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99-00號文件

1999年10月1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實施1997年法律援助政策檢討的部分最終建議。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在1999年9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SO/ADM CR 5/3231/99)。

首讀日期

3. 1999年10月13日。

意見

4. 根據條例草案所建議,政府當局因應1997年法律援助政策檢討提出的其中3項最終建議將透過如下規定予以實施??

  1. 在可獲法律援助的法律程序類別中加入對死亡個案進行的研訊,使有關死者的家人可獲給予法律援助;

  2. 根據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獲給予法律援助的人,無論其案件的裁決如何,均須繳付中期分擔費用;及

  3. 關於就所保留或收回財產(而該財產是用作受助人或其受養人的居所)訂立的押記所須繳付的利息,若受助人繳付利息會對其造成嚴重困苦,或在全盤考慮下免除繳付利息是公正及公平的,則受助人可獲完全或局部免除繳付該等利息。

5. 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其餘各項須進行立法修訂的最終建議將分別通過修訂《法律援助規例》及《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規例》予以實施。但為了使該等其他建議的其中一項可藉附屬法例實施,條例草案又建議擴大訂立附屬法例的獲轉授權力,以涵蓋就下列事宜訂定的條文:就根據社會福利署署長管理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接受援助的人,規定在釐定其資源時,其資源應如何對待。

6. 除該等實質建議外,條例草案亦一併提出若干較輕微而不涉及政策改動的技術性修訂。

公眾諮詢

7. 政府當局曾進行公眾諮詢,而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法律援助服務局支持政府當局提出的最終建議。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 政府當局曾徵詢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而該事務委員會曾在1998年9月15日、1998年12月15日及1999年2月25日的會議上,就政府當局的原來建議進行討論。政府當局的最終建議及條例草案擬稿的預覽本其後隨立法會CB(2)2585/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

建議

9. 儘管政府當局先前已進行諮詢工作,議員仍可考慮應否詳細研究本條例草案。

10. 條例草案在草擬方面沒有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