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部
事項編排




18. 各類事項的次序

(1) 每次會議的事項須依照以下次序處理,但根據本議事規則第 8 條(行政長官出席會議)或第13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擧行的會議、每屆任期的首次會議,以及為選擧立法會主席而擧行的   會議除外︰

(a) 進行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b) 致悼辭及其他禮節性演辭。

(c) 立法會主席宣讀各項文告及作出各項宣布。

(d) 提交呈請書。

(e) 將文件、委員會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覽。

(f) 向政府提出質詢及由政府作答。

(g) 由獲委派官員發表聲明。

(h) 作出個人解釋。

(i) 政府提交的法案。

(j) 政府提出的議案。

(k) 議員提交的法案。

(l) 議員提出的議案。

(m) 處理根據本議事規則第89條(就議員出席民事法律程序擔任證人一事取得許可的程序)及第90條(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一事取得許可的程序)給予許可的要求。

(n) 處理本議事規則第16(4)條(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規定的事宜。

(2) 第(1)款(a)、(b)、(c)、(d)、(e)、(g)及(h)段所述事項,無須事先作出預告而進行,但除(a)及(c)段所述事項外,其餘事項均須先獲立法會主席許可,方可進行。

19. 立法會議程

(1) 立法會議程由立法會主席決定,並須有中、英文本。每次會議所有經事先作出預告的事項,須依照本議事規則第18條(各類事項的次序)規定的次序,列於該次會議的議程內。

(2) 擬向政府提出的質詢,須依照本議事規則第26(1)及(2)條(質詢的提出及答覆)的規定,列於立法會議程內。

(3) 本條不適用於根據本議事規則第8條(行政長官出席會議)或第13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擧行的會議、每屆任期的首次會議,以及為選擧立法會主席而擧行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