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会议的事项须依照以下次序处理,但根据本议事规则第8条(行政长官出席会议)或第13条(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举行的会议除外︰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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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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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悼辞及其他礼节性演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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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主席宣读各项文告及作出各项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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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呈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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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文件、委员会报告提交立法会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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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政府提出质询及由政府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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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获委派官员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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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个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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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交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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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出的议案,但(ja)段所指明者除外。 (2009年第24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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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根据某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提出的议案。 (2009年第24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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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就根据某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提出的议案,但根据本议事规则第49E(2)条(就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提出的议案)动议的议案除外。 (2009年第24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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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议事规则第89条(就议员出席民事法律程序担任证人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及第90条(就立法会会议程序提供证据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给予许可的请求。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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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提交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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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提出的其他议案。 (2009年第24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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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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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本议事规则第16(4)条(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规定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