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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件

立法会向你批出非专用特许,以使用、复制、分发、展示、发布、在网上提供或以电子方式传送及表演本频道的材料,惟须符合下列条件:

(a)
有关材料不得出售或用来获得任何种类的得益、利润或报酬,或用作任何其他商业用途。"商业用途"包括要约提供商业机会的用途,以及宣传或推广任何货品、服务、不动产及商业机会的用途。
 
(b)
有关材料不得以对立法会的任何权利或权益有不利影响的方式使用。
 
(c)
必须注明"立法会"为有关材料的版权拥有人,并注明该等材料的来源为"www.legco.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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