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4/98-99號文件

檔號:CB2/P/3

1998年7月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立法會《內務守則》

目的

本文件旨在請議員通過附件A所載的《內務守則》擬本。

《內務守則》擬本

2.《內務守則》是由內務委員會制訂的指引,用作補充立法會《議事規則》。《內務守則》亦就某些行事方式作出規定,該等行事方式是由議員協商議定,規定立法會及其轄下各委員會的某些事務應如何進行。立法會《議事規則》須由立法會藉決議批准,而《內務守則》則由內務委員會通過採納。以下是一些在《內務守則》中有所規定的行事方式 ------

守則編號
(a)於立法會會議上所提質詢的登記及編配事宜5、7
(b)提出急切質詢10
(c)為不具立法效力的議員議案辯論編配時段14
(d)就不具立法效力的議員議案辯論所建議的發言時限17
(e)休會辯論的安排 18
(f)內務委員會與法案委員會的關係20(g)、21(f)、(g)、
(h)、(i)及(m)
(g)法案委員會的輪候制度21(a)、(e)及(f)
(h)法案委員會向立法會作出報告的程序21(i)、(j)、(k)及(l)
(i)內務委員會與事務委員會的關係20(i)、22(a)、(q)、
(t)及(u)
(j)事務委員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的程序22(u)及2
(k)擧行會議事宜的指引24
(l)與臨時區議會擧行會議32
(m)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34


3.附件A所載的《內務守則》擬本,是根據立法會於1998年7月2日採納的《議事規則》及前立法局和臨時立法會的《內務守則》草擬而成。除附件B所列載的技術性修訂及若干旨在使內容及表達更明確的文字修改外,《內務守則》擬本基本上與先前的《內務守則》相同。

徵詢意見

4. 謹請議員審議及通過載於附件A的《內務守則》擬本。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