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34/99-00號文件
檔號:CB2/SS/11/98
研究於1999年7月9日及8月20日刊登憲報
的3項附屬法例的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小組委員會商議《1999年郵政署(修訂)規例》及《1999年電訊(修訂)(第2號)規例》所得的結果。
小組委員會
2. 在1999年9月24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於1999年7月9日及8月20日刊登憲報的下列3項附屬法例 --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1999年郵政署(修訂)規例》
4. 此規例修訂《郵政署規例》(第98章,附屬法例),以 --
5. 小組委員會察悉,香港郵政署(下稱"郵政署")過往曾與13個海外郵政機關設立相互郵匯服務。由於與銀行的競爭非常激烈,該等郵匯服務已於1994年停辦。郵政署現建議與中國郵政當局發展一項相互郵匯服務,並與菲律賓郵政當局重新設立該項服務。
6. 鑑於來自銀行的競爭十分激烈,委員懷疑郵政署與內地及菲律賓的郵政當局合辦擬議的郵匯服務是否可行。政府當局解釋,內地及菲律賓各處分別有50 000及1 800多間郵局,遍及一些沒有銀行的偏遠郊區。此外,由於該等郵匯服務會以現有人手提供,不會引致額外開支,郵政署認為提供該等郵匯服務,在財政上是可行的。
兌付非本地匯票的匯率
7. 政府當局回應議員就兌付非本地匯票的匯率所提出的疑問時表示,就相互郵匯服務而言,以美國貨幣(下稱"美元")訂明非本地匯票的最高限額,是普遍的做法。郵政署與中國郵政當局及菲律賓郵政當局之間的帳目,只會以美元結算。香港金融管理局對擬議的郵匯服務並無任何異議。在外匯風險管理方面,政府當局表示,由於在聯繫 匯率制度下美元兌港元的匯率十分穩定,郵政署不大可能會承受重大風險。
無效的非本地匯票
8. 議員察悉,《郵政署規例》第19(4)條訂明,"於香港發出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匯票由發出日期起計滿1年仍未兌付,即視為無效。"政府當局建議修訂該規例,以便亦把於香港以外地方發出供在香港兌付的非本地匯票包括在內,並把於香港發出的非本地匯票及須在香港兌付的非本地匯票的有效期,由1年改為在發出的月份之後的第3個月份的最後1天。
9. 關於擬議的有效期,政府當局解釋,有關建議是依循萬國郵政聯盟的《郵政金融業服務手冊》內公布的有效期。該建議可使郵政署得以防止收款人在有效期過後要求兌付已被發票的郵政當局視為無效的非本地匯票。
《1999年電訊(修訂)(第2號)規例》
10. 此規例修訂《電訊規例》(第106章,附屬法例)附表3內的嶼P電視共用天線牌照,透過下述方法擴大獲准由嶼P電視共用天線系統接收及分發的服務的範圍 --
建議
12. 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上述兩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稍後會就《1999年律師(專業彌償)(修訂)規則》再提交報告。
徵詢意見
13.. 謹請議員察悉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7日
附錄
委員名單
| 劉漢銓議員(主席) |
| 李華明議員 |
| 夏佳理議員 |
| 涂謹申議員 |
| 單仲偕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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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數:5名委員 |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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