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99-00號文件

1999年10月1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地下鐵路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條例草案旨在就下列事宜作出規定--

  1. 向地鐵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批予專營權,由該公司經營地下鐵路(下稱"地鐵");

  2. 規管該鐵路在專營權下的運作;及

  3. 將地下鐵路公司(下稱"地鐵公司")所有財產、權利及法律責任轉歸予該公司。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運輸局在1999年9月24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 TBCR 1/1017/99)。

首讀日期

3. 1999年10月13日。

意見

4. 現時,地鐵是由地鐵公司經營。地鐵公司是根據《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成立的法定公司,由政府全資擁有。

5. 條例草案旨在為地鐵公司私有化提供法律架構。條例草案採用了現行法例中部分條文,但亦作出若干更改。私營公司根據此等條文獲批予經營渡輪服務、公共巴士服務及若干隧道的專營權。條例草案第IX部關乎財產轉歸及過渡性安排,載有與英國若干私有化法例(如《1988年英國鋼鐵法令》及《1993年鐵路法令》)相若的條文。條例草案並保留了現行香港法例第270章的某些條文。該等條文關乎鐵路安全、運輸交匯處,以及訂立規管鐵路運作的規例與附例。政府當局建議把根據香港法例第270章訂立的若干規例與附例經修改後,予以採納而成為根據條例草案訂立的規例與附例。

6. 條例草案建議廢除《地下鐵路公司條例》,並將地鐵公司所有財產、權利及法律責任轉移至一個名為地鐵有限公司的新法人團體。該個新的法人團體將是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成立的公眾有限公司。根據條例草案,該公司將向財政司司長法團發行股份,該等股份將由財政司司長法團以信託方式代政府持有。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述,政府擬持有該公司最少51%的股份。

7. 條例草案將批予該公司為期50年的專營權,以經營地鐵及建造鐵路的任何延長部分。專營權的條款及條件將載列於政府與該公司之間訂立的營運協議。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營運協議將會訂明專營權的全部詳細條款,包括政府的監察程序及該公司釐定車費的機制。專營期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予以延續。

8. 條例草案並就該公司在專營權下的義務作出規定。所施加的義務包括在專營期內任何時間,均須維持妥善而有效率的服務;按照運輸局局長(下稱"局長")的規定,向其提供資料及紀錄;遵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任何與專營權相關的事宜所作出的指示,以及進行局長基於鐵路安全的考慮而規定的工程。

9. 如該公司違反條例草案或營運協議的任何條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視乎違例情況的嚴重性而施加財政罰則或撤銷專營權。

10. 條例草案沒有關於車費管制的條文。目前,根據《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的規定,地鐵公司獲授權自行釐定車費。政府當局認為,在地鐵公司私有化後,該公司能繼續保留釐定車費的自主權相當重要,因為這樣安排可促使該公司繼續為發展和保養鐵路系統作出投資。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政府在地鐵公司私有化後仍會肩負重任,促使地鐵公司與其他公共交通機構展開良性競爭,以確保市場力量能有效地抑制票價的上升。

11. 因推行私有化計劃而須對各條條例作出的相應修訂載於條例草案附表6。

12. 若制定成為法例,條例草案會自運輸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開始實施。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述,政府當局希望可在2000至2001年間就該公司的股份進行公開招股。

公眾諮詢

13. 政府當局在1999年6月22日曾就地鐵公司私有化計劃諮詢交通諮詢委員會。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4. 政府當局在1999年10月4日曾就地鐵公司私有化計劃徵詢交通事務委員會及財經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在該次會議席上,部分委員表示支持私有化計劃,但部分委員則對專營權的年期、車費管制機制等多項事宜表示關注。

結論

15. 地鐵公司私有化建議引起公眾廣泛關注及討論。本部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的若干問題。與此同時,議員或可考慮成立法案委員會,詳細研究條例草案在政策方面的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