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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1A)及(1B)款另有规定外,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某议题起立发言的议员,在发言前可无经预告而动议一项现即将辩论中止待续的议案,届时立法会主席须提出该议案的待议议题。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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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就根据第(6A)款、本议事规则第16条(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第49B(2A)条(取消议员的资格)、第49E(2)条(就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提出的议案)、第54(4)条(二读)、第55(1)(a)条(法案的付委)、第84(3A)或(4)条(在有直接金钱利益的情况下表决或退席)、第89(2)条(就议员出席民事法律程序担任证人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或第90(2)条(就立法会会议程序提供证据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动议的议案进行辩论,不得无经预告而动议将辩论中止待续的议案。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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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立法会主席认为动议现即将辩论中止待续的议案是滥用程序,可决定不提出该议案的待议议题或无经辩论而把议题付诸表决。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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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即将辩论中止待续的议案如获通过,立法会当前议题的辩论即告中止待续,而立法会须著手处理下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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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即将辩论中止待续的议案如被否决,立法会须继续辩论当前的议题;在继续辩论时,除获委派官员外,不得再动议现即将辩论中止待续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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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可无经预告而动议一项委员会现即休会待续的议案,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即提出该议案的待议议题。议案如获通过,委员会即须回复为立法会;议案如被否决,则委员会的程序即须继续进行。如全体委员会主席认为动议委员会现即休会待续的议案是滥用程序,可决定不提出待议议题或无经辩论而把议题付诸表决。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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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修正本条所述的议案,不合乎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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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6A)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2)款中止的辩论,可在其后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上恢复进行,惟动议辩论原议案或(如为法案)负责该法案的议员或官员,须在拟恢复辩论当天不少于5整天前,向立法会秘书作出恢复辩论的预告: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但立法会主席可酌情免却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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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议事规则第49B(2A)条(取消议员的资格)中止的辩论,须在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提交立法会省览后最早一次处理一般事务的立法会会议上恢复进行。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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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4)款休会待续的全体委员会的程序,可在其后举行的委员会会议上恢复进行,惟因休会待续而未完成的程序如涉及法案,则负责的议员或官员,须在拟恢复程序当天不少于5整天前,向立法会秘书作出恢复程序的预告: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但全体委员会主席可酌情免却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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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B)、(2)、(3)、(4)及(5)款的规定适用于任何根据第(6)及(7)款而恢复的辩论或程序。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