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LS10/99-00號文件
《1999年區域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修訂《區域法院條例》(下稱"該條例")(第336章)。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在1999年9月29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SO/ADM CR 8/3221/93(99))。
首讀日期
3. 1999年10月13日。
意見
4. 條例草案主要旨在實施由甘士達大法官擔任主席的一個工作小組在1993年6月發表的報告書(下稱"甘士達報告書")中提出的各項建議,該工作小組專責研究當時的《地方法院條例》、《地方法院民事訴訟程序(一般)規則》及《地方法院民事訴訟程序(表格)規則》。然而,條例草案所規定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金額上限較甘士達報告書的建議為高。
5. 條例草案所載各項主要修訂如下:--
| 司法管轄權 | 現時限額 | 建議限額 |
|---|---|---|
| 一般(條例草案第20條) | 120,000元 | 600,000元 |
| 收回土地(新訂第35條)關乎土地所有權問題(新訂第36條)(條例草案第22條) | 應課差餉租值100,000元 | 應課差餉租值240,000元 |
| 衡平法(新訂第37條) | 120,000元 | 600,000元/3,000,000元(若涉及土地) |
| 條例草案條次 | 條例條次 | 現時懲罰 | 建議懲罰 |
|---|---|---|---|
| 14 | 26 | 2,000元 | 第6級罰款(即100,000元) |
| 15 | 27(i) | 2,000元 | 同上 |
| 16 | 28 | 5,000元 | 第5級罰款(即50,000元) |
| 17 | 29 | (a) 循簡易程序定罪-罰款1,000元及監禁12個月
(b) 法官作出命令-監禁不超逾1個月及罰款1,000元 | (a) 循簡易程序定罪-第5級罰款(即5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b) 循公訴程序定罪-監禁2年 |
| 18 | 30 | (a) 循簡易程序定罪-罰款1,000元及監禁12個月
(b) 法官作出命令-監禁不超逾1個月及罰款1,000元 | 同上 |
公眾諮詢
7. 政府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然而,政府當局在1996年向前立法局提交一條相類(但其後已失效)的條例草案時,曾徵詢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的意見。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 在1999年1月,政府當局曾就甘士達報告書所載關於提高司法管轄權金額上限的建議諮詢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在該事務委員會1999年5月27日的會議上,委員獲告知政府當局正考慮進一步提高區域法院司法管轄權的金額上限。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該事務委員會促請政府當局盡快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
結論
9. 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就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的若干問題作出澄清。議員可待本部就條例草案再提交報告後,才決定應否成立法案委員會。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9年10月12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