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部
會議規程

44.主席決定為最終決定

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常設或專責委員會主席分別就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遵照會議規程行事負責。主席在會議規程問題上所作決定為最終決定。

45.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中的秩序

(1)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常設或專責委員會主席如發覺有議員在辯論中不斷提出無關的事宜,或冗贅煩厭地重提本身或其他議員的論點,於向立法會或委員會指出該議員的行為後,可指示該議員不得繼續發言。

(2)如議員行為極不檢點,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常設或專責委員會主席即須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繼續參與立法會或委員會的該次會議;立法會秘書或任何委員會的秘書須按照主席的命令採取行動,以確保該命令得以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