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號:TBCR 1/1017/99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地下鐵路條例草案》

概略

在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署理行政長官指令《地下鐵路條例草案》(見附件A)應提交立法會,將地下鐵路公司(地鐵公司)部份私有化。

背景和論據

由政府擁有地鐵公司的理據

2. 地鐵公司是在一九七五年根據《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成立的法定公司,受委託在顧及香港公共運輸系統的合理所需下,建造和經營地下鐵路(地鐵)。第270章規定,地鐵公司須按審慎的商業原則經營。

3. 現時,地鐵公司是由政府全資擁有。多年來,政府的股本有助推動地鐵公司擴展地鐵網絡。擴展地鐵網絡是大型的基建工程,需要作出大量的資本投資,而且在營辦初期更要負擔巨額債項。目前,地鐵公司營辦的鐵路系統,是全球效率最高和盈利最可觀的鐵路系統之一。穩健的財政狀況和卓越的公司管理,令地鐵公司獲得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相同的信貸評級。

推行地鐵公司私有化的益處

4.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財政司司長在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詞》時,宣布政府有意通過公開招股的形式,把地鐵公司的部分股權私有化。

5. 地鐵公司是由政府全資擁有,並按審慎商業原則經營的公營機構的成功例子。我們相信,引進私人股本,能鞏固地鐵公司提高效率和競爭力的決心。在營運鐵路方面,私有化會加強市場規律所發揮的作用,進一步提高效率。此外,私有化又可為地鐵公司在興建新鐵路時,開闢更廣泛的資金來源和更多的融資渠道。此舉將有助於促進本港鐵路運輸的發展。

6. 地鐵公司私有化更可以提供一良好機會,讓香港市民投資在一家根基穩固、管理得當、增長潛力強勁而又與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機構,從而分享其經營成果。把地鐵公司這樣質素優良而資本雄厚的公司在本港上市,能令本港的證券市場更為穩定,更趨多元化。這次公開招股的計劃會受到廣泛的宣傳,如果成績理想,會有助於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這計劃還可以顯明政府奉行自由市場經濟的決心。此外,公開招股更可為政府的一般收入帶來進帳,對政府中期的財政狀況也有幫助。

政府保留最大股份

7. 地鐵公司私有化後,政府將繼續保持為該公司的最大股東的地位(即繼續持有最少51%的股份)。我們認為,政府繼續持有地鐵公司的股權,既可令地鐵的乘客安心,亦可令本地和海外投資者以及各評級機構深信政府支持地鐵公司繼續為本港提供和擴展運輸基礎設施。上述人士和機構的信心,將有助維持地鐵公司的信貸評級在現時與政府同等的水平,令該公司能繼續獲得具成本效益的貸款。

規管架構

車費規管事宜

8. 我們認為,在地鐵公司私有化後,該公司能繼續保留釐定車費的自主權利是十分重要的。這樣可使該公司能夠繼續投入資本,以發展和維修鐵路系統。事實上,如果地鐵公司無權釐定車費,可能導致地鐵公司的股份難於銷售,令私有化計劃無法實施。根據現行《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的規定,地鐵公司是有權自行釐定車費。不過,地鐵公司在釐定車費時,實際上是必須詳細考慮市民的負擔能力和接受程度,與及其競爭對手的票價等因素。而地鐵公司亦會就每年檢討車費事宜,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和交通諮詢委員會。地鐵自一九七九年十月啟用以來,車費的每年平均增幅為7.5%,比同期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平均增幅8.2%為低。由於經濟下調,通脹率偏低,地鐵公司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以來並沒有增加車費。

9. 從政府的角度來看,我們仍會繼續肩負重任,促使地鐵公司與其他公共交通機構展開良性競爭,以確保市場力量能有效地壓制票價的上升。我們會致力維持一個公平的經營環境,讓各種公共交通工具互相競爭,以確保有不同形式而又票價合理的交通工具供市民選擇。

新鐵路工程

10. 隨著鄉郊地區續漸城市化,在提供集體公共運輸服務方面,建造鐵路應該會比發展道路更為可取,因為前者的載客量較多、佔用較少土地,而且更符合環保原則。私有化之後,地鐵公司在計劃興建新支線時,仍需遵從商業原則和規律,令興建的支線,能夠與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競爭及帶來合理的商業回報。

11. 假如基於公眾利益和政府的運輸政策,致令已經私有化的地鐵公司須因應社會和經濟需要,發展無利可圖的鐵路計劃,我們相信政府應對地鐵公司提供資助,使有關計劃可獲取商業回報。不過,政府必須分別審核每項鐵路發展計劃應得的資助,並須向公眾交代給予資助的理由。資助的形式可以是批予物業發展權或協助發展鐵路基建設施。

12. 日後,假如部分股權已經私有化的地鐵公司和仍然由政府全資擁有的九廣鐵路公司(九鐵公司)競辦新的鐵路工程,政府在批出有關的鐵路工程合約方面,會繼續擔當重要的角色。一般來說,擴建現有鐵路網絡的工程,並不會令這兩家公司展開激烈競爭,因為從確保系統完整的角度來作考慮,營辦原有主要網絡的公司會明顯佔優。至於與現有鐵路網絡全無關連的工程,政府在批出合約前,會考慮長遠運輸規劃、地鐵公司和九鐵公司承辦該項新工程的能力,以及當時其他有關的運輸政策等因素。我們相信最符合公眾利益的做法是撇除政府在兩間鐵路公司持有不同股權的考慮,盡量促使兩家鐵路公司在完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競爭。

土地問題

13. 地鐵公司以往能夠承擔鐵路工程的費用,該公司所進行的物業發展是一項重要的收入來源。地鐵公司不但促進車站上蓋的物業蓬勃發展,還令鐵路沿線湧現不少新社區。地鐵公司除了籌劃物業發展計劃之外,更負責大部分地基建造工程,以及提供其他一般基礎設施。另一方面,物業發展計劃也為鐵路系統帶來首批乘客。我們認為,地鐵公司應繼續承擔把鐵路和物業發展計劃合而為一的工作。為此,我們會因應情況沿用現行政策,繼續把地鐵車站和車廠上蓋的物業發展權批給地鐵公司。

營運協議

14. 政府須與私有化後的專營權經營者(即"地鐵有限公司")簽訂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營運協議。營運協議會詳細訂明專營權的條款,包括政府的監察程序和地鐵有限公司釐定車費的程序。地鐵有限公司須負責提供適當而有效率的服務。政府則有權要求地鐵有限公司檢討營運安排,也有權在適當時向該公司建議改善措施。地鐵有限公司必須遵照政府的要求進行上述檢討,並詳細考慮政府的建議,如決定不予採納,則應向政府解釋理由。營運協議所載有關地鐵有限公司釐定車費的條文,規定該公司在釐定車費時,必須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和交通諮詢委員會,從而考慮市民對車費的接受程度。

15. 營運協議也會載明政府要求地鐵有限公司須達到的服務表現基準,並會訂定機制,以便政府監察該公司的服務。地鐵有限公司如嚴重或持續地違反服務表現基準,可被罰款、暫時中止專營權,甚或遭撤銷專營權。協議並會訂明其他指標,以衡量服務質素和顯示需要改善服務的地方。營運協議的主要條文摘要載於附件B

法律架構

16. 地鐵公司目前是一家法定公司,不宜引入私人股本。因此,我們需要在地鐵公司私有化前,成立一個稱為"地鐵有限公司" 的新機構。這家公眾有限公司須受《公司條例》(第32章)規管,而地鐵公司的所有資產和負債亦會在《地下鐵路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轉歸予這個新的法人團體。條例草案一經通過,便會取代現有的《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

17. 新法例會賦予上述新公司50年的專營權,經營現有地鐵網絡,即是說,當局會就整個地鐵網絡批出一項新專營權。由於計算地鐵工程項目的內部回報率的基準期,是由地鐵投入運作起計為期40年,而設計和建造工程一般需時七至八年,因此,我們相信把專營期定為50年是恰當的。此外,為期50年的專營權,亦足以促使地鐵有限公司繼續為維修和改善鐵路系統作出投資。條例草案並會就延續專營權的事宜訂定條文,並訂明新公司如嚴重違反專營權條款,則會一如巴士和渡輪等其他公共交通專營權的條款,遭到暫時中止專營權或撤銷專營權的處罰。

18. 根據現行《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的規定,香港鐵路視察組(視察組)擁有多項權力,包括監察與鐵路安全有關的各方面事宜,以及調查鐵路事故的權力。視察組的現有權力,在條例草案中會一概獲得保留。

條例草案

19. 條例草案共分下列為十個部分︰

    第I部︰導言

    草案第1條就本條例草案在制定後的簡稱及生效日期出規定。草案第2條就本條例草案中使用的某些詞語的定義作出規定。

    第II部︰專營權的批予和延續

    草案第4條規定向地鐵有限公司批予為期50年的專營權,由地鐵有限公司經營鐵路和建造鐵路的任何延長部分。該條亦提述政府與地鐵有限公司之間所訂立的營運協議,其中載有專營權的條款及條件。草案第5條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延續地鐵有限公司專營權的事宜作出規定。

    第III部︰在專營權下經營的表現

    草案第9條規定地鐵有限公司須在任何時間,按照本條例草案及營運協議維持適當而有效率的服務。運輸局局長賦權要求取得資料(草案第10條)及紀錄(草案第11條),以便他能監察地鐵有限公司有否遵從該公司在本條例草案及營運協議下的義務。草案第14條容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地鐵有限公司在很大程度上違反或持續違反本條例草案或營運協議的情況下,向地鐵有限公司施加財政罰則。

    第IV部︰專營權的暫時中止,撤銷及屆滿

    草案第15條規定,在緊急情況或鐵路運作大規模停頓的情況下,可將專營權暫時中止;並規定在此情形下須向地鐵有限公司支付的補償。草案第16、17及18條規定,如地鐵有限公司有該等條文所界定的失責行為,專營權可予以撤銷。草案第19條授權政府在專營權被撤銷或專營期屆滿的情況下接管由地鐵有限公司保存的鐵路財產,以及按政府認適當的方式使用或處置該等財產。該條文旨在給予政府所需權力,以確保地鐵有限公司專營權被撤銷或專營期屆滿對鐵路服務造成的干擾可減至最少。草案第20條規定就根據草案第19條接管或使用鐵路財產而須支付的補償。

    第V部︰補償

    第V部規定,如政府與申索人之間未就須付予申索人的補償款額達成協議,須由一名仲裁員對補償作出釐定;該部並就與支付該補償有關事宜作出規定。

    第VI部:鐵路的安全

    草案第26及27條就鐵路視察主任的委任、職責及權力作出規定。草案第28條規定,如鐵路有能引致任何人受傷或危險的欠妥之處,運輸局局長可規定地鐵有限公司對該等欠妥之處作出補救。

    第VII部:運輸交匯處

    草案第31及32條規定地鐵有限公司須劃定和管理運輸交匯處。

    第VIII部:規例和附例

    草案第33條例規定,運輸局局長可訂立附屬法例,以規管本條草案下的事宜。草案第34條規定,地鐵有限公司可訂立附例,以規管使用鐵路的乘客的行為。

    第IX部︰轉歸條文及過渡性安排

    草案第37條規定,地鐵公司的所有財產、權利及法律責任須轉歸予地鐵有限公司。草案第38至41條規定,就轉歸的財產而言,地鐵有限公司在各方面均須視為猶如其為地鐵公司一樣。此外,本部亦就公司帳目(草案第43條)、課稅事宜(草案第45條)及土地權益(草案第47條)訂立相類條文。在同一方式下,草案第46條給予地鐵有限公司豁免,使其無須就根據第IX部獲轉歸的財產等繳付印花稅。草案第42條就財政司法團持有地鐵有限公司股份作出規定。草案第52條就地鐵公司於適當時候解散作出規定。

    第X部︰雜項

    草案第53條規定,地鐵有限公司有權對運輸局局長及其他公職人員根據本條例草案某些條文所出的決定,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草案第54條及附表2豁免地鐵有限公司受某些法律的實施所規限。草案第58條規定,與出售地鐵有限公司股份或將地鐵有限公司股份在證劵交易所上市有關的費用,可在有關出售或上市的收益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前予以扣除。草案第59條容許地鐵有限公同的股份及債務證劵被視為《受託人條例》(第29章)所指的特准投資項目。草案第63條規定,《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予以廢除,並規定根據該條例訂立而列於附表3、4及5的附屬法例及公告予以採納為根據本條例草案訂立的附屬法例及公告。草案第64條及附表6規定對其他成文法則作出的相應修訂。

立法程序時間表

20. 立法程序時間表會如下︰

刊登憲報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和三讀 另行通知

對人權的影響

21. 律政司認為,條例草案與《基本法》內有關人權的條文並無牴觸。

對財政和人手的影響

22. 我們並沒有為公開招股設下特定的期限。由於財政上的原因,我們希望在市場情況許可下,可於二零零零至零一年間進行招股。為方便財政的規劃,我們假定出售有關的股票可為政府在二零零零至二零零二兩個財政年度,合共帶來300億元的收益。這次公開招股將會對政府中期的財政狀況有幫助。不過,實際收益數字會受多個因素影響,包括股份的估值、市場情況和招股數量。我們建議把出售股份和上市所需的有關費用,從公開招股中所得到的收益中扣除,而條例草例中亦己加進一項條文,使這項建議可付諸實行。

23. 目前,總鐵路視察主任負責監察地鐵的安全事宜。運輸署沒有參與日常監察地鐵服務的工作。該署須逐步增進屬下人員的專門知識和技能,以監察地鐵公司在私有化後為乘客提供的服務。該署初期會通過重新調配內部人手成立一個小規模的組別,以承擔由條例草案帶來的額外工作。但將來有關的監察組別是有需要擴大的,介時該署會按照一般程序申請增撥資源。除此之外,條例草案對財政和人手沒有其他影響。

對經濟的影響

24. 地鐵公司私有化進一步顯示政府決意奉行自由市場經濟,並致力促進競爭。將來地鐵有限公司可從股票市場中籌集資金,令一些原本須投入鐵路計劃的政府資源,能夠轉用於其他優先的投資項目中。地鐵有限公司上市,會使本地證券市場更趨多元化,從而加強香港這個國際金融中心的吸引力。世界各地的經驗亦證明,公司私有化往往能夠提高效率和生產力。

公眾諮詢

25. 我們分別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和六月二十五日,徵詢了交通諮詢委員會和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宣傳安排

26. 我們會在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就有關《地下鐵路條例草案》刊憲事宜發出新聞稿,並會安排發言人回答傳媒的查詢。

查詢

27. 所有有關本參考資料摘要的查詢,可與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鄧忍光先生聯絡(電話:2189 2183,傳真:2537 5246)。


運輸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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