超速駕駛的最高罰款額為4,000元。超過98%的超
速駕駛罪行,都被當局以定額罰款和記分方式懲處,詳情如下:

違例事項定額罰款記分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每小時15公
里或以下的速度駕駛
320元0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15公
里的速度駕駛,但高出的幅度不
超過每小時30公里
450元3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30公
里的速度駕駛,但高出的幅度不
超過每小時45公里
450元5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45公
里的速度駕駛
450元8

15.現行記分制是在一九八二年訂定的,而最近一次調整罰款額則在一九九四年。
我們檢討過超速駕駛的罰則是否需要修訂,並認為修訂後的懲罰制度應:
  1. 簡單、容易明白;

  2. 有足夠阻嚇作用;以及

  3. 對嚴重違例案件增訂取消駕駛資格和可能發出傳票的罰則。

16.我們建議把現有每十五公里遞增罰則改為十公里。同時修訂超速駕駛罪行的定
額罰款額和被記的分數。我們曾考慮兩項建議:

罪行建議的
定額罰款
建議被記的分數
方案A方案B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每小時10公
里或以下的速度駕駛
400元0 1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10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高出的幅
度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
600元3 4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20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高出的幅
度不超過每小時30公里
800元6 7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30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高出的幅
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里
1,000元1010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40
公里的速度駕駛
傳票取消駕駛資格取消駕駛資格


17.我們在根據不同車速訂定司機應被記的分數時,擬備了兩個方案。在超速程度較
輕微的案件方面,現行制度對案中的司機不施行記分的懲罰。方案A以現行制度為基
礎,只是把目前"不記分"的界限,由超速每小時15公里改為每小時10公里。方案B採
取較嚴厲的方法,取消了"不記分"的界限,對所有超速駕駛的司機施行不同程度的記
分懲處;這個方法會加強阻嚇作用,但可能招致一些道路使用者(特別是職業司機)批
評刑罰過於苛刻。

18. 我們會就兩項建議諮詢有關團體,包括各個運輸行業,然後才決定如何展開下一
步工作。

(D) 宣傳及教育

19.要改變公眾對超速駕駛的態度,除了執法之外,需要做的宣傳及教育工作還有很
多。一般市民對超速駕駛的危險意識相當薄弱,事實上,發生交通意外的危險,會
隨着超逾速度限制的程度而倍增。政府會繼續積極進行宣傳,包括透過宣傳短片和
文告以及各類宣傳運動,勸諭駕車人士切勿超速駕駛。在一九九八年,我們曾把超
速駕駛作為宣傳的重點之一。在一九九九年,我們會加強宣傳工作。我們亦正研究
應如何借助道路安全議會的力量,盡量令更多市民參與政府推行的各項交通安全工
作。

20.隨了一般性的教育和宣傳運動外,政府亦會考慮一項改善駕駛者計劃。計劃的主
旨在向犯了較輕交通法例(如超出時速限制不逾某一限度)的司機提供課程訓練,代替
罰則或檢控,目前該計劃仍在初步研究階段。

徵詢意見

21. 請委員就上文第5至第20段所述各項對付超速駕駛的建議發表意見。

運輸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