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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会议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包括立法会主席在內。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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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全体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包括主席在內的20名委员。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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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出席会议的议员不足法定人数,而有人向立法会主席提出此事,立法会主席即须指示传召议员到场。15分钟后,如仍不足法定人数,立法会主席即无须付诸表决而宣布休会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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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有足够法定人数出席会议,而有人向全体委员会主席提出此事,全体委员会主席即须指示传召议员到场。15分钟后,如仍不足法定人数,委员会即须回复为立法会,立法会主席须点算立法会会议人数。如当时已足会议法定人数,立法会须再次转变为全体委员会,但如果不足会议法定人数,立法会主席即无须付诸表决而宣布休会待续。 (2014年第136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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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点名表决时,如在席的议员人数(包括放弃表决者在內)显示出席会议的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点名表决即告无效,而会议须依照第(2)或(3)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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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在根据第(2)、(3)及(4)款休会待续时正在讨论的议题,须延搁至下次会议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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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主席可召开会议,以完成在任何一天因会议不足法定人数根据第(2)或(3)款休会待续而在议程上出现的未完事项。如立法会主席认为必须召开这会议,则根据第(2)或(3)款规定而休会待续的立法会会议,须当做是被命令暂停的会议,可按本议事规则第14(4)条(会议日期及时间)的规定,于立法会主席命令的时间或日期复会继续处理有关事项。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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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议员缺席根据第(2)或(3)款休会待续的立法会会议,而立法会主席并不信纳该议员因合理原因而缺席该会议,则该议员须就立法会每一次如此休会待续支付一项罚款,不论立法会休会待续之后有否根据第(6)款复会以继续处理未完事项。 (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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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款所订的罚款须按照《內务守则》第19C条厘定,并须从有关议员有权收取的议员酬金中扣除。 (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