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与根据本议事规则第49B条(取消议员的资格)或第66条(发回重议的法案)或《基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九)项(关乎弹劾案的部分)或第一百五十九条动议的议案有关者外,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将议员提出的议案或法案,或议员对任何议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的待决议题交由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表决时 ──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4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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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先请赞成该议题的议员举手,继而请反对该议题的议员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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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继而须根据其判断,说出其是否认为本议事规则第46(2)条(就议案作出决定)所提述的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赞成该议题。如有议员对其判断提出质疑,则在该质疑按(c)段的规定获得处理后,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宣布该议题就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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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议员要求进行点名表决,以质疑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的判断,则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须命令议员进行点名表决。除本议事规则第49(4)至(7)条(点名表决)另有规定外,点名表决须在点名表决钟声响起5分钟后立即进行。
(1998年第311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23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