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
行政署長的開會詞

一九九九年行政署施政方針載列在「行政申訴與法律援助」文件之中。本文件載述一整套落實行政署施政方針的措施,有關的施政方針包括提供行政申訴的途徑和法律援助服務,以及為政府總部提供優良的支援服務和維持高效率的禮賓服務。

2. 在過去一年,我們致力實施在一九九八年及以前所承諾的共15項措施下的19個目標,範圍涵蓋提供行政申訴的渠道及法律援助服務、使政府及立法機關之間保持有效溝通、為政府總部提供支援服務、為政府提供檔案管理服務,以及接待貴賓及領事團的行政事宜。我很高興向各位議員匯報,我們已完成了8個目標,有10個目標正如期推行,另外有一項(有關增加法援署申請及審查科的首長級人員人手)則正在檢討中。

3. 我會就幾個委員會有興趣的課題,報告一下過去一年的工作進展,以及未來十二個月的路向。

維持公眾對獨立申訴的信心

4. 我們的目的是繼續提供公平、公開和簡易的途徑,讓市民可就行政決定及措施提出上訴和投訴。提出申訴的主要渠道,包括行政上訴委員會及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申訴專員,以及根據太平紳士制度進行巡視的太平紳士。

5. 最近,行政上訴委員會及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增設額外副主席,由高等法院法官及區域法院法官擔任,使兩個委員會在聆訊上訴方面的效率得以提高。在未來一年,我們將會增加兩個委員會舉行聆訊的次數,由每月合共3次增至4次,以便進一步縮短上訴提出以後等候聆訊的時間。我們在來年的目標,是確保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或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提出的上訴,平均分別在提交後4個月及3個月內進行聆訊。

6. 至於申訴專員作為申訴渠道方面,我們已於今年較早時候把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擴大,所涵蓋的法定機構增加了4個,即僱員再培訓局、香港考試局、香港康體發展局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申訴專員現時的職權範圍,實際上已涵蓋所有政府部門和18個法定機構。我們將繼續不斷探討可否再擴大其職權範圍至其他主要法定機構。

7. 太平紳士巡視制度是有關院所(譬如懲教機構)的被羈留者或住院者提出申訴的重要渠道。今年較早時候,我們已完成一項有關太平紳士制度的檢討,並已制訂若干改善建議。在未來一年,我們將會實施各項改善太平紳士巡視制度的建議,其中包括讓太平紳士較定期地巡視自行選擇的院所;在太平紳士巡視前,為其提供更多有關將要巡視的院所的最新資料;讓太平紳士有更多時間提交對巡視的意見;以及開始出版有關太平紳士巡視各院所的年報。我們希望通過上述改善工作,使太平紳士巡視制度更具效率、更富成效及具更高透明度。

提供有效率的法律援助服務

8. 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與提供申訴渠道,相輔相成。我們在這個範疇的目標,是確保有合理理由採取法律行動的市民,不會因經濟能力不足而無法尋求公義。年內,我們已完成法律援助政策檢討。當局現正通過行政及立法途徑,逐步實施合共17項建議,致力擴大法律援助計劃的範圍及改善現有服務。待今天下午提交立法會審議的《1999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制定為法例後,我們會提供一系列新服務,例如在死因研訊方面,我們正在引起重大公眾關注的個案中,為死者近親提供法律協助,及為"有適當利害關係的人"提供法律協助。政策檢討的建議亦可使在經濟上符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的家庭數目,由現有的48%(即約80萬個家庭)增加至58% (即逾100萬個家庭)。

9. 多年來,我們不斷加強法援服務,增加經費,而服務範圍亦日益擴大。過去十年,按訟費計算,法律援助開支增加了六倍,這充份展示我們改善法援服務的努力。法援個案訟費的實際開支,由一九八八至八九年度的8,100萬元增至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的5.18億元。在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在訟費方面的預算開支為6.69億元。今天,法援制度已擴展至涵蓋所有刑事案件及各式各樣的民事案件,包括婚姻糾紛、有關個人傷亡的申索、勞資糾紛、合約糾紛等等。

10. 我們在考慮法律援助服務局(法援局)關於設立獨立的法律援助管理局的建議時,亦以法援計劃使用者的真正利益為依歸。根據法援局委聘的顧問公司所擬備的報告及我們進行的研究,我們注意到,部分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澳洲、加拿大、新西蘭及英國)雖設有獨立的法律援助管理局,卻不約而同地面對控制訟費增長及減少服務的壓力。事實上,該等管轄區現正以不同步伐,逐步加強對法援制度的限制。我們亦注意到,除英格蘭及威爾斯外,所有有關司法管轄區(即澳洲、加拿大及新西蘭)的法律援助財政預算均設有限額,它們只能通過設定個別個案的開支上限,來應付對法律援助不斷增加的需求,或通過縮窄服務範圍,以減少財政承擔。而英格蘭及威爾斯,鑑於法援費用迅速增長,亦於今年七月剛通過條例,為法援經費設定上限。

11. 上述的外國經驗顯示,倘若實行定額財政預算制度,準法援受助人的利益將會受損。另一方面,假如我們同意法援署脫離政府編制,並設立財政預算不設上限的獨立法律援助管理局,我們如何確保資源有效運用,如何監管機構運作,一連串和問責性有關的問題將不易解決。而事實上套用外國經驗,沒有一個政府能應付不設上限而又獨立於政府的法援機構所帶來的問題。另一點要注意的,是據法援局委聘的顧問公司表示,大部分其諮詢的社團均認為,香港的法援管理是獨立運作的。公眾則較為關注法援服務的質素。在法援局委聘的顧問所諮詢的法律執業者中,儘管有部分人士認為,就某些影響政府的敏感案件而言,法援管理透明度不足,或看來並非獨立運作,但普遍意見是,在大部分案件中,法援管理是獨立運作的。顧問亦承認,現行制度對法援管理的獨立性有保障。這些保障包括,舉例來說,法例規定法律援助署署長(法援署署長)必須獨立審批所有個案,同時任何人士在其法援申請被法援署署長拒絕後,均可根據有關機制向司法機構(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我們亦須注意,75%的法援個案是外判給私人執業律師處理的。

12. 經考慮外國的經驗、政府在公帑管理上長期奉行的審慎理財原則,以及獨立可能為法援署人員帶來的不安影響後,我們認為,現時開支預算不設限額的法律援助制度,是貫徹施政方針的最佳方法。我們會繼續確保市民對法律援助服務感到滿意,並定期檢討法律援助服務,以尋求貫徹這項施政方針的更佳方法。法援署將於明年就與法援個案有關的發放款項事宜,作出新的服務承諾。推行資訊系統策略的工作將會展開,從而加快審查申請和發放款項,並改善個案管理工作。如此一來,工作效率提高,重複的工作程序得以減省,將可收節省開支之效。請各議員繼續支持我們為改善法律援助計劃的管理工作的努力。

使政府與立法機關之間保持有效溝通

13. 行政署的另一個重要工作範疇,是使政府與立法機關之間保持有效溝通。政府充分明白須與立法機關緊密合作,使立法機關能快捷有效地處理其事務,為廣大市民服務。我們在過去的立法會會期內,每天都與立法會在各方面緊密合作。舉例來說,我們在上一會期內提交了120多項政府條例草案、320條附屬法例及79項財務建議,供立法會審議和批核。我們答覆了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為數共2,000多項的口頭、補充或書面質詢。政府官員也在上一會期內出席了超過290次事務委員會會議,向立法會議員解釋政府的政策及建議。在今個立法會會期內,立法工作仍會十分繁重。正如較早前交給議員的立法一覧表中指出,我們預料將向立法會提交約50多項政府條例草案。我們定會繼續與立法會緊密合作,以確保條例草案先經立法會詳細審議,才會獲得通過。

14. 為確保政府與立法機關之間保持有效溝通,我們會繼續安排政務司司長與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舉行會議,使雙方可迅速地討論立法會關注的事宜。我們也會提醒各決策局於落實政策及立法/財務建議前,盡早向立法會闡釋該等政策及建議,並徵詢立法會議員的意見。我們已為明年定下目標,就立法會議員提出的口頭質詢在三個星期內作出補充答覆。此外,我們亦打算就於立法會通過的動議辯論,於兩個月內提交有關的進度報告。

15. 關於立法會《議事規則》的問題,我們曾多次與議員交換意見。就立法會《議事規則》這個課題上,政府和立法會在《基本法》有關條文應如何應用於立法會的運作,持有不同的意見。這個課題為大衆所關注,我們希望與立法會保持對話,務求解決這個複雜的憲政問題。

16. 至於立法會在辦公地方上的需要,我們注意到立法會,長遠來說,有需要把所有立法設施集於一幢辦公大樓。我們現正考慮不同的可能方法,以達到立法會有關興建一座立法會大樓的目的,並會與立法會討論最好的做法。

確保與領事團有關的事宜及接待貴賓的工作維持高效率的管理

17. 有關本署禮賓處的接待貴賓工作及與領事團有關的行政事宜不在此贅述。唯一我想順帶一提的是回歸以來,我們着手草擬兩條有關國際組織及領事團的特權及豁免的條例草案,一條已提交立法會審議,另一條則仍在商議中;我們希望這兩條草案能在這個立法年度獲得通過。目前,香港有多個外國駐港機構,領事館約有96間,這一點令香港特區維持國際大都會的地位。我們預計明年領事館的數目會有所增加。

結論

18. 相信各位議員亦了解到,行政署負責的政策範圍十分廣泛。歡迎立法會各位議員就行政署負責的工作範疇提出意見,以協助我們繼續精益求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