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文件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有關隧道法例的建議修訂事項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員,政府擬向立法會提交下列修訂法例的建議︰

  1. 《1999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目的是為海底隧道(海隧)專營
    權屆滿一事作出準備;以及

  2. 《1999年行車隧道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目的是因應駕車人士在私營
    隧道和政府隧道所犯的罪行,劃一檢控程序的有關事宜,以及糾正有關付款
    予政府隧道營辦商的安排。
海隧專營權屆滿
背景

2.海隧是批予香港隧道有限公司(海隧公司)營辦和管理的一項"建造、營運及移交"工程
,專營權為期30年,而這項專營權會在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屆滿。根據《海底隧
道條例》(第203章)第52條的規定,屆時海隧公司的資產(包括海隧)會歸屬於政府。

3.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關於海隧的管理事宜,在政
府收回海隧後,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批授海隧的"管理、營運和維修保養合約",為期兩
年,期滿時政府可把合約續期一年。標書甄選工作正在進行中,中標者會在一九九九
年九月一日接管海隧的管理工作。

4.委員應已得悉,在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的《一九九九年收入條例草
案》,已載有多項關於海隧的條文,目的是實行對私家車和電單車增收隧道費的建議
、廢除《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及其附屬法例和《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第274
章),並把海隧列為政府隧道。

5.在政府收回海隧後,為了特別配合海隧在營運方面的需要,當局同時須適當地修訂
《行車隧道(政府)修例》。為此,當局會提交《1999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
條例草案》。

《1999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

6. 這項條例草案的要點如下︰

  1. 在《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章)第20條之下訂立賦權條文,授權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專為海隧而制定的規例;以及

  2. 制定(a)項所述的條文後,在《行車隧道(政府)規例》(第368章A)之下
    訂立一些專門適用於海隧的規例,包括制定一些只適用於海隧的交通
    標誌,以免在專營權屆滿當晚,有關方面須通宵更換標誌,導致交通
    受阻。
有關其他隧道法例的建議修訂事項
背景

7.採取"建造、營運及移交"安排的各條現有隧道,分別受有關條例規管,而各條例的制
定日期並不相同。《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是最早制定的有關這類隧道的法例,在
海隧的專營權屆滿後,這項條例便會由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廢除。至於餘下四條採
取"建造、營運及移交"安排的隧道,有關條例分別為《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215章)
、《大老山隧道條例》(第393章)、《西區海底隧道條例》(第436章)和《大欖隧道及元
朗引道條例》(第474章),而各條政府隧道則受《行車隧道(政府)條例》規管。最新制
定而有關收費道路/隧道的法例是《青馬管制區條例》(第498章),這條例是在一九九
七年一月制定的。

8.我們最近檢討了有關採取"建造、營運及移交"安排的隧道以及政府隧道的條例,並就
檢控程序的關事宜確定了多個須予修訂的地方。我們會提交《1999年行車隧道法例(雜
項修訂)條例草案》,藉以達到修訂或糾正有關條例的目的。我們並會趁這機會,糾正
有關支付政府隧道管理費的安排。

《1999年行車隧道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9. 提交上述條例草案的目的如下︰

  1. 根據現行法例,如有人在隧道範圍內犯了罪行,隧道人員可在指稱的
    罪行發生日期後3個月內,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有關涉嫌犯了該罪行的駕
    駛人的資料;條例草案現把上述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 個月,並訂明須
    按要求提供資料的人士如作出虛假陳述或略去任何要項,即屬犯罪;

  2. 訂明在法律訴訟程序中,影象記錄及印曬設備證明書,以及有關攝影
    冲洗過程的證明書都獲接納為證據,以協助隧道營辦商證明任何人逃
    避繳付隧道費或超速駕駛;

  3. 修訂《裁判官條例》(第227章)附表3,容許觸犯《大欖隧道及元朗
    引道附例》(第474章附屬法例)而被判罰款少於2000元的駕駛人,
    以寫信方式認罪;以及

  4. 糾正向《行車隧道(政府)條例》所規管的政府隧道的營辦商支付管理
    費的安排。
徵詢意見

10. 請委員省覽上文第6至第9段所載有關修訂隧道法例的建議。

運輸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