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99/00-7(1)

立法會

議程

1999年11月10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1999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2號)令》 268/99
2.《1999年僱員再培訓條例(替換附表2)公告》 269/99
3.《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修訂附表7)公告》 270/99
4.《〈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1999年第18號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271/99
5.《〈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澳大利亞)令〉(第525章,附屬法例)1999年 (生效日期)公告》 272/99

II. 質詢

1. 劉慧卿議員問:

鑒於近期發生多宗幼稚園超額收生及濫收費用事件,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2. 涂謹申議員問:

《截取通訊條例》(下稱"該條例")於1997年6月底制定,至今兩年多,政府仍未頒布其生效日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3. 李華明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4. 馬逢國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商局局長

5. 張永森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6. 周梁淑怡議員問:

據報,本年9月,一名市民致電香港海關舉報熱芋A擬舉報懷疑售賣冒牌魚油丸事件,但卻被指示致電其他電話號碼。最後,該名市民經輾轉指示後共致電6個不同的電話號碼,但仍無法作出有關舉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商局局長

*7. 何敏嘉議員問:

關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專科門診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壎芮盓Q局局長

*8. 楊耀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壎芮盓Q局局長

*9. 譚耀宗議員問:

關於建議興建的天水圍國際濕地公園對航機飛行安全構成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局局長

*10. 劉江華議員問:

據報,在本年8月及9月,當局每月就排放過量黑煙車輛提出的檢控數字,均較本年首7個月每月的同類檢控數字為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11. 劉慧卿議員問:(譯文)

關於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視")近期對晚間新聞報道節目作出的變革(包括調派藝人擔任新聞報道員),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12. 劉江華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3年,每年:

(一)全港的總耗水量;該等數字是否呈現下降趨勢;

(二)本港水塘的全年平均存水量佔其總容量的百分比;及

(三)按現時輸港食水的單位價格計算,估計因水塘滿溢而流失的食水價值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務局局長

*13. 吳亮星議員問:

關於推動統一中文界面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14. 丁午壽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15. 李永達議員問:

本人接獲一些小學生家長的投訴,指某些學校為爭取成為名校而要求校內小學生每天完成大量家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16. 田北俊議員問:

就僱員再培訓局撥款予培訓機構舉辦再培訓課程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該局: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17. 李永達議員問:

有關青衣北岸船廠的搬遷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18. 李國寶議員問:(譯文)

據報,根據香港工人健康中心進行的一項研究,工作時眼部受傷的工人中,約70%並無配戴任何眼睛防護器具("護眼器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19. 張文光議員問:

就工業署轄下中小型企業辦公室的運作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商局局長

*20. 朱幼麟議員問:

據報,本港部分水警輪上的雷達設備,發出的輻射水平超出安全標準,而數名曾操作該等設備的水警人員亦先後患上癌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1. 《交易所及結算所(合併)條例草案》

2. 《更生中心條例草案》

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 《交易所及結算所(合併)條例草案》 : 財經事務局局長

2. 《更生中心條例草案》 : 保安局局長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2號) 條例草案》 : 保安局局長

IV. 議案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1998年 10 月 13 日訂立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美利堅合眾國)令》。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美利堅合眾國)令》已載列於

1999年10月26日發出供傳閱的立法會CB(3)134/99-00號文件內)

V. 議員法案

首讀

《香港天主教方濟會法團條例草案》

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香港天主教方濟會法團條例草案》 : 劉漢銓議員

VI. 議員議案

1. 陸路離境稅

劉江華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反對政府開徵陸路離境稅。

就劉江華議員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家祥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反對",並以"促請"代替;在"政府"之後加上"在擬定";及在"開徵陸路離境稅"之後加上"的建議時,考慮所有因素,並在作出決定前諮詢本會"。

出席的政府官員:庫務局局長

2. 設立投資促進專署

馬逢國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面對激烈競爭的經濟環境,本會促請政府設立高層次的投資促進專署,專責進行游說及吸引海外投資者到香港投資的實質工作,並協調各有關政府部門,以提供'一站式'的投資服務,以及就政府與私營企業合夥的策略性投資項目進行研究、甄選及周詳籌劃的工作,從而促進香港的整體經濟發展。

就馬逢國議員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面對激烈競爭的經濟環境",並以"為了加強吸引海外投資的工作"代替;在"本會促請政府"之後刪除 "設立高層次的",並以"在現有相關的支援架構內,例如香港貿易發展局或財政司司長辦公室轄下工商服務業推廣署,成立"代替;在"投資促進"之後刪除 "專署",並以"小組"代替;刪除"吸引海外投資者到香港投資的實質工作"中的 "實質";及刪除",以及就政府與私營企業合夥的策略性投資項目進行研究、甄選及周詳籌劃的工作",並以";政府亦應盡快透過立法來營造公平的營商環境"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工商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