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特別會議

檢討租住公屋的居港年期限制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議員有關修訂租住公屋居港年期限制的建議及其影響。

背景

2. 通過公屋輪候冊申請租住公屋的人士,必須符合各項申請資格,其中包括 -

  1. 申請人必須年滿18歲或以上;

  2. 申請人和其家人每月的入息總額和資產淨值不得超逾房屋委員會所設定的上限;

  3. 在登記日期前24個月至入伙日期這段期間,申請人和其家人不得擁有或共同擁有任何住宅物業;及

  4. 在編配單位時,大部分(至少51%)家庭成員,包括主要申請人,必須住在香港(不受任何逗留條件限制),而且至少在港住滿七年。未能符合居港年期限制條件的新來港人士仍可在輪候冊上登記。當他們符合居港年期限制及其他各項申請資格時,房屋署將會編配公屋給他們。如果在本地出生的子女其父母其中一方已在香港居住滿七年,他們將被視作符合居港年期限制。

3. 居港年期限制最初在一九七九年實施。由於當時有大批內地人士湧入本港,故房屋署訂定這項規定以保障較長期居港人士的利益。由於公共房屋相對於需求,始終有限,因此有必要在分配公屋單位時訂下優先次序。

4. 截至一九九九年八月底為止,公屋輪候冊內的申請有118 000宗,其中約38 000宗(或32%)並不符合居港年期限制。在這些申請中,約有5 800宗已到期編配單位,但因不符合居港年期限制而未獲配屋。

5. 一直以來,居港年期限制都是保障合理分配有限公屋資源的有效方法。不過,由於合法移居香港的內地人士數目持續增加,大部份家庭成員須符合居港年期的規定及本地出生子女享有的特殊待遇已引起愈來愈多關注。由於許多新來港家庭的入息較少,他們或許需要房屋資助。現時推行居港年期限制的方式使很多新來港家庭不符合分配公屋的資格。

修訂建議

6. 鑑於租住公屋的供應量預料會在未來數年內有所增加,房屋委員會現正檢討申請租住公屋的居港年期限制,以更有效地滿足新來港人士的住屋需要,及協助他們融入社會。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九年施政報告中,已表明對這項檢討的支持。

7. 現在,我們建議維持七年居港年期的規定,但放寬大部份家庭成員須符合居港年期的限制,並把在外地出生的子女納入豁免居港年期限制的範圍內。新安排將會如下:

  1. 18歲以下的子女,不論在何處出生,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居港滿七年,一律視作已符合七年居港年期規定;及

  2. 在編配公屋時,只要有一半(並非超過一半)的家庭成員(包括主要申請人)符合七年居港年期規定,便可獲編配公屋單位,例如:

家庭人數 現行規定︰
51%
建議規定︰
50%
1 1 1
2 2 1
3 2 2
4 3 2
5 3 3
6 4 3

影響

8. 在實施上述兩項建議修訂後,在現時不合資格申請租住公屋而又有家庭成員屬新來港人士的申請個案中,預計有32 000宗(佔80%)會因而符合居港年期限制。其中5 300宗申請會即時符合資格編配單位。假以時日,其他申請者若符合其他公屋申請的資格, 亦可遂步獲得編配公屋單位。

9. 由於新來港人士的數目會維持不變,並且繼續受到單程證制度的規限,因此建議修訂不會增加房屋的總需求量。不過,由於我們一直假設新來港人士的房屋需求是在他們來港七年後才出現的,修訂建議會把新來港人士的公屋需求,推前至在未來七年內出現。現在,假設在新來港人士的房屋需求當中,有80%會因建議修訂而受惠(據以往的經驗),我們預測未來七年的額外租住公屋需求,大約是每年3 800個單位。

10. 為應付這些額外需求,我們必須在未來七年內,每年額外批撥五公頃政府土地(每公頃土地預計可興建約700個單位),以興建每年約3 800個單住。政府會準備更多土地給予房屋委員會,以確保各項有關房屋的承諾,包括在二零零五年把輪候公屋的平均時間縮短至三年的目標,並不會受到負面影響。

11. 提前在未來七年每年增建3 800個公屋單位的安排,對房屋委員會會帶來財政上的影響。就設有兩間房的新和諧式公屋單位(內部樓面面積為39平方米)來說,每個單位的總工程投資成本約為52萬元;每年3 800個公屋單位的總投資成本便需20億元左右。

未來路向

12. 我們相信有關建議符合現時香港的社會需要。房屋委員會租住房屋小組將會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的會議上討論有關建議。


房屋署
一九九九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