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事項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香港地下鐵路公司私有化

目的

本文件就香港地下鐵路公司(地鐵公司)私有化計劃提供背景資料,並概述需要處理的有
關問題。

背景和論據

由政府擁有地鐵公司的理據

2. 地鐵公司是在一九七五年根據《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成立的法定公司,受
委託在顧及香港運輸系統的合理需求的原則下,建造和經營地下鐵路。第270章規定,
地鐵公司須按審慎的商業原則運作。

3.地鐵公司由政府全資擁有。多年來,政府投入的股本有助推動地鐵公司擴展鐵路網
絡。由於地鐵公司需要進行多項大型基建投資項目,而且在營辦初期更要負擔巨額債
項,如果並非由政府注資,地鐵公司便要以企業公司的名義從資本市場集資,成本因
而會大為提高。目前,地鐵公司是全球效率最高和盈利最可觀的鐵路系統之一,其信
貸評級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所得的評級相同。當年由政府持有地鐵公司
百分之百股權的理由,現在已不再適用。

地鐵公司實行私有化的好處

4.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財政司司長在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詞》時,宣布政府有意通
過公開招股的形式,把地鐵公司的部分股權私有化。

5.地鐵公司是由政府全資擁有,並按審慎商業原則運作的公營機構的成功例子。我們
相信,引進私人股本,將鞏固地鐵公司提高效率和競爭力的決心。在營運鐵路方面,
私有化會加強市場規律的作用,並可為地鐵公司開闢更廣泛的資金來源,使該公司在
擴建鐵路時,不必完全依賴政府注資或舉債。

6. 地鐵公司私有化更可以提供大好機會,讓香港市民投資在一家經營得法而增長潛力
強勁的商業機構。像地鐵公司這樣質素優良而資本雄厚的公司把股份上市,會令本港
的證券市場結構更為穩定及多元化。公開招股的計劃經過適當宣傳後,將有助鞏固香
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此外,公開招股更可為政府的一般收入帶來進帳,對政府中
期的財政狀況也有幫助。

政府保留最大股份

7. 政府打算在地鐵公司私有化後,仍保持作為該公司大股東的角色。我們認為,由政
府控股可令地鐵的乘客安心,因為乘客都期望政府照顧公眾利益,確保地鐵公司在私
有化後繼續提供安全可靠而又票價合理的服務;而這樣的期望也是理所當然的。由政
府控股,還可令本地和海外投資者深信政府支持地鐵公司,在本港不斷擴充的運輸基
礎設施計劃中,擔當重要角色。投資者的信心,有助政府按最大的商業價值,把名下
的地鐵公司股份出售。因此,我們打算把地鐵公司的全盤業務私有化,而不會把資產
分拆出售。

與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競爭

8.本港各種公共交通工具之間的業務競爭十分激烈,鐵路服務也不例外。地鐵沿線地
區有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提供服務,其中以專營巴士的行車路線最相近,競爭也最激烈
。在地鐵公司私有化後,我們預期地鐵可憑藉安全可靠和高效率等固有優點,繼續與
收費較低和服務較靈活的巴士展開競爭。至於其他交通工具,例如的士和公共小型巴
士等,在與地鐵繼續競爭之餘,也會提供接駁地鐵的服務。舉例來說,的士一直能有
效地疏導短途乘客。我們將繼續放寬的士在路旁上落乘客的限制,以便的士可疏導更
多乘客。互相競爭可促使地鐵公司維持合理票價、提供質量並重的服務。此外,引入
競爭,也是保持地鐵車費在合理水平的最佳保證。

安全事宜

9. 根據現行《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的規定,香港鐵路視察組(視察組)擁有多
項權力,包括監察與鐵路安全有關的各方面事宜,以及調查鐵路事故。視察組的權力
,在條例草案中會完全保留。各項權力詳情如下:

  1. 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鐵路處所;

  2. 在有需要時,以傳票方式要求任何人提供資料;

  3. 在鐵路處所內外,對鐵路的機械裝置和設備進行測試或檢查;以及

  4. 要求鐵路僱員和承建商協助進行測試和檢查,以及為有關目的提供
    所需的任何文件。
車費規管事宜

10.根據現行《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的規定,地鐵公司有權自行釐定車費。不
過,地鐵公司實際上會主動就增加車費事宜,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和交通諮詢
委員會。地鐵自一九七九年十月啟用以來,車費的每年平均增幅為7.5%,比同期甲類
消費物價指數的平均增幅8.2%為低。由於經濟下調,通脹率偏低,地鐵公司自一九九
七年九月一日以來未曾增加車費。我們認為,地鐵公司私有化後,應繼續保留自行釐
定車費的權利,使該公司能夠積累充足資本,以發展和維修鐵路系統,並為股東提供
合理回報。正如上文第 8 段所述,我們會致力維持一個公平的經營環境,讓各種公共
交通工具互相競爭,以確保地鐵公司不會濫用自行釐定車費的權利。

新鐵路工程

11.以往,地鐵公司興建地鐵支線,資金主要來自不同形式的政府資助(例如:股本注資
、批予物業發展權),以及按與政府相同的信貸評級來借款。由於集資成本較低,地鐵
公司得以逐步擴展地鐵網絡,同時取得投資回報。私有化之後,地鐵公司在計劃興建
新支線時,必須緊守商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和規律;即是說,所興建的支線,必須能夠
與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和九廣鐵路競爭,商業回報亦必須合理及足以抵償資本成本和風
險。

12.政府在批出有關的鐵路工程合約方面,會繼續擔當重要的角色。政府在未來鐵路擴
展的計劃中,將對地鐵及九鐵完全平等對待,而不會把政府在兩間公司的不同控股權
,列入考慮之列。政府在批出全新鐵路網絡的工程合約前,會考慮長遠運輸規劃事宜
、地鐵公司和九鐵公司承辦該項新工程的能力,以及當時其他有關的運輸政策等因素
。我們相信,在完全平等的基礎上,盡量促使兩家鐵路公司進行競爭,是符合公眾利
益的做法。

土地問題

13.地鐵公司以往能夠承擔鐵路工程的費用,主要有賴於該公司所進行的物業發展。地
鐵公司不但促使鄰近地鐵站的物業蓬勃發展,還令地鐵沿線湧現不少新社區。地鐵公
司除了籌劃物業發展計劃之外,更負責大部分地基建造工程,以及提供其他一般基礎
設施。另一方面,物業發展計劃也為鐵路系統帶來首批乘客。我們認為,地鐵公司應
繼續承擔把鐵路和物業發展計劃合而為一的工作。為此,我們會因應情況,沿用現行
政策,繼續把地鐵車站和車廠上蓋的物業發展權批給地鐵公司。

私有化計劃的路向

法律架構

14.地鐵公司目前是一家法定公司,不宜摻入私人股本。因此,我們會成立一個稱為"地
下鐵路有限公司"(地鐵有限公司)的新機構。這家公眾有限公司須受《公司條例》(第32
章 )規管,而地鐵公司的所有資產和負債亦會在《地下鐵路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獲得
通過後,轉歸這個新的法人團體。

15.條例草案一經通過,便會取代現有的《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新法例會賦
予地鐵有限公司經營現有地鐵網絡的專營權。此外,條例草案並訂明,這家專營公司
如嚴重違反專營權條款,則會一如其他公共交通專營權的條款,遭到罰款、暫時中止
專營權或撤銷專營權的處罰。條例草案的其他主要條文,會把政府現有的規管權力編
纂為成文法則,其中包括向地鐵有限公司蒐集資料和紀錄的權力,目的是確保該公司
履行其責任,提供適當而有效率的服務。

營運協議

16.政府會與地鐵有限公司簽訂一份營運協議,詳細訂明專營權的條款,包括政府的監
察程序和該公司釐定車費的程序。協議會規定地鐵有限公司在釐定車費時,須諮詢立
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和交通諮詢委員會,及考慮市民的接受程度。此外,協議也會詳
列地鐵公司現行的服務標準和水平,並訂明機制,以便政府監察有關的服務標準及水
平。地鐵有限公司如嚴重違反該等標準及水平,可被罰款、暫時中止專營權,甚或撤
銷專營權。協議並會訂明其他工作表現指標,以衡量服務質素和顯示需要改善服務的
地方。

計劃進展

17.我們沒有就公開招股定下任何期限。在1999/2000年度的政府預算中,政府假設在
2000/2001及2001/2002財政年度,庫房可從公開招股獲得共300億的收入。

總結

18.我們必須承認,目前地鐵公司所營辦的鐵路服務既有效率又帶來合理收益,是屈指
可數的成功例子。進行地鐵公司私有化計劃,並不是要改變這個成功企業行之有效的
經營模式。我們相信,建議的法律架構和監管架構,必須讓政府能有效地監察地鐵服
務,就像監察其他公共交通機構一樣。此外,上述架構也必須確保地鐵能繼續擔當重
任,為市民提供安全可靠而有效率的交通服務。

運輸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