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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动议议案的议员被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叫喚时,须起立动议议案,而在动议议案时可随其意愿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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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动议议案后,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向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提出该议案的待议议题;议员即可就该议题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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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根据本议事规则第49E(2)条(就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提出的议案)动议的议案进行辩论时,为研究属该议案主题的报告所提述的任何附属法例或文书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的主席须按內务委员会同意的次序发言。 (2009年第24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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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向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提出议案的待议议题后,议员可随时动议修正案以修正该议案,但所动议的修正案须符合本议事规则第29(6)(a)或(b)条(议案及修正案的预告)的规定,即事先作出预告或获准免却预告。在处理所有修正案后,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再度向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提出该议案的待议议题,或经修正的议案的待议议题,议员即可作进一步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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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3AA)及(3B)款另有规定外,在立法会进行的辩论中,如再无议员示意发言,立法会主席须叫喚议案动议人发言答辩。议案动议人如发言答辩,答辩內容只限于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宜。 (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2007年第163号法律公告;2009年第24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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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议事规则第49E条(就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提出的议案)动议的议案动议人,不得发言答辩。 (2009年第24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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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由获委派官员或根据本议事规则第13(1)条(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第16(4)条(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或第49E(2)条(就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提出的议案)动议的议案外,立法会主席须于以下时间叫喚出席辩论的获委派官员发言 ── (2009年第24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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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根据本议事规则第49E(2)条(就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提出的议案)动议的议案进行辩论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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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议案动议人发言答辩后,或在沒有任何答辩时,辩论即告结束。立法会主席须随即向立法会提出该议案或经修正的议案的待决议题,付诸表决,但在本议事规则第49E(9)条(就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提出的议案)所规定的情况下除外。 (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2009年第24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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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体委员会会议上,如沒有或再无议员示意发言,全体委员会主席须随即向全体委员会提出该议案或经修正的议案的待决议题,付诸表决。 (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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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议题经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向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提出待决并付诸表决后,议员不得就该议题发言。 (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