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
各類事項的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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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每次會議的事項須依照以下次序處理,但根據本議事規則第 8 條(行政長官出席會議)或第13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擧行的會議、每屆任期的首次會議,以及為選擧立法會主席而擧行的   會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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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進行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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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致悼辭及其他禮節性演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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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立法會主席宣讀各項文告及作出各項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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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提交呈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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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將文件、委員會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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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向政府提出質詢及由政府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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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由獲委派官員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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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作出個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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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政府提交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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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政府提出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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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議員提交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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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議員提出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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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處理根據本議事規則第89條(就議員出席民事法律程序擔任證人一事取得許可的程序)及第90條(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一事取得許可的程序)給予許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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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處理本議事規則第16(4)條(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規定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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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1)款(a)、(b)、(c)、(d)、(e)、(g)及(h)段所述事項,無須事先作出預告而進行,但除(a)及(c)段所述事項外,其餘事項均須先獲立法會主席許可,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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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立法會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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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立法會議程由立法會主席決定,並須有中、英文本。每次會議所有經事先作出預告的事項,須依照本議事規則第18條(各類事項的次序)規定的次序,列於該次會議的議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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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擬向政府提出的質詢,須依照本議事規則第26(1)及(2)條(質詢的提出及答覆)的規定,列於立法會議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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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條不適用於根據本議事規則第8條(行政長官出席會議)或第13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擧行的會議、每屆任期的首次會議,以及為選擧立法會主席而擧行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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